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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2

作者:黄佶 当前章节:1524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7:30

1,交换的动机是互通有无

马克思对利润来源的研究是从商品交换开始的,他认为交换的动机是互通有无。

实际上并非如此。交换不是获取所需物品的唯一途径。

一个农夫用自己种植的粮食去与一个酿酒者交换后者酿造的酒。表面上看,这是互通有无。但农夫也可以自己学习酿酒技术、购买酿酒设备、酿造自己所需的酒;而酿酒者也可以学习种田技术、购置农田和农具、种出自己所需的粮食。这样,他们不进行交换,也可获得各自需要的东西,而且可以避免"伪劣商品"之害。

农夫和酿酒人都选择了分工专业化生产,然后进行交换,说明互通有无不是交换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也承认交换带来"额外好处",但是,他忽略了这种好处。实际上,这种好处非常大,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是问题不可忽视的主要方面。忽略这种好处,使整个理论走上了错误的方向。

2,商品交换存在确定的比例,因此使等价交换

马克思根据商品交换存在确定的比例,断言在两物中"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所以是等价交换。

但是,不等价交换也有确定的比例。如果一头羊和一匹布交换因为有确定的比例,是等价交换的话,那么一头羊换十匹布,也有确定的比例,也是等价交换吗?

实际上任何交换都有确定的比例。马克思在提出"商品交换存在确定的比例,因此是等价交换"的时候,实际上有一个前提:市场上进行的交换都是、或绝大部分是等价交换。

3,商品的价值由劳动的价值决定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劳动的价值决定,劳动的价值则由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

但是,我们知道,生活资料也是商品,其价值也是由生产它们的劳动量决定的。这样,前面那段话就等于说: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价值,而劳动的价值又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或者: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价值决定。

4,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马克思提出了一个基本概念:生产某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对它的定义却非常含糊。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中全体具体生产者各自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既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等于"最长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只有三种可能性:

1、"最短必要劳动时间"。这样的话,一个科学家刚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即使仅仅是实验室规模,也会使这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

2、"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只要一个科学家或一个懒汉就能大幅度影响市场价格。

3、"根据各个生产者的产量加权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是这样,那么商品价格就与商品的产量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劳动时间"。

经济作为一种人类活动,应该有一个理论来描述它。微观经济学虽然获得了普遍的赞同,但是,它是从顾客买多少东西开始研究的。作为经济理论,应该从人们为什么买东西开始。因为这是一个更基本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如果把"顾客为什么买东西"这一问题先搞清楚的话,有些问题就可以一目了然了,例如"资本能否创造财富"。

重新仔细研究商品的交换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商品交换的规律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里描述的完全不同。

我们仍然使用农夫与酿酒者的例子。我们知道,学习一门技术并拥有必需的工具,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不论什么人,学习同样的一门技术、拥有同样的一套工具,所需付出的代价是相近的,我们用 Vo 表示其价值。不论什么人,掌握了同样的技术和工具后,制作同样的一件产品,所需付出的劳动也是相近的,我们用 Vt 来表示这些劳动的价值。

如果这个人的总产量是 n(n=1,2,3 ...),那么,每件产品的平均成本价值 V(n)就是

 Vo

V(n)=------ + Vt

......(1)

 n从式(1)可以看出,只要 Vo 不等于0,少量生产的产品成本价值总是高于大量生产。

现在,假设掌握种田和酿酒技术及其工具所付出的代价均为 1000 个价值单位,即:

Vo(种田)=Vo(酿酒)=1000,而生产一包粮食和酿制一桶酒所需的劳动均为 10 个价值单位,即:

Vt(种田)=Vt(酿酒)=10,那么,生产 100 包粮食或酿造 100 桶酒的话,每件产品的平均成本价值是:

Vo(种田)

V(粮食)=----------- + Vt(种田)=20,

 100

 Vo(酿酒)

V(酒)=----------- + Vt(酿酒)=20;

100而只生产一件的话,这件产品的成本价值为:

Vo(种田)

V(粮食)=----------- + Vt(种田)=1010,

1

 Vo(酿酒)

V(酒)=----------- + Vt(酿酒)=1010;

 1

如果双方进行"等价交换"的话,他们用价值 20 的劳动产品就可换回本来需耗费 1010 价值单位的使用价值,节约了大量的价值,或者说节约了大量的劳动。

因此,交换的最本质动机是为了节约劳动。

只要能够大量节约劳动,人们不会拒绝不等价交换。在上例中,如果酿酒人要求用一桶酒换两包粮食,农夫没有理由拒绝。因为他并不了解酿酒人的生产成本,他判断交换比例是否合理的唯一依据是:是否比自己酿酒节约劳动。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这位农夫会拒绝这个交换比例。这就是存在另外一个酿酒人,他愿意用一桶酒交换少于两包的粮食。

也许有人会问:"那么等价交换不是更好吗?"

