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此句末一短语原文与全句开始时“假如”子句的辞旨不符。
②这里所提是普罗塔哥垃学说(柏拉图“色埃德托”152E—153A)。
③999b5—15一节可参看“物学”卷六章五。
但是,(乙)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们将成为一。那么该有许多的怎是么?这也不合理。此外,物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客体又怎样能并包〈物质与通式〉两个要素?①
①999a24—b24,参看1060a3—27,b23—28.其答案见于卷z章八,十三,十四;卷A章六至八;卷M章十。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如果诸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将怎样认识?
然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见事物那样,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种类上也是到处一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同了),若说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我们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们所称“普遍”则用为诸个体的共通云谓)。那么原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语将被限于WXS,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有的。②
②999b24—1000a4,参看1060b28—30.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四;卷A章四,五;卷M章十。此节末,特来屯尼克(Tredennick)英译本添入如下一句,“其它现存事物与其原理也将如此。”
(九)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视,——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其故何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们的疑难。他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于诸神,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神膏①者,均得长生不死;他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所递传之神话为我们阐述宇宙因果,我们总难聆会其旨。倘诸神欢欣鼓舞而酣饮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还须靠酒食以维持其生存,则这样的神祇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话学家的机智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的人,就必须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同样要素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有些却得到永存的性质。这些思想家于此既未能有所说明,照他们所说,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虽是大家公认为说得最周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于此误;他主张毁灭的原因在于斗,然而“斗”,除了不能产生“一”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至少他说过:——
一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万物都从此始②。——
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以及鸟兽和水中的鱼,
还有长生的神祇.①
①GHKFEJGαρHIJαιGηIαμβρHσιαI,“涅克泰”为神酒,“安勃洛西”为神食。
②此节亚氏所云宇宙原始之“一”(EFHI)与“神”(θEHI)在恩培多克勒为“球”(σψαιραI)。亚斯克来比旧注谓恩培多克勒诗句含混,亚里士多德固执而说之,未必悉如原旨。
①“残篇”9—12,21,23.
即便在字里行间,道理也很明白;照他说来,“斗”若不见于事物,事物便归一致;事物正在结集,斗就站到外边。②跟着他的理论说来,最有福的神还当是较不聪明的;他不曾尽知所有要素;他自身没有斗;而知识却是同类事物的感应。③他说:
因为我们具有土,所以能见土,因水见水,
因清明的气见气,因火而见炽烈的火,
因爱见爱,因阴暗的斗也见到了斗。④
②“残篇”36.
③同声相应同气相感意,可参看柏拉图“蒂迈欧”。又恩比里可“反数学”(SextusEmpiricus,ContraMathmatica)第113章。
④“残篇”109.
但——这就算是我们的起点——照他所说,斗争是分裂而毁灭的原因,同样也是生存的原因。相似地,友爱也并不专是生存的原因;因为将事物结集于元一,这也毁灭其它一切事物。同时,恩培多克勒没提到动变自身的原因,他只说过事物的所以如此,出于自然。
然而当斗争最后在斯法位〈球〉的肢体中长大了。
他站起来要求应得的光荣,时间已经来到,
这曾由一个严肃的誓言,规定了他轮值的次序。⑤
⑤“残篇”30.
这诗末行暗示了动变是必然的;但他没有说出所以必然动变的原因。可是,在这里只有他说得最周到了;因为他并不说有些事物可灭坏,有些事物永不灭坏,他只说除了元素以外,其它一切事物均可灭坏。①而我们现在的疑难则是,事物苟由同一原理支配,何以有些可灭坏,有些不灭坏。关于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必须有两种不同原理,我们的说明暂止于此。
①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209,11—21.
但若说原理真是两别,问题又来了,灭坏原理也跟着事物灭坏,不灭坏原理也跟着不灭坏?假如它们是可灭坏的,它们仍还是由元素组成的事物,因为一切事物之灭坏就是那物体解消而复归于组成它们的各个元素;这样说来,在这些可灭坏原理之先必然还另有其它原理。但这又是不可能的。是否这样的追溯将以达到某一定限为止,抑将是进行至于无穷?又,可灭坏原理若归消失,则可灭坏事物如何还能存在?若说原理永不灭坏,何以有些依此原理组成的事物却仍归灭坏,反之依别的原理组成的事物却并不灭坏?这些或不尽然,但是其然或不然,总得费很大的劲来进行证明。实际并没有人真的坚持“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出于各别的原理”这样的主张;大家都认为同样的原理可以应用于一切事物。
他们将我们上面所提的②疑难当作一些碎屑,囫囵咽了下去。③
②见于1000a5—b21.
