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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作者:美-史蒂夫·兰兹伯格 当前章节:153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58

搞定其他的事

创造力是宝贵的,应该受到奖励;相反,垄断特权是有害的,应该受到抑制。那么,专利制度应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专利制度授予发明者合法垄断的特权。

这很让人抓狂!本杰瑞品牌的冰激凌确实很好吃,它的制作者本和杰瑞因此而收到高额回报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因此而颁发给他们“酒驾许可证”就显得有些荒谬了。对好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是应该的,但给予坏的行为以“奖励形式的惩罚”就不可取了。

通常情况下,当这些原则被违反时大家都会忍不住为其荒谬而发出笑声。我所在的大学曾经通过减少排课量来作为对优秀教师的奖励,或许,减少教师的排课量并不能等同于发放酒驾许可证的社会意义,但这种现象所反映出来的讽刺意义却是惊人的相似,丝毫不落下风。

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不应该为专利体系的自相矛盾而暗自耻笑吗?发明创造有利于消费者,垄断特权不利于消费者,我们以赋予发明者17年垄断特权的方式奖励发明者。为什么是17年?据说这是主张过多的人和主张过少的人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本想两全其美,但实际上这个结果“既太多又太少”。说它太少是因为17年的垄断特权完全无法与发明者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价值相媲美,所以发明者应该得到的奖励被低估了,发明者并没有获得足够多的奖励;说它太多是因为由垄断特权赋予的任何好处都是过多的,都不应该存在于社会之中。

究竟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答案其实很明显!像奖励成功的销售员或优秀的棒球运动员一样奖励成功的发明家就可以了,依据他们的表现以现金形式奖励,而不是以垄断特权的形式。那么这笔现金应该由谁出呢?巴里·邦兹(旧金山巨人棒球队的全垒打王)的收入最终来自他的“粉丝”,“粉丝”们喜欢看他比赛,愿意出钱买票观看他的比赛,因而他有了不菲的收入。那么,谁应该出钱支付给像爱迪生这样的大发明家呢?

一个貌似很有道理的答案是:谁受益谁支付,由受益于爱迪生发明的人们支付,也就是指我们大多数民众,通过我们选出的民意代表进行支付。因此,哈佛大学的迈克尔·克雷默教授建议,如果发明家发明了一台更好的捕鼠器,就应该得到一项专利安排,政府应该立即购买这项专利并公之于众,应用于公共区域。

这一思路至少有一个成功的先例。1839年,法国人路易·达盖尔发明了一个新的摄影方法后,法国政府立即购买了这项专利并将之公开,应用于公共领域。但克雷默教授应该是建议将这一自动专利购买机制纳入制度安排的第一人。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对政府的这一购买行为进行定价安排。我们如何确定一项发明创造的价值?假如总统的弟弟“发明”了一款新型“一次性回飞棒”(保证不会飞回来),并索要10亿美元的专利费,我们应该怎么办?

克雷默教授的答案是:将每一项专利都进行拍卖。具体而言,这样安排:当拍卖结束之后,由公证人当场抛一枚质地均匀的硬币,如果硬币花面朝上,就由出价最高者购得这一项专利并由他支付相应款项;如果光面朝上,就由政府按照出价最高者出的价格支付这一笔专利购买费。如此安排,政府就不会比私人购买者(他们的出价一般都能真实反映该项发明的价值)多支付专利购买费了。

如果我们使用质地不均匀的硬币,结果可能会更有益于社会。比如说我们使用一枚有90%的可能抛出光面结果的硬币,就会有90%的专利技术被公开,应用于公共领域。这一结果虽然不如100%的专利应用于公共领域的结果理想,但比起没有一项专利被大家共享的结果要好太多。我们必须给私人竞标者一些赢得专利权的机会,否则他们就不会认真出价了。

这样的安排一直运作得很好,直到有一天,有一位“有魄力”的发明家,邀请其好友来参加他的专利的拍卖会,并疯狂地哄抬报价,这一做法彻底破坏了拍卖机制的可信性,操纵了拍卖的结果。如果抛掷的硬币光面朝上,政府就需要支付巨额资金来购买这项专利,如果抛掷的硬币是花面朝上,就由发明家自己(以朋友购买的形式)来购买这一专利,虽然很“昂贵”,但发明家除了损失拍卖会的少量手续费外不会再有其他损失。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克雷默教授建议将“高投标拍卖”改为“次次高投标拍卖”,即出价最高的竞标者赢得竞标,但只需支付第三高竞标者的出价就可以购得相应专利权。为了操纵这样的拍卖结果,“有魄力”的发明家需要安排三个托儿,而不是像之前安排一个托儿就够了。虽然这样依然无法做到完美无缺,仍然有被操纵的可能性,但还是可以勉强接受的,因为三个串通者完美配合也是很有难度的。就像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的,要想三个人同时保守一个秘密,除非另外两个人都死了。

