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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作者:美-史蒂夫·兰兹伯格 当前章节:15521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58

搞定司法系统

1991年纽约城的一场骚乱中,小利莫瑞克·纳尔逊击杀了克尔·罗森鲍姆。我们知道这些是因为他在12年后亲口承认了这一事实,而当时法院却将其无罪释放了。

印第安纳州法院的陪审团曾判处理查德·亚历山大70年有期徒刑,判罚原因是一系列针对女性的性侵犯罪。三年后,随着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另外两人被证明才是该系列犯罪行为的真正罪魁祸首。面对证据,他们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但到此时,理查德·亚历山大已经为别人犯下的罪行在监狱中度过了宝贵的5年。

这一切都是因为陪审团犯的错,但没有陪审团成员会因为错误的判决受到处罚。

我们不清楚为什么陪审团会犯错。也许他们对证据进行了认真评估,却犯了诚实人的错误;抑或是因为提供给他们的证据不足以得出正确判断;也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对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总之,一切皆有可能,所有的事情都可能发生。

整体而言,如果能够让陪审员自己为他们的注意力不集中和马虎大意承担成本,而不是如现在这般让其他所有人承担后果的话,判决状况将有望得到巨大改善。为此我建议,每一个投票赞成将被告无罪释放的陪审员都必须让被告在其家中居住一个月,租金由法院出,租金额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这样,如果陪审员真的认为被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话,就可以通过让其成为自己的租客,赚取高额的回报;如果陪审员也不想让被告出现在自己生活中的话,相信其他人也会做出相同的选择。

确实,这样做对于看起来像坏人,但其实善良无辜的被告来说有些过于严厉。但不仅仅陪审团需要这样的制度,假释裁决委员会也需要实施这样的制度。并且,与陪审团不一样,在普通民众的心中,假释裁决委员会应该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独特性”。

对于陪审员来说,我们应该以一场公开公正的笔试作为测试程序。不同的案件设置不同的问题,以案件中通过技术手段和逻辑推理可确认的部分作为试题内容,比如试题可以是这样的:受害人的邻居曾说半夜听到狗叫,请判断对错。问题的答案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和认真思考得出。对于在测试中得分较高者给予现金奖励,这样至少可以让陪审员给予案件足够的重视。

经过深思熟虑,可以将陪审团分成两个六人小组,如果两个小组的判决结果一致的话就同时给予奖励,如果不一致的话就都不奖励。数十年前有一部热播剧叫《新婚者游戏》,如果我们可以从中学到什么的话,我认为就是“参赛双方越希望与对方答案一致,双方越倾向于回答出正确答案”。

或者,我们可以通过向陪审团讲述案例的方式传达信息,比如利莫瑞克·纳尔逊或者理查德·亚历山大的案子,提醒他们认真对待。同时,对于判决出错的陪审员处以巨额罚款,作为平衡,对于后来证明判决正确的陪审员给予巨额奖励。

如此这般,在法庭中打瞌睡的陪审员人数将会大为减少;忽视那些稍做推敲就可以识破证据真伪的情况也会减少;在陪审团休息室被自己吓倒的陪审员人数也会减少。同时,这样做还有一个附带好处:如果大家都觉得陪审团过于宽容了,我们可以通过增加错误释放的惩罚,或者加大正确处罚的奖励来使陪审员变得严厉些;如果大家觉得陪审团过于严厉了,我们可以通过实施相反的措施来达到目的。通过简单的调整就可以实现改变工作现状的目标,是良好激励体系建立的标志之一。

不幸的是,类似于纳尔逊和亚历山大的案子还是“太少”了,不足以影响目前的陪审团激励制度。但可以确定,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进入审讯阶段,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确定,比如被告人详尽的认罪供述,或者确实可靠的不在场证据。因此,我们可以设计一场模拟审讯来测试陪审员判决的正确性,具体做法是:不告知陪审员被告已认罪或已证明其无罪的情况下,让陪审员进行审讯判断,如果陪审员判决正确,就会得到奖励,如果陪审员判决错误,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判决结果当然也是无效的。没有陪审员知道自己是在模拟审讯还是在真实审讯,因此,他们都有足够的动力去保证判决的正确性。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的确,这样做的成本确实高。为了保证陪审员始终保持谨慎认真,每四场真实审讯就需要穿插一场模拟审讯,这会使维持司法体系运行的成本提高25%。但作为回报,我们不仅可以激励陪审员更加认真对待案件,而且可能吸引到更加优秀的陪审员。在备受关注的大案中,原被告双方花费数百万美元以赢得陪审团对己方的支持已经司空见惯。从这个角度考虑,再花费数百万美元或更多点钱,让陪审员们更加认真仔细地考虑证据的有效性也是值得的。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模拟审讯是否是值得我们为之付出的成本,都不影响我们时不时地用利莫瑞克·纳尔逊的案子提醒陪审员提高警惕。所有的美国人都是以自己的工作表现来决定是应该受到物质奖励,还是应该受到惩罚,无论你是流水线工人,还是出租车司机,还是医生、律师,或是经济学家,都一样,唯独陪审员例外。如果你认为这种例外合情合理的话,就只能认为保证判案正确的陪审员是美国最不重要的工作。