③1000a5—1001a3参看1060a27—36.其答案见于卷Z章七至十。
(十)最难解而又是最需要研究的真理还在“是与一”是否即事物的本体,是否各极其本,一为一,是为是,而并无别义,抑或“一与是”另还涵有其它相依的性质。有些主于前说,有些主于后说。柏拉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是与一”并无别义,这就是它们的本性,它们就只是“是与一”而已。但自然哲学家们引向另一线的思绪;例如恩培多克勒——似乎他是想使人们对于“一”更易明了——或问一是什么?他答复说一是友〈爱〉:一切事物只是为了友〈爱〉的原因才合成为一。其他的人又说一切事物所由以组成的这个“一与是”为火①,另有些人说是气②。还有那些人说明元素不止一种;这些人的观点仍还相似,亦即说“一与是”恰真与他们所说的诸原理相符。
①谓希巴索与赫拉克利特。
②谓阿那克西米及第欧根尼。
(甲)如果我们不以“元一与实是”为本体,其它普遍将没有一个是本体;因为两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本一”与“本是”则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脱离个体的任何事物了。又,“一”若非本体,“数”也显然不能作为具有独立性质的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单位,“单位”就是某种类的“一”。
(乙)若承认有本一与本是,则元一与实是必然为它们的本体;因为普遍地说明事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就是元一与实是。但假定有了一个“本是”与“本一”以后,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又有很大的困难。——事物之为数怎么又能超过一。照巴门尼德的论点,万物皆一,一即天下之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不会存在。
这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确有所谓“本一”,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结论,我们已经说过;①若说是本体,则与实是论上相同的困难又将引起。②“本一”之外将何来“另一”?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但一切事物只能是“一”或“多”,而“多”却是积“一”所成,〈不是“非一”〉。
①1001a24—27.
②1001a31—1001b1.
又,照芝诺的定理,③本一若为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他认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谓实是显然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④而一个点或一个单位则是全没有量向的。但他的理论不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一个量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③参看第尔士编“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70,16—38.埃利亚人芝诺(Zeno,约公元前461),巴门尼德弟子。
④例如线与线相接则其线引长;然线与线相并则并不加阔。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一的某物”,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非一”就是“不等”,①与“本一”同为数和量度之原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一”与“这个原理”得来,也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来。②
①指柏拉图的数理哲学,参看卷M1081a24.
②1001a4—b25答案见于卷z1040b16—24;卷Ⅰ,章二。“一与这个”即“一与不等”,“数与这个”即“数与不等”。
章五
(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数”与“体与面与点”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说不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词的说明,却都不是“这个”〈事物之所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了,四者万物之所由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那在如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说,体较之于面,面较之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明的哲学家,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们已说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这些本体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①看不到它们将属之于何种实体(它们不能存在于可见体中),这就无处可觅本体了。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其一为阔狭,另一为深浅,另一为长短。此外,立体之中并无形状;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将是在正方立体内了。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此。所以,一方面讲来,立体是最高级的本体,另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既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这真令人迷惑,究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①意当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着好些疑难。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现时存在,或是先曾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线面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一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界;这样,在合并时一界不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了(这不能说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如果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消失〉?相似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在点线面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可以应用同样的论点。①
①答案见于卷M,章一至三(1090b5—13尤重要),章六至九;卷N,章一至三,章五至六。第(11)和(14)问题参考1060a36—b19.
章六
(十四)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体之间,②何以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③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④
②参看卷A987a14—18.
③见999b27—1000a4.
