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平性、开放性和合理性是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本质特征。
从社会阶层结构演变的客观历史过程来看,现代社会分化和社会阶层结构形成的机制与前现代社会显著不同。
首先,现代社会的阶层分化以成就为取向,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取得,不是依靠其先天的或与生俱来的条件,而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努力,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是后致性因素,而不是先赋性因素。当然,这么说既不意味着后致性因素在前现代社会的阶层分化过程中毫无作用,也不意味着先赋性因素已与现代社会没有关系。
其次,社会阶层的边界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既不一定是与生俱来,也绝对不是不可改变的。在这里,任何限定某人或某些人参与竞争的制度性障碍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在现代社会,实际上很少有这样的制度设置。每个人只要有能力,肯努力,便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阶层地位。由于教育的普及以及就业的市场化,每个人都可以受到一定的教育,参与就业竞争,因而都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程度非常高,其结果是降低了传统社会所讲究的特殊品质(比如特殊的家庭身份、宗教、种族等)对个人的阶层地位形成的重要性,社会成员资格被标准化、普遍化。任何一个人,只要达到某种职位的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论其出身地位如何,都有机会在竞争中赢得这种职位。
第四,各精英群体,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等,能够相互协商、合作、妥协和制衡。在现代社会,利益一致可能使社会精英们走向结盟,利益差别则可能使他们走向对抗和冲突,这两种状态对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不利的,前者容易损害其他阶层的利益,后者则容易造成国家的动荡甚至分裂。而在现代化水平高的国家,既存在着各精英群体相互协商、谈判、妥协和合作的渠道及机制,又具有限制他们在协商过程中结成同盟的制衡机制。比如法律规定,企业家一旦参政,就必须离开企业界,脱离经济活动;参加这个政党的精英不能参加那个政党,等等。此外,各种各样的社会中间组织的存在,也是促使不同精英相互制衡的结构机制。
第五,贫困阶层享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存能力的制度性保障。在现代化社会,贫困现象仍然存在。现代社会存在种种制度性的和民间性的机制,如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培训体系以及慈善机构等,一方面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帮助提升那些还有一定条件但暂时陷于贫困的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六,社会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认可合理的阶层分化机制和层级体系。在现代化水平高的社会,后致性的地位获得机制和竞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对竞争舆论、法律监控制度也相当健全,“能者上、不能者下”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所以,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对社会地位等级和合理分化机制的认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一个重要标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阶层分化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阶层结构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社会理念和文化价值,关键在于,通过这些机制和体制而形成的社会阶层结构具有公平性、开放性和合理性等本质特征,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正因为具有上述本质特征,所以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每一个社会位置都不会被某个人或某些人永远占据,保证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能够充分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够增强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阶层等级地位的认同,进而有效地化解因资源稀缺和利益分化而产生的社会紧张与冲突。所有这些,既是社会的活力之源,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由此可见,不同时期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阶层结构,现代化时期也就有相应的社会阶层结构,或者说,现代化国家需要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而我国社会的阶层结构仍然凸显出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诸多不合理性。
(3)一个国家的经济现代化需要其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化。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国的既定目标。我国正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当前,中国不仅在进行工业化,而且还显露出后工业社会的一些特点,商业服务业特别是高科技的发展表现出强劲的势头。
经济上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势必会带动职业结构的变化。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工人和管理人员,商业服务业发展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高科技的发展更是促使对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快速增长。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历来看,社会阶层结构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变化具有很高的相关性。一个社会是否实现了现代化,不能仅仅看它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还要看它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一方面,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化要以经济现代化、科技现代化为基础,只有在现代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才会形成如下的趋势与格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以及技术工人等社会中间层不断扩大,农民人数则不断减少。另一方面,经济的现代化也需要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化,如果没有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的相应变化,经济的发展终究会难以为继,甚至会因为社会的动荡而陷于停滞或滑坡。
(4)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本质特征。
综观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可以说,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中最为本质的层面。