我是认真的吗?当然是认真的。这里提出的很多建议即便看上去不可思议,比起其他的很多建议也可能更具有操作性,很多想法可能看上去“离经叛道”,但它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值得所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当我认真地提出,要求判决被告无罪释放的陪审员必须将被告带回家,作为自己的房客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说,“看,陪审员不会因为自己的错误判决受任何损失,受损失的是普通大众,我们应该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

对勤奋认真但犯了诚实错误的陪审员进行惩罚公平吗?当然不公平。不仅处罚勤奋的陪审员不公平,处罚勤奋但粮食绝产的农民也不公平,同样,处罚勤奋但写出的书没人看的作家,处罚勤奋但误读市场制作过多百吉饼的面包师都不公平。在理想的世界里,我们可以奖励勤奋,但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里,勤奋的过程难以观测,所以我们只能奖励结果,谁能给我们想要的结果,我们就奖励谁。

不公平是良好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你花费多年学习如何打理一家餐馆,小心翼翼地供着你的投资人,丝毫不敢怠慢你的餐馆内饰师以及厨房工作人员,敏锐地关注着市场行情,填补市场空缺,即便这一切你都做到极致,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经营成功。你依然可能因为一只流浪鼠窜进厨房,又正好被卫生局检查人员发现而关门;依然可能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恐怖袭击而损失惨重;依然可能因为社会上突然流行回家做饭而生意惨淡。这公平吗?不公平。如果某一激励体系可以刺激企业家们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餐馆办好,可以在平均水平上培育出更多的优秀餐馆,这样的激励体系就是好体系,即便这样的体系中含有不公平的部分,我们也应该接受。

如果要讨论公平的话,有什么比蒙冤入狱更不公平?有什么比让罪犯逍遥法外更不公平?如果可以通过对陪审员的“一小点”不公平换回世间更大的公平,这笔“生意”我觉得是值得的。

另外,这样的激励体系并不是要“虐待”陪审员。每天都有公司破产清算,但对利润的追求还是会吸引大量企业家进入。同样道理,即便有陪审员因为判决失误受到处罚,也会有大量的志愿者加入陪审员的队伍,只要他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就会得到合理报酬。事实上,吸引志愿陪审员还有其他优点:不仅志愿陪审员积极认真、能力更强,而且,把这一做法引入司法体系也是符合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的。 [1]

改善司法体系的另一做法是停止像对待小孩一样对待陪审员。目前,禁止陪审员阅读报纸,禁止陪审员与家人或朋友讨论审议草案。但在广为人知的“世纪审判”期间,很多思想深邃、见解独到的观点就会产生,这样的案子一般每隔两三年或稍长的时间就会出现一次。为什么不能让陪审员们了解这些关于司法案件的真知灼见?难道仅仅因为这些见解没有出自审判室,而是出自社论编辑之手,或出自茶余饭后?

当然,官方一般会有一套标准说辞,这是为了防止陪审员被不良信息误导。这样做真的有效吗?如果我们相信陪审员们可以在法庭上区分正确信息和不良信息,为什么不能相信他们在社论专刊上也能区分正确信息和不良信息呢?

当前防止陪审员被“不相关”信息干扰的体系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这些“不相关”信息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告过去的信仰等。一个能够与DNA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激烈交锋的陪审员,一定能够客观评价被告过去信仰对其行为的影响。

排除“无效”证据的权利归法官所有,决定“有效”证据“有效性”的权利归陪审员所有。换句话说,我们相信陪审员可以精确地决定某一证据的有效性是30%、70%,还是90%,却不相信他们可以确定同一证据的有效性是否是0。我无法想象这样的政策是如何设定陪审员的能力的。

既假定陪审员有能力决定证据应该分配的权重,又假定陪审员没有能力决定证据应该分配的权重。无语!如果假定陪审员有能力决定证据应该分配的权重,就应该在所有的方面都体现出来,陪审员可以决定证据是否相关;如果假定陪审员没有这个能力,就需要重新思考将陪审员制度放在第一位的整体思路是否合适。

所有人都清楚信息很重要,但在审判室就例外了。如果你要买一套房子,恰巧听到有传言说房子建在流沙上,即便你不相信也一定会主动走过去,认真地听一听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不是说传言都是真的,也不是说你就一定会相信传言放弃这笔交易,但至少你会暂停交易,想想传言起源于哪里,根据你了解的其他信息再仔细权衡下。多数情况下,我们这样做的原因都是为了帮助自己更好地做决策。

