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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奇葩”与“沃土”

作者:余华青 当前章节:15374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1:27

——封建专制与政治权术的关系

政治权术与封建专制制度之间有着天然的不解之缘。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政治权术的生存发展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必然性。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制度获得了充分的发展。这种历史条件,为政治权术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良壤沃土”。政治权术的“奇葩”

,深深根植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基础之中。

君主专制与政治权术

政治权术之所以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更容易得到滋生蔓延和充分的发展,是同这种制度下的政治权力的结构特征分不开的。战国以降,特别是秦王朝建立之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所谓“君主制”

,一般是指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古代所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不同于其他形式(例如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等级代表君主制、君主立宪制等等)的君主制,君主专制的程度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位。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结构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权力的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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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集中的君权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画卷,人们看到的是这样一幅情景: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都是君主维护独裁统治的工具。专制君主所享有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权。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法律,都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来制定的。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当然归于君主所有。君主出言为法。君主的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就是判断一切是非的最高标准和行为规则。历代封建王朝所制定的成文法典,无一不是专制君主意志的体现。秦王朝建立之初,“皇帝临位,作制明法”

①,即在君主的主持下开始了立法活动。

唐高祖即位不久,“约法十二条”

,以后又数次“损益律令”

、“更撰律令”

②。明太祖朱元璋政权得手,“即议律令”

,并亲自与群臣“讲论律义”

③。上述实例表明,封建成文法典的渊源,均来自专制君主。除了具有比较稳定的形式的法典之外,历代君主随时发布的令、制、诏等等,也都具有等于甚至高于成文法典的效力,都是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按照君主意志制定的法律,当然只是用来限制和约束广大臣民的,君主本人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君主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随时修改或废止既定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汉代有一位司法官员曾指出:“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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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疏为令。

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④就专制制度下君主意志与法律条文的关系的实质而言,这番议论可谓一针见血。

二是最高司法权。

在专制制度下,君主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对于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具有最高决断权。君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好恶,随心所欲地做出轻罪重刑、重罪轻刑、无罪被刑、有罪不刑的判决。专制君主的判决,根本无须法律的依据;或者反过来说,君主的判决本身就成为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秦二世通过阴谋诡计登上帝位后,为了清除潜在的政敌,“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公子将闾无罪被囚,秦二世派遣使者对其宣布说:“公子不臣,罪当死,吏致法焉。”

将闾据理辩解:“阙廷之礼,吾未尝敢不从宾赞也;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受命应对,吾未尝敢失辞也;何谓不臣?

愿闻罪而死“。使者回答:”臣不得与谋,奉书从事。“将闾仰天大呼:”天乎!吾无罪!“最终被迫”流涕拔剑自杀“

⑤。汉文帝时,有人盗窃了帝陵中的一个小小的玉环。廷尉张释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初审判决:罪当“弃市”。如此严厉的处罚,汉文帝竟然犹嫌不足,对张释之依法判决大为不满,执意要尽诛行窃者的亲族:“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

⑥由上述实例可见,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量刑的标准,俱可由君主一言而决之。

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决定权。专制君主对于国家的一切政务都拥有最高的决定权。秦王朝建立之后,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便出现了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指出的那种“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政治局面。专制君主乾纲独揽、宸衷独断,从治国安邦的韬略大计到臣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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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予夺,一切都依赖于君主的独裁专断。当然,天下繁杂众多的具体政务,不可能全部由君主一人独自料理。君主通过亲自掌握重要官职的任免权,为自己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办事机构。封建国家的官僚集团尽管十分庞大,实际上只是俯伏在专制君主脚下的臣仆。各级官吏虽然也分掌着一定的处理政务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来自君主,随时都有被君主剥夺的可能;他们所作出的一切重要政务决定,都须听命于君主,都须取旨方能行事。专制君主对于国家政务的最高决定权,是绝不容许臣属僭越侵犯的。君主们对于臣属的越权行为总是保持着高度的警觉。为了维护君权,历代封建法律都制定有关于防范和惩罚官吏侵犯君权的内容。例如《汉律》中就包括有诈称君主诏令的“矫诏罪”

、不执行君主诏令的“废格诏令罪”