首先,交换比例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这将在后面讨论)。其次,要作到完全等价,问题不在于交换双方是否愿意等价交换,而在于如何确定一件产品的价值量。

虽然上例中假设了农夫和酿酒人的劳动价值量,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设。实际上根本无法计算出各种不同劳动的价值量。计算不出商品的价值量,又根据什么判断是不是等价交换?

现在我们看到,人们一方面不拒绝不等价交换,另一方面又无法计算出商品的价值量,并据此调整交换比例以实现等价交换。因此,"等价交换"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毫无意义。

交换比例的最终确定是由供求关系和消费者对产品的需要程度决定的。例如,酿酒人进入市场后,随便提出一个交换比例。如果在这个交换比例上,酒的需求量小于供应量,酿酒人为了用酒换回自己需要的物品,便降低交换比例,使那些原先因为价格较高而放弃喝酒的人,重新参加交换。结果,酒的需求量提高,酿酒人可以换回自己需要的东西。

如果在这个交换比例上,酒的需求量大于供应量,一部分比较迫切需要的人就愿意以较多的产品,例如粮食,去进行交换,交换比例上升,其他不太迫切需要酒的人不愿按新的、较高的比例去进行交换,便会退出竞争,结果,总的需求量下降,直至与供应量相等。

货币的出现,对交换的最大影响就是:贵卖(商品的价格 P 大于它的成本价值 Vm)成了交换的一个基本倾向。原因有三:

1、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卖者总想把价格定得高一些,用一定数量的产品换回尽可能多的货币。

2、购买者不反对贵卖,只要 P<Vs,这里 P 是商品的价格,Vs 是消费者自己少量生产所耗费的成本价值,可以用一个人的收入作为他劳动价值的下限来估算 Vs 的下限。

3、在"物甲-货币-物乙"的交换过程中,物甲的出售者最终目的是获得物乙,而非货币。但在他出售物甲时,还不知道物乙的出售者是否愿意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即售价等于成本价值。所以,物甲的出售者在出售物甲时不得不作最坏的打算,先贵卖自己的产品。这样,即使以后不得不贵卖物乙,自己也不会吃亏。

当然,贵买商品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与自己生产相比较,是不吃亏的。上面说的"吃亏"指的是别人都在贵卖,只有我一个人"平卖"(价格等于成本价值),没有充分利用社会不反对贵卖这一点,而损失了一部分本来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获取的货币。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不等式:

Vs > P > Vm即:消费者自己生产的成本高于商品的售价,商品价格高于成批生产的成本。这个不等式能够成立的根本原因是:

Vs > Vm即:消费者自己生产的成本高于成批生产的成本。生产者通过专业分工和大规模生产降低成本,而这需要垫付大量资本。资本的贡献即在于此。

通过买和卖,消费者节约了数量为( Vs-P )的价值,生产者获得了贵卖利润( P-Vm )。简单地说就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瓜分了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好处( Vs-Vm )。

显然,经济是一种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的事业。

马克思只考虑生产者的成本,却没有注意到,消费者自己少量生产同样的使用价值,成本要高得多。

和现代化大生产相比,很多物品的少量生产成本高达天文数字,消费者根本不考虑自己生产的可能性。但是,作为理论研究,不能忘记这种可能性。正是这种可能性,使生产者的"贵卖"成为可能。

马克思认为贵卖并无意义。他认为贵卖利润最终会抵消掉,因为人人贵卖的话,贵卖者最终也要去贵买别人的产品,贵卖时获得的贵卖利润在贵买时又被其他人赚回去了,结果净利润为 0。

实际上,贵卖利润的抵消是必然的。问题在于,一个人的贵卖利润被抵消时,他能得到什么?

