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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545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51



《趣谈法律》

作者:未知

内容介绍: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

两河流域

亚洲西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经的区域被称为两河流域。这一地 区地形平坦,气候温和,土地肥沃,农业和手工业十分发达。

公元前 3000 年左右,两河流域地区相继出现了一些国家。这些国家是由 农村公社发展起来的,与后来的国家还不太一样,这些国家的国王还不是具 有无限权力的专制君王,这些国家还有原始社会的残余影响。而在当时,调 整社会关系主要是依据习惯法,而由于各个地区的习惯法是不相同的,并且 有些习惯法也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的诞生就成了社会的需要, 历史的必然。

这时的两河流域,经过多次战争,各个分散的小国开始逐步被统一,出 现了中央集权国家的雏形。到了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 2113~2006 年), 随着国家不断地扩大,王权不断地增强,出现了现在知道的人类历史上第一 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保存得很不完整,只残存了几 条,其基本内容是保护奴隶主的私有制经济。后来,两河流域的其他一些国 家也陆续制定出一些法律。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之后,两河流域又陷入长期分裂的局面。直到公元前

18 世纪,两河流域中部的国家巴比伦强盛起来。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征眼了 周围的一些国家,占领了两河流域的大部分地区,在两河流域建立了统一的 国家。

汉穆拉比完成统一两河流域的大业后,建立起新的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国

家,但由于它是在征服诸多小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新的国家内存 在着不同的文化、语言和习惯,也有着各式各样的法律,这给统治带来了极 大的不便。于是,汉穆拉比在各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一些氏族部落的 习惯,制定了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就是古代两河流域最重要的法律,也 是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共 282 条,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这部法典带有鲜

明的奴隶制社会的特征,并受原始社会残余的影响。 让我们看看这部法典的规定吧! 首先,它把人分为若干等级,奴隶自然是处于最低下的等级里了,奴隶

不仅没有任何权利,连生命都不能保障。法典规定:打死奴隶,只需赔偿奴

隶的主人一些银钱即可。在法典里,奴隶的地位和牲畜的地位是相同的。当 然,奴隶被法律明文规定不享有正常人的权利并非汉穆拉比法典的独家专 利,这几乎是所有奴隶制国家的流行病,尽管这些国家远隔万里、互不往来。

另外,汉穆拉比法典中还有大量原始社会习惯法的痕迹,这又是奴隶社 会法律的一大特色。如法典中规定的某些制裁是按照同态复仇的习俗,例如 你打断了我的骨头,我也必须把你的骨头敲断等。当然这些规定只是适用于 奴隶的。

汉穆拉比法典对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水平之高颇令人 吃惊,似乎不像是那个时代的法律了。这大概和古代巴比伦繁荣的商业和手 工业有关。

罗马

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的地中海中央的意大利半岛(又称亚平宁半 岛)上。意大刊半岛南端隔着一条狭窄的海峡是西西里岛,西面是撒丁岛和 科西嘉岛,东面隔着亚德里亚海是巴尔干半岛,北面则是阿尔卑斯山脉。

意大利气候良好,雨水充足,河流密布,土地肥沃,很适于农业生产。 罗马人属于印欧语系民族的一支——拉丁族,很早以前就定居于意大利 半岛的中部。从公元前 1000 年至公元前 600 年左右,罗马开始从原始社会

的氏族公社制向阶级社会的奴隶制过渡。 罗马的氏族公社制度与古希腊大体类似,各氏族有共同的土地,共同的

墓地,共同的节日和祭祀;氏族内不准互相通婚,氏族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 务,有相互继承及选举和罢免首领的权利。

罗马的氏族部落大体是这样组织的:由几个家长制家族组成一个氏族,

10 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库里亚),10 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特里布)。罗 马共有三个部落,这三个部落联合组成罗马公社。

