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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作者:财政部会计编写组 当前章节:589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0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如果按照适用税收法规规定需要将所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一定比例代投资者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即代扣代交税款,该部分代扣代交税款应作为股利的一部分计入权益。

【例19-19】A企业为设立在我国境内企业,其主要投资者为境外某企业。A企业20×7年董事会决定分派现金股利,其境外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分得2000万元,假定适用税法规定,其中20%应由A企业代扣作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应交的所得税,则A企业就该利润分配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000 000

该种情况下,是视同将有关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投资者需就其自我国境内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缴纳一部分税款的情况,是投资者自该项利润分配中获取利益的减少,原则上应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例19-20】A公司20×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2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20×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4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2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6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20×7年度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 000 000+1 200 000+4 000 000-6 000 000+2 000 000+600 000

=25 8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25 800 000×25%=6 450 000元

3.20×7年度递延所得税

该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9—2所示:

表19—2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差 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存货

16000000

16000000

600000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12000000

12000000

减:累计折旧

2400000

1200000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600000

10800000

12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00000

6000000

600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00

2000000

总计

6000000

18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800000×25%=4500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000×25%=1500000(元)

递延所得税=1500000-450000=1050000(元)

4.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6450000+1050000=7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0

【例19-21】沿用【例19-20】中有关资料,假定A公司20×8年当期应交所得税为924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表19—3所示,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表19—3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差 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存货

32000000

33600000

1600000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12000000

12000000

减:累计折旧

4320000

2400000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0000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7280000

9600000

232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400000

5000000

5400000

预计负债

2000000

2000000

总计

5400000

5920000

分析:

1.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9240000(元)

2.递延所得税

(1)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400000×25%) 1350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150000

(2)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920000×25%) 1480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030000

递延所得税=-150000-1030000=-1180000(元)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9240000—1180000=806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806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240000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 号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应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因此,对于所涉及的资产负债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价值与其所属的企业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会不同,进而可能产生与有关资产、负债所属个别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从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完整经济主体的角度,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19—22】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0×7年9月甲公司以800万元将自产产品一批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在甲公司的生产成本为5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对外销售该批商品。假定涉及商品未发生减值。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在未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变化。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与乙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8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5 000 000

存货 3 000 000

经过上述抵销处理后,该项内部交易中涉及的存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价值为500万元,即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为出售方的成本,其计税基础为800万元,两者之间产生了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乙公司并未确认,为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进行以下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

五、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债务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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