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配第在收入分配理论上的贡献
(一) 工资等于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配第的工资理论主要是适应英国政府颁发的工资政策的要求,从理论上论证政府应该将工人的工资规定在什么水平上。这是因为,在配第时代的英国,工人的工资是由国家用法律规定的,国家规定工资的最高限额,如果超过了这个限界,工资的支付者和领取者都要受到处罚,而领取工资的劳动者要受到更重的处罚。
配第认为,工资是由工人“生存、劳动和传种接代”所必需的东西决定的,即工资是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配第把工资和生活资料的价值联系起来了,指出工资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说:“法律应该使劳动者只能得到适当的生活资料。因为如果你使劳动者有双倍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实际所做的工作,就等于他实际所能做和在工资不加倍时所做的一半。这对社会来说,就损失了同等数量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 配第举例说,如果工人每小时创造价值为1元,他一天12小时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为12元。为了使社会得到收入(实际上是资本家得到的利润),只需付工资6元(维持工人每天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二) 利润是归资本家所有的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
配第指出,在上例中,工人一天劳动12小时,创造了12元价值,其中6元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剩下的6元就作为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利润归资本家所有了。在这里,配第实际上已经把劳动日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评论配第的这种见解时说:“工人之所以注定要生产剩余产品,提供剩余劳动,不过是因为人们强迫他用尽全部可以利用的劳动力,以使他本人得到仅仅最必要的生活资料。” 这就是说,配第实际上是把工资同资本家的利润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的,他所说的工资超过了工人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就会给社会带来损失,实际上是指给资本家的利润造成损失。
配第认为,工资等于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价值是一个规律,而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如此。他又指出,法律也不应该把工资规定的低于工人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以下。他说,假如由于货币价值降低造成工人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而且工资又不能得到增加,就会使工人生活无法维持,这样规定工资的法律是劣等的法律。
配第的工资理论为政府制定工资政策提供了依据,也成为在他之后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分配理论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三) 地租是农产品价值扣除生产费用的剩余部分
配第从他的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正确观点出发,确定商品的价值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他的工资理论认定工人的工资等于工人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在上述理论基础上,他把工资看作是工人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进而认为,工资加上种子就是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农产品价值扣除生产费用剩余的部分就是地租。可见,配第所说的地租就是剩余价值。
配第说:一个人在土地上从事耕作,“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一年这块土地的当然的真正地租。” 马克思说:“从配第著作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到对剩余价值的性质的猜测。尽管他只是从地租的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的。”
