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价值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指出: 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问题不仅涉及到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经济理论的理解和发展,还要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经过变革最后形成了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发展中的一个伟大成就,也是古典经济学体系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体系中的重要的、基础性的内容,是理解整个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在经济学思想史上,劳动价值论曾经是批判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根本性指导理论;劳动价值论以及由这一理论推导出来的剩余价值论是指导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斗争的理论武器。
但是,劳动价值论和其他任何理论一样,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相对真理,是与时俱进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我国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围绕劳动价值论的争论,诸如关于劳动的内涵、关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定、关于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关于资本家的利润中是否包括工资、关于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管理是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等。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争论。这一争论还在继续中。
近年来,劳动价值论在我国学界和理论界成为经济理论界争论起因于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这一课题。人们试图通过“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去解释和指导分配制度改革中提出实际问题。党的文件中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因此,诸如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否意味着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即资本、自然资源、经济信息,生产技术等也创造价值呢?
同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实践中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科学技术领域都已经有了相当的比重(外资企业在服务业和高科技部门的生产和市场销售中也已占了很大份额)。同时,由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分子的脑力劳动、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关键性作用必须在分配得到承认。这就要从理论上对分配制度的改革加以说明和论证,或者说要回答经营管理,乃至私营企业主的监督、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吗?在市场经济下,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效用决定的吗?表现商品价值的价格可以由供求关系决定吗?
二、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容否定
(一) 生产要素价值论的死灰复燃
中共中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不仅要求我们“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而且要求我们在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深化”、“研究和认识”,不能搬用曾经被马克思批判了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有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显然是以默认各种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都有一定贡献为前提的,而同只承认劳动价值的观点具有明显的差别。”作者的逻辑推理是要说明商品价值实体不只是抽象劳动,“商品价值是抽象劳动和一般资源的统一。” 进而得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结论。
我们认为,如果把“一般资源”理解为生产资料,那么,说“商品价值是抽象劳动和一般资源的统—。”也不违背劳动价值论。因为,商品价值就是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与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之和,即w=c十v十m。马克思从来就明确承认劳动以外的各种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生产的作用的,这也就是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都有一定贡献为前提的”,这对“只承认劳动价值的观点”有何妨碍?更谈不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但是,生产要素对商品价值的一定“贡献”并不意味着它创造了商品价值。
“生产要素价值论”由来已久,并不是当代学者的发明。在经济学说史上,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是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创立和发展时期,亚当?斯密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指出了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他说:“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尽管他未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总是以交换价值来概括价值,马克思还是对其加以肯定:“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社会劳动(不管它表现为哪一种使用价值),仅仅是必要劳动的量。” 但是,亚当?斯密在论证劳动价值论的同时,又提出了“收入构成论”。他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已经发生的“进步社会”,劳动产品不再全部属于劳动者,而要与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分。因此,“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 从而“商品真实价格”(即价值—二引者注)就不只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单独构成,而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者共同构成。他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的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
亚当,斯密之所以会提出错误的“收入构成论”,是因为他把价值的分配,即按劳动、资本、土地三种生产要素分配和价值的来源混为一谈了。本来,劳动价值论讲的是价值的来源问题;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被划分为三种收入讲的是价值的分配问题。他却用价值的分配来说明价值的来源了。大卫?李嘉图在纠正这种错误时解释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对已经生产出来的既定的价值量的分配。价值的创造是第一性的,价值的分配是第二性的。如果没有价值的存在,就不会有三种收入的份额的出现。价值决定在前,价值分配在后,因此,不能用价值的分配来说明价值的来源。
在亚当?斯密的价值学说里,科学和庸俗的成份共处,这就成为后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在价值学说上分歧的理论根源。大卫?李嘉图吸取了其科学成份并把它发展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对价值的最好分析,他的主要科学功绩在于他坚持了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他批评了亚当,斯密关于“收入构成论”的错误;而“收入构成论”却成为“生产要素价值论”者反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依据。马尔萨斯利用“收入构成论”,把商品价值说成为由供需决定的价格,又把价格的决定因素归结为包括工资、利润和地租在内的各种收入即生产费用。从而否定了以劳动说明价值源泉的原理。萨伊继承了“收入构成论”,并且把价值论变成为“生产要素论”、“供求论”、“生产费用论”和“效用价值论”的大杂烩。由此产生了被马克思斥为“三位一体公式”的理论,即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劳动—工资。我们今天在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是否应该看到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被庸俗化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并吸取其教训呢?