传闻也不总是可信,有的传闻不着边际、信口胡来,这时候堵上耳朵大喊“放过我吧”可能会舒服些。但多数情况下,多听听别人说的,至少听一小会儿,往往会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

但一旦你成为陪审员,就会被要求“与世隔绝”,听不到任何的“传言”,这些传言被标上“据说”的标签,隔绝于法庭之外。如果,即便有这么多的预防措施也没能阻止你“恰巧”听到一些传言,法官也会指示你忽略这些传言。如果你认真负责,对传言追根溯源,评估其可信度,法官就会以藐视法庭罪谴责你。

一个好的决策对于买房和审判不是同样重要吗?为什么买房时凭本能就能成为好买家的策略,却不能适用于法庭审判?

历史上支持言论自由的主要论据是,将人们置于充分的信息环境中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决策。在大选期间,新闻中充斥着谣言、八卦、传闻等与候选人不相关的信息。将所有的因素都考虑进来后会发现似乎存在某种共识,这样做比授权法官对新闻进行审查更有利于民众。假设选举之前,有人爆料主要候选人曾因酒驾遭到警察逮捕,这条信息如果放在法庭审判时就会被“和谐”掉,如果是在政治选举时就会被扒出来,允许政党代言人和记者就此发表任何观点,哪怕这些观点是完全相反的,最后由选民来决定哪些信息是似是而非的,哪些信息是切题的。为什么不让陪审员也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不是说被选为陪审员后就会变得无知,而是说之所以选择他们成为陪审员,就是因为他们的无知。法庭的工作人员会尽力搜寻“无偏见”的陪审员,但是对无偏见的追求就是把有根据的推理也当作偏见吗?选举时,没人告诉我们去投票站前不能看新闻报道,以使自己保持无偏见。一方面认为选民得到的信息越多越好,一方面又认为陪审员越“无知”越好,难道这样不矛盾吗? [2]

1986年,马萨诸塞州的检察官连续揭发了一起“性丑闻”案。这起案件的被告是杰拉尔德、谢丽尔和瓦尔利特·艾马尔特,他们都是一家走读学校的合伙人。检察官们强迫数名惊吓过度的学龄儿童指责被告对他们粗暴的不正当性行为。下面一段话出自一名作家的总结记录:

孩子们时刻准备着承认和练习他们的证词,许多内容令人吃惊。一个男孩说他曾当着所有同学和老师的面被绑在一棵树上,还说谢丽尔曾杀死一条狗并将它埋到沙箱里,一个机器人威胁要杀死他,如果他泄露这些事的话。另一个男孩说瓦尔利特曾杀死一只青蛙并强迫他吃掉(在最初的采访中,该小男孩曾说那只青蛙会像鸭子一样嘎嘎叫)。一个女孩说她的手腕遭到“暴砍”并流血,并说有一个类似星球大战中R2-D2型机器人曾将她抡成圆圈扔出去,并咬了她的胳膊一口。 [3]

在检察官们的“循循善诱”下,证词记录上显示孩子们每天都被带到一个“神秘的充满魔力的”房间。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孩子能够准确告诉警察那个房间到底在哪里,警察们经过奋力搜索也没能找到。这间房子位于几楼,甚至是否在学校内部,孩子们都不能达成一致。

陪审员们在对检察官获取证据的方法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定艾马尔特等三人有罪。在艾马尔特等人在监狱中度过他们最宝贵的10年(30~40岁)之后,当年的陪审团成员之一终于发声:“我现在可以确定艾马尔特先生是无辜的。我相信陪审团被误导了,没有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我们采信了孩子们的证词,但没有考虑到他们的证词可能被人为误导。如果当时我能够看到报纸,了解所有情况的话,我一定不会判艾马尔特有罪。”至此,谁还敢认为将陪审员屏蔽在检察官的“策略”之外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有一道题可以测试陪审员评估证据的能力,题目是这样的:假设你刚刚进行了艾滋病筛查测试,坏消息是依据测试报告你被感染了,好消息是测试报告有5%的概率是错误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你有5%的可能性是健康的,这样的判断正确吗?

错。你有超过84%的可能性是健康的。原因:绝大多数人,可以说超过99%的人都是健康的,因此你也十分可能是健康的。另外,虽然测试报告仅有5%的概率是错的,但只要这5%发生了,你就100%是健康的。 [4]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关键是怎样评价证据。那个测试报告(假的)是你被感染的证据,但绝大多数人都是健康的事实也是你健康的证据。证据的两方面都是相关的,忽略任何一面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

如果上述论证不能令你信服,举个更明显的例子:假设你天生异骨,具有一种非常独特、罕见的基因,使你对任何病毒都绝对免疫,这样一来,无论收到一份怎样可怕、令人绝望的测试报告,你都不会在意,你都可以尽情地嘲笑报告的荒谬。测试报告改变不了你对病毒绝对免疫的前置信息。同样道理,也不应该有测试报告能够完全改变任何的前置信息,包括绝大多数人都是健康的这样一个简单事实。

行文至此,论述的关键也就呼之欲出了:前置信息、背景资料很重要。我们不能脱离背景知识去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将陪审员排除在案件的背景资料,比如那些前置信息之外,将使得他们的工作更加难以有效地完成!

