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鉴是非:
民主的雷区
与我一起吃午餐的一位朋友言之凿凿地认为,相对富人的收入,他们只缴这么点税实在太不公平。我不太明白她说的“公平”是什么意思,于是问了十分具体的问题:假如杰克和吉尔从公共水井里取了相同体量的水。杰克的收入是1万美元,缴百分之十的税,也就是说,为水井出资1 000美元;而吉尔的收入是10万美元,缴百分之五的税,也就是说,为水井出资5 000美元。不公平在哪里?
我的同伴下意识地说,她从没有在这种条件下思考过她的答案,因此突然有些茫然。对此,我毫不介意,因为我花了相当长时间,在这种条件下就问题进行过许多思考,依旧不太清楚自己的答案。我不太愿意对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轻易下判断,就是这个原因。如果我无法在只有两个人和一口水井的世界里说清楚公平是什么,怎么可能在一个拥有3亿人口和提供成千上万种政府服务的国家里断言公平是什么?
虽然从没有在抽象层面上思考过“公平”,我的同伴打算直接对具体案例做出评判。即使她无法给出确切定义,至少在问题出现时,她应该很有信心将它们分辨出来。可如果她真的能够甄别其中的公平性,她就应该能在杰克和吉尔的世界中分辨出来。
她所缺乏的,其实是一套道德哲学 [1] 。有许多道德哲学思想可供我们选择,而我认为经济学的论证方法是甄别它们优劣的最好工具。对任何道德哲学的检验,最初都是在虚拟世界的经济学模型中进行的——这个世界中,所有细枝末节都能够以一览无余的形式呈现,但这在现实世界中根本不可能。
基于此,如果给我一个向总统候选人提问的机会,我的问题很可能是这样的:
你认为哪一种世界更美好:每人每年赚4万美元的世界;还是四分之三的人每年赚10万美元,其他人赚2.5万美元的世界?
我也不知该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因此无论候选人倾向哪个答案,我都不会判他一票出局,但我倒很想知道,这个问题是否提起了他的兴趣。
那些真正有机会接近总统候选人的记者似乎对医疗资源分配或者工业政策很有研究,但他们总是追求掌握大量细节,而不是更普遍意义上的哲学见解。他们对知识的探究方式令人们对赫伯特·胡佛(Herbert Hoover)的做法信心倍增,却对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成就置若罔闻。总统候选人知道记者会抛出怎样的问题,并早就为此做好了准备。他们阐释自己的医保计划,兜售其中的好处,但如果我有机会继续提问,它会是这样的:
为什么你认为医保法案是件好事?
他可能会再一次滔滔不绝地复述起医保法案的优点,听得我快打起瞌睡。他耐心地回顾方案中最显著的优势,换句话说,完全忽略了问题本身。
政策分析的首要原则是,你不能只靠罗列优点来证明政策的可取性。(同样,你也不能只靠罗列成本来否决一项政策。)毫无疑问,每个人都可以就任何政策讲出几个优点。如果你要为一项政策辩护,任务不是阐明它的好处,而是它的好处多过坏处。
如果你认为某项目将带来更好的效果,至少在暗中,你已经对基本的道德哲学问题做出了站队。说得更直接点,问题其实就是:什么是“更好”?
打个比方,候选人的医保方案可以将额外增加的10亿美元医保费使用在全国最贫困的家庭上;但与此同时,中产阶级和富裕的纳税人将为此多缴15亿美元税款。这个方案将带来更好的结果吗?它完全取决于你所谓的“更好”是什么,以及增加的成本要为收益买单的标准是什么?