有人可能会想到,选择第三高竞标者的出价作为最后的成交价会不会引起发明家的不满,因为这样可能降低了专利权应有的价值。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所有人都知道成交价是第三高的出价,所以人们反而可能出更高的价格来进行竞标。实际上,在“次次高投标拍卖”的过程中,第三高竞标者的出价很容易就能够达到在“高投标拍卖”过程中第一高竞标者的出价。

另外,在不考虑拍卖规则的情况下,政府根本没有必要必须与私人竞标者支付完全一致的金额来购买相关专利权。当抛掷的硬币显示为光面时(政府有权购买时),政府完全可以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这一专利,比如说1.5倍。克雷默教授说这样做其实更公平,因为专利权应用于公共领域并公之于众,比被私人公司拥有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被公之于众的专利技术可以为后来的发明家提供更多的灵感,并激励和帮助后来的发明家不断进步。

最终这笔钱从哪里来呢?当然来自税收!只要这项专利的定价是公平公正的,我们所有纳税人得到的将比我们付出的(税)要多得多。我们可以通过以更低的价格购得更好的消费品来使自身受益,而这种受益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猜想的。

具体过程如下所示:对于发明家来说,专利的价值在于允许专利所有者提高相关产品的价格,只有被提高的这部分价格才被发明家所拥有。如果一款新型捕鼠器的发明者认为这项发明值10000美元,那是因为他认为凭借这款捕鼠器,可以从我们所有需要捕鼠器的消费者身上“压榨”出10000美元(而这10000美元我们不得不出,因为我们需要那一款捕鼠器)。当我们以缴纳税款的方式筹集够10000美元,并用于购买这项专利之后,我们实际上只是支付了发明家千方百计想得到的那10000美元,但这款捕鼠器的销售价格就会因为专利权被政府购买用于公共领域而降低。作为纳税人我们是多支付了10000美元的税金,但作为消费者我们享受了产品价格降低带来的益处。所以,我们并没有失去什么!

再将下面情况考虑进来:当这款捕鼠器实现规模化生产,并进行公平定价之后,我们可以不受限制地购买这款捕鼠器,我们买得越多,享受到的价格优惠就越多,所以,消费者或者说纳税人才是这一游戏的受益者。

这一制度安排是完美的吗?当然不是!克雷默教授建议的真正缺点是:让发明专利变得利润丰厚并不会公平地激励所有领域的发明创造,这只会激励适合专利化的发明创造不断推陈出新,而不适合专利化的发明创造可能因此而受到抑制。长此以往,优秀的人才将被利润驱逐出无利可图,但对整个社会可能更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比如研究如何改善专利制度的研究领域。

即便是现在,意义重大但不适合专利化的发明创新没有受到应有奖励的情况依然存在,因而也严重供应不足。所以当我们恰巧“遇到”这样的发明创新及奇思妙想时,一定要懂得感恩,能坚守在这些领域的人都是弥足珍贵的。对此,我竟无话可说!

如何搞定消防队

我认为应该准许消防员合法拥有他所营救的所有财产,我们所有人的房子都包括在内。这样一来,消防员可以获得火灾之后所有的剩余物,而我们不再需要向他们支付税款。我们可以将成为消防员的资格进行拍卖,用这笔收益来推动一场更为普遍的减税运动,这样,我们所有人将从中受益。

所有人都能从中受益是因为会有更多的财富会被营救,有更多的财富会被营救是因为所有人受到了适当的激励。当消防员考虑是否值得冒着风险和付出努力去营救你的名牌钢琴时,我们希望他能够了解那架钢琴的价值,进而能去营救它。但有什么能够比把那架钢琴送给消防员带给他的激励更大呢?这样消防员就会认真权衡,如果值得,消防员就会去营救这架钢琴,如果不值得,消防员就会放弃,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营救其他更值得营救的物品。这不正是我们正在努力探寻的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富裕美好的方法吗?

不可否认,这一设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弥补,比如:不仅应该有适当的措施激励消防员去营救有价值的财物,更应该有相应的措施激励消防员多救人,还应该有相应的措施避免消防员为增加收入而去纵火。但这一设想所隐含的原理是坚不可摧的,并已有成功运用的先例,事实上,这一原理正是海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设想一下我们乘着轮船漂荡在大海上,船发生了故障,好在救生艇足够用,所以我们暂无生命之忧。但任由轮船沉没的话,我们所有人携带的财物都将葬身大海,唯一的办法是舍弃一些物品,以减轻船身的重量,这样才有可能留住一些财物。

假设为了拯救整条船,有人建议将你的钢琴扔入大海,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负担?应该由建议扔钢琴的人负担吗?其他乘客需不需要给你补偿?或者,当你最开始决定将钢琴带上船的时候,就注定了这个损失应该由你自己来承担?

