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
原制度没有规定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且比较分散。新准则从人工成本的实质出发,规定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认股权、现金股票增值权等),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二)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薪酬
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全部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存在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进行追溯调整。
(一)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估计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按照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等,确认因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费用。
(二)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GM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