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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作者:美-史蒂文·兰兹伯格 当前章节:763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1:05

对打击毒品该如何站队:

为什么《大西洋月刊》弄错了

理查德·丹尼斯(Richard J. Dennis)是美国毒品政策基金会(Drug Policy Foundation)的前首席顾问,他还是位相当成功的商人,曾经有报道提及,10年间,他从一笔1 600美元的投资中获得了2亿美元回报。此外,丹尼斯还曾是芝加哥白袜队的所有人之一、数个基金会董事局的成员,以及一篇关于成本收益分析文章的作者——但内容简直错得离谱。

我是从维基百科和《大西洋月刊》( Atlantic Monthly )上获得以上信息的。后者曾因判断错误,刊发了一篇由丹尼斯署名、题为《毒品合法化中的经济学》( The Economic of Legalizing Drugs )的文章。杂志特别在“合作作者”信息中介绍了他的工作以及利益关联,但他对经济学的无知还是一览无余地呈现在整篇文章里。

丹尼斯先生总结,毒品合法化的好处远大于所要付出的成本。关于这个结论,我没有任何异议。然而,他将成本当作收益、收益当作成本进行的计算,忽略了双方间一系列重要的权衡因素,还多次出现了重复计算。

他的文章在分析中犯的错误实在具有警示意义,十分值得我们引以为诫。我们总能从他人的错误中有所收获,因此集中犯下如此多错误的一篇文章简直成了一笔“财富”。后来,我也读过不少在成本收益分析中出错的文章,但没有任何一篇像这篇一样犯下如此“面面俱到”的错误。在掌握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时,还有什么比分析一个反面案例更好的方法呢?

原则1:税收收入并非净收入,减少税收收入并非净成本

丹尼斯先生预计,如果毒品得以合法化并且对它征税,政府每年至少可以获利125亿美元。他将这笔收入视作合法化所得的收益,但税收收入仅是将一个口袋里的钱放到另一个口袋里。就整个社会而言——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的观点——它既不是收益,也不是损失,因此根本没有计算的必要。不管毒品是否合法化,权衡两种方案的得失时既不该加上这笔钱,也不该减去这笔钱。

如果税收收入是净收入,政府就应该对所有经济活动按最高标准收税。重新分配这笔收入后,再收税,以创造更多财富。任何纳税人都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收税的人获得的钱,正是纳税人支付的钱。

如果政府要求每个住址号码为偶数的居民,均向住址号码为奇数的居民支付1美元,没有人会反对整个社会的资源得到了净增长;如果政府对1.5亿家住址号码为偶数的居民各征收1美元,再将它们重新分配给住址号码为奇数的居民,政府收益将增加1.5亿美元,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净收益为零。

当然,以上假设基于政府重新分配了收益,不管通过直接(比如社会保险)还是间接(比如建造邮局或者维护国家公园)的方式。如果政府将收来的1.5亿美元用到一些烂尾项目上而不是重新分配它,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减少,但财富的减少应该归咎于项目的失败,而非资助它的税收。因此,税收收入本身既不是净收入,也不是净成本。

丹尼斯先生的分析中,将许多重点都放在如果毒品合法化就可以征税。但如果目的是增加税收,根本不需要通过毒品合法化,还有许多其他经济活动可以征税。如果毒品合法化能为社会带来好处,一定体现在其他方面。

原则2:成本就是成本,不管支付它的人是谁

在这一点上,丹尼斯先生计入了这笔根本不存在的125亿美元。此外,他还加上了政府可以节省的其他开销,比如起诉、关押违反毒品法的囚犯的成本,总共为280亿美元。在粗暴夸大税收收入将带来的好处后(正确来说是0美元,而非125亿美元),现在他又突然转向,简单粗暴地低估了法律执行的成本。

丹尼斯先生口中的280亿美元是政府的直接支出,但他忘记了考虑关押囚犯时,有些成本是由犯人自身承担的:成百上千人被剥夺了工作的机会、照看家人的机会,以及在海滩散步的机会。毒品合法化将为他们夺回这些机会,它们产生的收益至少与丹尼斯先生认为的执法部门节省的成本相当。

好吧,上述好处或者其中一部分好处落到了一些讨厌鬼的身上,我们可能以为他们根本不配。但无论如何,好处就是好处,有多少就该计算多少。成本收益分析才不管背后的伦理道德,它只是将一种行为产生的所有好处相加,再减去它的坏处。如果一位毒贩坐牢时感到不开心,或者没有成就感,他的损失与狱警领取工资及建造监狱产生的成本没有差异。降低成本是毒品合法化产生的合理收益。