坦布里奇韦尔斯镇,距离伦敦30英里,在18世纪时曾是英国的旅游胜地。如画的自然风光,淳朴的乡土人情,汇聚世界各地的优秀文化,社会呈现的欣欣向荣的景象,深深地吸引了来自全世界的游客。在这里,你可以看到咖啡屋、书店、旅馆,也可以看到台球室、舞会、音乐会,还可以看到音乐家、杂耍和吞火表演者以及哲学家,总之,其他地方有的这里都有。在这繁华的城镇里,有一位资深的长老会牧师安静地生活着,他就是托马斯·贝叶斯。贝叶斯热情好客,尤其喜欢接待外国游客。一次,当贝叶斯努力向一群杰出的东印度人描述英国的冬天多么寒冷时,发现他的这群杰出的访客根本没见过也没听说过“冰”的存在。于是,贝叶斯从冰库中取来一块冰,并告诉他们,冰其实就是冻结之后的水,没什么稀奇的,并把冰放到火上进行融化加以演示。但这群访客就是不信,他们坚信自己被戏弄了,最终,这群小伙伴带着浓浓的羞辱感回印度群岛去了。

在享受着各式各样的访客给他带来的快乐之余,贝叶斯不仅专注于神的仁慈、魔鬼的邪恶等宗教领域问题的思考,而且专注于数学方面的研究,尤其擅长概率的计算,并发现了计算概率的正确方法。他最伟大的发现是一个计算公式,现在被称为贝叶斯法则(Bayes’s Law),是所有大学统计课程的核心内容。这种计算方法不仅考虑前置信息的影响,而且考虑最新信息的影响。在上述艾滋病测试的例子中,计算出你有84%的可能性保持健康的方法就来自“贝叶斯法则”。

贝叶斯法则的核心内容是:所有可能相关的事件之间都具有相关性。有前科的被告更趋向于犯同样的罪行吗?是的,这就是相关性;有前科的被告可能犯与之前所犯完全不同的罪行吗?答案也可以是“是”,只要有统计数据显示具有某一犯罪动机的嫌犯也非常可能具有其他类型的犯罪动机,这也是相关性的表现形式。被告的兄弟是罪犯与被告也可能犯罪有关系吗?有,只要有统计数据显示犯罪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传播属性。

被告的外貌与犯罪行为也具有相关性。陪审员们本能地知道这一点,所以,被告的辩护律师都会要求“客户”穿上定制的高档西服,去掉脸上的文身、鼻子上的穿孔,以博得陪审员的好感。这确实是一种欺骗,但也不完全是。毕竟,不是每一个人生来都有一副“善男信女”的外表,有人长相在平均颜值之上,就有人长相在平均颜值之下。所以,被告们穿上让他们看上去更舒服的西服,以增加陪审员的印象分也是合情合理的,就像在额头文上“KKK”会降低他们的印象分一样。

通过让辩护律师和检察官轮流“妆扮”被告,让陪审员看到被告的更多面,也许更有利于陪审员全面地认识被告。不仅让我们看看被告穿着细条纹西装的样子,也让我们看看他们光着膀子的时候是什么样子,以及身穿肮脏迷彩裤,脚蹬掉色马丁靴,系着红鞋带,身披子弹夹,全副武装时是什么样子。

贝叶斯法则告诉我们,外表与犯罪具有相关性。同样道理,与被告相关的其他信息与犯罪也具有相关性,比如,被告对辩护律师的选择。如果你被指控一项犯罪,请的律师是有“20世纪最伟大律师”之称的艾伦·德肖维茨——曾为辛普森案和泛美航空爆炸案等大案成功完成无罪辩护的律师,按照贝叶斯法则的结论,我们应该对你刮目相看。

当有人试图让你确信某事是真实的时候,常识告诉我们应该思考一下“这事是谁说的”,贝叶斯法则证明这种常识是正确的。假设一个像艾伦·德肖维茨一样巧舌如簧的人向你推销一部二手车,并信誓旦旦地说自己每1000英里更换一次机油,对于这样的保证最好保持谨慎态度。同理,一个那样的律师对你说他的客户是无辜的,你最好也不要轻易相信。如果你不了解德肖维茨先生的“英雄事迹”,不知道他曾为哪些人做过辩护律师的话,检察官们可以在证据当中加入一条长长的客户名单为陪审员们提供参考。

