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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140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一、新旧比较

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

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

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入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处理。

(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人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处理方法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各项摊回款项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再保险分出人摊回赔付成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应当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保费用。考虑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及摊回赔付款业务的特殊性,新准则还对其会计处理单独做了规定。

(三)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

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应按期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分别记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二、新旧衔接

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定分出业务各项准备金金额,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同时调整增加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除上述项目外,其他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项目不作追溯调整。

【例27-10】某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按照各个再保险合同规定计算并汇总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1 500万元,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进行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500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0

 贷:未至0期责任准备金 1500

  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0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签发的再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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