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底层之以砖石为例者,照1065b15—23的分析有三阶段,(甲)砖石为物料,可作建筑房屋之用;(乙)本为可建筑之砖石,现在被用于建筑之中,即“潜在房屋”入于动变阶段,亦即房屋之实现过程;(丙)完全实现为房屋,砖石已砌入墙壁,不复是可建筑物。“可建筑物之为可建筑”限于实现过程中。
②参看“物学”卷三,200b32—201a19.
①此语说明房屋(ιHJια)不因砖石(πMιFθHsJαιMιθHs)为可建筑事物(HιJHσHμηGHF)而得以实现;实现的要义则还在动变,JFισιI即建筑活动(或建筑工程)(HιJHδHμηHιI)。
从别人关于动变的议论看来,可以明白我们所说不误,事实上也没有其它方法来界说动变。第一,这不能安排在其它级别中。这从人们的议论中可以见到。有些人称动变为“别异”,为“不等”为“不实”;②可是这些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变化或从这些发生与变向这些,却也一样可从它们的对反发生与变向。人们把动变安排在这些级别中的缘故,是因为这些被当作为“未定”,而“未定”之成为诸对反两行列中③的一列则因为它们全都不是“这个”,也不是“如此”,也不是其它任何范畴,而是阙失。至于动变为何被看作“未定”,是因为这不能归入事物之潜在或其实现;因为可能成为某一量与实现为某一量都不是必然会动变的。动变可拟想为实现,但未完成;动变虽出于潜能之进行实现,却也不完全。所以这很难捉摸动变究竟是什么;我们必须把它归之于“阙失”,或“潜能”,或“实现”,可是明显地,均不适宜。所以剩下的唯一安排就得依照我们的意见,归入我们所叙述的实现活动——这是一级难于察见而可得存在的实现过程。①
②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学派;参看柏拉图“诡辩家”256D,“蒂迈欧”57E.
③参看卷A,986a23脚注。“未定”系列即“无限”那一系列。
①1065b22—1066a27.参看“物学”卷三,201a27—202a3.
动变显然涵存于可动变物之中;因为被那动变原因所动变而成为完全实现的正是这可动变物。致使动变之活动不异于可动变者之活动。两者的活动结果就是完全实现。一事物称为主动者,是因为它具有致使动变的能力;但实行动变的还得是那可动变者,所以两者的实现是合一的,有如一个段落,可说是从一到二,也可说从二到一,有如一个山坡,可以说是上坡,也可以说下坡,段落还是那同一段落,山坡还是那同一山坡,只在活动上看来不相同;主动与被动的例与此相似。②
②参看“物学”卷三,202a13—21.
章十
无限〈无尽〉,或(甲)是不能达到尽处的,因为它的本性就是不可尽(这于声音总是看不到的有所类似)或(乙)是容许无尽地进行的,或是(丙)很难进行到尽处,或是(丁)虽则自然地可到尽处,却从未到过这尽处。又,一事物可以在加法或减法上为无限,或是在两者均为无限。说无限是一个可分离的独立实是而又不可得见,这是不可能的。无限若既不是一个几何量度又不是一个算术众多,而自身并不因属性而成为无限,却正因其本性为无限而成为无限者,这便应是不可区分的了;因为量度或众多均可区分。若无限正是不可区分,那就只有声音看不到这样的命意可成为无限;然而人们所论述的无限并不指这样的命意,我们也不是在考察这一类无限,大家只研究那不可尽的无限。①那么无限应是数或量度的一个属性,若量度或数不能独立自在,无限如何能独立自在?②又,无限若为其它某些事物的一个偶然属性,这样的无限就不能是那些事物的怎是,这犹如“不可见性”不能成为言语一样,尽管“声音”是不可见的。③明显地,无限不能实现地存在。因为这样在无限中取出任何部分均将是无限(因为无限若不是一个主题的云谓,而已成为一本体,则“成为无限”〈无限性〉与“这无限”就相同了)。所以无限或不可区分或可区分,若可分段,则各段均当为无限;但同一事物不能有许多无限(假如无限为一本体,亦为一原理,则无限的一部分仍还是无限,犹如气的部分仍为气)。所以,这必须是不可分配的,不可区划的。但因为在实现上,无限就得是某一个量,这就不能是不可区分的。所以无限性只能是某一主题的偶然属性。但若真象我们所说过的④那样,无限就不能是一个原理,这只能是气或偶数的偶然属性。⑤
①参看“物学”卷三,204a3—14.
