一、新旧比较
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账政部曾经印发过《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但规定不全面。(取消分段)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是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的差异变化是:
原制度仅涉及应收债权、和信贷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规范了所有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其次,原制度没有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以及不同情形作出界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为了科学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再次,原制度没有就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不同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起,对金融资产转移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