必须指出,配第将地租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是错误的。因为地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在配第看来,剩余价值只有两种形式: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利息)。他是从前者推出后者的。前者,在他看来,正如后来的重农学派看来一样,是剩余价值的真正的形式。”配第在地租理论上另一个错误是把在他看来是剩余价值的地租与独立生产者的生产品在扣除消费后的剩余混为一谈。马克思说:“他在叙述中不仅把租金(剩余价值)说成是雇主抽取的超过必要劳动时间的余额,并且把它说成是生产者本人超过他的工资和他自己的资本的补偿额上的剩余劳动的余额”。
(四) 地租和工资的对立关系
在经济学说史上,配第第一次论述了地租和工资的对立关系。首先,他认为地租的大小取决于雇用工人的数目。他说:“如果将一国所有的货币平均分配于所有人民(不论过去和现在),则每个受赠人用这些货币来雇用较多劳动者的时候,要比雇用较少劳动者的时候更为富裕。” 其次,他认为,在产品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地租的大小取决于工资水平。他说:“假定小麦价格一蒲式耳为五先令(即六十便士),而种植小麦的土地地租为小麦收成的三分之一,这样,在六十便士中,就要有二十便士归于土地,四十便士归农民。但是,假如农民的工资上涨八分之一,即每日由八便士涨到九便士的话,这时,在一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中,农民所分到的份额,就由四十便士增加到四十五便士,其结果,士地的地租,就要由三十便士降为十五便士。”。“这里应该注意的是,随着各种产业和新奇技艺的增加,农业便趋向衰落,不然的话,农民的工资就要上涨,其结果土地地租一定要下跌。”
(五) 级差地租理论
在经济学说史上,配第提出了级差地租的最初概念。马克思说:“配第比亚当、斯密更好地阐明了级差地租。” 配第分析了由于土地位置距离市场远近不同而产生的级地租的第一形态。他说:“例如,如果供应伦敦或某一支军队的谷物必须从40英里远的地方运来,那末,在离伦敦或这支军队驻地只有1英里的地方种植的谷物,它的自然价格还要加上把谷物运输39英里的费用。” 配第也考察了土地面积相等,但因土地的丰度不同引出的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配第还考察了同一块土地由于连续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率不同而引起的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六) 利息和土地价格理论
配第把利息称为“货币的租金”,他解释说,每个货币所有者都能购买土地并收取地租。那么,货币应当跟土地一样会产生收入。货币所有者不用自己的货币购买土地,而是将它贷放出去,而贷放出去的货币就要收取利息。“这指的是,你由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论自己怎样迫切需要货币,也不能使用你自己的货币而获得的报酬。” 这是说,利息是一定期限内放弃货币使用权的报酬。
配第反对国家用法律来限制利息,他说:“我认为不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要违背世俗的习惯,努力于限制利息,都是没有理由的,除非制订这种法律的是借者而不是贷者。但是,制订违反自然法则的成文民法是徒劳无益的。”
在谈到如何确定利息水平和利息率高低时,配第认为,在安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利息至少要等于用借到的货币所能买到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还应加上一笔保险费。否则,货币所有者就不愿出借货币,而宁愿用货币去购买土地以收取地租。配第把利息看作地租的一种形态,把利息率的高低看作是由地租的高低决定的。马克思说:“这样说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配第把地租说成是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所以必然把货币的利息当作派生的形式从地租引出来。” 配第还认为,利息水平应当由货币的供求来决定,货币供过于求时利息则低,反之利息则高。
配第认为,土地不是劳动生产物,不能把土地价格说成是由生产土地时所耗费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决定的。因此,他把土地价格的定义为预买一定年限的地租。他根据当时英国土地买卖的实际情况,估算出一块土地的价格等于二十一年地租的总和。其依据是当时英国的死亡统计图表,即大约在二十一年的期间内,是祖孙三代可以同时生存的年数。他说:“很少有人会挂虑再下一代的子孙。因为一个人做了曾祖父,他就已接近死期,因此一般说来,在直系亲属中能够同时生存的,只有上述三代人。虽然有的人四十岁就作了祖父,但也有些人要到六十岁以上才会当祖父。这种说法,也适用于其余的人。” 配第对于确定土地价格的论证方式是独特的。以祖孙三代同时生存的二十一年的年租额来确定土地价格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他以这种独特方式触及到了土地价格的实质,他已经指出了土地价格“不过是资本化的地租,即一定年数的年租,或者说,一定年数的地租总额。”
二、 布阿吉尔贝尔的“公平分配”改革计划
(一) 对法国财富减少原因的研究