假设农夫向一个木匠贵卖一包成本价值为 20 个价值单位的粮食,价格为30,贵卖利润为 10。第二天,农夫向酿酒人购买一桶酒,这桶酒的成本价值为20,但价格为 30。这样,农夫从木匠处赚来的贵卖利润被"抵消"了,但是,农夫用较少的劳动得到了酒,这正是他的目的,贵卖利润抵消与否并不重要。

农夫贵卖其余粮食的收入,使他可以贵买其它使用价值:香烟、牛肉、农具、电视机、汽车,甚至飞机。我们可以看到,利润是购买力的组成部分,利润的消失--"抵消",伴随着购买力的实现。马克思只见钱出去,不见物进来,是不全面的。

既然贵卖利润最终要抵消掉,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等价交换"呢?因为能否贵卖、贵卖利润的高低,取决于生产效率的高低,贵卖利润是社会对高效率生产者的奖励。人为的"等价交换"只会受到懒汉的欢迎。

马克思还认为贵卖不能增加社会总财富,并以此来否定贵卖的客观存在和意义。

然而,把"贵卖"和"增加社会总财富"联系在一起是没有道理的。"等价交换"也不会增加社会总财富。交换并不负有增加社会总财富的责任。

只有分工才能增加社会总财富。因为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人们用同样的劳动可以创造出比不分工时多得多的财富。交换不过是使产品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使分工能够继续存在,并通过利润这一中间产物来刺激人们进一步分工、进一步提高劳动的效率,使单位劳动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雇工们对产品不拥有所有权,因此也就不能获得贵卖利润,他们是如何贵卖的呢?

我们知道:贵卖虽然有一个"贵"字,但价格仍比消费者少量生产所消耗的价值要低得多。因此,不贵卖的人也可以贵买,也可以享受分工和交换的巨大好处。

也就是说,一个工人即使"平卖"自己的劳动,用工资去购买的使用价值也比自己用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多得多。

总之,商品交换不是等价进行的,所以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

马克思理论的生命力不是来自它的理论本身,而是来自它的结论:"利润来自剥削,贫困源自私有制"。这为两极分化提出了一种解释。尽管这一理论有很多问题,但是穷困的劳动者并不在乎什么文字上的含糊其辞、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因为他们愿意相信这种解释。

但是,他们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推翻了私有制之后,毫无例外地发现马克思的理论并不能引导他们获得经济上的成功。经过痛苦的选择,他们不得不采用马克思反对的方式--私有制,进行经济建设。

所以,马克思主义总是革命的指导思想,但是从来没有使经济建设获得成功。

这也证明了一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不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

1995年6月于上海

注:此文发表于日本《中国研究》期刊,1995 年 7 月号(第68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中的逻辑错误

课题的意义

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引进市场经济后,出现了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引进利用外资,但是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利润来自剥削。

尽管如此,很多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人士,仍然顽固地坚持原有观点[1,2]。经过多年的政治宣传和理论教育,"资本家靠剥削发财"已经在中国劳动阶层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工人理论家激烈批判私有化改革理论的基本依据[3]。中国高等院校的经济学教科书仍然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线,仅仅略微增加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内容。虽然有人发出了"改写政治经济学"的呼吁[4,5],但是至今未见行动迹象。对于在大学中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有人提出仅仅"述而不批"或者"批而不透"是不行的,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评析"[6]。

中国基本经济理论的滞后状态,可能成为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障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甚至可能成为走回头路的推动力之一。

中国的经济学家现在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既不能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又不能指导制定经济政策;另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独特地位,无法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放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批判其中违背客观实际的部分,利用其科学成分。

由于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中国很多经济学家正试图通过修正劳动价值论,走出这一两难境地。例如,有人提出不仅活劳动(人的劳动),而且物化劳动(机器等)也能够创造价值,试图在不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资本利润的来源找到一种正当解释[7]。虽然他们小心地遵循着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但是仍然受到了激烈的反驳[8,9]。

笔者认为,尽管面对经济现实,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捉襟见肘,但是仍然占据着中国经济理论的主导位置,除了政治因素,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劳动价值论无法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格取决于其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又说,同样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而且商品价格可以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仅有的两个可以实际测量的参数──商品价格和劳动时间──之间,存在两个不确定的环节,即:

劳动时间和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的定量分析根本无法进行,最多只能责问一声:有些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劳动价值的幅度是否太大了?[10]无法使用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围绕劳动价值论多年激烈争论却不能得到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