如果钢琴的成本由我(建议者)一人完全承担的话,我会犹豫是否还要建议将它扔入大海,只要还有其他方法能使整艘船获救,我就不会这么建议了。如果不用我承担任何成本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将你的钢琴扔进大海,以使整艘船沉没的风险降到最低。但无论哪个结果都很难称得上是好结果!

就像“金发姑娘原则” [1] ,我们需要一个“刚刚好”规则,对所有人来说既不过分严厉,又不过于宽松,“共同海损原则”随即应运而生。共同海损原则又叫总平均数原则,即每个人的损失占比与每个人的财产占比相同。

举个例子,假设船及上面的货物总共价值100万美元,我的财物占到其中的10%,那么,无论把谁的东西扔下海,我都需要为总损失的10%负责。如果很不幸你心爱的价值5000美元的钢琴被扔下海了,无论是你自己扔的,还是我扔的,还是其他某个神秘的陌生人扔的,我都需要补偿你500美元。

共同海损原则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每个人都将受到适当的激励。如果是我将你的钢琴扔下大海,我将获得10%的好处(被救的财物中有10%属于我),并承担10%的成本(需要补偿你损失的10%)。因为这两个比例相同,所以,只有当扔下你的钢琴的受益大于因此需要付出的成本时我才会扔,也就是说,我将你的钢琴扔下去恰恰是因为你的钢琴“应该”被扔下去。

当然,如前文所述,每个人都受到适当的激励同样是因为个人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收益和成本,与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和成本正好呈完美比例。这正是前文讨论消防员的问题时我想表达的观点。消防员承担了灭火的所有成本和风险,按照共同海损原则,相应地,他们也应该收获灭火之后的所有收益——包括你我的房子。

顺便说一下,考虑到我们正在对消防系统进行改革,我建议引入一款新型的报警系统:只有当报警人插入一张特制的信用卡时,报警才会真正生效。当报警人报告的是真实的火情时,系统会自动在信用卡中给予报警人奖励,如果报警人谎报火警,系统会在信用卡中扣除相应金额的罚金,这样将有助于有效遏制谎报火警现象的发生。最后再说一句,在没有想到有效方法解决消防员纵火以增加收入的问题之前,我们应该适当放慢改革消防激励办法的步伐!

如何消灭犯罪

当邻居家安装上报警器的时候,有点头脑的小偷们都会选择换个目标下手,比如说隔壁你家的房子。这就像你的邻居租用了一台大功率的驱虫器,将所有的害虫都赶到了隔壁,也就是你家。

另一方面,如果你的邻居在家门口安装了一个高清摄像头,可以监视整个街道,当然也包括你家,这样你的邻居就帮了你一个大忙。由此可以看出,自我保护的溢出效应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也会有这样的特殊情况,这种溢出效应既是正面的又是负面的。举个例子,私家车防盗方法的发展,比如说车友俱乐部。一方面,使盗窃车辆变得无利可图,迫使潜在的盗车贼改行换业,这是这些防盗方法的正溢出效应;另一方面,这些被迫改行换业的盗车贼可能成了纵火犯或者杀人犯,这种溢出效应就变成了负的。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溢出效应,正在“执业”的窃车贼可能因为无法对车友俱乐部的汽车下手,转而对非车友俱乐部的汽车更加肆虐,比如我的车。

所以,当发现一个只有正面溢出效应的自我保护装置时是多么令人高兴!这个装置就是自动寻回系统:一个隐藏在车体内的无线电发射装置,当车被盗窃后就会被激活,进而引导警察找到偷车贼(或者,再彻底一点,找到偷车贼的老窝)。这种信号发射器被随机地安装在车体内,位置不固定,因而偷车贼很难找到它,也就没办法将它调到禁用状态了。

自动寻回系统的安装完全是隐蔽的,因此很难通过检查一辆汽车以确定它是否安装了自动寻回系统。所以它和其他的防盗装置不同,比如说车友俱乐部。自动寻回系统没办法防止你的汽车被盗,但它可以增加寻回你的车的机会。

从社会意义的角度看,自动寻回系统的优势更加明显,它在帮助你的同时,不仅没有伤害到你的邻居或其他人,而且也帮助了他们。类似车友俱乐部的防盗措施只是激励盗车贼去盗窃别人的车,而自动寻回系统是激励盗贼停止盗窃!