首先,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国家工业化、科技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支持力量。没有一个相当规模的企业家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和办事人员阶层,工业化是不可能达到非常发达的水平的;如果没有一支有相当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就不可能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不可能提高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同样,如果没有农业劳动者向非农领域的大量转移和流动,那么农业不可能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农业劳动者自身也不能很快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其次,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社会稳定基础。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意味着社会成员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受益,绝大多数人享受着体面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地位,而不仅仅是少数人受益。例如,巴西、阿根廷、秘鲁、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以及伊朗、伊拉克等亚洲国家,曾于20世纪60~70年代取得世界上最快的经济速度,但是它们的社会阶层结构没有出现相应的现代化转变,结果,城乡差别急剧扩大,规模最大的农民阶层利益受到损害,普遍处于贫困状态,而少数权势者阶层则大发横财,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乃至社会动荡和暴动。
总之,在判断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现代化水平时,不能只看到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速度,还要看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否带动其社会阶层结构朝着现代化方向变化,还要看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什么样的形态,即能否将其归入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范畴。所以,判断一个国家、地区是否实现了现代化,仅有3000美元的人均国民收入是远远不够的,这还只是表面性的现象,只有研究和揭示出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才足以更深刻、更本质地判断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现代化水平。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国情、区情,或者说,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本质特征。
2.我国现有阶层结构不合理,存在引发社会危机的结构性因素
与上述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要求相对照,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并不合理。客观地说,可以把中国现阶段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不合理的基本表现概括为两句话: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社会中间层的规模过小,而像农业劳动者这样的构成社会中下层的阶层规模还过大。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的系统调查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尤其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是,从世界发展的普遍趋势来看,阶层结构比例失调往往是引发经济—社会危机的深层次因素,或者会使一个社会难以应对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经济—社会危机,难以迅速从危机中恢复过来。
(1)该缩小的阶层没有小下去。
在真正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中,农业劳动者实际上是一个规模很小的阶层,例如,1992年,农业就业比重在英国为2%,在德国和美国为3%,在日本为7%,在韩国也仅为17%。相比之下,中国在这方面落后很多。
首先,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与中国现有的工业化水平严重不相称。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近几十年的工业化发展一直未能起到缩小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的作用,劳动力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极不相称。据200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在1999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仅占17.3%,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合计占82.7%。也就是说,44%的农业劳动力,由于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太少,仅仅创造了17.3%的GDP,而他们所能分享的GDP就更少。这种状况,是与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普遍趋势相背离的,也给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累积了沉重的结构性负担。
其次,农业劳动者阶层的观念和文化素质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农业劳动者阶层不仅规模过大,而且还存在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观念与文化素质。中国的农民大部分还是小农生产者,更多地习惯于家庭生产的经营模式,缺乏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社科院的一项调查表明,1999年,湖北汉川与贵州镇宁两地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是所有阶层中最低的,分别为5.38年与3.15年,各相当于其本地各阶层总平均水平的60.4%与76.6%。若与合肥和深圳各阶层的总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则更大。这种状况,无疑限制了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也是农民外出找工作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他们即便向非农产业转移了,往往也只能干一些收入低、工作条件差的体力活。可以说,目前农业的过剩劳动力从某种意义上看,基本上是低素质的过剩劳动力,这种低素质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严重软约束,也是中国实现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一个瓶颈性问题。
(2)该扩大的阶层没有大起来。
前文已述,从世界发展的普遍趋势来看,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中,必定有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中间层,属于这个阶层的人口构成总人口的主体,这是社会稳定的坚实力量。日本曾有“一亿皆中流”的说法,美国的中间阶层约占总人口的60%。相形之下,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中间阶层不仅出现得较晚,而且规模过小:目前能够将其归入中间阶层的就业人口所占比例仅为15%左右。社会中间层过小的结构性后果,在许多方面与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的结构性后果相同,都意味着社会结构的不稳定。
首先,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的一个结构性后果是不利于社会稳定。中间阶层规模过小,直接意味着社会资源分配较为不平等,贫富差距巨大。因为这种结构形态意味着:大多数社会成员处于社会中下层和下层,他们所享受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很小,小得与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严重不相称;少数人处于社会上层和中上层,他们享受的社会资源份额很大,大得同样与他们在总人口所占比例严重不相称,其结果就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未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和好处。