②“物学”204a17—19.
③“物学”204a14—17.
④见上文第九行。
⑤参看“物学”卷三,204a20—32.这是毕达哥拉斯数论派的无限观:以气在量度上具有无限性;又以偶数为具有无限性质的数,奇数为有限的数。
这个研究是普遍性的;但由下一论点可得明白在可感觉事物中没有“无限”。一个实体的定义倘是“以面为其界”,则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实体均不能是无限;也不能有一个分离的无限数,因为数以及具有数的事物均是可点数的。①从下一论点看来真理是确乎明显的。无限既不能是组合体,也不能是单体。(甲)因为要素之为众为多是有限的,这就不能组合成“无限”。诸对反必须相等衡,各不能是无限;对反两物体的能力倘有高低,则有限将被无限所灭坏。两物体又不能均为无限。物体在各个方向均具有延伸,而无限则是不尽地延伸着,这样,无限倘为一物体,此物将在每一方向均为无尽。(乙)无限物体既不能是任何单纯物体〈元素〉②——也不能象有些人所认见的由以创生诸元素的某些超元素事物。③(因为诸元素以外并无这样的事物;万物均可分析为它所组成的元素,但除了不可再分离的诸单体〈元素〉外,从没有分析出这样的事物。)无限也不是火,也不能是其它元素。除了这些怎能成为“无限”这问题以外,宇宙万物即便它是“有限”也不能是这一元素可以变为任何另一元素;象赫拉克利特所说④“一切在某时悉变成火”。同样论点也可应用于自然哲学家们在诸元素外所主张的“元一”。因为一切事物均由对反变向对反,例如由热变冷。①
①“物学”卷三,204a34—b8.
②指阿那克西曼德之“无限元素”(即未分化或未定之元素)。参看本书卷A章七,卷A章二。
③超四大元素,参看“物学”204b10—24.
④参看“物学”卷三,204b32—205a7.以元一为无限这论点参看上文1066b35—1067a1.这里的论据与“无限”这主题不甚相切。特来屯尼克英译本注释:一切变化均由对反向对反,(甲)一元素不能对反其余诸元素,(乙)一个物质原理也不能对反四个元素;所以“这也不能以‘唯一’元素或‘唯一’原理为宇宙之终极原理”。
①这里亚氏否定以“无限”为宇宙主体之说,顺便批评了一元论。
又,一个可感觉实体必有所居处,全体与部分各有其正常位置,例如整个大地〈地球〉与其部分。②于是,(甲)假如一个无限实体是匀整的,这当是或不动弹,或常动。③但这是不可能的;它在或动或静,或上或下,或这里或那里,将何所择呢?例如这无限实体苟有外壳,它这一部分,将在何处逞其动静?这个匀整的实体和它外壳已占尽了无限的空间。又,外壳真能占尽了那空间么?怎样来占尽?(这是不可能的。)其动与静又何如?这将是在任何处静止着就不能动弹;或是在任何处动着就不能静止。④但(乙)假如这“全体”〈全宇宙〉具有各不相似的部分,则各个部分的正当位置也不相似,而且第一,这个“全体”只能是因接触而成一实体,第二,它各个部分,其为数应或是有限或是无限。它们不能是有限一类;因为全体既为无限,其中一些部分若为有限,则另一些部分就将是无限;例如火或水应将是无限,但这样的一个无限元素将毁灭对反诸元素。①假如其各部分是类属无限的单体,那么它们的部位也各为无限,而全体中又得有无限数的元素;假如这是不可能的,各个部位是有限的,全宇宙也必是有限的。②
②希腊自然学家于“四大”的正常位置是这样安排的:地〈土〉处于宇宙中心,宇宙外圈为火。参看“说天”卷一,第二章。
③“常动”(αEιHισθησEGαι)一语,用于“无限实体”不合。无限实体之外应无空间,而全不能动弹。罗斯解释此短语指无限实体中的一部分之或动或静。