这种信息公开应该是双向的:就像有的律师长期以来名誉很好,对证据严谨认真,只接受自己认为真的无罪的辩护代理,这样的信息也应该让陪审团知道。这将有利于被告洗清罪名,而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不仅被告的详细过往应该呈报给法庭,辩护律师的详细过往也应该呈报给法庭,最终,检察官的详细过往也应该呈报给法庭。考虑到具有较高道德标准的辩护律师一般不会误导陪审员的事实,将相关背景资料都提供给陪审员,让他们有机会了解清楚这次审判自己被误导的概率有多大,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我们都不希望自己犯这样的错误:拒绝好观点,仅仅因为它出自声誉不太好的人之口。关于这一点,亚伯拉罕·林肯与我持有相同观点:

经过一系列严密推理,欧几里得证明: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180度,相当于两个直角之和。欧几里得已经向我们展示了推理过程,并已深入人心。假设现在让你推翻这一定理,并证明他的错误,你能通过论证欧几里得是一个骗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吗?

当然不能。另外,假如欧几里得是个“知名”的骗子,大家对他的观点肯定更加谨慎小心,因为他欺骗我们的可能性更大。更进一步,如果欧几里得骗子的名气大到一定程度,人们可能一开始就忽略他的观点,因为从谷壳中挑出麦子是件困难的事,人们可能没有兴趣去辨别欧几里得的观点正确与否!

将某些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合理理由只有两个。首先,为了避免警察以寻找证据为借口,肆意进入居民家中,骚扰居民,法庭应当认定通过此种方法获得的证据无效,以激励警察在搜查居民家庭的时候积极申请搜查令,将警察办案对居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降至可控范围,但这一原因并不能令我完全信服。我不理解为什么要通过这种间接方式来减少警察的鲁莽行为,为什么不通过罚款或者监禁这种直接方式来让过分的警察为自己过分的行为负责?虽然不是最优选择,但这种具有排他性的做法至少可以达到保护居民的目的,即便其他的做法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所以,虽不完美,我也会接受将之作为法庭拒认某些证据的合理原因之一。

将某些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第二个原因,或者勉强可以称得上是原因的因素是:万事万物都是平等的,都是不完美的,不能为了达到某个完美的无害目标而人为增加法庭的责任。换句话说,做出任何选择可能都是无错的,但我们需要承担这个选择的所有后果,不管是你希望的那部分,还是你不希望的那部分,都应该由你来承担,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比如,一般来说,选择“火爆红”汽车的司机比选择“优雅蓝”汽车的司机,开车速度要快;所以,如果你因为超速被逮捕,汽车颜色也是相关证据之一,这就是相关性。回过头来说,如果所有法庭都认可这种相关性证据的话,人们起初买车时可能就只买优雅、平静色系的车了,这可能不是喜欢“火爆红”的朋友希望看到的结果。

同样道理,如果有统计数据显示,具有某种政治取向或宗教信仰,或在胸脯上刺有眼镜蛇文身的人,犯有打劫老太太并抢夺她们钱包罪行的可能性更大,并且,允许检察官以这些理由作为证明人们有罪的证据的话,人们一定会竭力避免上述政治取向和宗教信仰,以及类似文身图案,以防被当作抢劫犯而抓起来。在一个崇尚多元化的社会中,这是一个反对检察官破坏人们政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将检察官对被告的性别或种族攻击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因为性别和种族是不可选择的!人们在法庭上基本不会因为自己的种族问题而受到检察官的攻击,那样可能造成身为黑人的人们以自己的肤色为耻(沿着这个思路深思下去,我们可能会想到,这将导致降低黑人生育孩子意愿的结果)。对于性别来说也是一样的,男性比女性的犯罪倾向要高,但我还没见哪个变性人是因为担心被当作入室抢劫犯而错抓,才去做变性手术的。因为不能选择,所以无须担心。

但这并不是将那些确实应该回避的信息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理由。如上所述,如果允许将辩护律师曾代理过的“身家并不清白却被判无罪”的被告公之于众的话,“身家不清白”的被告将很难找到代理律师,而这,其实是极好的!

还有将某些重要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第三个理由,但我觉得,这个理由很容易就被驳倒。这个理由是:某些证据会令人难堪!这个理由成立的潜在含义是:因为这些证据不那么光彩,会令人尴尬,所以我们应该回避它。这是我们为什么不让强奸案的受害人——或自称被强奸的受害人——证明其性生活情况的原因。但在我看来,与其将这些证据完全排除在陪审员的知悉范围之外,不如允许陪审员秘密地知晓,并禁止公之于众!