,此外还有“大不敬罪”

、“僭越罪”等等名目。关于君臣在国家政务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战国时代的法家人物申不害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事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⑦这段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制制度下君臣关系的本质:无论臣属官职再高、权力再大,也不过是君主的办事工具而已,只有君主才是凌驾于一切臣民之上的独裁者、才是国家行政权的真正掌握者。

四是最高名分的独占权。专制君主不仅掌握着绝对的实际权力,而且还拥有对最高名分的独占权。为了体现君主的权威和尊严,专制君主享有全国至高无上、独一无二的名分。

自秦始皇开始,创立了君主专用的名号——“皇帝”

,君主的命令称为“制”或“诏”

,君主自称为“朕”。一些普通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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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一经君主占用,便成为其他任何人不得染指的“禁脔”。

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君主的名分都有许多具体的规定,如:不准提及君主的名字,文字中凡逢“皇帝”等字必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君主的居室和陵墓须用专门的称呼,君主的仪仗、服饰、服色他人不得僭用,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突出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名分,借以神化君权。

君主的名分,具有垄断独占性。他人如果擅自僭用君主的名分,在封建专制时代是属于“大逆不道”的谋反行为,历代法律都对此作有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五是其他重要权力。在经济方面,君主对全国的土地具有实际上的或者名义上的所有权,全国的财富均被君主视为私产。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⑧。

“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

⑨。在军事方面,君主则拥有交战和构和之权、军队征发调动之权、军事战争的决策指挥之权、军事将领的任免奖惩之权等等。在社会生活方面,举凡风俗习惯、婚丧嫁娶、衣食住行,君主都有权进行干预过问。其他种种,不胜类举。

总之,专制君主犹如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管的“神明”

,超然凌驾在国家、社会和全体臣民之上。

整个国家机器,都在专制君主的一手操纵之下。国家各个方面的权力,牢牢系于君主一身。这种高度集中的君权,势必会产生对政治权术的一种客观需求。

专制君主对于政治权术的依赖高度集中的君权,必然会对政治权术产生一种不可或缺的依赖。这并非完全是由君主个人的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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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说,封建统治阶级自私、贪婪、虚伪、阴险的阶级本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采取光明正大的政治态度。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君主专制制度下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客观上要求政治权术作为专制君权的必然伴生物。脱离了诡诈的政治权术,高度集中的君权便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行使,专制制度便无法得以生存和维持。专制君权与政治权术的这种伴生关系,无非是由于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殊作用、君位转移过程中的激烈竞争性、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等几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专制君主对于封建政权的兴衰存亡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是决定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裁专断的君主本人的各方面素质。君主个人的意志和才能,往往成为决定政治斗争胜负的一个关键因素。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们,高度重视君主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此有着大量的言论。例如战国申不害认为:“明君治国,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方寸之谋正而天下治”

A B“(君主)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A C .荀子也明确指出:“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

A D .应当说上述见解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正确性。

在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下,独揽全部国家大权的专制君主有时确乎可以起到“一言而兴邦”

、“一言而丧邦”的作用。大量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正是因为专制君主在国家政局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从治国安邦的大局出发,或者从维护君主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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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势地位的角度出发,都在客观上需要君主具备一定的治政能力。专制君主的所谓“治政能力”

,很大程度上就是谋取、维持和运用权力的方法手段,其中当然包括诡诈的政治权术。

韩非子曾指出:权术是“帝王之具”

A E 、“人主之大物”

A F .其言并不过分。对于专制君主来说,为了达到“治天下如运诸掌然”

A G 、“治大国若烹小鲜”

A H 的理想,就必须掌握所谓“人君南面之术”

、必须谙熟圆滑的政治手腕。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政治斗争的客观需要。

历代封建统治集团,为了实现既定政权的长治久安和维护本集团的共同利益,客观上也会需要有一位能够驾驭政权的强有力的专制君主。在政界的生存竞争中,那些善于玩弄阴谋诡计的君主们,更容易取得和维持政权,更容易驾驭和控制广大臣民,因而也就更适合于本阶级统治集团的需要。