自动寻回系统的有效性是如此令人印象深刻!在这一系统被使用10年后,经济学家伊恩·艾尔斯和史蒂芬·列维特在十几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以找到证实这一系统有效性的准确数据。他们的工作并不轻松,就像自动寻回系统的普及率影响汽车盗窃率一样,汽车盗窃率也影响自动寻回系统的普及率。首先,在汽车盗窃率高的情况下,人们会购买更安全的汽车(自动寻回系统的普及率就会提高);其次,在汽车盗窃率高的情况下,警察当局的表现也会不同。所以,将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要分析清楚着实很难!

经过大量的统计分析,将所有的干扰因素排除掉之后,艾尔斯和列维特终于证实,自动寻回系统对汽车盗窃率的降低确实具有令人吃惊的影响作用。他们证明,自动寻回系统的普及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汽车盗窃率将下降20个甚至更多的百分点。 [2]

那么,不偷车的盗车贼都去干吗了呢?他们是搬到其他城市去了,还是转行去做入室盗窃犯了?抑或是真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分子了?艾尔斯和列维特对这些难题也进行了深入探寻,他们的保底结论是:自动寻回系统确实避免了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简单地改变了他们的犯罪对象。

事实上,尽管安装一套自动寻回系统每年会增加100美元的成本,但按照艾尔斯和列维特的测算,每个安装这一系统的车主都将获得避免车辆被盗的好处,而这一好处相当于每年增加1500美元的收益。多数情况下,这1500美元的受益者不仅包括自动寻回系统的拥有者,而且包括完全不相关的陌生人。

这意味着应该对自动寻回系统的使用予以补贴。同样道理,应该对可视化的安保系统,比如我邻居家的报警器、车友俱乐部等施以重税。就像我们早已说过的一样,如果你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使陌生人受益,社会就应该对你这种行为予以鼓励!

如果我们所有人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买保险的话,我们应该期望保险公司给予我们适当的补贴,因为安装自动寻回系统,可以使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量下降,所以保险公司很乐意为顾客安装自动寻回系统的行为付款。但当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存在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这一分析就不成立了。当有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假设一家保险公司拥有10%的公众作为自己的客户,那么就只能得到自动寻回系统带来的10%的收益,所以也就只能补贴其中的10%。

这将引发一个有趣的研究课题:假设整个保险业是垄断的,一方面,我们需要支付保险产品的垄断高价,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获得诸如自动寻回系统(当然还有其他事物)带来的补贴收益。所有因素都考虑进来,我们的境况到底变好了还是变坏了?天知道!

其他形式的自我保护措施会有怎样的影响?比如说持有手枪和纳税造假。先说持有手枪。多位经济学家,以约翰·洛特和他的合作者戴维·马斯塔德为代表,坚信手枪的普及(尤其是通过合法持枪的通道)对犯罪率的下降有显著作用,简言之:枪越多,犯罪越少!洛特的工作引发了许多批评,其中的一些不过是无谓的人身攻击和缺少智慧的推理游戏。但也有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批评,这些批评引发了数轮激烈的争论,我在这里就不一一摘录和评价了。相反,我所关注的问题是:假设洛特的观点正确,枪支对于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补贴拥有枪支的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是所有有益的事情都应该得到补贴,否则的话我们需要补贴的事情就太多了,卖春女郎的出租屋和网络色情也应该包括在内。判断一件事是否应该受到补贴不是看其结果是好是坏,而是看它是如何导致一个好的结果的!合法持枪的例子也不例外,让我们分析一下。

第一种可能:由于“我”有枪,罪犯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你和我都得到保护,我们均从中受益,这时枪与自动寻回系统具有类似作用,“我”应该因为持有手枪而得到补贴。

第二种可能:“我”持有手枪保护自己,对其他人不构成任何影响。深夜,街头,劫匪拦住我的去路,我拔出手枪,气势十足,劫匪知难而退。“我”持有手枪的行为已经得到充分的激励,因而没有必要对“我”再施以任何激励。

第三种可能:我持有手枪保护了自己却伤害了别人,犯罪分子不敢对我下手,就将别人作为犯罪目标。这种情况描述的场景与证实枪支可以降低犯罪率的实证研究完全一致:犯罪分子在街头拦住我,被我用枪吓跑之后,有一半的可能今晚就此收手,也有一半的可能另寻目标,再度实施犯罪。这种情况下,枪支虽然可以降低犯罪行为的总体发生率,却产生负面的溢出效应,应该像对车友俱乐部一样对持枪者课以重税!