④第(14)题1002b11—31,与(4)(7)及(13)(次序依第一章所列编排)各题相近。本卷第一章未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并于(13)。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①
①1002b32—1003a5答案见于卷C章八,卷D章六、七。
(十一)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此”,不能指示“这个”,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通云谓来指示“这个”,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人”,“动物”,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普遍的说明。②
②1003a5—17,参看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三、十五,卷M章十。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卷(г)四①
章一
有一门学术,它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以及“实是②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这与任何所谓专门学术③不同;那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们把实是切下一段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如数学就在这样做。现在因为我们是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明白地,这些必须是禀于本性的事物。若说那些搜索现存事物诸要素的人们也就在搜索基本原理,这些要素就必须是所以成其为实是的要素,而不是由以得其属性的要素。所以我们必须认清,第一原因也应当求之于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①卷四论哲学主题。而为之范围,于本体及卷三提出的若干问题始作解释。托马斯·阿奎那尝称卷B为“辩难篇”,卷A为“释疑篇”。第三章以下反复详论相反律(矛盾律),第七章兼及排中律。此两律在“解析后篇”中称“一级通则”。
②HF,出于动字Eισια,意谓“是”或“存在”。凡“物”各为其“是”,各“有”其所“是”。故“是”为物之“本体”(Hισια)。或问“这是何物”?答曰“这是某物”。又问“这怎么是某物”?答“这因这么而是某物”。故“怎是”(GHGιηFEιFαι)为某物之所以成其本体者,包括某物全部的要素。卷MGHGιEσGιδHJηδEGωFσKMMHσμωF(1078b25)谓“怎是”为综合论法(三段论法)之起点。本体之学出于柏拉图“巴门尼德篇”与亚里士多德“哲学”两书,本书译GHHF为“是”或“实是”。“是”通于“有”,“非是”通于“无”。“是”通用于“事”与“物”及“行为”(πραμα,JHημαEHHF)。非是通用于“无事”“无物”及“无为”。旧译或以“是”为“有”,以“万物”为〈众是〉“万有”,义皆可通。本书均译“是”。“是”之语尾变化甚繁,近代西方语文多渊源于拉丁与希腊者,其语尾可得为相近似之变化。汉文无语尾诸变化,故译文中于此特为费劲而仍不免有疣赘之处。
③照原文EFμEρEιMEFωF亦可译“所谓局部知识”。
章二
一事物被称为“是”,含义甚多,但所有“正是”就关涉到一个中心点,一个确定的事物,这所谓“是”全不模糊。一切属于健康的事物,关涉到健康,其一说是保持健康,又一说是产生健康,又一说是健康的征象,又一是具有健康的潜能。一切属于医疗的事物,关涉到医学,一事物因具有医疗知识而被称为医学事物,另一个因天然适应于医疗,又一事物则因受到了医学方面的运用。我们当可检出其它相似的应用名词。这样,一事物在许多含义上统是关涉着一个原理〈起点〉;有些事物被称为“是”者,因为它们是本体,有的因为是本体的演变,有的因为是完成本体的过程,或是本体的灭坏或阙失或是质,或是本体的制造或创生,或是与本体相关系的事物,又或是对这些事物的否定,以及对本体自身的否定。(为此故,我们即便说“非是”也得“是”一个“非是”)。于是,这既可以有一门学术专管一切有关健康的事物,同样其它事物也可以有其它各个专门学术。不但事物之属于一名称者其研究应归之一门学术,凡事物之涉及一性质者亦可归之一门;性质相通的事物名称当相通。那么这就明白了,研究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者也该是学术工作的一门。——学术总是在寻求事物所依据的基本,事物也凭这些基本性质题取它们的名词。所以既说这是本体之学,哲学家们就得去捉模本体的原理与原因。
每一级事物出于一类感觉,为之建立一门学术,例如语法这一门学术研究所有言语。因此,研究所有实是诸品种,在科属上论其所以为实是的原因与原理这任务,归之一门综核性学术,而各个专门性学术的任务则分别研究实是的各个品种。
“实是”与“元一”,作为原理与原因倘〈假如〉本属相通,实际它们原也是相同而合一的事物,虽则并不用同一公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公式,实际没有分别——而且这是可以互相加强其说明的);例如“一人”与“人”是同一物,“现存的〈正是〉人”与“人”也同,倍加其语为“一现存的人”与“一人”也没有什么分别,①(因为所加于原事物的“一”,在生灭动变上均不影响原事物);相似地“现存的人”实际于“现存的人”并未增益任何事物;所以这是明白的,所加之“一”与“现存的人”相同,“元一”不异干“实是”;又,每一事物之本体倘〈假如〉不是偶然而为一,相似地亦确由于本性而为是:——若然如此,〈倘上所假定都是对的〉则有多少元一也就有多少实是。研究这些要义的,在科属上为同一门学术——举例而言,象讨论“相同”“相似”以及类此的观念者便是;而几乎所有的“对成”也可以溯源于此义;这些我们已在“对成选录”②中研究过了,不再详言。
①27—30行如简括其意即“是”与“一是”不异,“一”与“是”亦不异。罗斯诠注,谓凡人称道某物曰“此‘是’某物”,或曰“此‘是’某物”,其意无殊;故‘一’与‘是’无殊。