④1067a15,如以大地(地球)为无限,无限之物不可得其中心,因此,这外壳就不能确定有它正常的动静位置。(看下文,1067a23—33)
①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②参看“物学”卷三,205a10—25.又参看本卷1066b28—34.这里的论旨大略如下:倘造成一个无限全体的各个部分为类有限,其中必须有一类,其为量或延伸是无限的。但其中若有一类为无限,这一类将毁灭其它的有限类,那么原来假定的以一部分有限类来组成无限全体也不能成立了。
一般说来,一切可感觉物既悉属或轻或重的实体,世上便不能有一个无限实体而仍让诸实体各保持其正常位置。因为这必须或向中,或向上运动,而“无限”——或是一整个或是半个——均不能作向中或向上的运动。你怎能区分这个实体?你将以那一部分为上或为下,又那一部分为中或为外?每一可感觉事物各有其空间位置,而位置则有六类,③这些都不能存在于一个无限实体中。一般说来,假如没有无限空间,无限实体也不能有;(无限空间实际是不能有的,)在一空间就得在某处,这就得是在上或在下,或在其它任何方向之一,这些各都有一个定限。④
③空间位置六类为上下,左右,前后。(见“物学”205b—31)
④参看“物学”卷三,205b24—206a7.
至于表现在运动上,或在距离上,或在时间上的无限,其命意不同于单独事物,这些必皆后于某一先天事物,由于另一事物在先故此后天事物相关地称为“无限”,例如一事物在动变或扩张中由于所历的距离关系,其运动有称为“无限”者,而由于运动的历程,一时间亦有称为“无限”者。①
①参看“物学”卷三,207b21—25.
章十一
关于变化的事物,有些是在偶然属性上变,例如说“这有文化的”在散步;另有些说是在全称上变着,因为它某些内存的事物在变,或是它所包含的某部分在变;身体说是变成健康,因为病眼已治愈了。更有些事物由于本性而直接变化,这才主要的是在本性上为可变事物。致动者也有同样分别;致动者引致变化也可以是或出于偶然属性,或部分地出于本性或全出于本性。
动变,某些事物当是直接致动,某些事物当是出于被动;又必有动变时间,以及始动所自与终动所止。②但作为动变两限点的形式,情态,地位都不动变,例如知识与热度;热度不是一个动变,加热或减温过程才是动变。③
②参看“物学”卷五,224a21—b1.
③参看“物学”卷五,224b11—16.
并非一切事物均具有非属性之变,内在本性之变只能变于诸相对,诸间体与诸相反〈矛盾〉之间。我们可凭归纳以为证明。④凡变,或正变入于正或负变入于负,或正变入于负或负变入于正。⑤(正项命意,我现在用以指说一个肯定词。)这里负与负两项既非相对亦非相反,“负入于负”既然不涵有对反就不能当作一变;故变必归于三式。负乃正的相反,“负入于正”为生成,全变即完全生成,局部之变即局部生成;“正入于负”为灭坏,全变为完全灭坏,局部之变为局部灭坏。①
④参看“物学”卷五,224b28—30.
⑤HπHJEιμEFHK和HKJKπHJEιμEFHK亦可译作主与客。变化的可能四式成为“主变于主,客变于客,主变于客,客变于主”。
①“正变入于正”虽非两相反,却可成两相对,如“穷人”变为“富人”;这样的变非本体之变,只是属性之变。如改作“穷人”变为“非穷人”,亦不能为全称的本体之变。亚里士多德于变的三式中只说明两式。只有正负与负正之变确乎为本体之变。正正之变为运动,参看下文1068a1—5.