现实世界中,有价值的政策提案必须包括多方位的权衡(trade-offs),需要考虑不计其数的人口将蒙受的巨大损失或者得到的显著收益。任何信誓旦旦说着我们权衡过得失的人,都应该弄清楚对方案中令穷人增加10亿美元财富,而令富人损失15亿美元财富将做出什么回应。任何经过深思熟虑,明白其中潜在意义的人,一定知道仅需要关注利益分配的世界只存在于幻想中。
政策制定者需要使用抽象的方法,令自己的脑袋暂时摆脱纷繁复杂的现实。在纸上写下过多“利”与“弊”很容易让人走神,也早晚会让我们忘记,究竟需要多少“弊”才能在价值上超过一种特定的“利”。我们可以委任专家来估计成本和收益,但如果成本用苹果表示,收益用橘子表示,单凭计算并不能引导我们做出正确的决定。在掌握所有事实后,还是需要一套道德哲学思想来协助我们做出选择。如果我们无法将虚构的收入分配问题转化为一个简洁、抽象的问题,怎么可能找到有效的原则,引导我们对医疗资源分配做出正确的选择呢?
医保方案绝不是自命不凡的政客缺乏道德哲学依据的孤案。乔治·布什执政时期,他不时声称要通过降低利率来减轻年轻购房者的负担。看在上帝的分上,人人都知道下调利率会减轻购房者的负担,但同时心知肚明,这种做法会对储蓄养老金的人造成致命损害。只让人们将眼光放在单一收益上,却忽略其他方面,这跟撒谎没什么区别。如果有政客试图就下调利率给出合理理由,他不仅需要解释为什么这对贷款者有好处,还需要解释为什么它在帮助贷款者但同时损害借款者的情况下依旧有好处。换句话说,他需要捍卫的是一种收入分配方法优于另一种的理由。如果他对“更好”的收入分配方法缺乏大致构想,就没有权利宣称该如何调节利率。
与我的午餐同伴以及诸位前总统不同,我仍旧不太明白什么是公平。然而我坚信,经济学能够阐释这个问题。
极端民主是确保公平的一种方式,因为掌权的永远是多数。但是我相当怀疑,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是否完全服从过多数原则(majoritarian principle)。我从未听说有人,或者我期待认识的任何人,或者试图认识的任何人认为,如果51%的人决定挖出剩下49%的人的眼球取乐,我们应该服从多数。多数主义者往往被以下概念吸引:个人权力不可剥夺,或者仅可在特定条件下做出妥协。基本上,美国宪法就是按照这种机制运作的。它是多数原则的一种制度化体现,同时又列明了特定以及不可剥夺的权利。
多数原则存在一个问题,它无法处理多项选择的情况——谁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多数派。可能不会有人愿意采纳这样的国家经济政策:得到4%选票的政策胜出,从而淘汰掉剩下32种各收到3%选票的政策。
任何投票方式都必须考虑到如果出现多个选项该如何处理。如果有数项政策,或者数位候选人可以考虑,我们应该先举行一场预选,让得票最多的两方或者三方继续对决?还是举行一场循环赛,两两对决后,胜出的一方与第三方对决,直到场上剩下最后一人?还是人们不仅可以做出第一选择,而且可以做出最优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十个选择,再评估是否会出现绝对胜出的情况?
如果在上述选项中随意挑选一个,结果通常不会令人满意;用说不太清楚的标准挑选一个,结果也不会好到哪去。更系统性的做法是列出投票过程中不可取的情况,继而缩小这份名单,避免出现缺陷。
第一,在全体一致喜欢廷克(Tinker)多过钱斯(Chance)的情况下,大家一致同意:如果廷克参选,钱斯就不该获胜。如果规则可能导致钱斯意外战胜廷克的情况出现,就该被事先排除。因此,我们就排除了类似“选票垫底者获胜”的愚蠢规则。
第二,投票结果不应该取决于出场顺序。这条规则排除了循环竞争。运气差的候选人可能在最初几轮登场,与后上场的候选人相比,他们存在更高的出局机会。
第三,没有获胜机会的第三方候选人不应该影响两两对决的结果。这条规则排除的是“简单多数原则”(plurality rule)。在此原则下,一位候选人的获胜机会可能会因为第三方候选人吸纳其对手的选票而大大提升。
20世纪50年代初,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后来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就写下民主投票中的一系列合理要求。它们包括我在以上提到的三点。接着,阿罗发现,能够满足所有条件的选举方式其实极为有限。因此他得出结论——基于纯粹数学计算——唯一能够满足所有要求的方法是只选择一位投票人,然后将所有选票交给他处置。唯一“民主”的投票方式竟然背弃了民主的初衷——沦为选出了一位独裁者!