②“对成选录”EJMHηGωFEFαFGιωF此书失传。亚氏“残篇”1478b35—1479a5,1497a32—1498b43,可见其内容之一斑。“对成”取义于“相对相成”与“相反相成”意。
再者,有多少类别的本体,哲学也就有多少分支,所以在这门学术中必然有第一义与其相从的各义。实是与元一迳归于诸科属;所以各门学术也归于相应的各科属。“哲学家”这字在习用上本类于“数学家”;数学分为若干部分,有主〈第一级数学〉有从〈次级数学〉,以及在数学范围内循序而进的其它级别。①
①1004a2—9可参看卷B995b10—13,997a15—25;又卷E章一。
现在,因为每一门学术的任务应须研究“对反”,而“众多”相反于“元一”,所以研究元一之“否定”与“阙失”,也属于同一门学术,我们对元一与其否定或阙失一同加以研究。(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事物;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一并不存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②:)看到了这些事实,我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包括上述的“对成”诸观念,“有别”与“不似”与“不等”以及从这些或从“众多与元一”衍生的其它各项。“对反”是这些观念之一;因为对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有别”的一类。因为事物之称为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所有这些词项,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者不仅因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术。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我们于“相同”、“有别”、及“对成”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的各个云谓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持有,有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取名于其它途径,〈但所指则必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②若以否定为某一属性的否定,则阙失就只指在一类事物中某个缺少它同类所共有的某属性。参看卷B章十“对反”,章廿二“阙失”释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体,也应阐明列举的这些观念,(这也是我们在“辩难卷”中诸疑问之一①),而哲学家的事业原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是哲学家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同为一物?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或者何谓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以及类似的其它问题。这些观念不同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一之为元一和实是之为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质性。研究这类问题不算离开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记了本体应该先于这些事物,这才是错了。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如“奇与偶”,“可计量性”与“相等”,“超过与缺损”,这些或是直属于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动体与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性者,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实是”也是他们所共有的一个论题;因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和辩证法谈论与哲学上同类的事物,但哲学毕竟异于辩证法者由于才调不同,哲学毕竟异于诡辩术者则由学术生活的目的不同。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
①见卷B章一,995b18—27,章二997a25—34.
又,在对成序列中,两行之一①为“阙失”,一切对成可以简化为“实是与非是”,和“一与众”,例如静属一,动属多。实是和本体为对成所组合,这是几乎所有思想家都同意的;至少他们都曾提起过各自的对成作为第一原理——有些举出奇偶②,有些举出冷热③,有些举出定限与无定限④,有些举出友与斗⑤。所有这些以及其它诸对成明显地都可简化为“一与众”(这简化我们可以承认⑥),其它思想家所述原理也完全可以此为科属而为之归综。经过这些考虑,这就明显了,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应属之于一门学术。因为一切事物或即对成或为对成所组合,而“一与众”实为一切对成之起点。不管这些命意是否单纯,它们总得归属于一门学术。也许它们实际不止一个命意;可是即使“一”有多种命意,这多种命意必然相联于一个基本命意(诸对成的例也相似),即使实是或元一不作为一个普遍通例,在各例上也并不全同,或是仍各结合于个别事物(实际上“一”有时是公共的参考标准,有时是一一相续的串联),这还得相通于一个起点。为此故,作一个几何学家就不研究什么是“对成”或“完全”与“元一”或“实是”,以及“相同”或“有别”这类问题,他迳是承认这些为理所当然,凭此假设为起点,推演他自己的论题。
①参看卷A986a23脚注。
②毕达哥拉斯学派。
③巴门尼德。
④柏拉图学派。
⑤恩培多克勒。
⑥参看亚氏“残篇”1478b36—1479a5.
