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分部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二)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四)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比较财务报表中涉及前期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