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个心,领导全国人民致力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正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时候,为了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遇到的姓“资”姓“社”的问题,邓小平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课题。
在1992年春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作了总结性的理论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继承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理论成果。这一科学概括,既包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问题,又包括了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问题,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特征的传统观念,为我们坚持公有制及完善和发展公有制指出了明确方向。
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三是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不能超越其初级阶段;四是明确了判断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是非、得失的标准;五是明确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主义最终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基本依据而确立的,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作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概括。“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科学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关系的质的规定和特征,突破了传统所有制观念和模式的框框。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马克思预见的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一种以单一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为其特征的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它的特征除了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和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二) 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公有制为主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我们应该从质和量的结合上认识公有制为主体。
上述四个方面集中表现为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近20年来,企业改革逐步走出一条整体搞活国有经济的路子,在适当收缩国有经济战线的同时,重点扶持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转换机制、加强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了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由于国有经济活力和控制力的增强,国有资本渗入到股份制企业,扩大了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切实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实质上去认识,主要着眼于它的“控制力”。按照这一认识,积极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必定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三) 公有制为主体不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断扩大公有制经济的领域,增加国有企业的数量,形成了国有经济“一统天下”,从社会生产到流通和消费、从基础产业到加工业、从重要部分到一般行业的所有领域都由国有经济“垄断”。从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实际效果看,由于国有经济的战线过长,技术开发不足,管理不善。加之企业“政企不分”造成企业失去活力,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资源浪费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普遍亏损局面。由此可见,只讲国有经济的规模、数量,而忽视其质量,是难以体现其主体地位和发挥其主导作用的。
因此,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其中包括: 一是金融业,主要是指左右国民经济局势、关系国民经济核心命脉的银行货币体系;二是基础设施产业,主要是指投资量较大的公共性产业。诸如交通业、能源业、通讯业等等;三是高科技新兴产业;四是战略资源性产业,诸如开发石油、稀有矿产等资源的产业;五是航空航天业、国防军事产业等。
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国家以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方式控制了上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就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如果把有限的国有资本(20世纪90年代,我国工商国有资产总投资约有9.6万亿元,负债约5.8万亿元。)分散到数十万个企业中(20世纪9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30.9万个。)就会分散财力,不能保证重点。因此,国家必须收缩国有经济,集中国有资本,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抓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家控股,有利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在9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多亿股本总额中,国家股占43%,法人股占25.1%,在这些企业中,国家以43%的份额控制和支配57%的社会资本, 增强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体现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入发展,国有经济的收缩和国有资本的集中,国有资本逐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转移,并通过联合、兼并组建一批集团公司,使国有资本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数量虽然减少了,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控制力却大大增强了。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公有制经济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非公有制经济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经济形式(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约在三分之一左右)。十五大关于公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论断,消除了人们的疑虑,解放了思想,使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了新思路。
(四)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并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传统经济学认为,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没有深入研究公有制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从而把公有制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实现形式对立起来,从而导致公有制的僵化。
公有制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归属,即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马克思认为,公有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财产社会化占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在出资关系、财产组合、支配方式等经济层次上的体现,表现为经营主体所采取的财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因此,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优劣,不是看其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公有化范围的大小,而只能以“三个有利于”标准去判断,即主要是看它是否符合生产力实际状况、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采取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采取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和中外合资与合作等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企业的这些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公有制企业运用这些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可以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从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十五大报告所阐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多样化理论,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展开。这一理论的确立,必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有利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时,也必定会对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三、 非公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题内之义
(一) 非公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
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们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把非公有制经济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矛盾的尖锐化的结果,资本主义制度必将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是不存在私有制的,而实行的是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就是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战后,在东欧和亚洲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都是照搬苏联的经济制度模式。社会主义实践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由于苏联和其他国家都不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模式并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国在照搬苏联的经济制度模式后,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严重挫伤了各方面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逐步认识到,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实现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就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规律,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就必须改变以往的单一的公有制、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把非公有制经济排斥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外,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的对立面,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把个体、私营经济当作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并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改变了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此后,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活跃市场、丰富群众生活,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的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达8935.7万人。
(二) 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显示了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动员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生产的产品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促进了商品流通,繁荣了城乡经济;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积累了建设资金。
党的十五大报告确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不仅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且把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引进制度内,这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十五大报告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论断,这就从“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和科学意义上,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对立”到“允许存在”,到“有益补充”,再到“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经济制度”和“共同发展”,这是理论认识和实践上的一个巨大飞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非公有制经济,也就不可能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只有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是真正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使社会主义在中国真正活跃和兴旺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因为,在单一公有制经济上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更谈不上存在市场经济,排斥了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排斥了市场经济。那种不加分析的去大谈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兼容是没有实践意义的空洞理论。
四、 正确认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关系
(一) “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是国有经济改革的理论前提
党的十五大已经为国有经济改革提供了前提理论,即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在这个理论指导下,不仅可以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调整,而且可以大胆地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使大部分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范围。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要把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晰的政府产权制度改革为产权清晰的“公司”产权制度。国有经济经过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后,在我国必将形成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开创必要的制度环境。
(二) 非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
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经济理论界围绕非公有制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展开了学术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相同的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既然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它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经济日报》1998年8月17日发表的题为《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便不会是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只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的混合型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究意怎样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是:第一,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最为重要的。这一认识是否成为“共识”将直接决定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理论意义。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等于包括社会主义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内的一般经济制度。二者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但是,生活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人们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说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第三,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这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角度说的,它并不表明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因此,不能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推导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或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可以直接从党的十五大文件中得到说明,没有必要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中推导。关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正确全面认识,首先应把握上述三个主要问题。
五、 “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现实意义
(一) “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障碍在于难以突破带有空想性质的“一大二公”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二十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误区是就国有企业谈国有企业改革,只是通过放权让利,维护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而忽视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问题。
邓小平同志把经济体制改革称为第二次革命。既然是革命,经济体制改革就不仅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而且是包括“公有制”在内的生产关系的深刻的变革。也不仅是经济政策的调整,而且涉及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中,要大胆地突破原有的经济制度框架,从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中解脱出来,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揭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也是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前提。
实践证明,在我国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经济制度变革是和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完全取决于经济制度变革的进程。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到今天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经济体制改革历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变革历程是:由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到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再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最终确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由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确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具体说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只承认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物而加以批判,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逐步认识到非公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并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并在此后提出了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等;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明确地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针确定下来,并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党的十五大总结了这一历史经验,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特定历史阶段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从“对立”到“补充”再到它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逐步加深的认识过程。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使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统一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 “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在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社会主义和私有制是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私有制经济存在。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却明确地把私有制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要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在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成果。马克思主义把空想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社会主义,而科学社会主义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实践证明,在初级阶段,如果把社会主义和私有制对立起来,中国难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要在社会实践中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确立为社会主义经济研究提供了前提。例如,关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关于改革国有经济问题、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关于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只有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为基础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有利于解除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中遇到的思想束缚,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