假如“非是”有数命意,而在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以及与全称实是为相反的潜在之是,均不容有运动②(“非白的”或“非善的”当然可以作偶然的动变,因为那非白的或非善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如果全不是一个个体,这就没法运动),则凡属“非是”均当不能“运动”。(若然如此,则“非是”既出于生成,一切生成便不能是运动;即便这生成完全出于属性,“非是”仍是一般生成事物的云谓)。相似地,“静止”也与非是无涉。于是这些后果颇为古怪。还有,每一运动的事物必有一处所,“非是”原无所处;但它若有运动这便当有其处所。灭坏也不应是运动;因为运动的两个对反为动和静,但灭坏的对反却正是生成。①因为每一个运动是一个变化,而变化有三类,前已列举,②三类之中生灭一式为一事物在它的两相反间之变化,并非运动,这样就只有正项之变入于正项才是运动。正项可以是相对或是间体(阙失也可作为相对),均用肯定词为之命名,例如裸体〈无衣〉,或豁龈〈无齿〉,或黑〈无白〉。
②参看卷E,1026a33—b2,1027b18—19.结合与分离上为“非是”者即“假”。潜在而非实现地存在之事物为另一类“非是”,这两类“非是”能变化,不能运动。
①此节将μEGαβHMηI(变化)与JιFησιI(运动)作出分别,每一运动是一个变化,每一变化不一定是运动。本体之变如生成与灭坏只是变化,其它范畴之变如位变才是运动。但亚氏于全书中不常作此分别,往往以JιFησιI一字包括运动与变化,通说本体体与其他范畴。
②见于1067b19.
章十二
如范畴分为本体,质,处,作用或被作用,关系,量,③则运动必归于三类——质,量,处。本体无运动(因为本体无与之相对者),关系亦然(因为相关系的两者之一变化时,另一相关词项虽全无变化,亦已失其原关系,——所以它们的运动是附属的)。作用与被作用者,或主动者与被动者亦然,因为这既没有“运动的运动”,也没有“生成的生成”,一般说来也就没有“变化的变化”。(一)运动的运动也许在两个涵义上存在;(甲)一个人从白变黑这行动是一个行动主体在行动——在这样行动着的这个人又可以加热,冷却,或挪移,或增大。但这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这里的主体不是“变化”。①(乙)或是另一主体也许由变化而再变为另一式的存在(例如一个人由疾病变成健康),但这动变只可附于主体而发生,仍还不可能是变化的变化。因为每一动变是由某些事物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②于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已变于疾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在静止中),每一变化原不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是相反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一主体上进行;例如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事物在变着,一时变入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③范畴仅举其七,位置,状态,时间三者未列。时间为一切运动的要素之一,本身不进入运动。
①主体只是发生白黑动变的那个人,那个人又发生冷热动变,质变,或处所动变(位变)或增减变动(量变)。此类附属变化加于那个人并不加于那个白黑动变。
②生灭为两相反间〈矛盾〉之变化,运动是两相对间之变化。
(二)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那些生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存在,那些曾已生成物业经先已存在。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切无限系列中找不到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项也不能跟着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凡是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①
①此节说明“生成的生成”是荒谬的,以论证“变化的变化”也是没有的。罗斯疏释此节:假如生成物为生成的“生成物”,那原生成应消失其生存。何时消失?这不在正当生成的生成之时,因这在生成之中,尚未生成;所以这不能消失。也不能在这已生成之后消失,因为这时只有“已生成”便无“现生成”,所以他不能有“现消失”。所以“现消失”只能见于“现生成”之顷刻间。这是荒谬的。
(四)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于是这底层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为这必须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达成?不能有学习的学习,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②
②1067b14—1068b15参看“物学”卷五,225a3—226a16.
因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我只指承受的质,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③全不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是本性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而在该动变之时与该动变之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这最后一个我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以这必须是能受运动者的一个阙失。①
③参看“物学”卷五,226a23—29.
①参看“物学”卷五,226b10—16.