由于君位正常传授范围的限制,统治集团对于未来君主人选的选择余地是极为有限的。但是,他们总是尽可能地把更适合自己需要的人选推上历史的舞台。

就专制君主自身而言,在实施和维持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他们深知政治权术的“妙用”

,在主观上也会做出极大的努力,苦心揣摩钻研“帝王之术”

,以便适应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

未来君位的继承者们,早期便会受到有关权术手段的政治教育。前朝兴亡的经验教训、现实政治环境的熏陶、先君的耳提面命和言传身教,使得他们在即位之前就有可能成为玩弄权术的行家里手。随着君位的授受,新君主们不仅承袭了绝对的君权,同时也会得到一笔有关如何运用和保持权力的阴谋手段的遗产。唐太宗李世民雄杰一世,在政治斗争的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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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练就了一套玩权弄术的高超“本领”。就在其临终之际,还为即将继位的太子李治上了一堂实际的“权术课”。

唐太宗欲将身后辅佐李治的重任托付权臣李勣,然而在临终之前非但没有给李勣加官晋爵,反而将其贬斥到边远地区做了地方官。

其中的奥妙唐太宗对儿子李治一语道破:“尔于(李)

勣无恩,今以事出之,我死,宜即授以仆射,彼必致死力矣“

A I .这就是说:先君借故贬斥重臣,新君重新起用并委以重任,重臣则必然会感恩并效忠于新君。诸如此类的权术之学,无疑是君主“家教”的主要内容。

君位转移过程中的激烈竞争性,则是造成专制君主必然依赖政治权术的又一重要原因。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朕即国家”

,君位即意味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尊贵无比的地位以及享用不尽的财富。因此,历史上的一切野心家和阴谋家,无不把猎取君位作为实现个人野心的最高奋斗目标。君位的争夺,也就常常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一个焦点。

中国古代君位的传授转移,一般是在君主的血缘亲族中进行的。

秦始皇在创立皇帝制度时,曾经规定:“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A J 这种世代相传的“家天下”

模式,已经确立了君位传授继承的一般原则。

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建立君位传授的正常秩序,也曾力图对君位继承位序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例如:或者按嫡庶长幼为序,或者以在位君主的遗命为准,或者预立太子以防争夺,等等。

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可能彻底杜绝和避免对君位的争夺。在君主宗室内部,君主的各个,“龙子龙孙”们事实上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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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未来君位的继承人。专制君主多妻多子的现实,又使君位竞争者的队伍始终保持着可观的数量。诸皇子争立,几乎是历代封建王朝普遍存在的政治难题。在立长立幼之争、立嫡立庶之争、立贤立爱之争面前,纵使是雄才大略、奋发有为的君主们,常常也会感到一筹莫展、束手无策。汉代的统治者曾设想以早建储君作为预防皇子争立的措施,主张“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

A K .然而,太子既立,往往造成专制君权与储君之间的矛盾,引发政局的动荡。清代乾隆皇帝有感于此,痛切地指出:“建储册立,非国家之福;召乱起衅,多由于此。”

L B除了在位君主的血亲之外,统治集团内部的其他各种政治力量(诸如权臣悍将、勋门贵戚等等)

,同样会在适当的条件下加入君位竞争者的行列。在位君主毕竟是依靠血缘关系登上君位的,其中昏庸懦弱者在所难免。一旦出现君主不能胜任君位、君位与君权相背离的情况,加之某种力量对比消长变化的契机,那些觊觎君位、企图取而代之者总是大有人在。

君位所产生的强烈诱惑力量,使得野心家难以抑制抗御攫取最高权力的欲望。君位继承位序的未定状态以及君位与君权相背离的现实,又为众多的竞争者们提供了一定的可趁之机和成功希望。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宫廷政变和王朝更迭成为君主专制制度下必不可免的政治现象。围绕君位的争夺,胜者王侯败者贼,胜负结局的反差极为强烈,因而这种争夺总是十分激烈而残酷的。历史上每一次君位的转移,几乎都伴随着一场血腥的屠杀或者神秘莫测的宫廷阴谋。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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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制度下君位的转移不可能通过民主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对君位竞争者来说,要想在激烈而残酷的竞争中取得胜利,除了凭借实力之外,必然要依赖诡诈的政治权术。在专制条件下,脱离一定的政治权术,夺取君位和巩固维持君位同样都是难以实现的。