我们该如何将囚犯失去的自由货币化?原则上,这个数字应该由犯人的支付意愿决定:为了免遭牢狱之灾,他愿意付多少钱。在实践中,我们可以计算如果罪犯不坐牢可以赚到多少钱。(或许有些不恰当,但已经是最好的方式。)那笔收入——指所有毒品犯的收入,一定高达几十亿美元。此外,我们还应该在成本中加上吸毒者为避免侦查、起诉和定罪做出的努力,而丹尼斯先生同样忽略了这一点。

原则3:好处就是好处,不管受益者是谁

丹尼斯先生认为,吸食毒品会导致犯罪,尤其是每年损失高达60亿美元的盗窃案中,应该记上他们的“贡献”。于是,他将这60亿美元视作禁止毒品的成本。然而,这笔失窃的财富并没有凭空消失。将一台电视机从一个房间搬到另一个房间,电视机本身还与原来一样,它继续为观众提供娱乐,即使后来享受它的人是小偷或者盗窃犯。

盗窃的确有它需要承担的社会成本。其中之一,是小偷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否则这些成本可以用在其他更有价值的活动上。(如果我花一个下午谋划怎么偷你的自行车,结果是那辆车去了另一个人那里;如果我花同样一个下午造一辆自行车,结果是我们多了一辆自行车。)但这类成本可能比被偷物品本身的价值小得多。

连美国最蠢的小偷都知道,如果他每次花价值100美元的精力行窃,他所偷物品的价值一定要超过100美元。如果他付出的成本低于100美元,其他更蠢的小偷就会发觉偷窃有利可图,于是也成了小偷。假以时日,他就不是美国最蠢的小偷了。如果他付出的成本高于100美元,那他很快就会收手。

但是,这只是最蠢的小偷的故事。还有许多比较聪明的小偷,他们付出的成本肯定不足100美元,而所偷物品的价值肯定超过100美元。因此,物品本身的价值总是高过盗窃行为付出的成本。

另一方面,我们还没有计算盗窃产生的其他社会成本。它们包括受害者为保护自己购买报警器、雇用警察和保镖,以及避免前往高危社区。如果将这些全部计算进去,犯罪的社会成本可能低于也可能高于被偷物品本身。因此,丹尼斯先生估算的60亿美元可能低估也可能高估了毒品合法化在降低犯罪率上的好处。如果让我猜,实际上往往是高估。然而无论如何,60亿美元这个数字完全与它的正确计算方式无关。

现在,让我们总结一下,丹尼斯先生将以下每年的收益作为毒品合法化带来的好处:125亿美元税收收入(高估的125亿美元),节省280亿美元执法成本(数字过于笼统,而且绝对是低估,因为他没有计算犯人自己可以创造的价值),挽回60亿美元盗窃损失(完全出于随机的预计,因为只考虑了被偷物品的价值,没有计算偷窃的实际成本)。此外,他还加上了打击哥伦比亚毒贩节省的37.5亿美元开支,得出每年的总收益为502.5亿美元。

计算完收益,丹尼斯先生将他的分析能力运用到了计算成本上。刚一开始,他就违背了最重要的原则。

原则4:自愿消费是一件好事

丹尼斯先生认为,毒品合法化后,毒品价格将下跌,用量将上升。他将这视为合法化的成本。然而由于价格下跌导致消费者增加消费是收益,不是成本。

当然,人总该知道怎么做才是对自己好。也许有人会争辩,将这种观点使用在吸毒上并不十分正确。然而,这是所有围绕成本收益分析合理化理论机制的核心观点。我们要么接受这种观点,要么采用其他方式而不是成本收益分析来评估政策。

由于丹尼斯先生采用了成本收益分析,就让我们接受这种观点,用它估算合法化的好处。

你很饿的时候愿意付15美元买一个比萨,但用10美元市场价就能买到它,经济学家认为,你赚到了价值5美元的消费者剩余。不管你买什么,总能赚到一些消费者剩余。你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额往往超过实际支付的价格。一直以来,在充满竞争的经济体中,市场产生的所有收益都用消费者剩余的形式体现。在所有成本收益分析中,消费者剩余都是收益的主要来源。

当比萨的价格从10美元降到8美元,你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这其中存在两个原因:其一,你每买一张比萨,都额外赚到2美元消费者剩余,仅仅因为比萨的价格更便宜了;其二,你可能会买更多比萨,从而就有机会赚到更多剩余。(有些人可能破天荒第一次买了比萨吃,他们就创造了从无到有的消费者盈余。)

上述第一个原因——价格便宜的好处——并不是真正的社会收益。付8美元而不是10美元就能买到比萨对消费者是好事,但对卖比萨的人而言可能就不是那么回事。消费者从低价中获得的好处都会被生产者蒙受的损失抵消。降低价格本身并不会影响成本收益中的平衡,因为我们必须同时考虑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

