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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社关系问题——个人与社会的矛盾问题

作者:韦涛 当前章节:172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7:21

人们似乎更喜欢从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的角度来研究社会,人们普遍认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最基本问题之一。

一、 本质角度的个社矛盾——约束与放开

从本质角度分析个社矛盾,首先要看双方的本质。社会的本质是规则,个人的本质是需要,个人为了满足需要就必须有所行动,而个人的社会行为不能够没有约束、毫无节制,社会规则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就是社会控制,于是社会如何控制个人、社会规则如何对个人的社会行为进行约束,社会规则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如何才是合理的,就成为了本质角度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本质角度的个社矛盾。

个人的本性是利益性,社会的本性是秩序性,从本性的角度来讲,个社矛盾就是个人的利益性与社会的秩序性的矛盾。

长久以来,人们对于解决个社矛盾形成了两派截然对立的观点——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两派观点分别基于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分别倾向严格的控制和宽松的控制。到底是应该严格地控制还是应该宽松地控制?应该约束还是不约束?应该约束还是放开(不约束就叫做放开)?社会对个人的约束应该松一些还是紧一些就成为了个社关系中的两难问题。

“个人进入社会,必须牺牲一部分自由,接受社会规范的合理约束,从而获得更多的安全、幸福与自由。然而,如果社会规范的约束过于强化、硬化,个人失去过多自由,则与社会形成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社会规范对个人自由的约束,如何才是‘合理’的,便成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根本性问题。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说:‘每一个社会都受着两种相对立的危险的威胁:一方面是由于过分讲纪律与尊重传统而产生的僵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个人主义与个人独立性的增长而使合作成为不可能,因而造成解体或者是对外来征服者的屈服。’罗素所说的这两种威胁,前者基于社会本位,是社会本位思想的极致发展,后者基于个人本位,是个人本位主义的极致发展。”(陈璧生:《社会与个人》)

二、 形式角度的个社矛盾——社会价值悖论

个社关系的形式是社会的哲学价值,形式角度的个社矛盾就表现为社会价值取向上的矛盾,社会价值悖论就是个社矛盾在社会价值取向上的表现。

(一) 自由与秩序

“自发势力和秩序,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和有目的集体行动的必要性——这是整个人类形成的历史进程中所要彻底研究的矛盾。”([苏]莫伊谢耶夫:《人和控制论》,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79页)

自由与秩序的悖论是个人角度的社会价值悖论。所谓个人角度,就是个人需要、个人欲望的角度,人们一方面希望得到自由,另一方面又希望得到秩序,但是似乎二者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因为个人是目的,所以个人角度也就是目的角度,自由与秩序都是目的角度的价值。

从本质角度剖析自由与秩序的矛盾:一方面,人们希望自由,希望社会尽量少约束、放松约束;另一方面,人们又需要秩序,希望社会多约束、严格约束。所以从本质上讲,自由与秩序的悖论还是约束与放开的悖论。

从社会关系角度诠释自由与秩序的悖论则是:个人作为自我的时候希望自由、希望社会少约束;个人作为他人的时候希望秩序、希望社会多约束,所以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实际上是自我与他人的矛盾在个社关系上的反映。

(二) 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悖论是社会角度的社会价值悖论。所谓社会角度即社会规则角度、对社会规则进行价值评价的角度。人们一方面希望社会规则更加公平,另一方面又希望社会规则更加效率,但是似乎二者是针锋相对、难以两全的。于是,社会应该更加偏向公平还是应该更加偏向效率就成为了社会角度的社会价值悖论。因为社会是手段,所以社会角度也就是手段角度,公平与效率都是手段角度的价值。

从本质角度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其实还是约束与不约束的矛盾。一方面,人们希望社会更加公平,要求政府多干预、多约束;另一方面,人们又希望社会更加效率,希望政府少干预、少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市场与政府的悖论,即著名的诺思悖论——“没有政府干预不行,有了政府干预更糟”,政府的管制因此常常会陷入“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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