罗马公社权力结构也同古希腊类似,古罗马与古希腊有很多类似之处, 这大概也是欧洲各民族都有相通之处的基础吧。

罗马公社的最高权力属库里亚会议(人民大会),凡成年男子均可参加

库里亚会议。这个会议有权处理一切重大问题,如宣战、选举国王等。 罗马公社另一个权力机构是元老院,由 300 个部落首领组成,处理公共

事务,在一般事情上有决定权,但较重要的事情,则由元老院讨论后交库里

亚会议通过。 除此之外,罗马还有一个名称为勒克斯的“王”。他是由库里亚会议选

举产生的,身兼军事统帅、最高僧侣、最高法官数职。但勒克斯是选举产生

的,不是世袭,可以罢免,还没有过大的权力。这时的罗马政体,还是氏族 公社时期军事民主制的政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罗马人中形成了贵族和平民两大社会集团。贵族是罗

马公社的全体成员,平民则是外地迁入罗马或被罗马征服的其他部落的成 员。平民不是奴隶,他们的身份是自由的,但他们又不能享受任何公民的权 利。他们不能参加任何公共会议,当然就更不能参加权力机构的库里亚会议; 不能担任官职,不能和贵族通婚。但他们要纳税,要服兵役,要承担各种义 务。

到了公元前 600 年左右,由于战争频繁和工商业的发展,罗马的平民人

数已超过贵族人数。而且罗马的工商业大多由平民经营,因此,平民的经济 实力大为增强。平民在政治上毫无权利而只尽义务的现象,与平民阶层的经 济实力很不相符,于是,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日趋尖锐,平民迫切要求取得政 治权利。

就在雅典的梭伦改革后不久,罗马的统治者塞尔维·图里阿也进行了类 似的改革。他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一切服兵役的男子(不分贵族和平民) 按其财产分为 6 个等级,每个等级按规定建立军事百人团。第一等级按规定 建立了 98 个百人团,而其他 5 个等级一共才有 95 个百人团。这位改革者还 设立了百人团会议,这是新型的人民大会,表决以百人团为单位,每团一票。 最富的第一等级共 98 票自然占多数,权利开始向富人手中转移,也就是向平 民手中转移。

同雅典的梭伦改革一样,罗马的这次改革彻底打破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 族公社的政体。奴隶制的国家因此而出现了,法也因此而诞生了。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里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中对简单商品生 产的各种关系(如买与卖、债权与债务、契约等)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以致后来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都不能对此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改。由此可 见罗马法的水平之高。罗马法从初步形成到发展完备,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 杂的阶段。

罗马国家建立初期,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即以习惯作为法律依据,而 法官则全部由贵族担任。由于习惯法是含混不清的,所以法官可以任意曲解, 这对平民十分不利。平民经过斗争,终于制定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由于这 部法律是刻在 12 个铜表上的,所以称之为十二表法。十二表法虽然只是反映 了罗马奴隶制社会初期的社会关系,并没什么值得赞颂的地方,但它毕竟使 法律有了文字依据,而贵族法官也不能胡乱审判了。

接着,平民阶层又经过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终于建立了一系列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平民有权担任各级官职(包括最高官职);废除债务奴役制; 平民会议具有完全立法权。

由于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平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都已取 得了与贵族完全平等的地位,享有和贵族一样的公民权。从此,原来意义上 的平民阶层在古罗马消失了。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罗马国家在从公元前 6 世纪到公元

6 世纪长达千年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著作真是多如牛 毛,法律处于极端复杂混乱和没有系统的状态。

为了消除这种状况,使法律条理化,在公元 6 世纪,罗马对以往的法律

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和编纂工作。最后,终于编出了一部后世称为《罗马法 大全》的法律文献。

这部文献是奴隶制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发展到最成熟

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后世影响极大。 罗马法的传统结构分为“公”、“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组织

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也就是说,凡是保护国家利益

的规范都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规范都属于私法。 古罗马这种将法划分为公、私法的原则,成为后来的法学划分的基础。

古罗马还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所谓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 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能称得上“人”,奴隶是物品,不享 有做人的权刊。自由民要享有权利必须具有“人格”。按法律规定,“人格” 是由三种身份权(自由权、市民权、家属权)构成的,总称人格权。人格权 首要的是自由权,没有自由权,就不是自由民,也就不能算“人”;其次是 市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拥有的一种特权,有这种特权的罗马公民可参加 选举,担任官职等,而被罗马征服的其他地区的自由民则不享有市民权;最 后是家属权,家属权是指家长有操纵一家的全权。上述人格权不是每一个自 由民都具有的,如果不同时具有三种权利,就是“人格减等”,“人格减等” 的人的权利能力则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物法主要包括权利客体的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

