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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145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参照有关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5一22)甲商业银行于2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 1000000

贷:吸收存款 1000000

(2)20×7年12月31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12500

贷:利息收入 12500

利息收入金额为=100×5%÷4=1.25(万元)

二、使用费收入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性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妁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5一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500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000000×10%=100000(元)

(2)第二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500000×10%=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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