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皮亚杰看来,责任感是一种"他律"的道德,"从道德判断的立场而言,他律的道德感指向一个有规则的机构,……这一结构称为道德的实在论。根据它的含义,责任和价值取决于法律和命令本身,而与儿童的意向和儿童与同伴或成人的关系无关。"(上书,94页)皮亚杰举了一个例子说:"某幼童习惯地接受母亲给他的并无道德意义的命令(例如,必须吃完一顿饭的某一部分)。某日,因儿童感有不适,母亲自动放弃了这命令,但儿童仍然感到受这命令的束缚,并且由于没有遵守这命令而引起内疚。""道德的实在论引向客观的责任感。因而,对一个动作的评价应依据这个动作是否符合规律的程度,而不应依据儿童的意图是否善良,但却无意地触犯了这规律。"(上书,94~95页)
什么是"他律的道德"?"根据它的含义,责任和价值来源于法律和命令本身,而与儿童的意向和儿童与成人的关系无关",那么,我们要问:这个过程是怎样进行的?是由于儿童的某些不当的行为受到了惩罚?如果是,是由父母还是父母以外的人来执行的?为什么母亲放弃了"命令",儿童"仍然感受到这命令的束缚,并且由于没有遵守这命令而引起内疚?"如果站在社会学的角度,我们可以说这里涉及到人的社会化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异常复杂的。我只好说,在"道德实在论"和"客观的责任感"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逻辑漏洞,在这个漏洞中缺乏太多的资料来填充。
即便如此,人仅仅有"他律"或客观的道德感是不够的。因此,"随着社会性相互协作的进展以及相应的运算的发展,儿童达到了基于相互尊敬(mutualrespect)的新的道德关系,从而导致一定程度的自律。"(上书,95页)他律的问题尚未说清楚,自律又来了,而自律比他律更要复杂得多。
那么,在皮亚杰的理论中,自律又是怎样形成的呢?"首先,在有规则的游戏中,七岁前儿童从年长儿童那里接受了现成的游戏规则,把这些规则看做'神圣'不可侵犯,具有'至高无上'的渊源(来自父母、行政机关、上帝等)。满七岁或较长儿童则与此相反,把这些规则视为同年龄儿童取得协议的结果;并且大家接受这一观点:通过民主方式获得一致意见时,可修改这些规则。其次,互敬和互惠的一个重要产物是公正感,这种公正感往往从抛弃父母的意见而获得(例如当父母不自觉地有不公正的行为时)。早在七八岁时,公正的道德感超过服从的道德感,随着年龄的渐长,超越程度也逐渐增强。此时,公正感成为情感领域内的一个核心规范。"(上书,95~96页)理论上是说得通的,"自律"是道德情感的关键,儿童一旦发展出了"自律"的情感,可以说道德情感就臻于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