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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作者:美-史蒂文·兰兹伯格 当前章节:570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1:05

几则中肯建议:

两党制的终结

只有危机才能带来真正的改变——无论它已经发生还是即将发生。危机出现时,人们往往采取已经准备好的方案。因此,我们最基本的使命就在于:研究现有政策的替代方案并使之保持活力,当它们在政治上的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时,发挥出它们的实际效用。

——米尔顿·弗里德曼 [1]

当我驾驶汽车经过华盛顿特区的西北部时,不禁赞叹起它的富庶。坐在身边的朋友吉姆·卡恩(Jim Kahn)感叹,不计其数的财富聚拢到此处,但华盛顿的臭名昭著之处正在于它根本不生产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我几乎不假思索就语带嘲讽地接话:“如果用道德标准衡量,绝大部分财富就如偷来的,一部分来自直接征税,另外很大一部分来自政治贡献,并以此勒索金额庞大的保护费。”

但是,吉姆的反应比我更快。他意识到,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看,我的解释远不够愤世嫉俗。现有的两党之争中,所有非法所得都应该用来购买选票。如果共和党执政,每年侵吞1 000亿美元,民主党完全可以复制它们的政策,外加每年多给共和党的核心管理层10亿美元好处。这种策略将使民主党买到下次选举的胜利,纯收益为990亿美元。不过,共和党也可以反着干,开出20亿美元好处费,接受剩下的980亿美元赃款。市场竞争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场竞标大战可以永无休止地继续下去,直到无法榨取任何利润。

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整个行业被两家利润最高的公司把持,如果没有发动价格战,很可能因为存在暗中勾结。以共和党与民主党为例,这种勾结赤裸裸地展现在所有人面前,它就是所谓的两党制。

民主党与共和党立法者经常为“达成折中方案”会面,双方在背地里进行的勾当如果发生在私营企业,很可能可以将他们的老板直接送进大牢。我们绝不允许美国联合航空(United Airlines)与美国航空(American Airlines)的主席背地里就机票价格达成折中方案,为什么要允许国会中的多数党与少数党领袖就税收政策达成折中方案呢?

亚当·斯密认为:“从事相同交易的人们很少来往,甚至不会在一起打发消遣时光。因为他们一旦凑到一起肯定是背着公众搞些勾当,或者想方设法一同抬高价格。”这正是反垄断法立法的根基,防止类似的阴谋勾结。美国联合航空主席惊慌失措地跑到美国航空主席那儿,他不能说“如果你拒绝降低从纽约到丹佛的机票价格,我决不可能降低从芝加哥到洛杉矶的机票价格”——这是违法行为。然而,我们却允许共和党领袖在会见民主党领袖时提出,“如果我支持你对城市选民做出房屋补贴的计划,你就要在我的选区支持针对农夫的农业计划”。

如果有人靠经营航空公司致富,我倾向于认为他们一定在提供高质量的空中服务中具有非凡的才能。而如果建制派成了富翁,我无法赞同这是因为他们在服务政府中具有非凡的才能。经济学家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因为不存在政治反垄断法。

我提议,所有政治上的妥协——包括候选人、官员,以及对立党派人士的所有会面——必须服从约束美国私人公司商业行为的《克莱顿法》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的相应条款。我认为,正如商业反垄断法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一样,政治反垄断法一定能为选民带来相同的利益。一旦政界的价格战打响,华盛顿特区西北部的富庶景象将不复存在,政客会被迫相互竞争,从而为选民提供运作更加有效的政府。

你订婚了,于是拒绝了其他追求者,深深沉浸在未婚夫许诺的爱你到永远的誓言中。然而当你走向婚礼的祭坛,发现根本没人等在那儿时,至少法律将以毁约的名义保护你的权利。

你在总统大选中投下一票,相信候选人言之凿凿的许诺“绝不加税”,于是抛弃了其他候选人。当你属意的候选人获胜,却签下史上金额最为庞大的加税法案时,你又能向谁求助呢?

当然,你还没被逼到穷途末路。你发誓永不与你的前任未婚夫复合,却不会发誓下次绝不将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为什么许诺本身不必受到法律约束?为什么被骗的选民不能向背叛他们的候选人提起集体诉讼呢?