更为详细的描述如下所述(以防有人喜欢这种情况):让我算一笔账,假设个人支付100美元购得一支手枪,可以避免自己被抢劫,经测算,被抢劫的平均损失大约为150美元;同时,另外某个人(比如说你)的损失平均为75美元(因为有一半的可能会被抢,所以预期损失是150美元的一半)。由上可知,个人持有枪的总成本是175美元,包括持枪本人的100美元和另一个不相关个人的75美元,超过了个人不持枪的总成本150美元(被抢的话损失150美元)。所以,整个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抑制个人持有枪支。

至于纳税造假问题,同样有多种情况。如果纳税造假行为是如此普遍,以至政府采取严厉措施,使纳税造假行为更加难以实施,这种情况下,纳税造假行为就会成为一项有益于整个社会的行为。如果政府将你偷漏掉的税额都转嫁到我身上的话,纳税造假行为就与前文所述的报警器有异曲同工之妙了,都是将负面溢出效应强加于别人身上。

安装报警器或者纳税造假是否违反道德准则?那要看你如何定义道德了,这就不是这本书要讨论的问题了,或许,不同的作者会有不同的见解。

如何预防交通事故

每年仲夏节这一天,大约在下午6:03,夕阳洒下余晖,照耀着我家附近的街角,阳光刺眼,让西行的司机基本看不到交通指示灯的存在。不仅仅这一天是这样,基本上夏天的每一天都是这样。于是我不得不经常与当地的交通警察打交道(他们来这里处理交通事故),甚至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大约每周或稍长点时间就要见一次面,在我家门前的草坪上,像老朋友一样,我给刚刚发生事故的老兄递过去茶水、毯子以及手机,而警察就在边上填着他们的报告。

不得不说现在的汽车制造工艺很发达,安全措施非常完善,令人惊喜,不止一次看到几十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停在我家门前的草坪上(偶尔停在我家旁边的其他地方,最壮观的是看着这些车被推着通过车库门),却没有一个人因此受伤,汽车的安全性能已经十分完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还远称不上“完善”,没有任何人受到任何激励(哪怕是住得最近的我),在下午的6:02,拿上一面小旗,在那个看不清交通灯的街角指挥交通,直到太阳落下一点点、司机能看到交通灯为止。没有人有动力去做这样一件我们需要且轻而易举的事,我们的法律体系还需要改进。

我的好友戴维·弗里德曼曾就交通法的修改提出一个激进的方案,他建议:两车相撞,假设总共损失10000美元,则对周围一英里内的所有人罚款10000美元。这样的话,附近所有能看到或能预计到要发生交通事故的人,都将采取一切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比如指挥交通,比如疯狂鸣笛以警告即将发生的危险,而且这些措施一定符合合理成本原则。

这一方案的实施有几个困难需要克服。为避开事故高发区,人们可能绕远路,造成无谓的效率损失,或者干脆不出行,以降低被罚款的风险。像我,在夏天,一定会待在办公室足够久,直到晚高峰彻底过去,避开“魔鬼六点钟”。另外,报告一起交通事故将遭遇巨大阻力,人们一定争相贿赂事故受害方,以使受害方隐瞒发生事故的事实。再者,真的实施这一方案的话,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噩梦。

我们在这一点上的困惑已经历时很久!让时光回溯到1597年,那年,两位英国农民卷入布尔斯顿案,并最终导致一项法律被废除。案件是这样的:一位农民种植玉米,另一位农民饲养兔子,兔子吃玉米,且不管是谁家的玉米,都吃。于是两位农民发生矛盾,对簿公堂。当案件审理结束,法官的裁定如下:鉴于饲养兔子的农民并非真正拥有兔子,而仅仅是挖些洞,引诱这些兔子被困于此,所以不需要为兔子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法官的这一裁定成为经典判决,被后来的法庭多次引用,一直到20世纪。

按此逻辑,我燃放烟花烧毁你家房子时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我并不真正拥有那些“火花”。但没有哪家支持布尔斯顿判决的法院能达到与之相媲美的地位,在法律看来,兔子就是特别原因的代名词。

法官的逻辑显然难以成立,但也将一位优秀的经济学家——A. C.庇古带到了沟里。他经过深入思考,重新审视了“兔子争论”,并写了一本关于福利经济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此类问题)方面的书,他正确地引出所有权的问题,也成功地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开来。他提出新的问题并给出自己的答案。他认为,正确的问题不是关于所有权的,而是关于“过错”的,饲养兔子的农民存在错误,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这种分析也不正确。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犯了一个错误,经济学家如庇古犯了另外一个错误。最终,一位律师借助坏经济学家、一位经济学家借助差劲的法律推理,看清了问题所在,这位律师和经济学家其实是同一个人——法律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科斯的观点如下所述:第一,不能忽视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兔子吃了玉米;第二,不能忽视原因,兔子吃玉米的原因是它们离得很近;第三,不能忽视“对称性”,兔子离玉米很近,就像玉米离兔子很近一样。所以各方其实都有错误,如果没有兔子的话就不会有这个问题,如果没有玉米的话也不会有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与庇古的目标一样)解决这个问题的话,追究是谁的错就完全没有意义了。所以,正确的目标是确定谁能以最低的成本解决这个问题。养兔子的农民能否扎一道篱笆将兔子围起来?能否将兔子饲养在笼子里?能否将兔子转移到别处饲养?能否饲养其他不吃玉米的动物如狐狸?种植玉米的农民能否扎一道篱笆将玉米保护起来?能否使自己的玉米令兔子生厌?能否将玉米种植到其他地方?能否改种西瓜等兔子不吃的作物?要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得明确谁能以最低的成本解决这个问题,然后给他施以适当的激励促使其实施。经济学理论无法告诉你这两个问题之间有什么区别,而错误与这一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关系。

