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讲了现象与根本,其实现象与根本也是对存在的一种划分,下面我们就用现象与根本这种划分对上一节所做的几种划分进行再划分。
一、 法则与规律
静态的根本称为法则,动态的根本称为规律。
从“根本”的角度讲,变化中的根本、变化中的不变就是规律。变化是动态的不同,变化这种不同中的相同、即变化中不变的、重复性的、每次都出现的东西就是规律。不同中的相同,从动态的角度讲就是变化中的不变,变化中的不变就是变化中的根本,就是规律。
从“变化”的角度看,规律是根本的变化。规律是不变的变化、相同的变化、每次都一样的变化。变化不一定是规律,但是根本的变化就是规律了。
其实上述两种角度的定义是一回事,仅仅是视角不同而已,变化中的不变、变化中的根本就等于根本的变化、不变的变化。
二、 本根与本原
事物的根本就叫做根本。在中国古代,根本也称作本根。“本根原指草木之根茎,喻为事物的根基。”(方克立:《中国哲学大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86页)
根本的来源叫做本原,事物的根本元素就是事物的本原。万物皆系统,事物都是由元素所组成的,元素是事物的来源,而根本的元素就是本原。对社会来讲,个人是社会的最根本的元素,因此个人就是社会的本原。
三、 本体与本性
根本的实体称为本体,根本的属性称为本性。
属性可以分为本性和偶性。本性是事物的固有的、根本的属性。偶性是事物的偶然的、非根本的属性。“属性可分为本质和非本质属性两种。”(陈树文编著:《逻辑学基本原理》,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第15页)“亚里士多德把特性区分为属性和偶件,属性是和物即实体不可分割的必然特性,偶性是附于物的偶有特性。”(谭鑫田等主编:《西方哲学词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452页)
一般来讲,我们就是通过偶性来认识事物的现象,通过本性来认识事物的根本的。“人们可以通过事物的属性来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质。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表现事物的根本的质,体现事物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与其他事物相区别。非本质属性表现事物的非根本的质,是事物的特征之一,但不体现该事物的基本特征。”(于超 王革:《哲学相近概念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第102页)
另外,因为根本的实体称为本体,所以从实体与作用的角度来划分,哲学中的存在论就可以分为本体论和价值论两部分。本体论和价值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分别就是事物的实体和作用。社会学中有社会本体论和社会价值论之分,我们研究社会的真谛,既要研究社会本体的真谛,也要研究社会价值的真谛。
四、 本形与本质
本末一词,在哲学上指现象与根本。形质一词的涵义在前面已经讲过了,形是形式;质是质料、内容。本末与形质相互交叉就可以得到如下四个概念:根本的形式,称为本形;非根本的形式,称为末形;根本的内容,称为本质;非根本的内容,称为末质。
根本是本,根本既包括了本形也包括了本质;现象是末,现象既包括了末形也包括了末质。因此,与现象相对应的不光是本质,还有本形,所以现象的准确对称是根本,而不是本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形与质、形式与内容的地位是一样的。对应根本的形有根本的质,对应不根本的形有不根本的质,形与质本身并没有谁更根本、谁不根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