然而,第二个产生消费者剩余的原因——人们比从前买了更多比萨——是一种真正的社会收益,它必须被纳入收益计算中。如果政府的政策变化导致比萨便宜了2美元,最关键的任务就是分析比萨消费量的增长是否会增加消费者剩余。

毒品也是同一回事。出于讨论需要,我们暂且使用丹尼斯先生文章中的数字:在他撰写文章时,有3 000万名可卡因使用者,每年总计消费1 000亿美元;毒品合法化可能增加750万名吸毒者,他们将使毒品价格下跌到现在的八分之一。稍作计算就能发现,新增吸毒者每年将以新价格消费30亿美元毒品。 [1] 此外,还很容易推算出毒品的总价值——新增吸毒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大约为100亿美元。 [2]

因此,毒品合法化将每年从新增吸毒者那里获得70亿美元净收益。这个数字甚至不包括现有吸毒者可能增加的消费量。

然而,丹尼斯先生并没有用他给出的数字得出70亿美元,而是将新增毒品的使用量计算成250亿美元成本。为什么是250亿美元?他是从新增吸毒者付出的个人健康成本与收入损失中得出的。(就算到了最后关头,这依旧是个令人欣喜的发现,丹尼斯先生终于决定要开始关心个人收入损失了。先前他似乎对向个人收入征税毫不介意。)

无论如何,消费者盈余增加的70亿美元已经是健康与收入的净损失。损失已经反映在人们购买毒品愿意支付的金钱上。所以,我们之前已经计算过一次了。但丹尼斯先生想让我们将这些个人消费计算在其他门类,这又违反了另一条原则。

原则5:不要重复计算

《毒品合法化中的经济学》是有史以来最糟糕的成本收益分析,它的作者(连同《大西洋月刊》的编辑)没有能够掌握所有原则中最根本的两条:

只有个体才重要

以及

平等对待所有个体

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必须遵守一些规则,也不是非遵守不可,但如果你不遵守,使用的就是其他方法了。

如果丹尼斯先生知道“只有个体才重要”,就不会犯下低级错误,将政府收入当作好处。政府并非个体,因此它不该出现在计算中。政府收入如果惠及个人的确是好事,但它被向个人征税抵消了。你可以将两者都纳入计算(但它们会相互抵消),或者更简单一些,干脆忽略不计。

也许与你所知的不同,经济学家其实对所谓“为国家好”“为经济好”“为GE好”无动于衷。如果GE的利润增加1亿美元,经济学家会感到开心,因为公司个人所有者的财富增加了1亿美元;如果GE关门大吉,全体个人所有者决定用心打坐追求内心平静,而它的价值如果等同于1亿美元,经济学家同样会感到开心。

美国人应该通过更加努力工作提高工业产量吗?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他们将因此感到快乐的话,那就可以。新闻播报经济增长的方式,就像人们从来不用为收益付出成本。经济增长的确会为个体带来好处,因为这将在未来增加他们的消费。而增长反应在当下的个体身上,他们就必须更加努力工作并且减少消费。值得吗?我不清楚。答案完全取决于个人偏好。“为经济好”,从不会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考虑范畴。

如果理查德·丹尼斯更关注个体,而非经济或政府这样的抽象整体,就不会在计算执法成本时只考虑政府开支。(政府开支的确是成本,但最终买单的是个体纳税人。)他也不会因此忽略个体被关在监狱付出的成本、个体为掩盖罪行付出的成本,以及个体吸毒者为避免被抓付出的成本。

由于所有个体都必须计算在内,但不同个体有不同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寻求一条规则对每个人的偏好做出评判。假设我们现在需要决定是否扩大伐木业,如果杰克属意报纸而吉尔属意林地,我们就需要一种方法来比较杰克可能的收益与吉尔可能的损失。许多伦理标准都可以发挥作用,但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的逻辑(本书其他地方,我也使用过“效率的逻辑”的说法),我们只能选择对两者都明确的方面。 [3] 这种做法将在第二条最根本原则中得到阐述:平等对待所有个体,将他们的支付愿意作为评判偏好的标准。如果杰克认为将树木拉到锯木厂价值100美元,吉尔认为让树木继续生长价值200美元,我们可以认为伐木的好处为100美元,成本为200美元。我们根本不需要知道杰克与吉尔做出决定背后的道德价值。