 (二)反对马克思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资本利润的来源。

马克思的理论在解释利润来源时,直观易懂:人类肌肉和大脑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生命的货币、机器和土地不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反对马克思的人只是坚持资本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和劳动一样获得报酬。这种解释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对现象的写照,因此缺少说服力。

 (三)反对马克思的人,有一种错觉,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也只是其基础──劳动价值论──存在问题。

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特别喜欢引用一百多年前一个反对者的话:"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1]这段话是这种错觉的起因还是加强了这种错觉,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肯定,正是这种错觉使得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几乎全部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上。

然而,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发现,至少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在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时的一个错误。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2]。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

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

6/6=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13]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5)这种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资本家需要工人能够长期进行劳动,而且不断有新的年轻工人接替年老的工人。

然而,上述第二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使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14]。如果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那么,一个人即使耗费了12个小时才能生产出一件这种商品,他的产品的价值仍然只有6个价值单位,而不是12个价值单位。

由于一个工人独立劳动时没有和工厂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6个价值单位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对于一个工人来说,他原来为自己劳动时,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工作12小时。现在他在工厂里,也是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对他来说也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

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同样的产品,独立劳动需要的时间是在工厂劳动时间的一倍以上,就可能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见表1)。

表1:对工人劳动时间的分析

在工厂劳动 (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 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50%,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2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 I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25%,生产一件产品需要24小时)

劳动时间(小时)121212

产量(件)210.5

产品价值 (例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工厂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即6小时;每件产品的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1263

工人得到的报酬6 (工人得到新创价值的一半)6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3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

必要劳动时间 (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为6个单位)6小时12小时24小时

对工人而言的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独立劳动时获得同样报酬所需的劳动时间)12-12=0(根据独立劳动方式 I 计算)12-24=-12小时(根据独立劳动方式 II 计算)

对资本家而言的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工人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创造工人工资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12-6=6小时

也就是说,马克思仅仅注意到"必要劳动"的必要性,是不以工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是随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和其他工人合作,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独自劳动时要短得多。因此马克思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由于其他条件完全不同,他平均一天要劳动更多的时间,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他在工厂里劳动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加合算。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不仅可能不受到剥削,反而因为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使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尽管他只能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实际报酬仍然比自己独立劳动时高得多。"

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厂劳动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由于他准备了机器、组织工人相互协作,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从他的角度看,工人是存在剩余劳动时间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利润的确来自这些剩余劳动时间。

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出现,来自劳动效率的提高,而劳动效率的提高,来自使用机器和工人的协作,而这一切均是资本的贡献。把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成果强行归给工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借助汽车,人们可以缩短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时间,但是谁也不会把时间的节约归功于乘客的两条腿。因为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制造汽车了。

把工人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是不准确的,这段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维持投资者继续投资兴趣的"必要劳动时间"。利用资本,工人可以大大提高自己劳动的效率,获得独立劳动时不可能得到的报酬。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工人为资本工作,为维持投资者投资兴趣而工作,也是在为自己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和分析商品交换时一样[15,16,17],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生产效率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来证明资本的利润完全来自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伟大的博学家马克思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把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的重要理论,建立在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上。笔者认为,问题在于 (一)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18]。也就是说人们相互交换商品是为了互通有无。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简单。

亚当.斯密有一个经典的关于商品交换的例子:"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19]也就是说,捕杀海狸的渔夫和捕杀鹿的猎人,为了互通有无,按照"等量劳动相互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假设一个渔夫可以用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一个猎人可以用一天的时间捕杀一头鹿,他们两人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产品。

斯密没有告诉我们如果猎人去捕杀一头海狸的话需要几天时间。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猎人也能够用两天或不到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他就会自己去捕海狸,而不是花两天时间先去捕两头自己不需要的鹿,然后再来和渔夫交换一头海狸。因为这至少将额外增加交换产品的麻烦。就好像我们不会用5元钱买一本我们不需要的书,然后去旁边的柜台费一番口舌换一枝价格为5元的钢笔。我们肯定是直接去买那枝钢笔。

猎人不直接去捕海狸,而是去捕鹿,然后再用两只鹿换一只海狸,充分说明对于他来说,间接地得到海狸比直接捕杀海狸对他更加有利,最可能的原因是: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因此,猎人捕杀一头海狸肯定需要两天以上的劳动时间。