债权等方面的内容。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罗马法的诉讼法对国家司法

活动的一般原则、案件管辖范围、诉讼的种类和时效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奴隶制私有经济、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非常发达的条件下逐 渐完备起来的,因而对后来的以私有制为基础、以商品经济为条件的近现代 资本主义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罗马法的影响遍及全

球各地。1949 年以前的中国的法律,也可以看出罗马法的痕迹。 人类历史上的奴隶制时代,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反映奴隶制社会关

系的奴隶制法律也是五花八门的。 大体上说,巴比伦、印度的法律是奴隶制早期社会经济和社会关系特点

的反映,并反映了亚洲、非洲地区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一些特征。而希腊和罗 马的法律则反映了奴隶制发达时期的社会经济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特 点。

罗马法又是从希腊法的基础上继承发展起来的,并演变成为整个奴隶制 时代最成熟、最完备的法典,以致到了今天,我们仍能从许多国家的法律中, 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当然,无论奴隶制的法律差别有多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从法律上 就规定了奴隶不算人,不享有做人的任何权利。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并非法律规定奴隶才失去做人的资格,而是社会形

成了这种状况,法律只是“追认”而已。更何况很多奴隶制国家根本没有法 律。

印度

说到印度的法律,就不能不简略介绍一下印度的历史。 印度这个国家,大家也许是很熟悉的。古代印度的地理范围大致包括今

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领土。

早在公元前 3000 年之前,印度河流域就有了居民,称为达罗毗茶人。达 罗毗茶人利用印度河流域良好的自然条件,形成了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但 在公元前 2000 年左右,一支来自中亚草原的游牧部落入侵印度,强迫当地的 达罗毗茶人当奴隶,这支入侵印度的游牧部落,被称为雅利安人。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之后,建立了国家,并从公元前 1000 年开始,逐渐形

成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称为瓦尔那制度,我国通常译为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政治、文化的灵魂和精髓,自然,也是古代印度法

律的核心。 什么是种姓制度呢?这个制度把人分为四个等级(种姓)。第一个种姓

是婆罗门,就是僧侣,地位最高,掌握神权;第二个种姓是刹帝利,就是军 事贵族,掌握世俗的军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婆罗门;第三个种姓是吠舍,他 们是从事农业或工商业的平民;第四个种姓是首陀罗,他们是奴隶或处于奴 隶地位的穷人。

为了使种姓制度永久化和固定化,僧侣又假托神的意志写成一部《摩奴 法典》(摩奴是传说中神的儿子,法典被编撰人说成是摩奴制定的)。摩奴 法典的内容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还有一些宗教、哲学方面的内容。但它确 实是古代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印度古代早期的 100O 多年历史上,摩奴法典一直被奉为圣典,即使到 后来印度被异族入侵、占领和被英国统治时期,摩奴法典的主要精神一直在 民间有着深远的影响,直至现代。

不仅如此,在历史上,东南亚很多国家如缅甸、泰国、印尼、柬埔寨、 老挝等国,也深受摩奴法典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 系。

这部神话般的摩奴法典共 12 章, 2684 条,它实际上是印度古代习惯法 的汇编。也就是说,摩奴法典是将当时的印度已经在实际中形成的各种行为 规范汇集在一起,再以神的名义公布出来。不过,这个神的儿子倒是很坦率, 它承认制定法典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各种姓间的权利与义务。世界上,尤其 是古代公开把人分成各个等级,公开规定一部分人有权利践踏和蹂躏另一部 分人的法律也很多,但如摩奴法典这样无情,恐怕还是绝无仅有的。

摩奴法典的核心是种姓制度,是把种姓间的不平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 来。

让我们来看看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吧!上面已经说过,印度有四个种姓, 婆罗门、刹帝利是统治者;吠舍、首陀罗是被统治者。尤其是社会地位最低 贱的首陀罗,按法典规定:他们只有一个义务和一种职业,这就是为上等种 姓,特别是婆罗门服务。法典还规定:首陀罗终生是奴隶,即使主人发慈悲, 释放了他,但他还是奴隶,因为他奴隶的身份是与生俱来的。