阿罗的发现,一定会令深信存在完美民主投票程序的人们停下脚步,思考片刻。但对我而言,这远远不足以使我对民主产生怀疑,更不用说它提倡的个人权利不可剥夺。原因在于,我们根本无法保证民主必将带来好处,那么又怎么能继续回避什么是所谓“好处”的讨论呢?
多数人较为温和的选择,是否应该压倒少数人带有强烈意愿的选择?很多人不同意,希望有一种方法可以避免此类结果。经常有人说,我们的共和制政府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激烈的少数派可以组织起来,对他们的代表施加压力,而多数派由于漫不经心,所以不会为此浪费精力。这种说法看起来有其合理性,但它的合理性光环并非一把保护伞。怎么才能证明共和制政府一定会产生好的结果呢?首先,你需要一套关于政治、政客和压力集团 [2] 的实证理论(positive theory)。(所谓实证理论,我指的是在不评判可取性的前提下,能对结果做出预测的理论。)你的这套理论可以十分准确地预测政客的行为:比如,“政客最大化连任前景的行为”“政客最大化在任期间权力的行为”“政客提携朋友的行为”,或者以上行为的总和。经济学理论将协助你从一系列假设中推导出合理的后果,从而令你得以在各种状况下对立法结果做出预测。通常,在将它运用到现实世界前,你会希望先对它做一番检验,以免自己的信心过度膨胀。
其次,你需要明确陈述什么样的结果可取。比如,少数派究竟需要多大规模或者多激进,才值得推翻多数派的选择?类似“非常大和非常激进”的回答都是不合格的。这种明确性必须能够转化为数字,才能形成一套对照于实证理论的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规范理论描述什么可取,而非必然会发生什么。
最后,你可以将实证理论预测的结果,与规范理论得出的达到理想结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做比较,尝试发现其中的一些重合之处。你将再次运用到大量理论,而且很可能需要运用恰当的数学计算方式。
压力集团的实证理论研究尚处于萌芽期。过去30多年来,不少论文尝试过讨论这个主题,许多都十分有意思,但没有一篇具有盖棺定论的效果。即使实证理论足够强势和成熟(现在完全不可能),我们依旧需要另外一套规范理论告诉我们,正在运行的系统是否可取。我们总是不断回到相同的原点:需要一套道德哲学协助我们明辨是非。
现在,对民主,对有限民主,或者对民主的变形该如何选择,已经成了一个道德哲学问题,至少我们需要一套十分基本的道德哲学。实际上,有不少道德哲学思想可供我们挑选。不过,这并非结果主义哲学(consequentialist philosophy)。它在评估政治运作时,仅采取任意标准(arbitrary standard)来评判其内在价值(比如“民主是好的”),而非它的结果是否令人类幸福。以上我列出的研究可以如此概括:首先决定民主的结果,其次决定上述结果(与民主自身的概念相反)是否可取。
许多常见政治叙述使用的哲学思想是非结果导向的(non-consequentialist)。我们以具体规则作为标准,选择应该争取何种“权利”,而非它们所导向的结果。堕胎辩论本身——不论游说“生命权利”,还是“选择权利”——引起的公共兴趣远超过它的结果。
经济学家不反对任何一种主张权利的哲学,但结果也很重要。如果可以采用系统性的方式看待它,我们将获益良多。我们在意的结果关系到人类的幸福,至少在原理上,幸福不难被量化。比如,我们很清楚杰克比吉尔更幸福意味着什么。许多经济学家对这种比较嗤之以鼻,声称杰克的幸福与吉尔的幸福就如完全不同的商品,不可以拿来比较,但为了能使我们的讨论推进下去,请暂时放下这些疑虑。
如果幸福能够量化,就很容易列出一张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结论清单(使用经济学术语表达,就是规范性标准)。比如,结论之一:为最不幸的人类谋求最大的幸福。如果幸福等同于收入,这意味着一个由中产阶级组成的世界,比一个由部分富人和部分穷人组成的世界更幸福;但这同时意味着,如果底层人群可以受益,人类就可以容忍存在不平等,一个收入不同但最穷的人也有饭吃的世界,比人人都挨饿的世界好。
另一种规范性标准是,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大化。这么一来,我们的道德哲学包袱就重了一点,因为我们不仅要比较杰克与吉尔的幸福,还要分别给他们打分。比如,给杰克4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10个单位幸福(总共14个单位)的世界,比给杰克6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7个单位幸福(总共13个单位)的世界美好。如果你可以理解数值量化的方法,就不难理解总量最大化。