重视信用的候选人也许十分乐意提供法律保障,如同贷款买房的人愿意接受法律约束,确保他们会准时偿还贷款。如果法庭一开始就拒绝监督承诺履行,你很可能根本就借不到钱。

中央银行,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如果能够履行承诺,表现一定会更出色。理论与证据表明,预期的通货膨胀局面一旦无法形成,将导致生产量下滑。如果中央银行真的可以履行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承诺,一开始就可以避免过高的预期。

适用于中央银行与购房者的,同样适用于政客。候选人无法履行不加税的承诺,就无法获得任何选票;候选人重视不加税承诺的信用,就会获得宝贵的信任。

我已经过世的同事阿兰·斯特克曼(Alan Stockman)曾经提出,候选人应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竞选游说中,候选人面对的问题各式各样,可能很难保证每一项承诺都真实可信,但我们可以将范围缩小到候选人白纸黑字写下的承诺。

你也许认为,未来尚不明朗,候选人就对政策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不是好事。我的回应如下,任何时候,我们都不排斥再次权衡折中。言论自由、法官裁决的权力,甚至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都可能面临不确定的状况,但我们愿意接受那种可能性,以交换对某些自由的保障。政客必须许下真实可信的承诺才能使公众在辩论中明白,他们会为争取哪些关键承诺而牺牲一部分灵活性。

政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如同宪法临时修正案,仅在他的执政期内有效,且只对他本人有效。比如,总统承诺将对任何加税法案投下反对票,他的决定还是可能被推翻。这么一来,限制主要针对的是政策决策,远低于美国宪法的约束力,而后者仅约束公众普遍认可的权力。

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讨论。如果这位总统经常在加税法案上出尔反尔怎么办?我们是否置他的再三否决于不顾,将新的加税法案都视为会遭到自动否决呢?还是允许他打破承诺,但随后对他提起集体诉讼或者启动弹劾程序呢?我们是否需要制定免责条款,官员犯什么错可以避免被追究责任或者被迫引咎辞职?

无论在哪个方面,我都支持前同事斯特克曼的建议。宪法第一条第十款保障了公民在强制执行合约中的个人权力,为什么政客要被剥夺这种最基本的自由呢——虽然身为政客,但他同样是美国公民。

以下噩梦不断在美国重演:犯罪嫌疑人在等待审判的保释期内犯下了更为恶劣的罪行。当初签署保释令的法官总是饱受媒体抨击,有时还反应在投票倾向中。谴责司法系统太过宽宏大量的政客不停呼吁应该收紧保释条件。

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我们是否认为公众安全与被告人的权利之间存在交易空间。承担他保释风险的同时,我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格?通常而言,在我们所处的系统,交易的难度恰当地处于司法领域可权衡的范畴之内。

其二,一旦达成司法共识,法官就要对此负责并承担后果。我们可以成立肃贪机构,但法官掌握的被告人性格行为信息一定多过肃贪人员。因此,后者永远无法知道法官是否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对信息进行了通盘考虑。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无法监督决策者,至少可以努力创造诱因。方法之一,是让法官用个人信用为犯罪嫌疑人再度作案的风险进行担保。

个人信用至少提供了这部分的有效诱因:法官不可能同意保释他认为最危险的被告。不幸的是,他们很可能不愿保释任何被告。因此,我在这里提出一项诱因抵消措施,法官每签发一张保释令都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奖励。

不管是否乐意签发保释令,法官今后都将依据奖励机制做出判断。至于奖励幅度,将以司法优先级作为考虑基础,从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论我们同意法官保释1%还是99%的被告,至少认同这1%和99%的被告并非出自随机挑选。我们希望法官将全部注意力放在做出决定的潜在成本上。许多法官无法对所有案子投入同样的精力,个人信用担保提供了集中精力的一种方式。

我并非希望法官执法更严格或者更宽松,只是想让大家了解和权衡交易的天性。这种方法的第二个优点在于它能够提高透明度。围绕该发放多少现金奖励的讨论,立法者将被迫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安全与自由两大根本问题上的立场。他们必须面对选民,为自己的清晰立场辩护,而不是将他们的观点隐藏在繁复及相互冲突的立法中,而选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你也许会反对,认为我们不应该要求立法者将复杂的问题转化成简单的数字。我的回答是,他们正是如此操作的。在目前执行的法律中,我们已经在严格与宽松的标准之间选择了一些特定节点,只是无法明确说明节点的位置。为什么要将问题的复杂性当作借口,在已经做出的选择面前摆出一副忸怩作态的样子呢?