布阿吉尔贝尔生活的时期是路易十四统治的时期。1713年,法国的财政赤字相当于法国每年财政收入的32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负担十分沉重,其的收入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甚至不能补偿生产费用,农业濒临破产,工商业发展缓慢,整个国民经济陷于崩溃,国民财富减少。这时,只有真正认识了财富减少的原因才能提出正确的政策措施。布阿吉尔贝尔指出,法国财富减少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收益的减少。他说:“我们已经证明,法国一切收入的减少,是由于土地的收益不论在产品的售价上还是在产量上都已下降。” 并提出了土地收益下降的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消费不足。他认为,消费和收入是同一种事物,破坏了消费就是破坏了收入,而大量的消费会得到大量的收入。
布阿吉尔贝尔认为,法国产生消费不足的原因是税收的变化无常和分配不公。他说:“达依税(一种以产业和收入为征课对象的税名——引者注)税率变化无常——打击便由此开始使所有受到打击的人不得不放弃各种消费,甚至不进行任何会声张出去的贸易;只有最普通的面包和水才能使一个人安全的活下去,要是他的邻人看到他买了一块肉或一件新衣,那他就要成为其邻人的牺牲品了;如果他偶尔有一点钱,他就必须把钱藏起来,因为只要别人稍微听到风声,那这个人就完蛋了。” 布阿吉尔贝尔批评了税收官不按照实际的产业和富裕程度征税,而是随意征收,从而造成税收变化不定,人们不敢消费,导致消费不足。他的结论是:“完征而无固定的税则,只有一点固定不变,即愈穷者纳税愈重,……相反,愈富的人纳税愈轻。” 因此,使得人们消费完全不可能。
二是禁止谷物输出和维持谷物贱价的政策。布阿吉尔贝尔指出,法国政府为了保护工商业的利益,借口防止输出会造成粮食减少引起灾荒,国家颁布了一道法令严禁粮食出口。这样,使谷物价格长期低于价值。而谷物价格低廉使农民出售粮食获得的货币不足以补偿生产费用和支付地租、赋税。因此,一部分农民不得不放弃耕种,以致造成土地荒芜,农业收益下降。
布阿吉尔贝尔指出,农业收益的减少使得农民无法缴纳地租,地主得不到地租,就会降低消费水平,由此对工业品需求的减少。同时,农民收入减少,没有支付能力购买工业品,造成工业品市场狭小,从而阻碍了工业的发展。
(二) 经济改革计划
布阿吉尔贝尔批评了法国实行重商主义错误政策,提出了经济改革计划。经济改革计划的两项内容。一是改革税收制度。他认为,为了克服造成消费不足的税收的变化无常和税收的分配不公问题,必须实行普遍征税,取消捐税方面的特权,根据富者多缴、贫者少缴的原则实行公正配征原则,实行累进税制,收入越多缴税越多。二是建立谷物的自由市场,取消对谷物出口的限制。他认为,为了解决谷物贱价导致工资和地租收入水平下降,从而造成的消费不足问题,必须是建立谷物的自由市场,取消对谷物出口的限制。
布阿吉尔贝尔认为,他的经济改革计划的措施能够增加工资收入和地租收入,从而克服消费不足,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
三、 坎蒂隆的工资、利润、地租理论
(一) 工资等于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坎蒂隆接受了配第关于工资等于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观点,并对最低限度生活资料价值作了具体说明。他说,一个普通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在价值上应该等于维持他的生活所需要的土地产品的两倍。他还认为,手工业者的劳动收入在价值上也是由土地产品的数量决定的,等于他们所消费的土地产品的两倍,手工业者的收入通常要高于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坎蒂隆在考察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及二者的联系时认为,如果业主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即采取了计件工资形式,帮工们为了切身的利益,即使没有监督,他们也会尽量劳动。坎蒂隆看到了计件工资会受到工作日长度制约,这在实际上已经把计件工资看作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坎蒂隆的工资理论为斯密的古典经济学所接受,并对后来的经济学家们的工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很大影响。
(二) 利润是利息的基础和来源
坎蒂隆与配第对利息看法是不同的,配第认为利息是地租的一部分,而坎蒂隆认为利润是利息的基础和来源。坎蒂隆说,货币所有者之所以愿意把货币贷放给借款人,是因为他预期借款人将会有一笔很高的利润,“这一利润必然同借款者的需要和放款者的担心与贪欲成比例,我以为这就是利息的来源。”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问题,坎蒂隆指出,一国利息率的高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业主数目的增加或减少;预期利润率的高低;贵族和土地所有者的巨大开支等。他既不同意认为一国货币量的增加将压低该国利息率的观点,也不同意国家人为地规定利息率的做。
(三) 农业年产品的分配和地租