其次,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使国家缺乏抵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结构性条件。一个国家如果拥有了一个庞大的社会中间层,就可具备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的实力,否则,便难以抵抗各种经济风险或危机,难以迅速从各种经济—社会危机中恢复过来,难以获得持久的发展潜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东南亚各国(地区)由于有着不同规模的社会中间层,在应对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风暴时就表现出很不相同的能力。在此次危机中,韩国是应对危机的能力最强、恢复得也最快的国家,而这与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中间层不无关系。有资料显示,早在1980年,韩国的中间阶层占劳动人口的比例,就已经达到55%以上,此后这一比例还一直在提高。
相反,作为中下等收入国家的印度尼西亚,迄今尚未从此次危机中恢复过来,除了其他原因外,也与印度尼西亚社会缺少一个庞大社会中间层有关。例如,1998年,该国城市化水平为38.8%;另外,1996年该国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44.0%,1998年甚至还上升为45.0%。这种城市化水平和就业结构,当然无法产生一个支撑社会稳定的社会中间层。
韩国与印度尼西亚的正反经验还表明,一个国家,即便在经济上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但如果其社会结构没有实现现代转型,没有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中间层,便仍然不能算是一个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国家。显然,中国目前的社会中间层规模同样过小,还跟不上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社会阶层结构中的地位秩序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认可
尽管在我国目前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雏形中,各阶层的位序关系已基本形成,但调查表明,迄今为止,这种位序关系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认可,因而缺少必要的社会群众基础。这种状况明显地影响着社会心态的稳定,从而也影响着社会阶层结构的稳定。社会各阶层的现有位序关系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阶层位序等级的合法性。
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多元化,其中既有合理合法的机制,如市场机制和国家再分配机制等,也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机制。无论是怎样的配置机制,都将影响人们所享有的资源的份额,从而影响人们的阶层地位。然而,形形色色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存在,却严重地影响着人们对现有阶层位序关系的认可和认同。
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应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基于能力主义—业绩主义的资源配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非法获取资源和机会的做法,譬如权钱交易、坑蒙拐骗、贪污腐败、买官卖官、任人惟亲、拉帮结派等,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社会地位获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些人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实现的向上流动,不但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且还广泛地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一旦人们普遍对各种社会地位获得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整个社会对各阶层位序关系的认同就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此外,某些制度性的垄断现象的存在,也影响着人们对现有各阶层的社会位序关系的认可。在这里,引起广泛争议并且得不到认可的垄断现象,主要是各种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尤其是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垄断。这种垄断之所以会引起广泛的社会争议和不满,就是因为它使社会分化机制不合理,在让一部分人获得不合理的高收入的同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与制度性垄断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各阶层在收入分配结构中的实际地位的评价。正如实地调查所表明的,这种状况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不少人认为,现在是该富起来的人没能富起来,而不该富起来的人却富起来了。
(2)制度改革和创新滞后,一些阶层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制度性确认。
社会各界对一些阶层或群体的阶层地位给予否定性评价、甚至出现认识混乱的原因,不仅与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存在有关,也与国家未能及时从制度上充分确认各种合理合法地获致的阶层地位的问题有关,其结果是使得一些阶层或群体的职能、角色和地位未能获得制度性的一致化。这同样不利于社会阶层结构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在这方面,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社会群体之一是农民工。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怀着对城市生活的美好憧憬,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现有制度无视他们对城市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迄今为止还没有承认他们进城并在城市生活的合法性。十多年了,他们至今还过着候鸟式的生活,还是城镇的边缘群体,由此人为地形成了一个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农民工群体”。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民工约8800万人(实际数字要大得多)。按照户籍制度的规定,他们的身份是农民,但他们实际上已经在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领域里工作。这样,他们的身份与他们工作的产业性质和/或地点不一致。尽管农民工的出现无论对农村还是对城市来说都是有好处的,但是,由于这样的不一致,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
首先,虽然农民工个人进了城,但他们的家还在农村,由此造成的往返费用以及给家庭生活带来的诸多不便,是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庭直接承担的并非必要的巨大代价,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能够估算这种代价究竟有多大。其次,农民工进城以后,即便其家属随迁,但由于身份的限制,在居住、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如果他们的子女因为身份的限制而失学、辍学,社会还将为此付出额外的代价,即低素质人口的复制。而这恰恰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最后,由于上述情形,农民工本身就是一个不稳定的阶层。一个无法融入工作于斯、生活于斯的城市社会的人口群体;一个每天耳闻目睹身边的城市生活的便利和奢华、而自己却只能以最艰苦的劳动挣取一份最简陋的生活的群体;一个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在城市里到处受到歧视的群体,是绝不可能去热爱城市社会的,在遇到政治经济的新变故时,他们难免会成为城市社会的异己力量,许多社会问题就由此而产生了。我国许多城市的公安部门在谈到社会治安形势时,常常把犯罪人员的外籍化作为治安状况恶化的重要因素,却很少对实际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其实,正是这种不合时宜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安排,才是产生这些不该产生的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4.现阶段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发育存在区域不均衡性