于是明显地,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和作为实是所应有的诸质性,而这同一门学术除了应考察本体与其属性外,也将所察上列各项①以及下述诸观念,如“先于”,“后于”,“科属”,“品种”,“全体部分”以及其它类此各项。
①即1005a12,所举数项。
章三
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研究本体和研究数学中所称公理〈通则〉是否属于一门学术。显然,对于通则的探索,该属于一门哲学家的学术;因为这些真理为一切事物所同然,并不专主于某些独立科属。每一科属咸各有其实是,而这些真理于实是之为实是确切无误,由是遂为世人所公认而通用。但世人应用它们却各为满足自己的要求;因此凡是适宜于为他们所研究诸科属作证的,他们就照顾这些通则。这些通则既于一切实是皆显然无误,那么于一切事物如欲问其实是,则研究那实是之为实是的人们,自然也将研究这些通则。凡进行专门究研的人——如几何学家或算术家——均不问这些通则是真是假。有些自然哲学家〈物理学家〉就是这样在进行研究,其研究过程也能够为大家理解,他们还意谓惟有他们正是在研究整个自然以及实是。但另有一类思想家,超乎自然哲学家之上(“自然”只是“实是”的一个特殊科属),他们所考察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本体,因此这些真理的研究也将归属于他们。物理学也是一种智慧,但这不是第一级智慧。①还有些人于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试作论辩,这些人②往往缺乏“分析能力”③,他们应该在进行专门研究之前先熟习这些通则,不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①1005a19—b2,参看卷K章四。
②可能是指安蒂瑞尼(Antisthenes,约公元前440〔?〕—366,雅典人,世称犬儒宗)。
③“分析能力”(αFαMKGιJHF)或译“名学训练”。亚里士多德所称“分析”即后世所称“名学”(Logica),或译“逻辑”。但用Logica一字为专门之学,推原其始,出于西塞罗,此字未尝显见于希腊著作。
因此,明显地,研究一切本体的哲学家也得研究综合论法〈三段论法〉④。谁最精习于一科属的事物,谁就必然能够陈明有关这一门的最确实原理,所以谁最精习于现存事物〈现是〉者也必然能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原理。惟有哲学家能如此,最确实的原理是万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于其所不知)。这样的原理宜非虚语,而且应该为众所周知。凡为每一个有些理解的人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的原理当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
④σKMMHσGιJKF即旧译“三段论法”,兹依字义译“综合论法”。
现在,让我们进而说明什么是这样一个最确实原理。这原理是:“同样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我们必须预想到各项附加条件,以堵住辩证家乘机吹求的罅隙。因为这符合于上述的界说,这就是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原理。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为是亦可以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一个人的说话当然不是必须置信;假如相反属性不该在同时属之于同一主题(常有的条件必须循例予以附加),假如一条规律反驳只一条规律者便与之相反〈矛盾〉①,那么这就显然是不可能的:“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事物,既信为是又信为不是”;如果有人发生这样的错误,他就同时执持了两相对反的意见。为此之故,凡是逐节追求证明的人,总是逼到最后一条规律为止;终极规律自然地成为其它一切原理的起点。②
①αFGιψHσEωI(αFGιMHια)直译为“反驳”,作为名学辞类译“相反〈矛盾〉”。“矛盾”出于“韩非子”“势难”:“人有鬻矛与盾者,誉其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物无不陷也。’人应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希腊无此典故。可参考梅厄(Maier)“亚氏综合论法”(Syl.ofA.)卷一,41—101,评论亚氏矛盾律与排中律。