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也是导致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另一重要原因。

上文已经指出,专制君主的独裁统治需要通过官僚机构的中介。一方面,专制君主总是力图实行高度的集权;另一方面,为了实行集权,君主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分权。这种集权与分权的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君臣之间的矛盾,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构成了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主要内容。专制制度本身,决定了集权与分权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权术作为解决这种矛盾的基本手段,当然也就具有着生存发展的必然性。

首先,专制君主必然要依赖政治权术来制定分权的原则。

面对集权和分权的矛盾,君主首要考虑的当然是如何建立有利于集权的权力格局。分权固不可免,但臣属所分掌的权力只能是办事之权、琐屑之权、无碍大局之权。那些决策之权、重大之权、要害之权,则只能由君主专擅。这也就是申不害所谓“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事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的要旨。分权既行,还必须相互牵制,以便于君主居上操纵。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之初,就从制度方面建立起相互牵制的分权机制。秦代中央政权设“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总领百官,助理万机,是为最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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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但是,丞相不仅须受命于君主,而且既无兵权,又随时可受到御史大夫之弹劾。御史大夫虽可弹劾丞相,却无行政实权而地位又远在丞相之下。

太尉为管理军事的最高长官,但不得干预政事,且其职位废置无常,常有空缺。这种行政、监察、军政“三权分立”的制度,渗透着权术的安排,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君主个人的专制权力。

其次,专制君主还必然要通过政治权术来控制分权的过程。权力的分配,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君主出于维护专制集权的目的,需要利用权术手段对既有权力的分布不断进行调整平衡。例如:居官日久不迁、有功不赏,臣属难免心怀怏怏,君主就需要及时加官进爵,不断地饲以新的诱饵,以换取臣属持续的忠心;尊位重权占据过久,常有野心膨胀、尾大不掉的危险,君主便会采取种种手段,或频繁调动,或明升暗降,或削夺实权,或借故诛杀,以避免对君权造成威胁;任用亲信小人,翦损权臣羽翼;罪及无辜,显示天威,敲山震虎;先贬后迁,使畏喜交加的臣属悚然自惕并感恩图报;增加权力阶梯的层次,分割赏赐的过程;等等。凡此种种,无不体现了专制君主在权力分配过程中玩权弄术的匠心。

再次,专制君主又必然要利用政治权术来驾驭分权的对象。在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中,分权的对象自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吏。专制君主对于他们既不能“不用”

,又不能“不疑”。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吏的政治控制、人身控制和心理控制,君主不得不借助于各种阴险诡诈的权术手段。关于中国古代的君主驭臣之术,本书第四章已作了专门论述,此处不再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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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国古代的政治权术与君主专制制度紧紧纠缠交织在一起。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就必然会对政治权术产生一种客观需要。中国古代的政治权术就是在君主专制的土壤和环境中才获得了如此充分的发展。韩非子曾指出:只有实行“术治”

,才能“致帝王之功”

;离开了权术,专制君主则“不能正一国”。

他的论述,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政治权术与君主专制的必然依存关系。

官僚政治与政治权术

在中国历史上,官僚政治是君主专制的孪生兄弟和必然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战国时代,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初步建立,封建官僚机构也开始逐渐形成。秦代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之后,封建官僚制度同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其后两千多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的官僚制度都是在秦王朝所开创的基础上发展变化的,其间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延续既久,包容又广,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政治权术的生存发展而言,与封建官僚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同君主专制制度一样,官僚政治同样是政治权术赖以根植的一个重要基础。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对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略作分析。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必然伴随着腐败的官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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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生。曾有学者指出:“在专制政治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

L C 这个见解无疑是正确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既是君主专制的历史,又是官僚政治的历史。封建时代的官僚政治,与奴隶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民主政治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政治权力的各个方面,官僚政治表现出了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权力本质的特权性。