其实,在当代经济社会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仍然是两个不同理论系列上的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讲的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方式;而劳动价值论讲的是这些消费品和其它商品价值的来源问题。有的学者也许认为,按劳分配是以创造价值的劳动为依据,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自然表明生产要素也是创造价值的,试图证明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如上所述,在经济学说史上,曾经有马尔萨斯、萨伊等人用“生产要素价值论”同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相对立。时至今日,也出现了把“生产要素价值论”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立起来的思潮。古典经济学之后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之所以要否定劳动价值论,是因为它是一种“危险的学说”,并在1820—1830年大论战之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终于抛弃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现在,我们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时,有何理由去挑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劳动价值论呢?况且,迄今为止,许多学者在提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点时,并没有科学的、充分的立论依据。
(二) “自然资源价值论”的错误例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一文中关于自然资源“都是有价值的”的论证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人们用金和铝两种材料打制首饰,尽管付出的劳动可能一样多,但前者肯定要比后者更贵一些,表明这些材料或资源本身是有不同价值的。”在这个例子中,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用来打制首饰的材料金和铝不是如马克思说的“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的自然资源,这些金和铝是经过开采矿藏、提炼或冶炼而成的原材料,它们都不是自然资源,而是劳动产品,二者价值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为生产金和铝耗费的劳动量不同。至于文中谈到“从国际上看,人们对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绝不能无偿获取”,也不是因为“它们都有价值”,而是因为它们都不是无主资源。例如,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下,处女地,虽然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但是在商品关系普遍化的情况下,土地也成了被买卖的对象,因而也有了价格。这是因为,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就能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取得地租。土地买卖的实质是买卖索取地租的权利。土地价格只不过是地租的资本化。在土地价格这一不合理形式的背后,“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一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这一基础性关系生产出剩余价值;二是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关系,它决定利息率的高低,使由剩余价值转化来的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三是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它决定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转化为地租。因此,土地价格就具体地取决于地租量和利息率这两个因素及其关系的变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矿藏、天然草地和原始森林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获得其使用权,都要付出代价,在发生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的“买卖关系”时,必然要形成自然资源的“价格”,这种价格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一种类似地租资本化的特殊形式(确切地说是地租的特殊形式)。这就是说,自然资源虽然无价值,但是它们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有“价格”的,因此,“人们对它们的随意损耗和浪费”的教训不在于忽视了它们“都是有价值”,而在于我国要尽快地建立和完善保护自然资源的制度,更要惩罚那些损坏和浪费自然资源的人。并且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管好、使用好自然资。而不是要在自然资源上贴上“价值”标签。
在论证“自然资源价值论”时,作者也曾退—步说:“一方面,即使这些资源本身并不包含人类的劳动,按照劳动价值论它们是无价值的(这一点并不是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它们的稀缺,所以,那些缺少但又需要它们的人,就必须耗费一定的劳动,才能生产出它们的替代品。这些替代品与那些资源是等价的,这就使‘无价值’的资源具有了‘虚拟’价值、‘相对’价值。”似乎这样退一步论述,就能把无价值的自然资源虚拟出“价值”,并称之谓“‘虚拟’价值、‘相对’价值”了。我们认为,正是因为这种“价值”是“虚拟”的、“相对”的,因而不具备商品的实际的价值特性,当然更不能由此得出自然资源“都是有价值的”的结论。
(三) 当代“效用价值论”的新说法
在经济学说史上,“效用价值论”屡见不鲜,早在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巴尔本在其《贸易概论》中就提出商品价值不是由劳动决定而是由效用决定的。到了18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斐迪南多?加利阿尼、法国经济学家孔狄亚克也都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在1871—1874年间由奥国门格尔、英国杰文斯和法国瓦尔拉先后提出,后由奥国维塞尔和柏姆—巴维克继承门格尔之说而加以发展成为“边际效用价值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们在消费一种商品时,每增加一个单位商品所增加的效用是递减的。最后一个单位(即边际单位)的效用最小。
