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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临时居留签证

作者:汤平山 当前章节:71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1:28

第十二条(1)临时居留签证发给:

a.根据现行条例在印尼工作因而需要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b.根据现行条例在印尼学习、培训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外国人。

(2)临时居留签证也发给:

a.第(1)款所述的外国人的合法妻室和未成年子女;

b.在印尼工作的外国专家供养的外国籍家庭成员。

(3)免收签证费的临时居留签证发给:

a.印尼政府的利益所需要的外国专家;

b.第(3)款.. a项所指的外国专家的合法妻室和未成年子女;

c.第(3)款.. a项所指的外国专家供养的外国籍家庭成员。

(4)临时居留签证的居留期最长不超过.. 1年。

(5)自发证之日算起,3个月内未入境,该临时居留签证失效。

第十三条(1)临时居留签证还发给:

a.与居住在印尼的印尼籍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外籍妻子或外籍未成年子

女。

a.与居住在印尼的印尼籍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外籍妻子或外籍未成年子

女。

(2)申请临时居留签证如其目的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范围,应由

司法部长决定。

(3)凭本条第(1)(2)款所指的临时居留签证可在印尼临时居留.. 6

个月。

(4)根据本条第(1)(2)款取得临时居留签证的外国人,在办妥印尼

的临时居留准字后,可以申请印尼的居留准字。

(5)自发证之日算起.. 3个月内不入境,已发出的临时

居留签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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