与经济发展一样,我国社会的阶层结构的发育也存在明显的区域不均衡现象。越是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社会阶层结构越是简单,越是具有传统社会的特点:即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中间阶层规模过小;越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社会阶层结构越是复杂,越是具有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特点:即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越来越小,中间阶层规模越来越大。例如,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湖北汉川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贵州镇宁,相应地,汉川农业劳动者阶层所占比重为54.9%,镇宁的相应比重为64.6%,前者比后者低约10个百分点。当然,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前者要以后者为基础。但与此同时,阶层结构的不发达也反过来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应当看到,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发育的区域不均衡性已经日益显得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适应。一方面,国家现代化建设不允许大片地区处于经济落后状况,所以急需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这样一个举措。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落后,这些地区不仅留不住本地专业技术人才,也难以培育出一个足以改变当地经济不发达状况的个体工商户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在这种情况下,要开发这些地区,无疑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从外部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和私营企业家等去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但这又使中西部的大开发更多地停留在国家行为层面,缺少当地社会各阶层的有力参与,而当地社会阶层的参与,却是开发中西部地区的社会基础。可见,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从经济层面设计若干个大项目,推动经济发展,这无疑是必要的,但仅仅这样做却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考虑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全面发展,要考虑培育和改善本地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成能够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代中国日益凸显的主要阶层矛盾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彻底实现了拨乱反正,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国各族人民满怀豪情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当中。全国各阶层人民空前团结,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把人的精力、人的思想、人的追求全都集中在经济建设这个核心问题上。所谓“以阶级斗争为纲”,乱打棍子、乱扣帽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也早已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摆在全中国人民面前的根本任务。
但是,社会是由各种矛盾组成的,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是无处不在的,是绝对的。在现阶段,随着中国社会十大阶层的分化和不断整合,社会各阶层之间矛盾的必然性也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变化。虽然尖锐复杂的敌我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广泛的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不能忽视的,突出的表现就是以下若干阶层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科学揭示这些矛盾,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更大的胜利,中国小康社会的建设才能顺利进行。
1.先富群体与贫困人口的矛盾
现阶段,随着我国“先富群体”的出现,社会生活中所谓的“仇富心态”也越来越明显。不断恶化的社会治安,更有“仇富”者心态失衡因素的存在。全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正确认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重要意义,还有一部分人对于“平均主义”、“大锅饭”仍然津津乐道。他们看到自己的收入与先富者的收入相差遥远,特别是前几年出现的“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现象,再加上我国先富群体中确有不少是非正当性致富,这些都激化了民众对“先富者”的仇视情绪。
(1)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
1)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从农村居民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1997年超过2000元,2002年达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从城镇居民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加速增长,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年均增长率达到8.6%。
2)从总体上讲,平均主义分配逐步在打破,“脑体倒挂”正在走向“脑体正挂”。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逐步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正在合理拉开,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向新兴产业倾斜。传统的体力劳动、资本含量少、劳动密集、竞争充分的行业的收入在相对降低,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行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在显著增长。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型领域的劳动者、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3)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6.42%,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平均增长率16.23%高10.19个百分点,说明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加大。
4)国有单位职工的收入增长势头较强。
“八五”和“九五”时期,我国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单位的工资基本上都呈现正比例线性增长势头。其中,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平均工资增长了2.74倍,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单位的工资增长最快。另外从工资的绝对增长水平上看,其他单位工资水平一直最高,国有单位次之,城镇集体单位最低。
5)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与宏观经济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
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三项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25%、16.23%、16.33%。这说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我国先富群体的构成。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一些率先丢掉“铁饭碗”的勇敢者,有的干起了个体户,有的搞起了长途贩运,有的搞起私人工厂。由于国家在政策上对于这些先批“下海者”给予了优惠,使他们很快走上了富裕的道路。
通常人们所说的富裕群体大至分这样几种:
第一,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他们中许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家,其资产高的已达几亿元。例如,东方集团张宏伟、希望集团刘永好、长沙远大集团张剑等。
