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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

作者:汤平山 当前章节:46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1:28

第六条(1)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前来印尼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2)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前来印尼执行有关外国政府赋予的官方

任务的外国人或由联合国派来执行非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3)对持有外交护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和持有公务护

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官方任务的外国人,可发给普通签证,免收签证费。

(4)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由于其职务需要多次来印尼执行

外交任务或官方任务,可在对等原则下发给.. 6个月内多次有效的外交签证或

公务签证。

(5)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a.为维护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

国政府的良好关系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系;

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

c.可发给在印尼居留已超过.. 3个月的签证,免交签证费。

(6)自发签证之日算起,如.. 3个月内未入境,该外交或公务签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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