人类历史上曾有过根本不知政治权力为何物的年代。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和国家应运而生。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作为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它与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的区别点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当然全部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全部国家权力被君主所控制,君主通过大大小小的官吏实施自己的独裁统治,庞大的官僚集团遂成为封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吏作为由统治阶级挑选出来实现其阶级意志、进行阶级统治的实际执行人,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享受着特殊的权利,形成了具有自己共同利益的特殊阶层。

官僚集团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不仅不代表广大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在统治阶级内部划分了等级差别,权力演化为只是为官僚集团谋取私利和维护特权的工具。国家权力的一切措施、一切政治过程,仅仅具有实现官僚自身特殊利益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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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在官僚政治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官僚特殊地位的象征。权力的大小,便决定着社会地位的高低。做官者,便是“为民父母”

,就能享受法律所保护的种种特权。为了显示和维护官僚的尊荣地位,历代封建王朝都有许多细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内容,从政治特权和经济权益乃至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

“官贵民轻”

,体现在称谓、礼节、服装、住宅、乘舆等等各个方面。例如汉代规定,只有官吏才能“衣丝”

、“操兵”

、“乘骑马”

,平民百姓即使是富有的商贾也不得“逾制僭用”。明代规定:“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

,如若“违式僭用”

,“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L D .历代封建王朝大多奉行“抑商政策”

,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或加以各种形式的人身侮辱。

“抑商”

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无疑是为了维护官僚集团的特殊社会地位,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来应付商人以财富向官僚特权提出的挑战。

政治权力又是官僚集团物质财富的来源。权力不仅象征着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且为官僚集团提供了衣食之源和其他各种实际的物质利益。各级官吏依据权力的大小,通过“俸禄”的形式,分享着封建国家对全体农民的剥削。所谓“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

L E 的说法,说明以国家名义征收的赋税很大一部分转化为官吏的权力收入。在官僚政治下,各级官吏凭借权力而掠取的财富,当然不仅仅只有俸禄。谋权求官实际上已经成为当时发财致富的有效途径。

有人曾说:“三代以下,未有不仕而能富者,故官愈尊,则禄愈厚”

L F .应该说这确实反映了一定的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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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治权力已完全蜕化为维护官僚特权的手段,由于权力所象征和代表的名利地位,势必激发统治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欲望。权力,对于已经成为官僚和企图成为官僚的人们来说,总是充满着强烈的诱惑力量。

第二,权力结构的等级性。

官僚政治下的权力结构,呈现出细密、森严的等级性,犹如一座层次分明的宝塔。塔的顶端,专制君主傲然凌驾于一切臣民之上。在君主之下,各级官吏按照一定的等级秩序上下排列。整个官僚集团不仅本身就表现为一个与“民”相区别的等级,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也形成了一个台阶式的等级系列。

早在封建官僚制度创立初期,就规定了官吏在官职、官秩、俸禄、爵位等方面的等级差别。就秦汉时期的官制而言,中央政府设三公九卿,地方政府则设有郡守、县令乃至乡亭里等基层组织的官员。这些主要反映了官职方面的差别,区分了各自的管辖权限。

除此之外,为了表明官吏的尊卑阶次,还另外制定有关于官秩方面的制度。

秦汉时代的官秩制度,是以粮食数额的多寡来表示官秩等级的。大致而言,约分为二十余等。最高为万石,以下依次为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等等,百石之下则有斗食佐史。这些粮食计量单位的数额并不是官吏的实俸数额,而主要是用以区别官吏的秩等。秦汉之后,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官僚集团内部的等级划分更为细密和严格。例如隋唐时期的官阶分为九品,每品各有正从,四品以下复又分为上下阶,凡三十阶。明清时代官分九品,品有正从,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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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不及九品者为“未入流”。

在官僚政治下,不仅等级序列繁杂细密,而且等级界线严格分明。等级的高低,当然也就决定了权力的大小和俸禄的厚薄。以俸禄为例:官尊则禄必厚,官卑则俸禄必薄,等级之间的差别十分明显。

