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本章着重讲解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