②本卷第三章可回看卷B995b6—10,996b26—997a15.1005b8—34可参看卷K1061b34—1062a2.1005b23—26可参看1062a31—35.1005b22—32全节要点:甲不能同时是“乙”与“非乙”,所以没有人该认为甲是“乙又是非乙”。(注意1012a14脚注。
章四
我们曾说起有些人不但自己主张“同一事物可以既是而又非是”,还说这可让世人公论,事理确乎如此。①其他如自然科学的作家,也常用这样的首语。但我们现在认为任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为这原理能自明为一切原理中最是无可争论的原理。有些人甚至要求将这原理也加以证明,②实在这是因为他们缺乏教育;凡不能分别何者应求实证,何者不必求证就是因为失教,故尔好辩。一切事物悉加证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将作无尽的追溯,而最后还是有所未证明的);假如承认不必求证的原理应该是有的,那么人们当不能另举出别的原理比现在这一原理〈矛盾律〉更是不证自明了。
①指上一章1005b23—25所涉及赫拉克利特,似并及麦加拉学派。欧几里得(Euclid,450—374)崇奉苏格拉底,于苏氏亡后,回故乡,创为麦加拉学派。
②似指安蒂瑞尼。
可是关于这个论点〈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只要对方提出一些条理,我们当用反证法来为之说明这不可能成立;如果他一点条理都不提出,我们也无法向一个不能作任何发言的人作答。这样的人,基本上不比草本聪明。现在我来辨明反证与实证,实证中若将某一假定当作既定论据就被认为是丐理,但如果另有人提出一论据;则这论据就由他负责,我们所做的不是为之证明而是为之反证③。所有这里的辩论,其起点并不要求对方说出某些事物之或是或不是(因为这个也许就被看作为丐理),我们所要求于对方的只是将某些事物说得两方都能明白其辞旨;如果他正想发言,这就应该如此。若他辞不达意,于自己和别人两不明白,这样的人理解能力不够。要是有人承认这些,我们就由此既具有一些明确的事物,证明就可得进行;可是该负责的并不是提出实证的人,却正是听受证明的人;因为正在他解明一个理论时,他又听受着另一理论。又,要是人们承认这个,也就已承认了有些事物可以不经证明而显见为真理[因此每一事物就不该如是而又不如是]①。
③1006a5—18参看卷K1062a2—5.
①[]内文照Yb抄本增入,E,J抄本均无。
这里,明显地是真确的,“是”或“不是”应各有一个限定的命意,这样每一事物将不是“如是而又不如是”②。又,假定“人”只有一个命意,我们就称之为“两足动物”;限定一个命意以后:——假如“人”的命意是“X”,而A是一个人,则X就将是A之“所以为人”的命意。(若有人说一个名词有几个命意,只要它的命意为数有限,道理还是一样;因为每一个定义还得提出一个异字。例如,我们可以说“人”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命意,则每一命意总得有一个象“两足动物”一类的定义,有几个命意也只是有几个定义,其为数是已有定限的了;对每一个定义都得系之以一特殊名称。可是若说命意不必有定限,一字可有无尽数的命意,这显然不可能理解;因为不确定一个命意等于没有什么命意,若字无命意,人们也无从相互理解,这样,理知就被取消了。我们只能着想于一件事物,不将思想属之于一件事物而要思想任何事物,这等于什么都没想到。凡是可能着想的任何事物,就会有一个名称系之于这事物。)于是,如上所述及,①让这名称有一个命意,而专指一个事物;如果“人”不但对于其主题有所表白,而且只限于表白一个涵义,那么谁要说“是一个人”恰无异于“不是一个人”,这是不可能的。(这里应分明,“限于表白一个涵义”与“对于其主题有所表白”不全相同,如果这里含混了,误解就可以引起,如说“有文化的”与“白的”与“人”,三者虽同指某一事物,并非一个涵义。)
②“如是与不如是”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
①见1006a31.
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除了同义异词而外,必不可能,同义异词之例有如我们称之为“人”的,别人称之为“非人”;但问题不在于它的称谓之是“人”或“非人”,而在它实际上究竟是什么。现在,假如“人”与“非人”,其字义并无分别,则明显地指一物而称之谓这“是人”与称之谓这“不是人”也无分别,因为它们虽属异词,同指一物。譬如穿在我们身上的或称为“衣”或称为“服”,衣与服所指的只是具有一个定义的一件事物。假如“是一个人”,与“是一个非人”要成为同义,它们就得同指一件事物。但这已经说过,②这样的名称应指不同事物。所以任何事物凡称为人的必需是一个“两足动物”;因为这就是为“人”所拟订的命意。所谓“必需是”的涵义就是说它不可能成为“不是”,必需是人就不能不是一个“两脚动物”。所以在同一时间,指同一事物“是人又是非人”,不能是真确的。
②见上节1006b11—15.
