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1)临时居留签证发给:
a.根据现行条例在印尼工作因而需要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b.根据现行条例在印尼学习、培训或进行科学研究的外国人。
(2)临时居留签证也发给:
a.第(1)款所述的外国人的合法妻室和未成年子女;
b.在印尼工作的外国专家供养的外国籍家庭成员。
(3)免收签证费的临时居留签证发给:
a.印尼政府的利益所需要的外国专家;
b.第(3)款.. a项所指的外国专家的合法妻室和未成年子女;
c.第(3)款.. a项所指的外国专家供养的外国籍家庭成员。
(4)临时居留签证的居留期最长不超过.. 1年。
(5)自发证之日算起,3个月内未入境,该临时居留签证失效。
第十三条(1)临时居留签证还发给:
a.与居住在印尼的印尼籍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外籍妻子或外籍未成年子
女。
a.与居住在印尼的印尼籍丈夫或父亲团聚的外籍妻子或外籍未成年子
女。
(2)申请临时居留签证如其目的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范围,应由
司法部长决定。
(3)凭本条第(1)(2)款所指的临时居留签证可在印尼临时居留.. 6
个月。
(4)根据本条第(1)(2)款取得临时居留签证的外国人,在办妥印尼
的临时居留准字后,可以申请印尼的居留准字。
(5)自发证之日算起.. 3个月内不入境,已发出的临时
居留签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