庇古所犯的最大错误是对公共河流原则的“不朽误用”。他注意到兔子的行为造成负的溢出效应,因而应该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但他没有注意到这种负的溢出效应具有双向性:兔子吃对方的玉米,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起诉自己,停止养兔的话,自己也将遭受损失。这些都是溢出效应,哪种溢出效应更应该受到抑制?这取决于谁造成的损失更大(而不是谁存在过错)。

科斯的深刻见解不仅适用于兔子的案例,它甚至彻底革新了经济学家对待污染的方式,下面我将详细解释。

如何消除污染

我的一位同事采用了一种新的课堂策略:他每提出一个问题,专挑不举手的同学来回答。所以,对于学生来说,如果不想被叫到回答问题的话,就必须把手举起来。

这样做的次要好处是:学生不得不保持最低限度的注意力,以确保知道什么时候应该举手;最主要的好处是:知道问题答案的学生不用担心再像呆子一样(独自)在空中挥舞着自己的手臂。对于多数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来说,这一招儿确实很有威慑力。他们在高中时形成的认识是:对学术充满热情一点儿也不酷!

但必须说,在高中阶段解决这个问题效果会更好。比如,给予优秀者很酷的奖励,让学生形成“对学术充满热情是一件很酷的事”的观念。奖品并不是必需的,但“奖励”这个行为是必需的,让学生能够切身感受到,他们可以一边努力学习,一边保持他们心目中“酷”的状态。

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方法是将努力学习者与游手好闲者进行分离。比如,在六年级时,让学生自由选择希望留在哪一个班级,学校向不同的班级提供不同的“服务”,有的班级提供免费的百科全书等学习资料,有的班级提供免费香烟等消费品,最终待在哪个班由学生自己选,这种方法可以很好地区分学生。

通常来说,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简单的“隔离”得到很好的解决。比如,设置一个适当的无烟区就非常有助于在顾客和餐馆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说到这儿,又要讲一个公共河流理论的小故事了:假设两个人,一个是吉尔,一个是杰克,吉尔喜欢游泳,而杰克喜欢往河里倒污泥,两个人谁也不愿意为了对方的爱好而牺牲自己的爱好,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有时将杰克和吉尔进行隔离是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如上文所述);有时劝说吉尔换个地方游泳是最好的办法;有时最好的办法是鼓励杰克待在原地不动,眼看着吉尔移到上游去——就像解决兔子和玉米的难题时那样,将玉米换个地方种植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哇!我似乎开始“胡言论语”了。我在前文中不止一次告诉大家,对于污染公共河流的行为应该予以抑制,但在刚才我说的似乎与此完全相反,似乎在建议应该“纵容”污染公共河流的行为。其实并不是这样!这里的关键是并没有必要让所有的河流都变成公共的,有时“逆公共化”或者“暂时的私有化”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说,杰克和吉尔都是河流的污染者,他们并没有什么不同,更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杰克妨碍了吉尔游泳,吉尔(尤其是去司法机关起诉杰克的情况下)也妨碍了杰克“正当的”倒污泥的权利。如果应该对杰克侵犯吉尔环境的行为采取抑制措施的话,对于吉尔“侵犯”杰克“倒污泥权”的行为,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抑制措施。 [3]

当邻居“肆无忌惮”地开着他的高音喇叭,放着“聒噪”的音乐时,他给我造成了不便,增加了我的成本;当我选择叫来警察,而不是选择自己去公园走走,或者戴上耳塞时,我也给我的邻居带来了不便,增加了他的成本。我们两个之中,应该对谁的行为采取抑制措施?如果这是一道考试题的话,答案应该是:条件不足,无法解答!因为这一问题既取决于邻居在意他的音乐的程度,也取决于我恨带耳塞的程度。 [4]

防止环境污染的政策既要考虑到我们所有人共享一片蓝天的事实,也要考虑到成本是多方面的。站在我的角度,往空气中排放碳氢化合物是不好的;站在对方角度,阻止他排放碳氢化合物对他来说也是不好的。没有一套单纯的理论可以明确地告诉我们,哪种行为不好,哪种行为更应该受到抑制?每一个案例都不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我们应该记住,有时候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往往是让被污染的人移到上风口去。