坎蒂隆说,土地是一切产品的物质基础,劳动是它的形式,一个国家的所有阶级和居民的消费最终都来源于农业劳动的产品。他把农场主的农业年产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租地农场主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主要的和真正的地租;第二部分是维持生产的原材料价值和支付农业雇佣工人的工资价值;第三部分是租地农场主的经营利润。他说:一国居民的生活资料“不是来自租地农场主保存的2/3,就是来自剩给地主的那1/3,总之是来自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坎蒂隆关于对农业年产品的划分也为重农主义的纯产品理论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材料,他所讲的“真正的地租”实际上就是指农产品中扣除了种子、工资和利润之后的余额。这在剩余价值理论发展的历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他在对农业的重视的同时,极力推崇土地所有者。他错误地把由农业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地租归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把租地农场主和受雇者当作必须依靠土地所有者来维持生活和致富的阶级。他认为,土地的年产品不仅为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提供了生活资料,而且一国其他阶级和居民也都必须依赖于土地所有者的开支,即全部农产品中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他说:“如果所有土地都用于为人提供简单的食物,那么,人类的数目就将以某种方式增加到土地所能供养的那个限度。”“如果人类拥有无限的生活资料,他们就会像仓廪里的老鼠那样迅速地繁殖起来。”
四、 魁奈的“纯产品” 及其分配理论
(一) “纯产品”是产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费用的余额
我们在分析魁奈的价值理论的时候,曾经分析了他的“纯产品”理论。魁奈认为,农业不断生产出产品,除了补偿生产中耗费的生产资料、工人的生活资料和农场主的生活资料外,还有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就是 “纯产品”。他并认为“纯产品”就是产品的价值超过该产品生产费用的余额,魁奈在确定这个余额的数量时,涉及到分配问题。
魁奈说,在农业中生产费用是由生产资料(包括种子等)和工人的工资构成的。一般地说,生产资料的价值是既定的,“纯产品”的多少决定于工资的高低。这样,“纯产品”实际上就是工人剩余劳动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
但是,他并错误地认为“纯产品”是由自然即土地提供的。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错误结论,一方面是他没有科学的价值理论作基础,不可能把剩余价值归结为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从物质形态上看一年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比投入的种子和工人所消费的生活资料要多。农业劳动者创造的这个剩余产品直接地表现在多于他消费的使用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上(不借助于流通)。因而,魁奈把这种剩余价值表现在“纯产品”上。
在魁奈看来,工业资本的利润是不存在的,利润被他看作为给资本家的一种较高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是由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被错误地加到产品的生产费用中去了。
(二) 社会成员的三个阶级及其收入
魁奈以其“纯产品”理论为基础,论述了社会阶级结构。他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三个阶级:一是生产阶级(包括从事农业的租地农业资本家和农业工人),是唯一的生产阶级,其收入是工资,即工人和农场主得到生活资料;二是土地所有者阶级(包括地主及其从属人员、官吏和国王,以及以什一税占有者身份出现的教会),这个阶级以地租和租税的形式从农业阶级取得“纯产品”;三是不生产阶级(包括工商业资本家和工人),工商业不创造“纯产品”,是不生产部门,从事工商业的阶级就被认为是不结果实的不生产阶级。
显然,魁奈以能否创造“纯产品”来划分所谓的生产阶级和不生产阶级是错误的,这种划分不能反映阶级本质,抹煞了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的阶级区别,掩盖了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同时,他错误地把“纯产品”即剩余价值的生产局限于农业部门,把工业部门视为农业的附属部门,他不知道工业也是创造剩余价值的部门,更不知道工业生产劳动者也是生产阶级。他甚至错误地认为资本家和劳动者都得到工资,只不过资本家得到利润是一种高度熟练劳动的工资。
(三) 《经济表》中的收入分配
在《经济表》中,经过各项流通,其结果使得三个阶级的收入分配情况是:
一是土地所有者阶级得到了粮食和工业品,满足了他们一年的生活需要;
二是不生产阶级用他们的工业品换得了原料和粮食,流通保障了这个阶级的不间断生产;