第三种规范性标准是将人类幸福的乘积最大化。这会使一些先前的判断发生调转。现在,给杰克4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10个单位幸福(乘积为40)的世界,不如给杰克6个单位幸福与给吉尔7个单位幸福(乘积为42)的世界美好。
不论上述方法各自的优点是什么,它们都需要一套清楚的道德底线作为支撑,而不是我们经常听到但其实毫无意义的“追求最高效益”。(你会将4万美元分给以下哪种人:四分之三的拥有10万美元的人,还是其他拥有2.5万美元的人?哪一种是“追求最高效益”呢?想必你的答案与我一样)这种方法依旧高度抽象,在相当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应用到高度模式化的虚拟案例中。但正如我先前所说,如果我们无法理解高度模式化的虚拟案例,就不可能理解整个世界。
这些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它们做出选择似乎是十分武断的决定。谁可以决定幸福总量最大化好,还是幸福乘积最大化好呢?我可以提供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列出规范性标准所需满足的一些合理要求。比如,如果存在令人们幸福的可能,必须在规范性标准中得到论证。这就排除了“总是试图让最不幸的人保持最不幸的状态”或者“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小化”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标准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该考虑白人的利益多过黑人,或者考虑女性的利益多过男性。
如果我们能就几条合理要求达成共识,只需要纯粹的算术就能为我们列出将使用到的所有规范性标准。然而不幸的是,即使在合理要求上取得一致,最常见的状况仍然是没有任何规范性标准可以同时满足他们。这就将讨论引向了“在所有合理要求中,你可以放弃什么?”的讨论。我们比较在意人人平等,还是比较在意论证每个人获得幸福的可能?算术将协助我们理解其中的权衡取舍。它会告诉我们,如果我们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就必须舍弃。
但是,这种方法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它只是将讨论带向了更高层次。根本不存在判断幸福总量的方法好,还是幸福乘积的方法好的基础。然而出于本能,我们认为还是人人平等比较好。这种明确的倾向,再加上一些纯粹的理论,将最终决定我们选择哪种规范性标准。
问题还有另外一种解决方法,最早由经济学家约翰·海萨尼(John Harsanyi)提出。他受到了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公平理论的启发。在罗尔斯或者海萨尼看来,我们应该想象自己身处一块面纱之后,对一切一无所知,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身份。在面纱后,我们知道自己将决定某人的命运,他可能成为地球上任何一种生命。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只能在面纱后做出选择,而且对方仍愿意降生到这个世界,才是真正的公平。
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如果我们对个人情况完全不知情,才可以对世界该有的样子形成共识。对实际行为的观察,将协助我们预测人们的共识。我们知道,如果人们得知购买保险可以应对毁灭性灾难,他们通常会这么做。据此可以推出,如果我们知道有方法可以应对生来愚蠢、残疾,或其他不幸遭遇,我们也会这么做。躲在面纱后,就是这种保险:我们一致认同,生来富有、智慧、健康的人,必定会将他们的所得分享给其他人。由于在面纱后,所有人都愿意签下这种契约,因此罗尔斯主义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应该实践这样的做法。我认为,这种观点具备许多优点。
然而,罗尔斯本人走得更远。他相信,对基本自由达成共识后,我们会集中精力让最不幸的人快乐起来。说得极端点,我们会选择生活在一个人人都供养亿万富翁的世界,直到不幸的灵魂挨饿致死。
罗尔斯和罗尔斯主义者发表了大量说辞,表明我们在面纱后形成共识的假设是合理的。