那么首陀罗发财之后有没有可能改变身份呢?没有可能。按法典规定,

首陀罗的财产可以随时被剥夺,而无须用什么名义。那么首陀罗的子女呢? 自然,奴隶的儿女永远是奴隶。

因为首陀罗的地位太低下了,以致生命都没有保障。摩奴法典规定:杀

死一个首陀罗,只需赔偿一头公牛和 10 头母牛,而且不是赔给被害者的亲 属,而是赔给他的婆罗门主人,因为他的主人少了一个会说话的工具。这和 杀死婆罗门的一只猫或一条狗应付赔偿的规定是同等的。

摩奴法典还嫌这些规定对首陀罗太优厚了,在精神上还要再摧残他们。

按法典规定,其他种姓都可享受宗教中的入门式,凡经入门式的便可称“再 生人”(在宗教的意义上是又诞生了一次)。惟独首陀罗被剥夺了这种权利, 因而被称之为“非再生人”。信仰宗教的人恐怕没有比这个更痛苦的了。

首陀罗——这个印度最低贱又是最悲惨的种姓,从社会意义上来说,他

们是一无所有了,剩下的仅仅是躯壳而已。 印度种姓制度的出现的确是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尽管

印度在古代东方曾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但也制造了种姓制度这一怪胎。因此, 种姓制度从诞生之日起,便遭到强烈的反抗。到后来,反抗的强度越来越大, 反抗的范围越来越广,在反抗种姓制度的斗争中,诞生了一个新的宗教,这 就是后来成为世界上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由于本书不是探讨宗教的,所以 在此就不介绍佛教的教义和影响了。但是,可以说明的一点是,佛教主张各 种姓在宗教中是一律平等的。

希腊

由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平衡,世界上各个地区人类所处的社会形态也是 不一样的。在西方的欧洲地区,最先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是古代希腊。

古代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现在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地中海和黑海 沿岸的某些地方。

古代希腊的经济和文化是非常发达的。早在公元前 2000 年左右,希腊就 有了奴隶制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当时的世界上来说,是十分发达和富裕的。 但好景不长,大约在公元前 1200 年左右,有一支多利亚人的部落集团迁徙到 希腊,多利亚人社会发展很落后,还处于原始社会状态。他们迁入希腊后, 带动了很多其他部落纷纷向希腊迁移。结果,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瓦解了,先 进的文化消失了,定居在希腊的各民族普遍过起了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公社 的生活。

古希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各部落是实行军事民主制的。 所谓军事民主制,就是由部落的成年男子即全体战士组成人民大会。人

民大会是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人民大会还选举产生军事首领,作为战 时的军事统帅。但是,由于各部落间战争频繁,军事首领的权力就日益扩大, 即使没有战争的日子里,军事首领的作用也愈加明显。另外,由于有战争, 必然就会有俘虏。被俘虏的敌人,在那个岁月里,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当奴 隶。古希腊的军事民主制没有维持多久,奴隶制时代就来临了。

公元前 800 年至公元前 600 年,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形成的时期。这一 时期的希腊,生产力迅速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巨大发展,聚积起大 量的社会财富,在氏族公社中占领导地位的部落首领和军事首领,利用自己 的地位和权力,在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为自己分配了大量的财富。不平 等的私有制产生了,贫富悬殊产生了,原始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再也无法维持, 原始社会只好寿终正寝,国家诞生了。

古希腊人建立的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一些村镇,所以称

为城邦。在古希腊,这种城邦式的奴隶制国家,数以百计。如果拥有几百平 方公里土地,几万人口的城邦,在希腊,就可称为大国了。当然,如果让东 方的中国、印度、埃及等奴隶制大国的国王知道,一定会嘲笑这些小得可怜 的国家的。

古希腊的几百个国家,在历史上从未统一过。因此,虽然古希腊很早就

出现了法律,但适用于全希腊的统一法律却没有。 在古希腊这几百个国家中,最强大的和最重要的是斯巴达和雅典,而且

这两个国家也是古希腊奴隶制两大政体的典型代表。斯巴达是奴隶制贵族政

体的代表;雅典是奴隶制民主政体的代表。所以,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法律, 就可知道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了。