第二,部分各类企业的承包者、企业经营者阶层。前些年他们利用租赁、承包和承销等手段,得到了丰厚收入。现在许多承包者已成为老板,拥有了自己的企业。
第三,外商企业、三资企业的管理阶层或白领员工。他们的经理层平均年收入在5万~15万元之间,高的达到50万~100万元之间,一般员工平均年收入也在3万元左右。
第四,部分影视明星、歌星、小品和戏剧创作者及演艺圈里的穴头。他们收入通常是普通工人的几倍或几十倍。
第五,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富有者。有海外关系的一些人士,一些华侨家庭收入靠外界供给者。
第六,一些有权势、有关系、有门路的“能人”。他们依仗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依靠“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外汇”、“炒产权”而获得暴利者。他们的资产是巨大的。
第七,利用国家体制变革时期的管理漏洞,大搞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偷税欺诈,特别是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漏洞,转手倒买倒卖,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朋好友及夫人子女谋私利的人。
林林总总,先富者阶层有一些是利用诚实的劳动而致富的,有一些是国家税收政策的特殊照顾故意放宽而产生的致富者。许多个体经营者或私营企业若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其私人财富积累不会达到如此快的程度。
(3)问题不容忽视。
然而必须看到,在收入正常增长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容轻视的问题。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1991年为0.282,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十年上升1.62倍。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1995年为1∶2.71,2000年为1∶2.79,2001年扩大到1∶2.9。三是地区间差距扩大。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四是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80年代中期,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业人均收入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五是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六是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近两年,高收入户的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低收入户的收入增长,2002年第一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7.66倍。
2)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居民家庭财产的差别越来越大。
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与此同时,城市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总值的比例目前约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户均拥有的金融资产只有居民金融资产总额的1.3%。
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3)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分配”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并存。
“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不包括工资外收入)分配上,多数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差距偏小。
与此同时,在工资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现象。工资外收入、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规范。
一是工资支付不规范,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现象;二是工资提取不规范,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计划外、基数外提取工资现象较普遍;三是部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超过工资总额的4%的标准进入,变相提高收入;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务消费”随意性太强,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
5)整体收入结构仍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工资低,制度外劳动报酬高,项目繁多,未纳入工资内;二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与中央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城镇居民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格局还远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其他要素参与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比重。
(4)差距过大影响社会稳定。
其实,这个问题在前面已有所涉及。收入分配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可以细分为分配结构、收入差距、获取收入的途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1)分配结构与社会稳定。
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合理分布是当前收入分配领域需要重视的首要问题。如果有相当一部分人绝对生活水平下降,将成为社会稳定严重的隐患。如果收入最低的一部分人群只是相对生活水平下降,而绝对生活水平上升,他们实际上是共同富裕中的相对弱势群体,政府有能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有相当大的一个底部收入群体,而且这个群体不断地相对扩大,这意味着简单劳动力以及失业、半失业人数在相对增多,或者说,需要社会进行保障的人群在相对扩大,这将是社会稳定的又一个严重隐患。
如果中等收入人群保持适当大的规模,同时有一个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且相对稳定的高收入人群,这是经济良性运行的一个显著特征。如果中等收入人群过小,容易造成人们对收入差距拉大的心理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中等收入群体过大,其实质是社会分配处于平均主义状态,市场分配机制没有真正形成,这是社会稳定的长期隐患。科学的提法应该是“中等收入人群保持在适当大的规模”。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2)收入差距与社会稳定。
人们通常用基尼系数描述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高,表明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不稳定;基尼系数低,则表明收入差距小,社会稳定。应该说,这只是一种简单的判断,对基尼系数的运用实际上要复杂得多。
收入差距可分为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两种差距都将呈拉大的趋势。主要理由有:首先,中低素质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的局面不会改变,使得低素质劳动力市场价位提升较慢;其次,市场竞争和对稀缺人才的争夺,必然使高素质劳动力的市场价位迅速提升;第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更积极地参与世界范围的人才交流与分工,而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价位高于国内,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助长收入差距拉大;第四,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合法途径首先致富,客观上也将使收入差距继续拉大。这四个方面造成的收入差距适度拉大是合理的,不会带来明显的社会不稳定。
3)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与社会稳定。