当代的“效用价值论”与它的“古典”版本相比有新的说法:“实际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很少考虑它包含着多少劳动,更多考虑的是它有多大用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消费行为是注意商品的‘质价比’,即商品质量的优劣与价格高低是否相互对应。它表明商品对消费者的效用直接与可接受的价格(价值是价格的抽象)有关。这也就是‘效用价值论’问题。”然而,这种说法无疑与“古典”版本的说法同出一辙。萨伊说:“既然一件物品的需要基于它的效用,因而,它的价值也基于它的效用”,“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这是千真万确的,没用的东西,谁也不肯给予价值。” 新旧说法同样都是为了否定劳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的立论者,为了解除人们对“商品的效用不仅在各种商品上是不同的,而且对于众多使用者来说,差别也是很大的,怎么可能衡量它们呢?”的疑虑,从各种商品的效用各不相同的“个别”中提取出了“一般”即“有用性”,并且说这种“有用性”就是效用的质的共同性,“从这个角度看,各种商品同样只是具有量的差别,因而也可以互相比较。”这样的哲学辩解似乎让人们看到不同商品的效用也是可以进行量的比较了。我们不禁要问:当作者在撰写“效用价值论”的时候,对作者来说,是手中的笔的效用大,还是农具市场上待售的锄头的效用大呢?我们也想起了经济学说史上一次关于“效用价值论”的辩论:李嘉图在致萨伊的书信中质问他:“当我为换取一磅黄金所付出的毛呢二千倍于换取一磅铁所付出的数量时,这能说明我认为黄金的效用二千倍于铁吗?” 萨伊作答说:“我们从自然界中取得二千分之一点九九九的铁的效用,所以我们为铁的效用只付出二千分之一的代价,而这个代价恰好等于铁的生产所必需的费用的大小。”请看,萨伊的回答多么强词夺理。
无论是当代的“效用价值论”,还是“古典”的“效用价值论”,立论者的根本错误都是从主观心理出发,把效用解释为消费者主观上对商品感觉的心理满足。并根据这种心理满足决定商品的价值,从而抹杀价值是生产关系的反映。无视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除了与自然发生关系之外,还必然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他们只顾生产的自然方面,而抛开生产的社会方面。而这恰恰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种主观心理,在当代“效用价值论”的立论者那里得到了充分的表述:“商品对于使用者来说,仅仅是客体,如果认为商品价值只包含劳动的耗费,就是单纯从客体的角度看问题,这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还需要从主体角度来看商品的价值,看它对于主体有多大的效用”。
三、 资本家的“管理”也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
(一) 不要“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
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的讨论中,为了证明“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有些学者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即“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 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我们查阅《资本论》有关论述之后,觉得引用者对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的理解是有偏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管理劳动时指出,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就其内容说是二重的,但就其形式说是专制的。“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握有巨额资本的资本家,已经把企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职能移交给他的经理、监工,代表资本家来对雇佣劳动者进行统治、剥削。不管是资本家亲自实行统治、监督,还是由他的代理人行使这种统治、监督的职能,同对作为单纯的社会结合的劳动过程的必要的指挥、协调、监督的职能是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的辩护士往往以这种“结合”为掩盖,用后一重属性为前一重属性作辩护,把资本家靠剥削雇佣劳动、生产剩余价值而取得的利润,同这些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相混同。马克思说: “在这里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由于一种辩护的意图,即不把利润解释为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把它解释为资本家自己所做的劳动取得的工资,这种混淆就进一步发展了。” 为了准确、完整地理解有些学者引用的马克思的那段话,不妨把引文中省略的、恰恰是表达马克思的“认识倾向”内容补充进去。这样,马克思完整的论述是:“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只要这些职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产生于资本对作为它的劳动的劳动的统治,从而对作为它的工具的工人的统治;产生于作为社会的统一体,作为在资本上人格化为支配劳动的权力的社会劳动形式的主体而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性质),那末,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 读过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我们的认识与一些学者的结论相反:
第一,马克思在这段话的前面说:“在这里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一点斯密已经指出过。”那么,斯密是怎么说的呢?斯密说:“也许有人说,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工资的别名,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在许多大工厂里,此类工作大抵托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这个职员的工资,正确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而这资本所有者,虽几乎没有劳动,却希望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同原则的支配。” 马克思的本意是要说明,在由经理去监督、管理劳动的地方,必须支付给经理工资(也就是“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因为经理的劳动也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但不能“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把资本家的收入与经理的监督工资、管理工资混淆起来,不能把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监督、管理和经理的“管理劳动”混淆起来,从而把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监督、管理当成“也是形成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
第二,马克思认为,把利润或“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看成为资本家的监督工资、管理工资,是资本家的观念,这正如在观念上把剩余价值看成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剩余价值就转化为利润一样。他说:“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不是别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是一种工资,是监督工资,……”。“同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就不是表现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表现为甚至与资本无关的管理人员,表现为一般劳动过程的简单承担者,表现为劳动者,而且表现为雇佣劳动者”。