毕竟,将这些令人尴尬的证据排除在陪审员知悉范围之外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所以,总归会被陌生人看到。把你的性爱视频给12个陌生人看,和给一个坐在法官席上的陌生人看,在我看来一样尴尬,尴尬程度并不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显著增加。

贝叶斯法则告诉我们,在性侵案中原告的性经历是一项重要的相关证据,尤其是当被告宣称被指控的“强奸”实际上是两相情愿的你侬我侬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30岁的“老处女”与一个刚认识的陌生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不高,而一个30岁的色情明星则不然。这一事实支持处女的可信度要比艳星的可信度高,所以,严格遵守逻辑准则的话,就应该调低艳星相对于处女的可信度。(当然,没有完全相同的条件,这个处女也可能是个臭名昭著的骗子,而这个艳星也可能以其诚实著称,这些都是相关证据,陪审员都应该充分了解。)

1997年,一个名叫奥利弗·约万诺维奇的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生在网上“偶遇”了一位来自巴纳德学院的本科生,名叫“X夫人”。这位X夫人到处宣扬自己对性虐情有独钟,于是他们“见面”了。经过一番“切磋交流”之后,X夫人把可怜的奥利弗告了,控诉奥利弗非法拘禁她,并在违背她的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让陪审团看过他们之前的聊天记录的话,X夫人一定会感到尴尬;如果让陪审团看到X夫人无论是认识奥利弗之前还是认识奥利弗之后,都特别享受这种“性虐”活动带来的快感的证据的话,X夫人或许会感到更加尴尬;更不用说,X夫人还有一段记录在案的诬告别人性侵她的历史。如果这些证据都让陪审团看到的话,X夫人一定尴尬得要死!但,X夫人是幸运的。威廉·吉姆法官对其“遭遇”感同身受,为了避免X夫人的尴尬,将这些证据都排除在了法庭之外,陪审团根本看不到这些重要信息。最终,X夫人是不尴尬了,但奥利弗·约万诺维奇被错误地送进了监狱。造成这次错判的原因是什么?不是X夫人的狡猾与虚伪,而是陪审团信息的闭塞。在监狱里待了20个月,家人花费了数十万美元的律师费之后,奥利弗的案件终于沉冤得雪,之前的错判被推翻了。

就像马萨诸塞州的艾马尔特家一样,约万诺维奇先生的生活被一纸错误的判决书毁了,如果陪审团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保持足够的理性的话,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我们无法保证陪审员时刻保持足够理性,但我们至少可以设法让他们得到足够的信息,以避免明显的错判。

所有这一切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要相信陪审团!相信他们可以做出正确的判决。如果我们选择不信任陪审团,解决办法也不是设置障碍,妨碍他们做出正确的判决,而是废除陪审团制度。

如果我们不相信现在的业余陪审员制度,可以像一些欧洲国家一样,采用职业陪审员制度。这一体系有一个额外的优点:在涉及一些复杂案件的时候,比如说医疗事故或反托拉斯法,原被告双方都需要邀请专家、证人对陪审员进行案件基础知识培训,而这些培训既费时又昂贵。采用职业陪审员制度,就不需要对这些陪审员进行再教育了,他们对这些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

为什么我们既要求陪审员处理复杂问题,又不允许他们了解,哪怕是思考一下其他问题呢?既因为我们对陪审员的能力持有的观点过于混乱,甚至是自相矛盾,又因为整个体系的建立就是为那些由律师、法官以及那些喜欢混乱的人组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服务的。比如,当审理中哪怕出现一点点干扰,律师就会提出上诉;当需要运用晦涩难懂的证据规则时,法官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法官禁止陪审员从法庭之外了解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的行为,在司法上就等同于电工联合会禁止任何人“私自”按动电灯开关一样。如果允许别人“私自”按动电灯开关的话,电工们的工作机会就会减少,同样道理,如果允许陪审员从法庭之外了解信息的话,法官的重要性就会大大降低。

经济学理论早已预测,特殊利益集团总会想方设法操纵规则,以使自己的作用不可或缺。大家都知道工会联盟会故意限定工人的人数,以使他们可以通过“额外雇工”进行寻租;律师故意将法律条文编写得异常复杂,以使只有他们可以解释。但我们似乎都忽略了法官,就是那个将证据规则变得异常晦涩难懂,以使他们的地位不可动摇的人!

你可能会说,如果没有法官来规范证据搜集程序的话,陪审员可能会“淹没”在无关信息的大海中,审判将永远没有尽头。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要求律师为超时使用法庭的时间支付现金来有效解决。只要陪审员有能力做出正确判断的假设没有改变(否则的话,如上所述,我们就应该取消这一制度),律师就没有必要用真金白银买来的时间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做一些没有必要的表演。

我们的目标是让每一个人都受到适当的激励。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对于陪审员来时,需要的是一个以判决正确与否为标准的奖惩机制;对于法官来时,需要的是打破法官对判断证据有效性的垄断权力;对于律师来说,需要的是对超时使用法庭的收费机制,以防止他们花费时间误导陪审员。