以严格的军事生活和军事制度而闻名于世的斯巴达人,读者大概早已有 所了解。

斯巴达人在希腊建立国家之后,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对外侵略和征服。在 长期的侵略过程中,斯巴达人占领了很多地区,它把被占领地区的居民变为 自己的奴隶,称这些奴隶为希洛人。到后来,希洛人超过斯巴达人数十倍之 多。为了统治这超过自己数十倍的奴隶,斯巴达人形成了一整套的机构、制 度和法律。

斯巴达的政治体制是贵族专政,斯巴达的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 公民会议和监察官组成。

斯马达有国王两人,但国王有些名不符实,不如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国王 那样一呼百应,唯我独尊,掌握至高无上的大权。斯巴达的国王平时只有审

判某些案件和主持某些祭奠的权力,好像一个法官。但国王在战时统率军队, 权力很大。长老会议是斯巴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事务,会议成 员除国王外为 28 人,由公民会议选出,实际上选出的全是贵族出身的长老 们。

公民会议由全体 30 岁以上的男子组成,实际上起不了什么重大作用。 监察官 5 人,也是选举产生,但当选者多为贵族,监察官能监督国王、

审讯国王,可左右长老会议。因此,斯巴达的实际统治者,就是这些监察官 们。

斯巴达这种政治体制造成了一种互相监督,谁也无法实行独裁统治的状 况。

斯巴达的这种状况在世界整个奴隶制社会中是比较奇特的。斯巴达国家 的整个体制就是一种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的混合产物,在斯巴达的法律中 这一点反映的尤为明显。

我们先不说斯巴达一般性的法律,先谈斯巴达的一个特殊法——国民军 事教育法。

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全体斯巴达人都要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 律,整个斯巴达国家就如一个大军营。初生的婴儿,首先由长老检查他身体 是否强壮,能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战士,不合格的婴儿,就被扔进深山。儿 童长到 7 岁,就到少年儿童营过集体生活,受集体训练。18 岁以上的男子, 正式开始军营生活,每天有军事训练,并驻防各地。30 岁以上的男子,才可 回家住宿,但在年满 60 岁以前,仍须服兵役,并每天参加军事训练。由于这 个法律,使得斯巴达人勇猛无比,个个都是出色的战士,因而它可以奴役比 自身人口多几十倍的奴隶而毫不费力。斯巴达人真是个军事怪物。

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大略有下面几项内容:

首先,在斯巴达,只有斯巴达人才享有公民权。而被称为希洛人的奴隶, 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但希洛人又和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奴隶不一样,他们不是 任何私人的奴隶,而是整个国家的奴隶,由国家分配给每个斯巴达人使用。 对自己所管辖的希洛人,斯巴达人可以任意处置,包括杀掉,但无权买卖。

其次,斯巴达将全国的土地按照全体服兵役的斯巴达成年男子的数目,

划分出面积相同的份地,每人一份,分给斯巴达人。土地由希洛人耕种,不 能买卖。所以,在斯巴达没有贫富的差距,因为大家占有的土地都是相同的。 贵族与平民相比只有地位的高低,没有财富的多寡。这种经济关系也反映了 原始公社的特征,因此,斯巴达这种奴隶制只是国家作为奴隶主的奴隶制。

斯巴达的法律对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也反映了原始公社的特征。虽然法律 规定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妻子同别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可以的,并不受惩罚。 这也残留着原始公社群婚制的痕迹。

斯巴达对诉讼的规定也很有意思:刑事案件由长老会议审理;民事案件 由监察官审理;继承案件由国王审理;公民会议还有一定的司法权。司法权 力如此分散,也是和斯巴达国家的政体相符合的,斯巴达的政体形式造成了 人人都无法独裁的局面。

上述就是斯巴达法律的基本内容。正是因为斯巴达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 度,使得斯巴达在希腊称霸一时。

斯巴达人无论男女都是军人和军人家属,他们不从事其他职业。他们不 种田、不做工、不经商,对文学、艺术、科学不感兴趣,也不去关心。因此,

斯巴达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文化上,都是十分落后的。可是,就是这个十分落 后的国家,凭借其军事实力,最终称霸希腊。