事物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共处”,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为“分离”〈独立〉。(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对处”。)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接触”;变化中的事物,若照它的本性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间在”。②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间在”。③跟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串联”(其序列决定于位置或形式或其它),相串联的两者不得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其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之间。(非同级事物之杂入其间,这可不管。)串联者,联于某事物而为某事物之后;“一”之于“二”不为串联,月份中初一亦不串联于初二。串联而相接触者谓之“贴切”。延续为贴切的一个品种。两事物之外限相共处以至于合一者,我称为“延续”,所以诸事物由于相贴切而成为一个整体者,才可见其为延续。明显地,在这些观念中,串联当为先得,(因为串联者不必为接触,而接触者可为串联;事物之延续者自必相接触,而接触者不必延续;诸事物之不相接触者必非一有机体);所以一个点不同于一个单位;因为各点可接触,而各单位〈数〉不可接触,诸单位只能串联;点之间可有某些事物,但单位之间不能有某些事物。①
②参看“物学”卷五,226b21—25.
③本节各行依柏朗脱尔(prantl)及特来屯尼克校勘移接。
①参看“物学”卷五,226b32—227a31.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卷(Λ)十二①
章一
我们研究的主题是本体;我们所探讨的正是本体的原理与原因。倘宇宙为一整体〈完物〉,本体就是这整体的第一部分;倘这整体只是各部分的串联,本体便当在序次上为第一,其次为质,继之以量。同时后两者实际上只是本体的秉赋与动变,并非全称实是,——将这些也算作实是,“不白”“不值”之类便也成为实是;至少我们有时也得说“这里是一个不白的”。又,除了本体而外,其它各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早期古哲学家也习知本体的原始性;他们所勤求的也正是本体的原理,要素与原因。现代思想家②趋向于以普遍〈共相〉作本体(由于他们的研究趋重于抽象,因而凡成为科属的普遍事物,他们就叙为原理与本体);但古代思想家却将个别〈殊分〉事物,如火如土者,列为本体,不把它们的共通物身当作本体。
①卷A,为一独立专篇。此卷论涉神学者特多,素为拉丁学者所特重。第八章言天文各节该是亚氏晚年手笔(参看耶格尔[Jaeger]“亚里士多德”366—379)。此卷从章三开篇两句,章五开篇一句看来,似为亚氏自备讲稿之简录;末章有明显的讲堂语气。
②指柏拉图学派,论本体而特重非感觉本体。
本体有三类。——可感觉本体支分为二,其一为永恒,其二为可灭坏;(后者为常人所共识,包括动植物在内;)于可灭坏本体,我们必须钻研其要素,无论要素只是一种或是有多种;只一为不动变本体,某些思想家认为这不动变本体可以独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动变本体分为两,这两者即通式与数理对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这两者,认为只有数理对象是不动变本体。①前两类本体为物学主题(因为它们主于动变);但第三类本体,如其原理与另两类不相通,就得属之于另一门学术。
①不动变本体三家不同论点为柏拉图主于“意式”(即“通式”),齐诺克拉底主于“通式”与“数理对象”,与斯泮雪浦主于“数理对象”。参看卷Z章二与卷M章二。
可感觉本体是可变化的。现在假如变化由相反或由间体进行,这就只能由对成而不是可以从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因为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由对成的一端变向另一端,其所为变不是出于那相反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事物在两端之间进行着变化。
章二②
②“贝刻尔印本”于1069b7分章,原文两章语气相接未可段落;但论题确在变换之中。亦可在1069b9或1069b4以下分入第二章。
又,变化中有些作用坚持于不变,另一些不自坚持;因此在两项相对作用之外,就应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于四类,——或为本体〈怎么〉之变;或为质变,或为量变,或为处变;变于“这个”〈本体〉是单纯的生灭,变于量是增减,变于秉赋〈质〉是改换,变于处所是运动,变化跟这四项从原状态变向对反状态。于是,在变化中的物质必须能为两种状态。物之为“是”原有二义,变化即潜在之“是”物成为实现之“是”物,例如潜在之白色实现为白色;增减之为变,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仅可以偶然地由非是而成为是,也可说一切事物之出现无不出于所固在,只是它先未实现,仅为潜在而已。这就是阿那萨哥拉之“元一”;①若说万物皆合于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与阿克那西曼德与德诺克利特所提的名称其意亦复类此,——这不如说“一切事物都一起潜在而不一起实现”,较为妥当。所以这些思想家似乎已获得某些物质观念。现在,一切可变化事物悉具物质,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质;而永恒事物,即凡不生灭而于空间能运动者亦当具有物质,但这只是在空间由一处动向另一处的“运动物质”而不是“可成坏的物质”。
①语见阿那克萨哥拉“残篇”1.参看卷A章八。阿那克萨哥拉以万物为无尽数的同式同质微粒(“相似微分”)所组成,而“理性”为合一之原理;亚里斯多德混而言之为“元一”。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成是从那一类“非是”进行的;因为非是有三命意。②假如非是有潜在的一式,这还不能说一切事物皆出于潜在,这还该说是“不同的事物出于不同的事物”;说“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总难符合实际;事物异于物质,若一切事物皆属同一事物,世上该只有一物,何乃生成无尽理物?既然理性是一,若物质亦为一,则物质当为潜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性则为之实现〈实现之元一〉。那么原因与原理有三:定义或通式为一,另一即与定义及通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②这里亚历山大诠注απHρησEι(提出问题)——回顾到20行由非是成为是(由无成有)一语。“非是”三命意,(1)为“实是范畴”,(2)为“假”,(3)为“潜能”。参看卷C,1051a35—b2;卷N,1089a26—28.
