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一) 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总产品在作了各项必要扣除后,剩下的个人消费品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从劳动的数量来讲,是按照劳动劳动时间长短,劳动繁重程度高低进行分配。从劳动质量来讲,按照劳动复杂程度高低进行分配。总之,在凡有劳动能力的人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条件下,社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二) 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在人类社会中,分配历来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前提条件。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本身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迄今为止的一切剥削阶级之所以能够无偿地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都是由于他们独占了生产资料这个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因而失去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才使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对公有生产资料的占有去剥削其他成员的劳动,每个劳动者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社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决定性条件。消费品的分配形式不仅决定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而且最终要服从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极大的提高,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的丰富,即远未具备实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劳动的差别并是谋生的手段成为按劳分配的根本原因。由于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与之相联系,人们的劳动仍然有着质和量的重大差别;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还依然是谋生的手段。也就是说,劳动还具有个人的性质,还必须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认劳动的差别,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晶的尺度,把劳动贡献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以利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三)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次深刻的革命,是对一切剥削制度的否定。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 它只承认人们劳动差别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实现了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凭借生产资料私有而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因此,它比起“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人剥削人的分配制度来说,是最大的平等,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巨大进步。
二、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一)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
马克思曾经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产品经济。但是,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其所有制结构来看,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就其经济体制来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现实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相比较具有一些特点:
(二) 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采取商品货币形式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个别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因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从社会方面领取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个公有制企业中联合劳动者的劳动只能是局部劳动,不可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经过市场交换,产品被社会接受了,局部劳动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还不能直接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计算的劳动量为尺度。
(三) 按劳分配难以在全社会实行同一标准
按劳分配所要求的按同一标准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各个公有制企业内实行,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马克思原来设想的按劳分配是由社会直接组织生产和直接实行分配,即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工厂,个人的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社会直接按照同一的标准实行按劳分配。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是在各个直接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公有制企业内实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权利,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按劳分配必然要以企业为基本单位进行,不能由全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直接对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一个企业的范围内实现,而在不同企业之间,由于管理水平,经营成果等的差别,等量劳动就不一定获得等量报酬。
(四)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马克思恩格斯原先的设想是,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将在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取得胜利。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将实现全社会公有,建立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各个公有制企业不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既然如此,按劳分配不仅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同一标准实现,而且它也是全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和形式。
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不能建立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即使在公有制内部,也由于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出现了不同的产权主体。因此,在实行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的同时,还要实与非公有制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不仅如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为了发展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必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其中包括债权人取得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有价证券交易收入;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取得税后利润收入;出租土地、房屋和利用级差地租取得收入;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提供高新技术信息资料取得的收入等等。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机制。就难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五) 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兼容
有人以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时没看到社会主义仍然有市场经济为理由,否定按劳分配。这种认识显然违背了马克思对按劳分配产生的经济条件和原因的分析,如前所述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主义劳动的特点等经济条件决定的,与社会是否存在市场经济无关,只要上述经济条件存在,按劳分配就有其客观必然在。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说到底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并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市场经济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它们两者可以说是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互相依存或者“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相互排斥的关系。也就是说,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是相互兼容的。具体说来,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兼容性由以下方面决定:
第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特征。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如果取消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领域就落不到实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权就成了一句空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无法体现。
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有制企业内部的主要分配原则仍然符合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基本规定性,即分配的唯一根据是劳动,社会只承认劳动的差别,不承认任何阶级、阶层、性别、年龄、特权等差别;按劳分配的尺度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这种时间不是由社会直接运算而是由市场来折算;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而不是全部社会产品,分配手段采取的是货币,而不是劳动证书。
