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或有事项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规范了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
原准则将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新准则中将亏损合同、重组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他准则涉及或有事项的,与预计的辞退福利、弃置费用等也适用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要求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
原准则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要求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新准则要求在货币时间影响重大时,将预计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折算为现值进行计量。
(三)由法定义务扩展至推定义务
原准则中所指义务只涵盖了法定义务,不包括推定义务。新准则中规范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除此之外,对或有事项不予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以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