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新旧准则的变化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