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参看卷H章三第一节。有些人认“线本”即“二”,有些人认线是“长度上的二”。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①所常引的“动物”②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①小苏格拉底(SocratesJunior)生卒不详。其人屡见于柏拉图诸对话中,盖与色埃德托为弟兄,并非老苏格拉底的亲属。参考柏拉图“色埃德托”147D;“论辩家”218B;“政治家”275C;“埃比诺米”358D.
②参看1036a34—1036b7,所举“人”例,以人为动物之一种。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③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③见于1035a30—b4.1035b1的“净圆”即1037a3的“一般圆”。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②
①参看1036a16—17,卷H1043b2—4.
②这里的语意是:普遍性的人是普遍性灵魂与身躯之结合、苏格拉底是这个灵魂与这个身躯之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③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④
③参看卷M,N.
④见于本卷章十二及卷H章六。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⑤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①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②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③
⑤见本卷,章四。
①见此章及前章。
②见本卷,章五。
③见本卷,章六。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④其中所列问题⑤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④参考“解析后编”卷二,章三——十,十三。
⑤同上,97a29.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①
①亚斯克来比谓此章订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问题上未尽通达之处。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①与底层;②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①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②见本卷,章三。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①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①“本体中的本体”(HισιαHισια)所指两个本体,一为普遍性的人,一为苏格拉底这个人;于是这将是“人中的苏格拉底”或“苏格拉底中的人”。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②
②见于卷A,章九990b17.叙利安诺谓亚氏此节并未详列充足理由以否定柏拉图学派之说。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①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②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①原子(αGHμα)参看“说天”303a6;“成坏论”325a35.德谟克利特此语与普罗塔哥拉名言“无不生有”及亚氏物学变化通则“物必有所由来,亦必有所达成”等语综合起来,由近代科学术语来作表白,就成为“物恒等(或“物常住”律”与“能恒等律”或“物能恒等律”。
②泰勒斯曾谓“数出于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③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④
③参看1031a11—14.
④以后见于本卷,章十五;卷H,章六。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①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①人所生育的人或制造的事物均为综合实体〈个体〉而非公式,见本卷章八。这里重复说明通式不能离物质而独立,通式定事物之形而无创造性;生灭成坏须在综合实体上表现。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脚”。(至于永存要素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①永存要素指“意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①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①见1040a17.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②——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①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②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①分离其身体而还能各自活着的动物可参考“自然短篇”,其中举例有蜜蜂、黄蜂、龟等。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其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杯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①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①如果发问“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等于询问这事物何以为一事物?这只能如此作答:“这个就是它自己,”因为这真是“它自己”。正确的发问,应是“这人何以文明”?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①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凭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①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①指式因〈本因〉,参看卷B,1014b36,原始组成方式比照1014b27.
①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卷(H)八
章一
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①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②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③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④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⑤我们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①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①参看卷Z,章一。
②参看卷Z,章二。
③参看卷Z,章三,1028b33—36.
④参看卷Z,章四至六,章十二、十五。
⑤参看卷Z,章十、十一。
①参看卷Z,章十三、十四、十六。1040b16—1041a5.
②参看卷M,N.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③
③参考卷A,章七,章九。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偏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①
①参看卷A,985b13—19.
章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②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②参看卷Z,章三,1028b33—36.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①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①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①πρHδθEFGEI不可解,拟为πρHGιαEFGEI,解作“建议”(依罗斯诠释)。
①亚尔巨太(Archytas)泰伦顿人,与柏拉图同时,在意大利学派中以擅天文著称,为柏拉图数理导师。
章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实现或形式);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②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譬如门槛凭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