这种情况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有制的不成熟性、不完善性相联系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公有制的日益成熟、完善,按劳分配也会随之成熟完善起来。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对于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正确对待劳动报酬的差别和波动,正确处理工资与价格的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在一定条件下兼容的。这个条件就是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把“一统天下”的国有经济转变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司制。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形成了一种似乎无可质疑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不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二者是可以相互分离的,认为经济体制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它并不要求特定的经济制度,对于中国来说,就是要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制度下,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甚至由此得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兼容的结论。事实上,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已经遇到了原有的经济制度框架障碍,正是这种障碍才迫使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不得不对以单一的公有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上述变革。笔者在十多年前曾经指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障碍来自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在我国,原有的全民所有制是以国家所有制为其具体形式的,而一统天下的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前提,它并不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要重塑经济制度框架,把以一统天下的国有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变革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兼容的提法必须具体分析,如果是正确地理解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着眼于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从而改变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在保持一定数量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对国民经济控制力,并且在这些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功能得以强化的基础上,对其余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改变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可以结合或称兼容的。
三、 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具有多样性,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中,各种分配方式所处的地位是不相同的。按劳分配居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其他分配方式则处于辅助地位,起补充作用。
(一) 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含义
按劳分配在各种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分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是主要的分配方式,居于主体地位;二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按劳分配,即按劳分配收入占职工收入的较大比重,从其他分配方式中获得的收入是补充。
(二)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成份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决定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中的实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在个人收入的分配结构中,按劳分配也必然居于主体地位。同时,按劳分配排除了剥削关系,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分配关系。维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又要让劳动力进入市场,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随着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也将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和调节。但是,这不是说公有制企业职工报酬完全取决于劳动力价值,更不能简单地说公有制企业职工收入也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公有制企业劳动者领取的报酬依然等于他向社会提供的经过各项扣除的劳动量。具本地讲,公有制企业职工收入不完全受劳动力价值限制。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本人的劳动贡献实行分配。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必须而且能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及其主体地位。
四、 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必然性
(一) 生产要素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根据各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和劳务活动中的投入比例和贡献大小来分配国民收入。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自然资源、生产技术、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等。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生产要素所有权和市场经济规则的遵循和认同,是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增进。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充分发挥生产要素效能的同时,可以使劳动者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节省生产要素,降低要素单位投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第一,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经济下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决定。生产要素是社会产品生产不可缺少的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要素素质的提高,生产要素在社会产品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大。在社会生产要素没有完全公有化的条件下,允许以生产要素的奉献分配利益;有利于激励要素所有者积极投入生产要素,充分发挥生产要素在社会产品生产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决定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状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每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都有与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公有制,又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形式。与公有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但也还有其它的分配方式。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形式要求的分配方式则是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总之,生产资料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必然要求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
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拥有生产要素产权,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流动,不能采取无偿调拨方式。作为商品的生产要素,在交换过程中有自身的价格,从而参与分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除投入活劳动外,还采取生产要素投入方式参与社会生产,从而活劳动以外的要素也要参与个人收入分配。因此,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个人收入分配就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第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由多种经营方式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主体地位,要求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同时,也要求实行多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的出现,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
五、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 公有制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企业资产性分配。所谓企业资产性分配是指由于企业资产性差异而带来的企业之间职工劳动报酬的差异,即企业凭借自己占用拥有较有利的条件和较先进的国家资产(包括自然资源和设备等)取得较高的收益,使在这些企业劳动的职工得到比在其它企业劳动的职工较高的报酬。
企业资产性分配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由国家的不同投资形成的。企业由此取得的较高收益基本上不是由企业劳动创造的,这种资产性的非劳动收益虽然原则上应通过资产占用费形式上交,但是,实际上这类收益却难以全部剔除,因此,只要按劳分配以企业为基本单位,在一个企业范围内实现,这类资产性分配就会存在。另一类是由企业自有资产带来的。如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实行横向联合时,有的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资金,然后分享收入;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向银行或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息;或者向其他企业参股,取得股份分红收入等。这种资产性收益,有一部分会转化为企业职工的收入。
第二种形式是职工资金性分配。职工资金性分配是指职工通过储蓄、购买债券、投资入股所带来的利息、股息、红利等。这些都是职工的资金收入而不是劳动收入。它们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照职工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的数量来分配的,但是这种资金性分配和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按资分配”是不同的,因为它是来源于职工劳动工资的衍生收入,是职工的节余所带来的收入。
此外,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承包者,租赁者所取得的承包、租赁收入,在合理的限度内,应视同按劳分配的收入,因为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本身也是劳动,而且承包者比一般的职工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多的劳动。因此,作为经营者理所应当地根据自己所付出的经营性劳动量,参与经营收益量的分配。但是,如果承包者和租赁者的收入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与一般职工收入相比过于悬殊,那就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了。这主要是指承包者和租赁者的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或个人经济行为的成功与否不仅仅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而且始终受到大量不确定因素(如政治、经济、技术、自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从利害关系的角度看,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风险收入实质上是对冒险者的成功的一种价值补偿。另外,由于外部因素及其变化还可以形成一种机会收入,如当企业产品涨价时,企业无需多耗费劳动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又如国家向某一行业或部门实行倾斜政策(减低税率、放宽信贷等等)时,便会为部分企业提供较优越条件,从而获得相应的收入。这些收入的分配就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