原则上,如果我们想对一项政策做出改变(比如从原来的禁止毒品改为容忍毒品),可以想象以下实验:让所有支持维持现状的人排成一列,挨个儿问他们:“为了制止政策改变,你愿意付多少钱?”将他们答案中的数字相加,就是改变政策需要付出的成本;再让所有支持改变政策的人排成一列,挨个儿问他们:“为了改变政策,你愿意付多少钱?”将他们答案中的数字相加,就是你将获得的好处。

我们不断强调一定要平等对待每个个体,背后自有其深意。其中之一,价格改变本身既不是好事,也不是坏事。买家得到什么,卖家就会失去什么。科技进步或者法律变化往往会导致价格变化,它们也会影响到生产成本和消费水平,但价格变化本身既不是好事,也不是坏事。

1992年,银行利率不断下调,《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特稿,指出了其中的好处:贷款者发现借钱买车、买房和购买固定设备比以前更加容易了。但是,文章也提出了一个小小的警告,对债主可能就没这么乐观。然而,文章却将此视为不幸的“副作用”。

其实,银行利率与价格是一回事。有一位贷款人,就有一位债主,每借到1美元,就有1美元被借出。利率下调带来的所有利正是所有弊的总和。贷款者和债主是平等的。

当我们着手成本收益分析时,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位涉事者:以相同标准对待买方和卖方,以相同标准对待贷款者和债主,以相同标准对待毒贩、小偷、吸毒者和警察,以相同标准对待商品经纪人、芝加哥白袜队等所有人。

如果丹尼斯先生知道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他就会将囚犯在监狱中度过的时光视为成本,将增长的毒品需求视为一种利。他就会意识到,通过税收转移收入以及通过偷窃转移物品并没有创造或者贬低价值,价值只是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转移,所有人的偏好同样重要。

也许丹尼斯先生并不完全认同我们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背后的道德或政治指向。没有经济学家会反对他的这种观点,很多(很可能是大部分)经济学家甚至会对此表示赞同——如果这真的是他所采取的立场。但这么一来,他使用的就不再是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这样,他就有理由告知他的基本立场是什么。列举一些他所认为的成本因素,再列举一些他所认为的收益因素,并不能启发读者,而读者本该有权利知道作者的道德标准是否与自己相近。任何政策分析师都应该提前告知别人他的道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以贯之的论证。

许多经济学家都将成本收益作为制定政策的标准——相当多时候都是如此。 [4] 有时,这令我们自己都感到不安。假设你面对一项政策,它会令互联网大亨增加1 000美元收入,令不断挣扎生存的单亲家庭损失900美元,成本收益标准将建议我们通过这项政策。如果将这位富翁换成组织犯罪团伙首领,答案也是一样。上述案例中,我十分确信所有经济学家都不会刻板运用成本收益标准。

然而,当经济学家需要为一项政策做出决策时,他的第一反应还是根据最根本的两条原则分析成本与收益。这种做法至少有两个理由。

首先,如果我们一以贯之地使用成本收益标准,大部分人获得的收益将会多过他们的损失。即使在某些特例中,它会以不公平的方式伤害到好人。假设我们禁止砍伐,让吉尔得到200美元好处,让杰克损失100美元。杰克会明白,将来只要他能够获得较大收益,我们就会站在他那一边。由于遵循成本效益标准,你蒙受的损失较小,我们就会反对你的立场;你获得的收益较大,我们就会支持你的立场。总之,我们的决定对你而言很可能利大于弊。

其次,经济学家十分钟爱成本收益标准是因为他们很擅长运用它。在不需要精确计算的情况下,经济学家就可以推断它得出的结果。比如,理论告诉我们,当财产权得到落实,以及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市场价格将会使你的收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会信心满满地预测,操控价格对市场运作不是好事,即使我们并没有清楚计算其中的成本与收益。

作为总结,我们推崇成本收益标准的第一个原因在于,假以时日,运用它会令所有人得到好处;第二个原因在于,它使用起来十分简单,换句话说,收益高就是高,成本低就是低。虽然成本收益标准与循环论证 [5] 存在细微相似之处,但它还是十分值得提倡的方法。

[1] 这些数字与本文使用的其他数字均来自丹尼斯撰写的文章。现在,它们可能已经发生了改变,但分析的正确方法不会因此改变。

[2] 这个数字可以从段落里提供的其他数字计算得出,使用到了一点经济学理论以及一些技术性假设。对技术假设感兴趣的读者,不妨参考直线法(straight-line)或者弹性固定需求曲线(constant-elasticity demand curve),这两者均可以给你启发。

[3] 有些人认为,成本收益分析必须绝对客观,必须绝对摒弃一切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几乎不可能。

[4] 成本收益标准与我在其他章节中提到的“效率的标准”是同一回事。

[5] 循环论证(circular reasoning),指证明论题论据本身的真实性要依靠论题来证明。——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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