如何抵制分数膨胀

我记得在我上学时,“C”代表的是平均水平。现在,当我给我的学生期末成绩打分时,院长办公室指示我能给学生打的最低分是“C”。在沃比冈湖这边,我们称这种现象为分数膨胀。

分数膨胀会导致传递的有效信息减少,这已经是人所共知的老生常谈,但这种说法只对了一半。一方面,分数膨胀会导致无法区分“一般好”和“特别好”的学生(因为他们的得分可能都是A);但另一方面,分数膨胀却可以很好地区分较差学生之间的差别。当平均成绩是B时,好学生都会得到A的成绩,而差学生却会得到C的成绩,区分度反而提高了。

但仍然存在有价值的信息被白白浪费掉的现象,因为老板更在乎的是最顶尖人才之间的区分度,而不是最底部人才之间的区分度。因此,大学成绩的平均价值在不断下降,因为传达有效信息才是大学成绩的真正价值所在,而这种功能在不断地被分数膨胀弱化。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对于老板来说,得分为A的玛丽的价值是40000美元,得分为B的詹妮的价值是30000美元,分数膨胀导致老板无法区分玛丽和詹妮(她们的得分可能都是A)。我们可能期望老板给她们每人35000美元,但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罢了。实际上,由于无法区分玛丽和詹妮,也就很难给她们分配合适的工作,这一损失会降低她们的价值,老板可能因此给她们每人32000美元,这对于詹妮来说是额外的收益,但对于玛丽来说却是额外的损失,并且玛丽的损失大于詹妮的收益,社会的总福利也因此下降。

那么,得分在平均水平以上的学生就应该因此而反对分数膨胀吗?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学生并不是仅仅依靠起薪生活的,上述因素只会影响到学生的起薪,对之后发展的影响并不是那样的。对于优秀的学生来说,所处环境的竞争压力实际上相对下降了,而这种优势完全可以抵消经济方面的损失。另外,这种经济损失并不是由学生独自承担,学校也要承担一部分。由于分数变得不那么重要,大家上大学的积极性会因此降低,大学为了吸引到更多的学生,不得不降低学费,否则就要忍受招不到足够学生的后果(或者更准确地说,大学必须牺牲学费或招生人数方面的收益,而这两个方面近些年来一直在不断提高,提高的原因与分数膨胀无关)。一个因为坚持高标准而在各高校中脱颖而出的大学应该获得市场的丰厚回报,因为它颁发的学历证书更有价值。

如果各个大学正在为分数膨胀的后果买单,那么为什么各个大学还允许这种现象的存在?部分是因为打分的并不是大学本身,而是教授。教授为各个学生打分,而教授本身面临不适当的激励动机。作为一个个体,教授往往可以从他的学生那里得到一定的特殊利益,因此更乐于让学生们保持昂扬向上的状态(以给学生打高分的方式实现),当然不会考虑到是否会损害某个上其他人课的、不知名的陌生人的利益。另外,在大学校园里容易拿到高分的课程更受学生欢迎。这种“宽宏大量”的成本——以学校信誉损失的程度来衡量——由整个学校共同承担,而收益却由教授及其班级单独享受,因此,教授们更倾向于做个“宽宏大量”的好人。所以很明显,问题的关键是,在学校的利益与教授的利益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都应该致力于缩小这一鸿沟。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学校设置终身制教授的原因。非终身制教授就像公司的债权人,只要公司收益率短期内保持在平均水平以上他们就会很开心;而终身制教授就像公司的股东,他们永久性地拥有公司财富的一部分,因而更关注公司收益率的长期表现。教授们应该像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一样,拥有工作保障,获得职业安全感,不用为丢掉工作而担忧,因为这样才有利于他们在长期工作中慢慢积累起对工作应有的、健康的敬畏感!

当然,这并不是说终身制就是一件绝对的好事,因为终身制会在多方面影响教授们的行为方式,而这些方面可能与分数膨胀问题没有任何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终身制最多不过是解决激励问题的部分答案,因为终身制教授也只能分担或享受整个学校失败或成功的一部分。那么该如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让我来提些建议!