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是引起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合理收入主要表现为不少单位工资外收入失控;少数行业存在着垄断而导致收入过高等等。这些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对社会稳定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不合法收入主要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所得的收入。不合理、不合法收入虽然是局部现象,但它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应下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我们知道,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尤其是中国社会,历史上就有“均贫富”的传统,所以,财富分配的不均等与社会不稳定是一对孪生姐妹。
(5)对我国先富群体的客观评价。
在怎样对待“先富群体”的问题上,社会上有两种截然对立的态度。有人认为先富者绝大多数是靠合法致富渠道成功的。现在过严地去追究怎样致富,将会影响党的富民政策贯彻。不如正确引导致富者合法把资金用于投资社会生产,扩大社会就业,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先富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靠非法手段致富的,是不正常的“暴富”者群体,他们是社会的“毒瘤”,是应该彻底清算和趁早铲除的。
调查表明,对于绝大多数百姓来说,对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倒卖批文、逃汇骗汇的非法暴富群体有着较深的仇视和敌意。而对于靠劳动致富的群体,也有敬佩和仰慕的成分。
当前,对先富群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躺在财产簿上贪图享乐,只消耗财富,不再创造新的财富。其心理状态是,有钱就花掉,生带不来,死带不走,应该尽情地享受玩乐。有些人怕政策变或怕自己的钱被没收,把财产转移到国外去,带着孩子老婆到国外享受去。还有些先富者干脆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这类靠吃利息生活的先富者,给社会带来的财富仅仅是自己的“消费支出”和“银行存款”。另一类先富者,把财富作为自己大展宏图的一个条件,作为资本金再投入到社会,其主观上是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但客观上已经为社会创造了新财富,提供了就业机会,创造了新的国家税收。这种投资我们应该给予积极鼓励。存在于先富群体中的财产转移现象很值得重视,许多先富的老板以到国外办厂的名义,把资产转移到国外。这种情况的出现反映出两个重要问题:一是部分私营企业出资者担心国家的政策有变,认为转移到国外更为保险;另一部分人的资产来源确有不合法的因素,担心总有一天会暴露出来。现在当务之急是引导先富者阶层把积累的财富拿出来投入生产,增加社会就业,创造新的财富。对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应该依照国家的法律给予严肃惩处。
另外,对于先富群体,国家应出台相应的引导消费的政策措施。近两年社会出现的需求不旺的现象,有人认为是先富者因基本需求已饱和而没有可消费的商品;对于基本需求没有饱和的广大城乡居民来说,因手中无钱而不能消费。这就形成了两个消费的“空白”。有钱人基本上不购置一般性商品;而依靠工资收入的许多低收入家庭,生活费来源很有限,绝大部分用在了吃饭上,没有形成有效的购买能力。致使中国的消费市场低迷。这种观点的确反映出消费市场的一个客观实际。但是再从深层上分析,中国市场需求出现低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自己制造出的产品不能有效满足市场的需求。中国整体产业水平过低,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速度太慢,许多消费者买不到高档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加速技术进步,加快高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是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2.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矛盾
在整个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系统之中,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矛盾占有突出的地位。正如刘少奇所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现在是大量地表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问题上。”(《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3页。)
社会利益分配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要通过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体现出来。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组织功能很强的社会制度。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上,各级干部往往成为利益分配工作的操作者。这样,各级领导就处在许多矛盾的焦点上。由于改革是对原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的重新调整,难免要触动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而各项改革政策又都需要各级领导来贯彻,因而这一矛盾就显得更加突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官僚主义者以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严重违法乱纪等腐败分子,虽然为数不多,但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由腐败现象导致的当前我国社会的干部和群众矛盾,在相当一些地区和部门正日益激化。
(1)权力腐败现象导致党和政府威信下降,广大群众强烈不满。
首先应当肯定,我们的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但是同时应该承认,由于面临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考验,与我们党和国家以往的历史时期,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相比,人际关系日益出现金钱化趋向,商品交换原则已经比较显著地侵入党内政治生活和国家公务活动中,因此,程度不同的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相当普遍地存在,其中触犯党纪政纪,进而触犯国法的尽管是少数,但违法乱纪的行政级别、人数、大案要案均有逐年上升的势头。
中纪委在总结近年反腐败斗争情况时曾指出:1995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247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51%;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481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共处分102317人,比上年同期增长7.5%,其中县(处)级干部3084人,地(厅)级干部279人,省(部)级干部24人,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9.2%、43.8%和66.7%。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8389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3%,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共740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84%;共处分165906人,同比增长12.76%,其中县(处)级干部5868人,同比增长20.25%,地(厅)级以上干部490人,同比增长8.17%,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17人。来自2003年“两会”的数字,据权威部门统计,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特别是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这些党政干部虽然是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化了领导干部与群众的矛盾,构成了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极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