我们不要忘记“激励”是刑事司法体系的全部目标,即竭尽所能地建立对犯罪行为的激励(或者说约束)体系。

成为罪犯的人多数都是风险爱好者,否则他们更乐意成为一个安稳的洗车工,而不是一名罪犯了;赌球的球员多数情况下也是风险爱好者,否则他们就应该购买美国的国债,而不是买赌球的彩票了。由此你可能得出赌球的球员和犯罪分子是同一种人的结论,但实际上,这种推论可能是错误的。因为,风险爱好者非常享受将所有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所带来的惊险刺激感,他们不“滥情”,所以他们可能会追逐成为一名犯罪分子,也可能会选择参与赌球,但一定不会兼而有之,因为他们很“专一”。

所以,要想理解是什么吸引人们去犯罪,首先得理解是什么吸引人们去进行冒险活动,也就是说,首先得理解是什么吸引人们去赌球。

一场赌球或博彩想变得有吸引力,需要既提供非常丰厚的奖金,又要提供相对而言比较高的中奖概率。如果你负责运作一场赌球,你有1000万美元的资金作为奖金,是设立一个1000万美元的单一大奖对大家有吸引力,还是将1000万美元分成10份,设立10个奖金额为100万美元的奖项,从而将参与者获奖的概率提高10倍对大家更有吸引力?答案往往是前者!多数情况下,对于博彩者而言,一个概率虽低但可能获得更好收益的奖项,比一个概率较高但收益较低的奖项更有吸引力。这是因为,如果参与者喜欢较为稳妥地以较高的概率获得较低收益的话,他大可以去购买定期存单,而不是来进行博彩了。由上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想让一场博彩变得更有吸引力,可以将最高奖金的金额增长一倍,而不是将获奖的概率提高一倍。

更准确地说,中奖人数的翻倍只会对那些从不买彩票的人更有吸引力,而头奖的翻倍会对忍不住要买彩票的人形成致命诱惑!

赌马的真相是什么?在赛道的背后究竟会发生什么?我的博彩顾问莫里·沃尔夫可以证实,对于组织方来说,越是复杂的押注回报越高。就像三局连胜制,押中的概率很低,但一旦押中回报也高得惊人。这种赌法往往效率最高,每一美元奖金可以吸引更多的下注者来下注,因此回报也越丰厚。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提供两元赌这种小赌呢?沃尔夫说,这是因为三局连胜制的中奖人会将奖金带回家,而两元赌这种小赌的中奖者会将奖金继续投入下一个赌局。通过这一巧妙设计,就会为赌马的组织者建立一个有趣的平衡,被带走的奖金又回来了,而这正是我们要说的重点,赌徒都喜欢大奖以及长期获奖的机会。 [5]

现在让我们将上述结论应用于针对刑事犯罪的威慑活动。多数情况下,比起较大的被轻罚的可能性,犯罪分子们更“喜欢”较小的被重罚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更看重被罚的概率,而不是被罚的程度。这是因为那些更喜欢较大可能性被轻罚的人都会选择从事“类惩罚性职业”,比如建筑工人或矿工(这些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不会选择去犯罪。所以,如果想降低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的“吸引力”,我们选择把罪犯被处罚的概率翻倍,比针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程度翻倍更有效!

将犯罪分子的平均刑期延长10%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将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刑的概率提高10%可以更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像所有风险爱好者一样,犯罪分子敢于出来犯罪“博”的就是不会被抓的概率,如果忽然发现被警察逮个正着的概率大大提高,警察好像就等着抓他们的话,犯罪分子一定会收敛很多。

如果惩罚都无法有效阻止犯罪的话,那么就很难管理犯罪分子了。好在惩罚在阻止犯罪方面还是很有用的!以死刑为例,经常听到政客们不断地重复说死刑对于阻止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威慑作用,这一点令我十分惊讶!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确实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颁布一条死刑条款可以有效阻止犯罪活动,但执行死刑则完全是另外一件事。30年来,经济学期刊刊登过很多文章用于说明执行死刑可以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30年内大约8~24起谋杀案因为死刑的实际执行而被避免了。 [6]

艾萨克·埃利希教授是这方面的开创者,他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首次将复杂的统计技术应用于衡量判决和刑罚的威慑作用。最近,埃利希教授与刘志强教授一道,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二次研究,进而提出了证明他原来观点的新证据,有力地反驳了相关学者针对他观点的直言不讳的批评,他再一次证明了自己的观点:有罪判决数量增长1%,谋杀案件的发案率将下降大约1%(一个很粗略的近似);执行刑罚的数量增长1%(意味着提高刑罚的平均处罚水平),谋杀案件的发案率将下降0.5%(也是粗略的近似)。 [7] 就像理论预测的那样,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与惩罚的严厉程度相关,但与有罪判罚的发生率(即罪犯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相关!

