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国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此后,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原准则)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旧准则主要差异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了修订,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调整了其披露要求
原准则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认为只有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才是非调整事项。新准则把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力等情况,范围较大。原准则要求对所有的非调整事项都予以披露,而新准则要求对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二)修改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要求将该类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新准则要求对“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该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确认与计量上,首次执行日不再追溯调整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不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