(二) 非公有制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个体经济中的劳动和经营收入。个体经济是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小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虽然是一种私有制经济,但是,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不剥削他人的劳动。在这种小私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直接的生产者,劳动者的劳动与自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当然也有的个体劳动者利用少量帮工和学徒,但是,他们也是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劳动者个体经济的收入虽然是劳动收入,但不属于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的联合劳动为前提的对公有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离开了公有制和联合劳动,便不存在归共同所有的产品,也就根本谈不上按劳分配。而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自己劳动为基础,它既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又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个体经济的这两大特点,说明了个体劳动者的收入虽然是劳动收入,但是,他们是自产自得,生产资料的多寡和优劣直接影响到它们各自收入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过程中,由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和价格的差异造成的,并且是个体劳动者直接从市场上取得的收入。所以,个体经济的劳动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
个体经济的劳动收入,其实质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个体经济的收入除劳动收入以外还存在着经营收入,当然经营收入也是一种劳动收入,因为商品经济的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和经营目标的选择以及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各种要素的组织。这种由商品经济的共性所产生的经营活动方面的劳动支出也是一种生产劳动,而且是一种复杂的劳动,所以经营收入是一种劳动收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活动是一种主观反映客观并适应客观的过程,如果主观对客观情况的判断正确、措施得当,就能够成功;反之就会失败。这表明,个体经济的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带有机遇性和风险性。所以经营收入不仅是一种劳动收入,而且包含着风险补偿。个体经济中的劳动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
第二种形式是私营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私有制经济。在私营经济中,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雇佣较多的工人,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是在他人意志的支配下通过雇佣关系同生产资料相结合。它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而且绝对地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雇佣工人按劳动力价值取得工资。在这里,利润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工资是雇佣工人劳动力价值或价值的转化形式。
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同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还有着重要区别:私营经济的经营活动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受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道德舆论的强大影响;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它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并不都是剥削收入,因为私营企业主一般都具有雇主和企业家双重身份,作为雇主剥削雇佣工人,而作为企业家,他担负着企业各个环节的领导决策和组织管理活动,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复杂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应该得到较高的报酬。
第三种形式是“三资”企业中的收入分配。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在遵守我国法律的前提下,由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在我国投资同我国的经济组织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它们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它们的收入分配属于非公有制的收入分配。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立投资,独立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它是一种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其内部分配关系完全是一种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即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国外或境外的资本家取的利润仍是这些企业的工人无偿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得到的工资只是他们全部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个部分,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当然这些外商独资企业由于技术水平较高,而且这类企业通常没有福利性措施,因而在这类企业劳动的工人工资一般比本国企业工人的工资要高。但是,这种现象的存在,没有也不会改变这些企业的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不会改变因这种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指由外商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动力,合作经营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具有资本主义因素,但是这些企业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还包括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因素,所以这些企业中的分配关系则要复杂一些。因为这些企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是既有外商资本也有我方资本,工人创造的企业利润由双方分成。所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同时存在。
六、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
(一) 分配政策要体现效率和公平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目标都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是指居民获得个人收入的机会是公正和平等的,全体人民拥有获得收益的同等竞争机会和条件,即劳动者能以平等的权利和条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收入的多少与劳动贡献和要素投入的数量相联系。同时,公平要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要过大,更不能超过公众的承受能力。公平的社会评价不仅应该是使社会按贡献大小分享生产成果,而且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更要防止两极分化,并使社会成员享有基本福利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效率一般是指劳动耗费与劳动成果之间的比率,效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时间的节约、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物质消耗的减少。效率的实质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提高效率能够意劳动时间的节约,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提高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对平均主义“大锅饭”式分配的否定。收入分配中效率优先的原则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效率的提高为目标。按生产要素分配应遵循效率标准,有效地激励要素效率的不断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 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相辅相成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两者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个人收入一方面必须按劳动者的生产劳动效率进行分配,才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才算公平,而且,效率提高,才能为实现公平创造更好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个人收入分配兼顾公平,也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显然,只有在一个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公平、劳动和贡献得到承认的公平的环境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大限度被激发出来,才能千方百计努力提高效率。相反,舍弃公平求效率,既不会有持久的高效率,又可能影响社会的安定;舍弃效率求公平,则只能导致贫困和平均主义。
我们不能以牺牲效率、牺牲生产力的发展,搞平均主义去换取所谓的公平,这种公平的结果只能是社会主义的贫穷;我们也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牺牲公平为代价,去满足一部分人私利的效率,其结果形成严重的两极分化。
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使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因为,“发展才是硬道理”,效率优先就是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为有效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公平与效率应该各自有其侧重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要侧重效率优先,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要侧重公平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构筑社会整体分配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和调整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质上是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人们在能力、劳动贡献和劳动成果上存在差别,客观上也就存在收入的差别。这种收入上的差别,一方面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结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数量越多,质量越好,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较多的个人收入,也只有这样,个人收入分配才算公平。
总之,效率是前提,效率推动公平,公平是为了效率,公平必然导致效率,这就是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内在统一性。