相反,经济学家采取了定量研究方法。回到这一章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你愿意生活在每人每年赚4万美元的世界,还是四分之三的人赚10万美元,其余四分之一的人赚2.5万美元的世界?它等同于:你愿意每年赚4万美元,还是愿意用抓阄的办法决定你的薪水——缸里有三只球写着10万美元,另外一只球写着2.5万美元?为了避免给出投机的答案,我们可以参考现实生活中面临相似选择的人们的做法。这样,我们就可以观察他们的选择,而非仅靠猜测。
现实世界中,存在不少类似的情况:人们选择工作时会考虑薪水,也会考虑其他条件;人们决定该购买多少保险;人们决定该将退休金拿来购买收益相对稳定的债券还是投入股市。观察人们在不同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可以预测他们愿意承担的风险——继而可以预测他们在面纱后做出的选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验比我上述所说要复杂得多——尤其你面对的是政策研究,而不是纯粹的哲学分析。比较两种税收方案的好处时,首先你要预计每种税收方案的最优、次优及次次优诱因将如何影响收入分配;接下来才能进一步问该选择哪一种。这个方向上的研究很有诺贝尔奖获奖潜质。
尽管“面纱标准”有许多优点,它在面对一些关键道德问题时依旧显得捉襟见肘,因为我们不知道面纱后的人究竟是谁。最常见的答案告诉我们:是“每一个人”。但有时候,“每一个人”比它听起来更为令人不解。人们应该在屠杀海豹后将它们的皮制成衣服吗?我得知我将以人类的生命诞生在地球上时,会给出一种答案;得知我将以海豹的生命诞生在地球上时,会给出另一种答案。堕胎行为合法吗?我在面纱后做出选择时,依据的标准很可能是我会不会以“流产婴儿”的身份降生在世界。但面纱后面究竟是否可以出现“流产婴儿”这个身份,其实是在讨论我们是否视它们为人类。而这又似乎将我们带回了尝试解决的问题的起点。
我相信,对符合某些特性的标准与面纱的讨论,将在极大程度上协助我们厘清一些思路,揭示出隐藏的矛盾。但我十分怀疑,对规范性标准的选择最终是个品味问题。而这个事实又会引发另一个有趣的悖论。
请允许我使用一个非常极端以致有些轻佻的案例来阐释其中的悖论。假如我们一致同意使用规范性标准制定政策,目标是让世界上最不幸的那个人尽量幸福起来。经过大量调研,我们终于找到了那个不幸的人,于是问他,我们究竟能做些什么让他开心起来呢。他的回答是,他情愿生活在一个规范性标准不适用于为最不幸的人找到快乐的世界里。
如果他这么认为,就不可能继续使用规范性标准。后者唯一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就是,放弃它。
再举一个例子,假如我们一致同意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大化,结果却发现令我们幸福的方式是一致同意不要将人类幸福总量最大化。再一次,我们的结论与目标产生了矛盾。
许多情况下,我们可以用算术证明几乎所有规范性标准必定会陷入某种悖论 [3] 。但如果我们可以舍弃悖论,规范性标准就会立刻将选择缩小到可控的范围,比问题刚被哲学化时简化得多。
这种悖论十分令人玩味。它揭露出,个人品味竟然在道德行为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纯粹的理论却在讨论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实际上,这是因为道德行为本来就是一种个人品味,而纯粹的理论只能帮助我们揭开悖论,排除一系列无法在实际中运用的规范性标准。
如果你在经济学家中进行一项调查,或许会发现还有一种我没有提及的规范性标准。这种标准常以经济效率或者收益成本分析的面目示人。我认为值得用下一章来好好讨论。
[1] 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亦称作伦理学。——译者注
[2] 压力集团指致力于对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政策方向的社会组织或非组织的利益群体。——译者注
[3] 在我的论文《规范性标准方法论》( On the Methodology of Normative Economics )[《公共经济学杂志》(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07)]中,可以找到相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