我的提议将鼓励法官更加勤奋工作,并且迫使立法者更加清晰地表明态度。 [2] 我很乐意看到它真正投入运行的效果。

你下载了一张令人不快的照片,但完全合法。6个月后,一项新的法律禁止你在硬盘中存储类似照片。于是,一位爱管闲事的检察官打算对你提起诉讼。

宪法对此完全不以为然,你做某件事时有权知道它将导致的后果。因此,宪法第一条就确保了你对此类事后诉讼拥有绝对豁免权。任何法院都会立刻驳回检察官的控告。

你购买了一项资产,不断获得分红,并以25%的税率为红利缴税。6个月后,一项新的法律将征税比例提高到35%,一位过度热心的国税局人员打算向你收税。

你来到税务法庭,争辩你在做某件事时有权知道它将导致的后果,这是你的基本权利。你购买资产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分红的税率为25%,因此只用缴这么多税。法官认为你简直一派胡言,并立刻查封了你的资产。

我很想弄清楚其中的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你购买资产时已经知道税法有时会有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你下载照片时已经知道刑法有时会有调整。这么一来,我又不清楚区别在哪儿了。

相当微妙的一处差别在于,提高税率可以增加政府收入,而提起诉讼似乎对谁都没好处。新的法律将通过惩罚遏制人们继续下载此类照片,它的好处在于不会追究之前已经违法的人。

然而,事后诉讼的确可以遏制未来的犯罪行为,而且政府很可能对此乐见其成。立法反对那些网站的人,可能很希望在法律生效前就看到网站的访问量不断下跌。

我向一位法律教授提出了上述问题,请教他是否能清楚阐释事后诉讼免责与允许加税背后的哲学原理。他告诉我,我的问题提前预设了一种不真实性:“你希望这种区别是基于法律原理的——但根本不存在类似法律原理。”他劝我早点放弃,法律上根本没有所谓的“一致性”(consistency)。

出于我对律师的一贯态度,我很快将他的说法抛到了一边。直觉告诉我,宪法中的不予追究一定有原因,但对税法应该给予弹性。不过,我建议还是回到直觉的源头进行严肃思考,并质疑它是否存在合理性。不管我们可能找到什么合理性,都可能会揭示出重要的政策内涵。如果我们一无所获,它所具有的政策内涵就有可能更为重大。

每当我在杂志上读到文章,提及司法机关代表受害者惩罚了罪犯,我的内心总是产生一丝怀疑,是否整个社会对宽容都存在一种偏见。受害者往往知道他们的损失不可挽回,而且考虑到自身利益,对亲自实施报复感到不适。如果他们知道司法惩罚不仅是单纯的报复——比如用链锁囚犯 [3] 的方式对待被囚者,并且没收他们的收入,受害者可能会感到加倍不适。

如果我的想法没错,法律就会变得更为宽松,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增加,但我们可以依靠市场调节解决这个缺陷。

假设市场上允许存在铁面无私的“惩罚公司”,并且人们可以将自己的惩罚权卖给它们,惩罚公司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合约不可撤销,因此对罪犯而言就不存在缓刑。

其中一个好处在于,惩罚公司会善用每个诱因,让罪犯最有效率地工作,而公司可以获得他们的产出。这与投资银行压榨员工没什么区别。

我不清楚构想的这种司法系统是否一定比现在的好,但从市场出发考虑问题的方法令我相信它一定有许多好处。我确信,如果要采取更加容易接受的做法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就应该允许买卖惩罚的权利。

乔纳森·斯威夫特 [4] 在他的文章《一个中肯的提议》( A Modest Proposal )中写到我们可以吃掉婴儿时,他一定认为没有人会信以为真。尽管我的提议听起来与斯威夫特的一样标新立异,我却希望人们可以认真对待它们。激烈的竞争、强制执行的合约、适当的诱因、一以贯之的执行,以及市场的力量,往往能带给我们好处。我认为应该创造适当的时机试行这些做法。

经济学原理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现有政治制度是最理想的——还差得远呢。如果最优政策提议听起来十分古怪,可能只是因为我们从未在现实中目睹过所谓最优的政策提议。

以上种种建议都存在缺陷。对此,我深以为然。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标准来判断它们的缺陷是否比现有政策的缺陷更为严重。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展开分析——而且一定能从分析中有所收获,即使这些提议最终将遭到抛弃。无论如何,除了大胆尝试,我们别无他法。

[1] 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美国当代经济学家,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76年,弗里德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在消费分析、货币供应理论及历史、稳定政策复杂性等范畴的贡献。——译者注

[2] 在我的另一本书《性越多越安全》( More Sex Is Safer Sex )中,我提出了针对陪审员的类似诱因方案。

[3] 将囚犯用铁链锁住从事体力劳动的政策。——译者注

[4] 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18世纪英国著名文学家、讽刺作家。——译者注

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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