我们不妨假设是三天时间(这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但是足以说明问题)。

因此,当海狸和鹿的交换比例时1:2时,猎人用两天的劳动产品:两头鹿,可以换得他本来需要三天时间才能获得的一头海狸,因此他可以节约一天的劳动时间。

猎人需要一头海狸,这是他参加商品交换的出发点(他为什么需要海狸不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他进行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那头海狸。仅仅因为先捕杀鹿,然后去交换海狸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海狸捕杀者──渔夫──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

猎人捕杀海狸之所以需要较多的时间,可能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经验、合适的工具、居住地离开海边较远等等因素。

同样道理,渔夫需要鹿,不能成为他参加商品交换的理由。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鹿。仅仅因为先捕杀海狸,再去交换鹿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鹿捕杀者──猎人──交换劳动产品。

渔夫捕杀鹿之所以需要较多的劳动时间,可能同样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捕鹿经验、合适的工具、需要额外的时间进山等等。

因此,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是节约劳动,而互通有无仅仅是商品交换的表面动机。

由于我们(包括马克思)身处一个商品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的社会,当我们需要某种物品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去商店购买,而极少考虑自己制造的可能性。

当孩子要吃巧克力时,我们总是花几块钱去商店买一包,而不是花费整个星期天的时间自己在家里制造,尽管这样可以彻底杜绝孩子吃到伪劣产品的可能性。人类自己制造所需物品的念头,已经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而退化得差不多了。

反映在经济学中,就是错误地理解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仅仅是互通有无。当代经济学把"偏好"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由于马克思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注意到了商品的物质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交换双方获得同样的物品需要不同的劳动时间(这种差别正是商品生产者利润的来源[15,16,17])。因此在讨论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他没有注意到同样的劳动时间对交换双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发现:从工人的角度看,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等于或者大于在工厂的总劳动时间(分别对应表1中独立劳动方式一和二)。

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用自己的劳动换得货币,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被马克思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工人因此得到的货币要多于自己独立劳动、然后出售产品所能获得的货币。劳动和资本结合后所产生的利益增值,是雇佣劳动者和雇主可以长期和平共处、雇佣制度得以稳定存在的基础。

 (二)马克思没有把对工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应用到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研究中去,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说明他对工业时代已经有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

这充分说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因此,在研究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时,他只注意了"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却忽视了在不同的劳动条件下,同样时间的劳动会创造不同量的价值。

马克思有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20]这是和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完全自相矛盾的。协作可以缩短生产商品的时间。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1200个工人相互协作,生产的商品数量肯定多于1200个单独劳动的工人。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因此,1200个工人协作劳动创造的价值肯定多于他们分散劳动的结果。

 (三)马克思的论述方式存在问题,很多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展开,没有加以仔细的推敲,因此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很多至关重要的地方,往往寥寥数语,几笔带过。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在他的经济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却非常简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4]那么,具体如何确定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只给了一个简单例子:"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14]可是,在蒸汽织布机刚刚开始被使用,产量远远低于手工产品时,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等于手工织布的一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恒等于最短必要劳动时间(这和马克思的定义相冲突)。因此,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应该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和生产它所需的劳动时间长短有关,还和它在各种不同生产方式中的产量有关。只有用蒸汽织布机生产的布大大超过了手工织布的产量,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严格地说是"接近")用蒸汽织布机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有关,还与不同生产者的产量有关。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只要企业主调整各自的产量,就可以改变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

与此同时,马克思常常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不惜笔墨,反复论述。例如,他花费了二十多页的篇幅,讨论"20码麻布值1件上衣,1件上衣值10磅茶叶,所以10磅茶叶值20码麻布"之类的问题[21]。尽管如此,这一长篇论述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错误。

例如在讨论一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时,马克思列举的第二种情况是:"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羊毛歉收而增加一倍,现在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21,第68页]羊毛歉收为什么会引起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根据常识,只要羊毛的质量没有变化,工人生产上衣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可能因为羊毛歉收而发生任何变化。马克思这样说,其出发点显然是:羊毛歉收,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上衣厂的资本家必须花费更多的货币去购买羊毛。多支付的货币属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可以折算成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羊毛歉收后,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构成商品成本的不同因素全部不加说明地换算成"劳动时间"一个因素,然后再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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