章三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这里我意指最后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技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①),其它的原因则为两者之阙失。
①1070a5“同名相生”(即同科属同品种生殖)为亚氏所主张之生物理论。“人创生人”亦为同名相生之一例。但在此节应用此例则与本书它章不合。照书中别处所举例,父亲为生殖儿子之原理,儿子不是自己的创生原理。一切生物之生长过程颇可为自然动变之例。
本体之为类有三——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①)自然本性,〈形式〉那是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至于“房屋”或“健康”,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种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式)。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式因。
①第19—20行为错简,依亚历山大校勘将HιHF(例如)一语移接于11行ιπHJEιμEFHF(底层)之后。原文18行接上21行;于是两段皆可通解。
GαEσJαGα,“最后”或“终极物质”亦可译“切身物质”。亚氏将物质分为原始或基本物质,与最后或切身物质。如以人而论,火、水、等元素,全无个体而不可目见者为原始物质,手、头等为人身之有机组成,具有各自的个体而可得目见者,为切身物质,亦为人身之物质要素。肌肉等为手、头、等之组成要素者可称中间物质。
章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①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①理知或理性事物与下文感觉或感性事物相比照。亚氏每用此字指各范畴中一切抽象名词或普遍性事物,而以感性事物指称实体事物或个别事物。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丑)由合成物再合成,②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白”、“黑”与“面”,于书夜为“光”“暗”与“气”。
②古希腊学者的物质观念以火与气为热元素,地与水为冷元素;而冷热为万物离合之要素。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动与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疾病,身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术。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类。①因为有时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②
①效因(即动因)与式因(即本因)合为一,故四因成为三因。
②这里亚氏提出了(1)各事物最切身的近因(也就是最后原因,GαEωJαGαια)与(2)最初的远因作为万物的总因(GHπρωGωKπαFGωF)两项重要分别。亚氏由此引向宇宙的原动者。
章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①与身体。
①HρEξιI,“欲望”或译“欲念”,指食色之性,与身体符合,与理性相对。亚氏此节所指之事物当为动物与人类。
再从另—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而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因的分类中。②因为形式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暗”与“疾病”也能独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得其表现。)但实现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例如人的原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的特殊形式),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又非阙失,又与人品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因。③
②潜能与实现之分类与上章物质、形式及阙失之要素分类有确定之关联。
③太阳在黄道上与地轴之偏斜,产生夏暖冬凉之地球气候,使万物夏长冬消,为世上一切生灭现象之基本。此义见于“物学”卷二,194b13:及“成坏论”卷二,356a31—b10.卷C章一所言潜能与实现之某二义等于因果。按照此类分别,生物应是在本性上有自己生长之内因,而太阳之潜能则为彼生长之外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①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原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普遍人”,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是你的因;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生原理。
①意指个别儿子以个别父亲为动因或本因,与个别母亲的胚胎为物因。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②各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素尽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关系与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它们相同或相异——消楚地,“原理”与“要素”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命意上,一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一切事物所通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二)当本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还有(三)以最初的完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自亦各各不同。
②1070b17.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可感觉事物之诸原理,与其为数若干,以及其间为同为异之分别。
章六
本体曾说①有三类,自然实物本体二,不动变者一,于后一类本体,我们必须说明宇宙间应该有一个永恒不动变本体。诸本体为最先存在的事物,如本体均为可灭坏,则一切悉皆灭坏。但说运动或存或亡,时间或存或亡,这都不可能(运动或时间均应常在)。倘无时间存在,先与后均不能有。运动与时间的意义一样,也是延续的;时间或者就是运动,或者是运动的属性。除了空间运动以外无延续不息的运动,空间运动中只有圆运动为延续不息。
①见上文1069a30.