在古希腊,另一个最重要的国家就是雅典了。雅典国家大约产生于公元 前 800 年左右。

雅典国家政权最初是由执政官、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组成,权力主要集 中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由于雅典的工商业很发达,在经营工商业中经 济实力不断增强的平民对于氏族贵族垄断政权十分不满,强烈要求改革。

公元前 594 年,梭伦当选为首席执政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开始 进行。要谈雅典的法律,就要从梭伦立法开始。

梭伦最重要的法令之一是“解负令”。 法令取消一切债务,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归还原主;因债务而卖身的奴

隶恢复自由;因负债而被卖到其他国家的奴隶则由国家负责赎回,并永远禁 止公民因负债而成为奴隶。从此,雅典的奴隶来源就是海外掠夺或战争俘虏 了,本国的人民再也不必担心会成为他人的奴隶了。梭伦的这项改革,为以 后希腊其他国家和罗马废除债务奴隶奠定了基础。

梭伦立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公民大会的权力,削弱贵族会议的权 力。

梭伦设立了一个叫400人会议的组织,由雅典4个部落每个部落各选 100

人参加,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使贵族会议的权力大为减少。 梭伦还设立公民陪审法庭,作为雅典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因而从贵族

会议手中又夺走了司法大权。公民陪审法庭由陪审员组成,每个公民都可当

选为陪审员,法庭判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陪审员投票决定。这种陪 审员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可见这个制度的合理性。

梭伦立法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按财产的多少,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二等的富裕公民被选为执政官;第三等级的中产公民可随一二等 级被选为 400 人会议成员;第四等级的贫民则只有参加公民大会和担任陪审 员的权利。这是梭伦的又一大发明,把人分为等级固然不新鲜,但以私有财 产决定人的社会地位,却是梭伦的创新。民族公社的原始社会形态中靠血缘 关系或靠贵族、首领的传统身份来决定社会地位的现象在其他奴隶制国家是 非常普遍的,可是在雅典,这种原始社会制度的残余却被梭伦的这项规定消 除净尽。

说起古希腊灿烂的文化,人们往往津津乐道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

斯多德或阿基米德、毕达哥拉斯,很少提起梭伦,大概这是由于梭伦没有什 么流芳百世的著作吧。其实,梭伦的“作品”,不是用文字写的,而是用行 动写的。

在梭伦以后的岁月里,又陆续出现了一些立法,把梭伦开创的民主政治 推到了鼎盛时期。其中最主要的是取消了以部落为单位推选代表,而改为将 雅典全国划分成 10 个选区,每个选区都是基层行政阳军事组织。这种按地域 而不是按血缘来划分居民和管理居民,就敲响了氏族制度最后的丧钟。不仅 如此,希腊还取消了部落选举出的 400 人会议,代之以每个区选出 50 个代表,

10 个选区共 500 名代表组成的 500 人会议。此外,还正式规定由全体公民组 成的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

雅典的民主化进程达到了非常惊人的程度,以致比起现在的某些国家的 政体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因此,民主化可以说是雅典法律制度最主要的

特点。这种民主化的政治经过中世纪的长期黑暗之后在近世又重放光芒,对 近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雅典法律还有一个突出之处是严格保护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这个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法律中再三强调的原则,在古希腊时雅典国家 的法律里就已有明文规定。而且,在雅典,历届执政官就职时,都必须宣誓 要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

上面介绍了古希腊法律中两个典型的代表;斯巴达和雅典。这两个国家 是奴隶制时代集权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代表。在斯巴达,公民的主要的权利和 义务只有一条:为国打仗;而雅典,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则得到充分保障。 不过,请读者们切记,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奴隶都不是公民,是没有任 何权利的。

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奴隶制社会是建立在把奴隶当做“会说话的工具”的基础上的。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和奴隶们不断的反抗,奴隶制社会再也维持不下去了。随着奴 隶制的崩溃,人类历史开始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封建社会阶段。

封建社会比起奴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封建社会里很多农民仍 然耕种地主的土地,但这时地主对农民已没有人身占有关系,也就是说地主 不能任意屠杀和买卖耕种他土地的农民。

由于历史发展极不平衡,各民族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方式也不一样, 有些民族甚至在原始的氏族部落制度解体后,根本没有经过奴隶制社会,而 直接进入封建社会。因此,反映封建社会制度的封建制法律,也是十分混乱 的。

