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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94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一、新旧比较

借款费用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相挂钩部分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因此需要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新准则对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是需要扣减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所占用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则需要与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出相挂钩,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确认与计量上,在首次执行日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如果按照原准则规定计算的、计入已完工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等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相对于新准则的规定而言少资本化了借款费用的,不再追加资本化金额,也不调整有关资产、损益项目。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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