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过去,我国没有关于每股收益的具体准则,只有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涉及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
每股收益是对我国原来有关每股收益计算与披露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每股收益准则新准则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 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求
原规定中无论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还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实际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准则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虑发行在外普通股时间权重上有所不同。这两项指标都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二) 增加重新计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标前后期的可比性
原规定没有重新计算的要求,新准则规定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三) 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列示
原规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每股收益计算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在企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每股收益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计算和列报以前期间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