(三) 当前要侧重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应该指出,在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倡导效率优先已经取得功效,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了。但是,在社会成员中,收入上的差别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现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是与走共同富裕道路,建立和谐社会相悖的。如果说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在分配政策上强调效率优先是正确的,那么在收入上的差别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现象的今天就应该强调兼顾公平,并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进行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以达到兼顾公平。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着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为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尽量避免收入过分悬殊,国家要采取多种调节手段,对社会各阶层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调节,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七、 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一) 个人收入调节的必要性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实现社会财富在全社会范围的公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必须通过国家制定法律、建立健全制度,保证法律和制度的实施,对个人收入进行规范和调节才能实现。
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效率优先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达到,但公平的目标不会自动实现。因为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客观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别,会引起各经济主体所获收入的巨大差异。在资产、技术、信息、管理、风险与劳动一并作为生产要素获得收入时,劳动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就会下降,非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就会提高,从而导致个人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就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由于企业生产条件的差异,造成参与竞争的初始条件不均等,也会使企业之间收入水平出现悬殊。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合理性,但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就有必要引入政府机制,对个人收入进行结构性调节。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和产品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也会形成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收入差别,从而影响劳动者收入,这也要通过一定手段予以调节。第四,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国家也必须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此外,由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规不健全,政策和价格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因素,都会加大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这都必须由政府进行调节。
(二) 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原则、手段
确立个人收入分配调节原则,是进行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最根本的是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对个人收入分配按效率的高低,决定收入的多寡;另一方面要通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利于实现社会生产效率的最大限度增长,利于兼顾个人收入配的公平。
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具体原则有:个人收入增长的平均水平与社会经济增长的水平基本适应的原则;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调节收入过分悬殊的原则;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对个人收入差距可实施双向调节:一方面增加过低收入者的收入,使过低收入向收入提高的方向变化;另一方面,调节过分悬殊的收入,对高收人群体的高收入进行调节和规范。
对个人收入分配实施有效的调节,要运用一定的调节手段。社会主义社会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国家的收入政策和税收政策。要强化税收力度,加快税收法规的完善,规范税制,严格依法治税;要保护合法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有稳定的财力支撑;要解决石油、电力、电信、金融、民航等行业垄断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正现象,加强政府对垄断企业的收入调控,开征因垄断地位带来的垄断利润的垄断税。
八、 一部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
(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共同富裕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地方就是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广大人民走上富裕之路,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但是,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的同步富裕。斯大林曾经指出:有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可以在贫苦生活的基础上用稍许拉平各个物质生活状况的方法巩固起来。这是不对的。他还说:所有的人都领取同样的工资,同等数量的面包,穿同样的衣服,领取同样和同等数量的产品,——这种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所不知道的。由此看来,平均主义与社会主义是毫不相干的。平均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是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它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说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平均主义是不论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取得同样的报酬,表面上似乎“公平”,其实它包含了最大的不公平。它使干得少、干得差的人无偿地占有干得多、干得好的人的劳动果实,实际上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实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奖懒罚勤、奖劣罚优,是对先进的打击、对落后的鼓励。平均主义的泛滥严重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的发展。
(二)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主义历史传统的国家,长期实行分散的个体小生产,平均主义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来源。反对平均主义尤为迫切。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求打破一切形式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以保障微观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过去,在平均主义思想的支配下,常常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大家以同等速度平均的同步富裕。宁愿共同贫穷,也决不愿在富裕程度的差别上越雷池一步。这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势必导致共同贫穷,败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名声。
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决不等于平均主义的同步富裕,决不否定个人收入的差别。收入差别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必然长期存在的,共同富裕中也存在着差别。不过这种差别,不再是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而是在共同富裕基础上人们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鼓励一部分人依靠善于经营和诚实劳动而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经济条件要求的。它不但与共同富裕没有矛盾,而且还是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默认不同等的个人的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智力不同,勤奋程度不同,因而他们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的劳动就有差别,而按劳分配又是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因此,他们就会在劳动收入上形成一定的差别,再加上赡养人口的不同,反映在劳动者家庭富裕程度上,就会有高有低,从而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结果。有商品经济的存在,价值规律和竞争就起作用,就必然造成优胜劣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仅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体现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谁善于经营,谁的市场信息灵通,谁就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谁就富裕一些;谁不善于经营,对市场状况反映迟钝,谁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谁的富裕程度也就差一些。这是人们意志所不能改变的经济现象。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分不开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而且存在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还必须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与此相适应还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样不同社会成员之间除了存在由按劳分配产生的收入差别外,还存在着由其他分配方式所产生的个人收的更大差距。如果允许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不允许先富,就不可能产生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所以,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就必须允许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不平衡总是绝对的,平衡则是相对的。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可能是同步同等程度的富裕起来,同样有一个不平衡发展的问题。如果在不平衡的情况下,人为地拉平,只能是平均主义,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其结果不可能有共同富裕,而只能是共同贫穷。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全国波浪式地共同富裕起来的方针,在实践中已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在党的先富帮后富的政策调动下,在榜样的无穷力量的推动下,国民经济波浪式迅速发展和全国人民波浪式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总之,社会主义就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贫穷绝不是社会主义,只有极少数人富裕和“两极分化”这更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它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基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