第三,从上述引文被省略掉的内容中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在资本家的观念上,之所以“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是因为资本家的监督、指挥职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产生于资本对作为它的劳动的劳动的统治,从而对作为它的工具的工人的统治;产生于作为社会的统一体,作为在资本上人格化为支配劳动的权力的社会劳动形式的主体而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性质)”。马克思接着说:“如果一个人把他对自己的本性、对外部自然界以及对其他人的关系以宗教形式想象成某些独立存在的力量,以致被这些想象所统治,那末,他就需要祭司和祭司的劳动。”“说这种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的劳动,作为资本家的职能是必要的,这无非就是说,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在资本内部发展起来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的社会性质,能够脱离它们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脱离它们的各因素的异化、对立和矛盾的形式,脱离它们的颠倒和混乱。而这正是我们所要坚持的。” 可见,对于经理人员的管理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这一命题,是无法通过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也是形成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加以论证的。因为,不能把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
(二) “经理(manager)支付报酬…采取熟练劳动的工形式”
有些学者甚至认为,马克思没有论述过管理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经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的论述是非常充分的。马克思说:“只要企业达到相当的规模,足以为这样一个经理(manager) 支付报酬,就会完全同利润分离而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的形式”。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
马克思还指出,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经理的管理工资,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他说:“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在其他场合偶然出现的管理工资同企业主收入的分离,在这里则是经常的现象。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 马克思根据当时英国各合作工厂公布的账目得出结论:在扣除经理的工资(可变资本的一部分,同其他工人的工资完全一样)以后,利润大于平均利润。平均利润(=利息+企业主收入)实际地并且明显地表现为一个同管理工资完全无关的量。
这也可以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人员的监督、指挥的管理劳动“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因为,在这里不仅存在“合作工厂”和“股份企业 ”还有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或者因为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或者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
(三) “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理论依据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
就私营企业的性质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私营企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综合经济基础”的重要构成部分。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能把公有制为主体视为国有企业为主体,因为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模式,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唯一经济基础,更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唯一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由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公私混合经济构成的“综合经济基础”。
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的财富的积累,不是用“血和火的文字写出来的”,大多数私营企业是通过企业主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企业,也不同于旧中国的私有企业。
就“私营企业主”的历史地位而言,私营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私营企业主”的历史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同时,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出现了若干个新的社会阶层,他们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劳动。他们的职业、身份及其“财产”不断发生变化。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私营企业主”就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党的政策引导、鼓励下成长起来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我们不能用“财产”标准对“私营企业主”进行“阶级分析”,而要用“三个有利于”标准对他们进行“阶层分析”,应该把他们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就“私营企业主”的收入来源而言,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多数具有业主和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项:一项是资本收入;另一项是管理劳动收入(包括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资本收入是按照其投入生产过程的资本数量、运营质量和实际贡献,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的。尽管这部分收入来源于他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但这是国家政策允许、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收入。况且,这部分收入的大部分会转化为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私营企业主”与受雇劳动者之间不会造成如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更不会构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私营企业的性质,并且由这一性质决定了“私营企业主”的历史地位,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因此,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