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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505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例17—1)甲企业为一家储备粮企业,20×7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与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7年1月l0日,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

贷:递延收益 3900000

(2)20×7年1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3900000

(3)2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17—2)乙粮食储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弥补乙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企业0.02元/斤的轮换费补贴。乙企业根据下达的转换计划需要在20×7年第一季度轮换储备粮1.2亿斤,款项尚未收到。

(1)20×7年1月按照轮换量1.2亿斤和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0.02元/斤,计算和确认其他应收款24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0000

贷:递延收益 2400000

(2)2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8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17—3)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20×1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8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40000

(例17—4)20×7年3月,丁粮食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0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自20×7年4月开始,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初,按照丁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丁企业贷款利息,丁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给银行。

(1)20×7年4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3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

(2)将补偿20×7年4月份利息费用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20×7年5月和6月的分录同上。

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17—5)A公司20×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20×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递延收益 600000

(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3)20×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

(例17—6)20×6年9月,B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6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经审核,20×6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B公司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元。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一般应当分步处理:

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步,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17—7)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年1月31,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

贷:营业外收入 37500

(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0

(例17—8)20×1年1月1日,B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6%。当年12月31日,B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0万元给与B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0万元,分2次支付。20×2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元到账。20×2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

(1)20×2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2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

(3)20×2年7月l日工程完工,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2年7月l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25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

(其他分录略)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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