但事物苟能使别事物动变成于别事物发生作用,而不实施其所能,则动变不会出现;这只是未用的潜能。我们即便象信奉通式的人们一样,假设有永恒本体,若不让这些永恒本体具有致动致变的原理,这还是无益的;这是不够的,即便在通式以外再建立另一本体仍还不够;因为这若不发生作用,世上就无动变。又,即便这已能作用,若其怎是仅为潜能,这仍不够;潜能既不必永远成为实是,世上仍还不能有永恒运动。所以这必须有这样一个原理,其要义即实现。又,这些本体必无物质;世上若有任何永恒事物,这些永恒事物就该是这样。那么,它们必须是实现。①
①亚氏主以实现为先天,其主旨在消除希萧特以来神话上以“混沌”为宇宙原始之思想影响。以“混沌”为原始即以潜在为先天。若先天混沌,后天亦必混沌。此不符于宇宙间当前之秩序。
可是这里有一疑难;曾有一种设想,既然不是每一能作用的事物发生作用,而是每一在作用的事物为能作用,那么应以潜能为先于。苟以此意为诚然,则万物不必有:一切能存在的事物现今可能并未存在。
可是我们如果追随那些把世界从“暗夜”创生的②神学家们或追随那些主张“一切混和在一起”③的自然哲学家们,这引致同样不可能的结论。若无实现为先在原因,宇宙云何能生动变?木必30不能自动——必须木工的手艺为之作用;经血与土地均不能自为动变,这必待种子作用于土地,精子作用于经血〈而后能有植物与动物〉。
②参看希萧特前引各节及“原神”(Theogony)116以下数行;又“奥尔费(Or-pheus)残篇”2,第尔士编“缪色(Musaeus)残篇”14,“爱壁米尼得(EpiLmenides)残篇”5,“亚可雪劳(Acusilaus)残篇”1,3.
③阿那克萨哥拉“残篇”1,上文屡见。
这就是有些人——如留基伯④与柏拉图⑤——所以要假定有永恒实现的理由;他们说宇宙常动。但是何来这运动,这运动又是什么,以及宇宙间如此如彼之诸运动,其原因又何在,他们都没告诉我们。现在一切事物都不是胡乱地动变的,这必有某些致使动变的事物存在,实际说来,事物之动变,或当出于自然,另或出于力势或理性或其它事物。(又,那一类运动才是基本运动?这里具有钜大的差异。)但,在这里指明能自动的自然事物①为柏拉图有时所假设的动变渊源,这也许不符于他的本旨;照他的论述,灵魂生成的较后,而与感觉宇宙为同时。②我们曾指明③假想潜能先于实现,这在某一意义是对的,在另一意义上说则不对。实现为“先于”的道理曾为阿那克萨哥拉所领会(他的“理性”就是实现),也经恩培多克勒为之体验于他的“爱憎”〈友与斗〉论中,留基伯等认识宇宙间常有“不息的运动”,其义迨亦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