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情况下的处理的规定
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新准则规定,对于某个特定前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特定条件的,即可认为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即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二)改变了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了“重大会计差错”定义,要求对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取消了“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提出“前期差错”的概念,要求所有重要前期差错都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企业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首次执行日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根据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准则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