我很感激埃利希教授的工作成果,因为我在课堂上经常将他的结论用于说明我的三个观点,这三个观点很重要,我巴不得开车把这三个观点“送到”学生家里(如果可以这样“送”的话),这三个观点是:(1)激励很重要,对于杀人犯来说也一样;(2)一些激励可能比另一些激励更重要,这一点已经被经济学理论和实证研究所证明;(3)如果想给出政策建议的话,仅了解相关数据情况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确定我们的价值导向是什么。埃利希教授已经让多数经济学专家相信死刑对于降低犯罪率是有用的,而他实际上是一个充满激情的推动“反死刑”运动的公益人士!

如果我们关注威慑作用的话,就需要面对一个基本的经济学现实:一些犯罪行为被处罚得过重,而另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也就是被轻罚了。

这个世界的监狱是有限的,每次将一个犯罪分子从街上抓回来判处长期徒刑,就需要释放一个犯罪分子。如果盗窃犯本尼占据牢房5年的话(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抢劫犯曼尼可能就没地儿待了。因为将盗窃犯绳之以法而获得荣誉的地方检察官并不会因为“迫使”其他检察官将抢劫犯无罪释放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换句话说,地方检察官并没有为自己的决策承担全部成本。他受到的激励使他让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浪费了监狱宝贵的空间,比如支票诈骗犯、内幕交易犯、非暴力型毒品交易犯等;而另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罪犯,如抢劫犯、强奸犯和杀人犯等,则可能因为监狱中“客满”而逍遥法外!

每一个大公司都面临类似的问题。比如说部门经理,就像检察官一样,尽可能地为本部门“霸占”更多的资源,却不用为此给整个公司带来的成本增加而负责。在多数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就是为每一个部门经理设立一个预算,让他们知道,今天你申请了30台传真机,明天再想申请100台电脑就没那么容易了。

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到这一解决方案并不够理想,因为部门经理依然可能虚报需求,只要最初的预算起点足够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安排比让部门经理不受限制地任意占用企业的资源要好得多。

在民营企业中有效的措施在司法审判系统中同样有效。因此,可以为每一位检察官设立一张预算单,比如,每一个月350个监狱年次,即每个月经该检察官之手的罪犯刑期长度之和不得超过350年。为了弥补这一规定过于死板的缺点,可以通过允许检察官之间“交易”监狱年次预算额度的方法来增加这一措施的灵活性,“借入”的检察官需要在未来的月份“偿还”相应数量的监狱年次。

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延长判决期限的检察官应该清楚,这样做的代价是未来需要缩短相应案件的判决期限。反对者可能会说,这样会导致案件结果之间相互影响的后果。对此我只能说,案件之间本来就已经相互影响了——因为监狱系统能够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做只是让检察官们意识到这种影响的存在而已,并让他们对此做出回应。其实,无论检察官们是否意识到,这种相互影响都已经客观存在了。

无论是检察官,还是陪审员、法官以及罪犯,都一样,都会遵循人类行为的一般规律:当人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时,他们就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唯有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法治社会!

[1] 在美国以及美国管辖的所有领土上,不允许奴役以及强迫劳役的存在,已经正式定罪的罪犯除外。

[2] 有时,某个陪审员被选中,明显的不仅是因为他对相关案件“无知”,而且是因为他对生活的这个世界“无知”。我的一个朋友曾被法庭拒绝成为一名陪审员,只因他对下面这个问题回答了“是”:你认为曾被警察逮捕过的人比没被警察逮捕过的人更容易犯罪吗?现在推测起来,代替他成为陪审员的人,也就是对上述问题回答“否”的人,一定生活在一个警察逮捕人完全随机进行的世界。

[3] 这篇记录出自作家鲍勃·谢特利,美国作家协会政治问题委员会的前主席。

[4] 为什么是84%?以10万人为例,按照假设,有1%的人感染了艾滋病,也就是1000人,测试报告的正确率是95%,也就是说有950人会得到被感染的坏消息,另外健康的99000人中也会有5%的人得到被感染的坏消息(假的),也就是4950人左右,这样,得到坏消息的总人数就是5900人(你幸运地成为其中之一),在这5900人中只有950人真的被感染,占比16%,另外4950人实际并未感染病毒,占比84%,所以,你有84%的可能性是健康的。

[5] 无意中,沃尔夫先生也向我表达了这种担心,他说,由彩票(福利彩票)资助的教育体系会不会有动机培养学生毕业后去赌博?

[6] 详见http://www.cjlf.org/deathpenalty/DPDeterrence.htm。劳伦斯·卡茨、史蒂芬·列维特和埃伦·夏斯托维奇三位教授最近联合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只有很少的犯罪行为因为死刑的执行而被避免,这一点不可忽视。但也应该看到还有几百篇其他的文章认为执行死刑可以有效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文章认为可以减少8~2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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