同样的道理于“不是一个人”也可适用,“是一个非人”与“是一个人”不同,“是白的”与“是一个人”其旨亦复不同;〈“非人”与“人”〉前者其旨相反,比之于后者,具有更强烈的差别,这必然另指不同的生物。如果有人说“白”与“人”是同一物,这我们在上面曾已说过,①若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白混淆为同一涵义则不仅相反的事物将混一,一切事物皆将混一。如果承认这样是不可能的,只要对方一一答复我们的问题,结论就会因这些回答而显明。
①见上文1006b17.
当我们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苟在答复中包含了一些相反〈矛盾〉,他就不是在答复问题。他若对此同一事物作答,说它既是人又是白的以及又是其它种种,大家都不会予以拦阻:但假如主题是这样:这“是一个人”,请问这是对的或是不对?我们的对方应得在“是人”与“不是人”中,择一以答,而不应加上说这“又是白的”,“又是大的”。事物之偶然属性为数无尽,不胜枚举;让他悉举或让他不举吧。相似地,即便这同一事物曾一千次做过“人”,又一千次做过“非人”,但当我们的对方被请问到这是否为一个人的问题时,他决不能说这是一个人而同时又是非人,这样他还得将这事物前前后后所曾经为“是”与曾经为“不是”的一切偶然属性,悉数列举出来;他若是这样作答,他就违反了辩论的规矩。②
②1006a18—1007a20,参看卷K106a5—20.1006b28—34参看1062a20—23.
一般讲来,这样作答,实际是将本体与其怎是都取消了。因为他列举所有出于偶然的属性,这样凡所以成其为“人”或“动物”的主要质性就没有了。如果具有了所以成其为人的主要质性,这个就决不是“非人”或“不是人”(这些都是所以成其为人的否定);因为事物的“怎是”〈所以成其为事物者〉其意只指一点,这就是事物的“本体”。举出事物的怎是,而为本体题以名称后,其命意已有所专指,不能再妄指其它的事物。但,若说“所以成其为一个人者”与“所以成其为一个非人者”或“所以成其为一个不是人者”,三者主要地相同,那么我们就只能向别处去找“怎是”了。那么,我们的对方将必说,任何事物均不能有定义,而一切属性均出偶然;然而,本体与偶然属性是有所区别的——“白”之于“人”是偶然的,因为他虽是白色,但白非其怎是。一切说明若都取之于属性,一个主题悉以偶然者为之云谓,事物将完全没有基本成因;于是这样的云谓必须无尽已地累加。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属性云谓中,诸属性名词只要超过两项就不便于复合。①因为(一)一个偶然不是另一个偶然的偶然,这两偶然只因是同属一个主题,才能作连续的云谓。例如我们可以说那个“白的”是“有文化的”,与“那个有文化的是白的”就因为两者都属于人。但是,(二)若说苏格拉底是“有文化的”,这两词就并不同为另一事物之属性。这里的云谓分明有两类用法:(甲)“有文化的”象“白的”一样是苏格拉底的属性,这一类云谓是不可以无尽已地向上说去的;例如“白苏格拉底”就不能再加另一属性;因为要另找一个字来表明两字所指的事物是找不到的。〈如“有文化的”可与苏格拉底合一就不能与“白苏格拉底”合一。〉又,(乙)这也不能另用一个名词,例如“有文化”,来做“白”的云谓。因为两者之各为属性,那个都不能说包涵了或胜过了那一个;两者即便因主题相同而联在一起,似若相属而实不相属。以“有文化的”作为苏格拉底的〈“那个白的”〉属性,这类①云谓不同于前一类③,在这类云谓系列中这个偶然是偶然的偶然,但这不能所有云谓全属偶然。其中必然有某些云谓表明着本体。若然,这就昭示了相反〈矛盾〉不可以同时作为一事物之云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