汉代官秩最低的佐史,月俸8斛;官秩最高的万石等级,如丞相、太尉等,月俸为350斛;两者相差40余倍。清代从九品的司狱,俸银及养廉银合计为71两;从一品的总督,两项收入则为15180两;高低相差200余倍。不同的等级,便标志着不同的待遇和不同的地位。为了维护等级秩序,历代封建王朝都有许多具体规定,使等级差别广泛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官吏的衣服,质料、颜色、式样、佩饰,均须与其官阶相符,使人“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

L G .官吏出行工具及其护卫仪体,亦须体现出不同等级之间的差别。唐宋时,唯王公大臣经特许方可乘轿,百官出入只可骑马。明代三品以上官员可以乘轿,四品以下只可骑马。清代规定,三品以上官员在京乘轿4人抬,出京8人抬;四品以下文官在京乘轿2人抬,出京4人抬。唐代规定,一品官员出行护卫仪仗为7骑,二三品5骑,四品3骑,五品2骑,六品1骑LH.诸如此类的繁琐规定,都体现出了森然不可逾越的等级差别。

权力结构的等级性,使得官僚政治下的仕途具体表现为一种有形的层次众多的权力阶梯,其中每一级阶梯都意味着不同的待遇和地位。这种状况,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斗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些在仕途中钻营拚搏的人们,眼睛总是盯在更高一级的权力阶梯之上,攀登未有止歇,野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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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达到最终的满足。具体官职的升迁谪贬,成为衡量权力争斗的胜负成败和进退得失的有形的标准。争权夺利的欲望和斗争也就有了具体的目标。

第三,权力来源的“唯上”性。

在政治权力的来源方面,封建官僚政治不同于奴隶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各级官吏所掌握的大小不等的权力,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授予而取得的。官僚权力的来源,既不是单纯依赖血统关系,更不是依赖哪怕是表面上的群情民意。一切官职及其相应的权力的取得,完全只是“仰沐上恩”的结果。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选官制度,实行的是带有强烈宗法色彩的“世卿世禄”制,“大人世及以为礼”。政治权力之授受,表现为奴隶主贵族血亲间的世代相袭。

封建专制制度确立后,“世卿世禄”

制逐步退出了政治舞台。

除了君位授受仍实行世袭制之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大小官职均不再在特定家族内部世袭授受,一切重要官职都由君主任命并可随时撤换罢免。中国封建时代曾实行过各种各样的选官制度,如秦汉时代的“察举制”

、魏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

、隋唐之后的“科举制”等等。不论何种选官制度,在具体选拔方法上固然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权力自上而下授予的原则。

一切血统、民意、品德、才能、政绩等等方面的因素,都不能决定个人在仕途中的进退得失。只有君主或上司的赏识恩宠,才是获得权力的唯一来源。

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势必在君臣之间形成一种“主卖官爵、臣卖智力”

L I 的主仆关系。

官爵和俸禄,成为君主驾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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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权术论

和控制臣属的有效手段。猎取功名者只有从君主的赏识之中才能希冀得到个人的进取发达。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当然会为君主的“知遇”而感激涕零地“谢主龙恩”。既食君禄,就必须“忠君之事”

,容不得半点的“不忠”

、“不敬”。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不仅表现在君臣之间,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中同样存在。下级官吏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上级的手中,他们进取升迁的欲望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上司的意愿。

第四,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

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和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历代封建王朝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正常的仕进途径以及权力变更的程序,做出了种种的具体规定。但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传统毕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以“人治”的方式来“治人”

,各种法律规定往往徒具虚文。官僚政治下的权力变更,也就表现出非程序性的特点。

从理论上说,历代封建王朝都有明确的考课监察制度,考课的结果将成为决定官吏奖惩升降的依据。这也就是古人所强调的:“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

L J 对于官吏的任免程序,历代也有一些具体细密的规定。例如汉代规定要定期考核现任官吏的治绩,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课其殿最,予以赏罚。明代有所谓“考满”之制,内外官任职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常黜陟,每次考绩完成称为“考满”。“考满”之外,又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一次,称为“京察”

;外官三年一次,称为“外察”。考察内容有八:一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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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术论383

