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新准则与200l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除章节体系、个别词句调整外,没有实质性变化。此外,在适用范围上,原准则仅限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适用所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首次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中期和可比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财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二)企业以前年度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则在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新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新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三)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
(四)对于首份中期财务报告的“年初余额”、“上期金额”,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四)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