三是生产阶级得到了他们需要的工业品(农具等)。同时,还有粮食留在手里,没有进入流通,用作恢复再生产过程。工业品(农具等)补偿了过去一年消耗的“原预付”即固定资本;没有进入流通的粮食则补偿了一年消耗的“年预付”(种子和工资)即流动资本。此外,他们又收回了货币,将作为下一年度的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阶级。这样,他们又可以恢复再生产过程。
五、 杜尔阁的“工资”及其以外收入理论
(一) 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正确区分
杜尔阁纠正了魁奈关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的错误划分,把生产阶级中的农业工人和农业资本家划分开来,把不生产阶级中的工业工人和工业资本家划分开来,正确地区分了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两个阶级。杜尔阁说:“企业家、制造业主、雇主阶层,都是大资本的所有者,他们依靠资本,使别人从事劳动,通过垫支而赚取利润;另一阶层由单纯的工匠构成,他们除了双手以外,一无所有,他们的垫支只是他们每日的劳动,他们得不到利润,只能挣取工资。”
杜尔阁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正确地划分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两个阶级,并极其深刻地说明了雇佣劳动的出现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相联系的事实。因而,杜尔阁关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划分理论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
杜尔阁在论证工资理论的时候,把自由竞争的原则应用到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上,从而提出了有创见的工资理论。他认为,工人的工资只限于维持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工人出卖劳动时,价格的高低不能完全由他个人决定,而是劳动者同购买他的劳动的人双方协议的结果。由于资本家在购买劳动时,有大量可以挑选的工人,资本家就可以优先选用付价最低的工人。“因此,在彼此竞争的局面下,工人们不得不降低这一价格。” 正是这种竞争,必然使工人的工资限定在为维持工人生活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水平上。
(二) 利润是资本家“劳动”、“操心”的工资
杜尔阁把资本看成是“积累起来的价值”。他说:“无论是谁,只要他每年能从他的土地收入,或从他的劳动或辛劳所挣得的工资,收到一些多于他必须花费的价值,他就可以把这笔多余的价值作为一种储蓄而积累起来;这种积累起来的价值就是所谓的资本。”
由于杜尔阁带有重农主义的偏见,虽然正确地指出了雇佣工人只有在劳动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分离后才能出现。但是,由于他把土地看作是财富的唯一源泉,把没有占有土地的整个农业阶级和工业阶级,都看成是受雇于土地所有者的阶级。这样,在被雇佣者的内含中,不仅包括出卖劳动的工人,而且还包括农业资本家和工业资本家。杜尔阁在具体说明利润时,把利润看成是资本家“劳动”、“操心”等应得的工资。显然,杜尔阁把资本看成是由节约而来的,把资本家的利润混同为工人的工资,是错误的。
(三) 工资之外的各种收入分配理论
杜尔阁指出,资本的使用方法有五种:一是买进田;二是租用土地;三是从事工业和制造业生产;四是经营商业;五是放债。与资本五种使用方法相适应的各个阶级有: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的农业企业家、工业家、商人和放债者等。与资本的五种使用方法相适应的各个阶级各自得到相应的收入:土地所有者不需“大量的照料”就能取得收入,他的收入最少;放债者冒着他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可能使他失去本金的风险,应得到大量的收入;“基于同样的理由,运用在农业、工业或商业方式的货币所必需产生出来的一笔利润,大于用投入土地的等量资本所获得的收入,或大于贷放出去的等量货币所提供的利息,因为,这些运用资本的方法,除了垫支资本以外,还需要大量的照料和劳动。” 他并认为,企业主除了获得资本的利息以外,每年还应取得利润,以报酬他的照料劳动、他的才智以及他所承担的风险。这样,杜尔阁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收入划分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比较完备地划分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收入。他对工商业利润和放债人获得的利息,不像魁奈那样对其仇视。他甚至提出工商业资本家的利润应当大于投资于土地和贷放的等量资本所获得的收入。
但是,他和其他重农主义者一样,并不了解这些收入的本质,他更没有认识到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商品的价值是这些收入的唯一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