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疲、八不谨。京官四品以上自陈其状,由君主决定去留。五品以下,老病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调,疲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为民LK.实行考课监察制度,对于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制定这些制度的本意,只是为了有利于专制君主对官吏实施严密的控制,而不是为了限制君主任免官吏的权力。在实际的权力变更过程中,各种考课监察制度和任免程序规定并不能束缚君主的手脚。君主可以根本不顾任何明文规定和法定程序,随心所欲地做出任免赏罚官吏的决定。只要符合君主的心愿,则不论是否合乎规定,也能得到不循常规、非制度、非程序的超迁。

“或数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

M B .汉代甚至出现过“园寝郎一月九迁为丞相”

M C 的实例。

反之,如果失去了君主的欢心,哪怕是无罪无过,也会权柄顿失、横遭不测之祸。根本无须任何任免审判的法定常规程序,君主的只言片语就能决定官吏丧权失位、身首异处、灭门绝族的命运。

第五,权力基础的不稳定性。

由于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和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官僚政治权力的基础是极不稳定的。专制君主从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出发,总要千方百计地对臣属的权力加以种种限制。

例如,官吏任职过久,容易导致主官与属官的相互勾结,从而对君权形成某种潜在的威胁。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君主们往往采取缩短官职任期、频繁调动官职等手段来限制官吏久任。据有关记载,汉代常常出现如下政治局面:“典城百里,转动无常”

,“拜除如流,缺动百数”

M D ;“选代交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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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权术论

长月易“

;“或一期之中,郡主易数二千石,云扰波转,溃溃纷纷,吏民疑惑,不知所谓;及公卿尚书,亦复如此”

M E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自地方郡县长官直至中央政府的公卿尚书,都是处在一种“拜除如流”

、“转动无常”的状态之中。

唐代君主限制相权,宰相的任职时间十分短促,平均只有四年左右MF.古代又有所谓“守制”制度,官吏遭父母丧,须去职在家居丧。此种制度表面上似乎是为了提倡“孝道”

,实际上未尝不是为了限制官吏久任、迫使官吏在执掌权力过程中出现某种中断。

再如,地方官吏在本籍任职,弊端较多,不利于加强专制君主对于地方的控制。于是,禁忌繁密的回避制度便应运而生。东汉王朝对于地方官吏的籍贯限制十分严密。地方官吏不仅必须回避在本人的原籍任职,甚至婚姻之家以及两州人士均不得交互任职。以后又发展到了所谓“三互法”

,即:甲州人士在乙州任职,乙州人士在丙州任职,丙州人士则不仅不得在丙州原籍任职,而且也不得在甲、乙两州任职。三州人士有联姻者,则其家人亦不得交互为官。清代的官吏籍贯回避制度,虽不如东汉繁密,但实际执行得更为严格。

造成官僚权力基础不稳定的原因,除了君权对臣权的各种限制之外,统治集团内部频繁激烈的政治斗争必然也会导致无休止的权力再分配。在争权夺利的争斗中,得势者当然会加官进爵,失势者则必然大权旁落。封建时代奉行“一朝天子一朝臣”

,官职从属关系带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宗派性。主官升迁,属官也会附于骥尾、鸡犬升天。

主官失势,属官难免殃及池鱼、被遭株连。一场政治斗争的结局,常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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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术论583

成一系列连锁反映的权力变更过程。官僚集团内部的既定权力分布秩序必然经常处于大范围的不稳定的状态。

权力基础的不稳定性,有时可以起到克制官僚政治某些弊端的积极作用。

但对于在任官吏来说,面临着朝赏暮罚、忽迁忽徙的命运和“昨为座上客、今为阶下囚”

的政治现实,则会产生一种宦海险恶、仕途莫测的恐惧感和危机感。东汉时期,官职变动频繁,“守宰数见换易,迎新相代,疲劳道路,寻其视事日浅,未足昭见其职,既加严切,人不自保,各相顾望,无自安之心”

M G .唐代武则天时期,酷吏当道,权力变更无常,“朝士人人自危,相见莫敢交言,道路以目。或因入朝密遭掩捕,每朝,辄与家人诀曰:‘未知复相见否?

‘“

M H 这种人人自危、朝不保夕的严酷政治局面,往往潜伏着新的政治危机,酝发出新的政治争斗,使既有权力分布秩序面临动荡变更、陷入更加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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