首先,大学成绩册可以显示每位教授打分的整体情况,这样,“宽宏大量者”给自己的学生打高分就只能影响自己的信誉,而无法影响其他教授的信誉了;其次,院长办公室为每一位教授设置一份分数预算表,将每一个分数等级的数量确定下来,比如说,得分为A、B、C的学生数量均不得超过10人,一旦你已经给10位学生打了A,在下学期之前就不能给其他学生打A了。(为了应对特殊情况的存在,我们可以允许教授之间进行交易,比如3个A可以换5个B,同时规定,可以预支下一年的预算。)

分数预算表并不是要强制规定教授对学生的打分情况,教授可以通过统一协调各个班级中获得高分的人数来弹性调节,比如教授想给这个班的学生多打几个A,就可以在其他班中适当减少A的数量。确实,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有4个同学都可以得A,但教授手中只有3个A的名额,那么就只能有一个同学“倒霉”了。实际上幸运地获得A的同学也遭受了分数膨胀造成的不公正,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消除这种不公正。这种不公正往往无法消除,但减轻它的影响还是可以做到的。

对于每个教授来说,分数预算表都是一个很大的约束,但这不一定是件坏事!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每个人都在污染公共河流,那么每个人都将从适度减轻污染中获益。个人权利受到限制一般都会造成某种损害,但如果所有人都受到限制,产生的收益将完全可以抵消这种损害。由于“分数预算表”的限制,教授们将不得不给出更少的A,但他们的A将更有价值!

既然分数预算表如此有用,为什么不实施这一制度呢?这就是一个政治学问题,而非经济学问题了,应该将这个问题留给其他方面的专家。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的职责是告诉我们应该朝着哪个方向努力,而政治学家的任务则是告诉我们为什么现在还无法实现那一目标。

如何减少等待时间

人们用于等待的时间过长,这不是个模糊的价值判断,而是经过精确的经济核算之后的结果。排在我们前面的人在浪费我们的时间,而他们对此却根本不在乎,这是很多小灾难的诱因。

排在队伍前面无故浪费时间的行为,既像往别人家的草坪上倒落叶的行为,又如当有人分担账单时点很多吃不掉的甜点的行为,都是因为不是由个人承担全部成本,所以就肆无忌惮地挥霍。如果你站在10个人的前面,花了半分钟喝水,每个人因此而需要多等待半分钟,你实际上总共浪费了别人5分钟,你喝的那杯饮料值得你浪费掉的那些时间吗?如果浪费掉的那5分钟全都是你自己的,你还会喝那杯饮料吗?

原则上说,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市场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我排在你的前面,你可以自己出钱请我离开,也可以联合你后面的人共同出资请我离开。但你没有这么做,可能是因为这种协商机制很麻烦,也可能是因为你担心免费搭车者窃取你出资换来的成果,当然也可能是因为你不想被看作是一个古怪的经济学极客。所以我们就错过一次互惠互利交易的机会,这是我们的不幸!

下面讲一个不同的解决方案:改变规则,后到者去前面排队。这样排在队伍最后的人就会放弃排队,转而回家(然而实际上,他们仅仅会离开队伍,然后像一个新来者一样站到队伍前面去,但在这里,我们假设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这样,我们的平均等待时间将显著下降,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

如果这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让我们举个例子分析一下。假如在城市公园中有一个饮水机,前面有很多人在排队接水,有一群同样口渴的慢跑者一直从这里经过,每一个慢跑者都会观察队伍的长度来决定是否加入排队等水喝。因为他们口渴的程度一样,所以他们能够等待的最大时间长度是一样的。让我们假设最多可以等12个人接水用的时间,所以队伍中只会有12个人在等待,达到或超过12个人时慢跑者就会离开,当队伍中剩下11个人时,就会有人立即加入进来,使队伍的人数又恢复到12个人。

这将是一场灾难!因为队伍中每个人都要等待他们能够忍受的极限时间长度。在队伍中等待的人不会比没在队伍中等待而选择离开继续慢跑的人多出哪怕一点点快乐,也就是说排队与不排队是没有差异的。如果排队的人更快乐些,就会有人加入排队,使排队的时间延长至每个人同样快乐(或者说同样悲伤)为止。既然饮水机并不能给任何人带来任何一点快乐,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但如果让新来者去前面排队会怎样?由于我们已经假设会不断有新的参与者加入进来,在队伍中排在第二的人将永远喝不到水,每到他接水的时候就会有新人过来,排在他的前面接水,如此周而复始,排在队伍中除第一个正在喝水的人外,所有人都将喝不到水。当你跑到饮水机旁边时发现有人在喝水,这时你加入排队也就没有意义了,而只能选择继续慢跑。但如果你足够幸运,跑到饮水机边的时候正好有人喝完水,你就可以立即开始喝水,而无须等待。

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结果,没有人因为排队浪费时间。你可能认为这样也存在缺点,足以抵消上述的优点,因为还有很多人永远喝不到水。但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在传统的排队方式中也有很多人永远喝不到水,就是因为队伍过长而永远不能加入排队的人。在每一种体系下饮水机都被充分利用,这意味着每一个体系下能喝到水的人数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后一种体系不需要等待,人们不需要浪费时间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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