日耳曼民族

奴隶制社会后期,罗马人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的大帝国——罗马帝国。 罗马人把居住在罗马帝国北方的外族部落称为“蛮族”。这些外族部落人数 最多的是克尔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而这时的日耳曼人,还处于氏族 社会末期。

到了公元 1 世纪至 3 世纪,各日耳曼人部落开始结成联盟,其中较大的

一支就是法兰克。 这时的罗马帝国已从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顶峰衰落下来,各地不断发生奴

隶和农民起义,使得垂死的罗马帝国更加摇摇欲坠。与此同时,被当时中国

汉朝打败的匈奴人的一部分,经中亚向西迁徙入侵欧洲,引起了连锁反应式 的“民族大迁徙”,很多外族部落纷纷迁移到罗马帝国境内。这时罗马帝国 已无力对付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自己的王国,将 罗马帝国瓜分,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从此灭亡了。

作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兰克人,也乘这个大动荡的机会,侵入罗马帝国

境内,建立了法兰克王国。这时的法兰克王国,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氏族制度 同原罗马帝国境内日益发展的封建因素相结合,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制。王国 内的氏族部落组织逐渐被国家政权机关所代替,各部落间的习惯也逐渐演变 成法律。

以法兰克王国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来的各个王国,在公元 5 世

纪将过去的不成文的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典。由于日耳曼人各部落的习惯大 同小异,所以各王国的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大体相同的,后世称这些法律为 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罗马法一样,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起着相当大的影 响。

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 当时法兰克王国内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现,各阶级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

部落虽已逐渐解体,但影响还未消除。因此,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就突 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 后来的法学家称日耳曼法的这个特点为“团体中心”,以区别于尊重个人意 志,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法,这种“团体中心”的倾向,

在日后的日耳曼民族的历史上,仍可见到它的踪影。 其次,规定氏族全体成员无论居住何地,都必须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

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谓“属人主义”。后来,由于属人主义与现实 社会矛盾太大,也就是说几个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却遵守不 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审判了,于是日耳曼法中的属人主义,逐渐 被同一地区的人无沦是哪个民族或国家的,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的属地主义 所代替。

最后,日耳曼法中没有抽象的法规,只有针对具体生活关系规定解决具 体案件的规则。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这个案件,而且也是以后审判同类 案件的根据。这些判例汇集起来,就构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法兰克王国连年不断地发动战争,使自己的领土扩张得很大,几乎相当 于现在的西欧。但好景不长,这个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础上的王国,于公元 843 年分裂成三个部分:法兰西王国、德意志王国、意大利王国。

法兰西王国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典型代表。在法国,封建庄园代替 了过去的农村公社,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庄园土地属封建领主所有, 国王、教会或大领主拥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庄园。中小封建领主也拥有数量 不等的庄园。庄园大小不同,一般与一个村庄相一致。庄园耕地通常分两部 分: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的土地和由农奴使用的份地。农奴每年约有一半的时 间在领主的土地上无偿劳动,其余时间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种,份地上的收获, 还要向领主交纳一部分作为地租,此外,农奴还要无偿地替领主干其他活。

封建庄园的整个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庄园里所需的一切:粮

食、衣服、农具、用品甚至武器,基本上都由庄园的农奴来制造。 法国中世纪的封建法律,也正是体现这一时期的社会特点。法律规定了

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农奴未经领主许可不准离开士地;农奴结

婚需经领主同意;农奴可随土地一起被出卖。因此,农奴是半自由的。他们 的地位比奴隶提高了一半,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但是这种地位和 权利是十分可怜和有限的。

诺曼民族

英国最早的居民是伊比亚人,公元前 1 世纪被罗马征服,成为罗马帝国 的一个省。从公元 5 世纪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侵入英国,到公元

10 世纪形成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公元 11 世纪,诺曼人侵入英国,并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的以国王为核 心的政权。公元 13 世纪,等级代表机关——国会正式成立。国会是社会各个 等级的代表机关,参加国会的有高级僧侣、贵族、骑士,还有市民代表。国 会的权力日益扩大,并逐步取得立法权。因此,在中世纪,英国虽也和法国 等国家一样实行君主专制制度,但和法国等欧洲大陆封建国家所不同的是, 英国还有一个有一定权力的国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个国会的权力越来越 大,而国王的权力却越来越小,乃至形成了今日英国的国王有名无权的状况。 但英国又是世界上极少数尚有国王的国家之英国法律制度的变化是随着社会 进程的发展而变化的。

