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1)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前来印尼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2)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前来印尼执行有关外国政府赋予的官方
任务的外国人或由联合国派来执行非外交任务的外国人。
(3)对持有外交护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外交任务的外国人和持有公务护
照但来印尼不是执行官方任务的外国人,可发给普通签证,免收签证费。
(4)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由于其职务需要多次来印尼执行
外交任务或官方任务,可在对等原则下发给.. 6个月内多次有效的外交签证或
公务签证。
(5)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外国人:a.为维护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与驻在
国政府的良好关系或与同驻该国的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的良好关系;
b.经该国驻印尼外交代表机关为其提出申请和保证;
c.可发给在印尼居留已超过.. 3个月的签证,免交签证费。
(6)自发签证之日算起,如.. 3个月内未入境,该外交或公务签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