英国封建社会初期,由于居民多数是来自日耳曼部落的盎格鲁撒克逊 人,因此法律主要是日耳曼习惯法。习惯法的特征就是分散、不统一。各地

区有各地区的习惯,没有全国都遵守的法律,另外习惯法是口头相传的,没 有文字,也就没有统一的社会规范。11 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中央 集权,深感这种习惯法对统治十分不利。于是国王派巡回法官到全国各地详 细地解了当地的习惯法,巡回法官回到伦敦后,经过讨论磋商,使各地分散 的习惯法逐渐融为一体,并在全国通行,这就是普通法。由于普通法是在日 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也深受日耳曼法的影响。

普通法也没有抽象的一般的法律条文,而是由判例汇集而成。一些法官 和学者对以往的判例进行编纂和注释,就形成了供法官在审判时援引和参照 的普通法著作。

由于普通法是由习惯法演变而来的,因此,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和形式主 义特点。社会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和前进,以往的判例早已不适合当时的社 会状况,或当时的案件在已往根本无例可循。而且根据习惯法而来的普通法 的诉讼形式非常单调而生硬,无论什么案件,都必须在那仅有的几个诉讼形 式中找到与其相符的一个,如果找不到相适合的,那法院就根本不会理你, 你就是有天大的冤屈也无处告状。

这种法律制度,与当时社会太不协调了,因此,一种具有英国特色的法 律体系——衡平法产生了。“衡平”之意就是平均,也就是公平正义的意思。

衡平法的产生,最初是由英王任命大法官在很简单的审判程序下审理一

些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不受法律约束,而是根 据公平正义的原则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进行裁判的。

这样,英国实际上就有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并存了。

那么,英国有没有成文的法律呢?可以说没有,也可以说有。因为当时 的英国国王经常签署一些文件来规定国王、政府及社会各阶层人士权力的分 配与转移。当时称这些文件为“宪章”,这些宪章中最重要的是 1215 年颁布 的大宪章。

当时的英国,同法国等欧洲其他封建国家一样,大贵族、大封建领主是

有很大权力的。这些人自然不愿国王权力太大,因为国王权力过大,就必然 要削弱乃至剥夺他们的权力。然而这些大贵族想分享国王权力的努力并没有 什么进展,因为中小贵族和市民是支持国王的。

但是,约翰当英国国王时,大贵族的机会来了。

约翰是个无能而又贪婪的笨蛋,他凶残暴虐,强收额外税款,引起了中 小贵族和市民的极大不满。加之当时英法两国打仗,英国被打得一败涂地。 这样,英国国王约翰的威信扫地,再也神气不起来了。于是大贵族联合中小 贵族和市民于 1215 年迫使国王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除了规定贵族和教会的权利及民、刑、诉讼法等其他封建国家的 法律中也有的基本原则外,最重要的是,大宪章明文规定:未经“全国公意” 不得征税;未经法律判决不得逮捕、拘禁、放逐和没收财产;国王若违反宪 章,也将受到制裁。这些条款开创了法制的先河,表明任何人都受到法律的 保护与约束;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法律之上而为所欲为;任何人也不会低于法 律之下而遭到任意的摧残和压迫。难怪有人说大宪章是“自由基础石”,是 “人民利益的保障”。

中世纪形成的英国法律,以其鲜明的特色为日后成为世界上几大法系之 一的英美法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教会

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 1 世纪占罗马奴隶制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当 时,此起彼伏、前仆后继延续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奴隶大起义已被残酷镇压下 去,在奴隶的血泊里建立起来的罗马帝国的统治、压迫和剥削非常残酷。由 于奴隶起义的失败和人民生活的痛苦,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到有什么希 望之光,绝望之余,人们把希望寄托于来世,相信“救世主”将会出现,把 他们从奴役、贫困和痛苦中拯救出来。于是,有关耶稣基督的神话就被创造 出来并流传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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