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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5416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51

在基督教的神话传说中,耶稣是上帝的儿子,他在巴勒斯坦传教,创造 了很多奇迹,由于他的教义触犯了统治者,所以罗马政府将他逮捕,钉死在 十字架上。但在三天后他又复活了,并且升了天。

尽管现在的学者考证实际中并无耶稣其人,耶稣是根据一些东方神话而 编造出来的,但早期基督教义中人类平等,仇恨富人和仇恨压迫的精神在平 民中,特别是穷人中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信仰基督可以拯救灵魂的说法, 更是深入人心。于是基督教迅速传播开来,并从亚洲西部的巴勒斯坦地区传 入欧洲。

早期的基督教徒组织小规模的社团,过着公有财产的生活,禁止社团中

财产的不平等。至公元 2 世纪末期,各地社团联合起来,组成了教会。到了

3 世纪,由于基督教的势力已十分庞大,富人也陆续入教,并控制了教会的 领导权,使基督教的性质有所改变。

罗马帝国起初对基督教进行镇压和迫害,但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越来越

广,教徒人数越来越多,镇压已无济于事,只能引起更大的反抗。而且基督 教教义主要强调来世的幸福,对反抗现实中的痛苦并不强调,于是统治者转 而利用基督教。

公元 313 年,罗马皇帝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承认基督教徒的信

仰自由。公元 380 年,罗马皇帝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这时,随着罗马帝国分裂成东西两大部分,基督教会也逐渐形成东西两

个中心,并于 1054 年正式分裂为两个派别,即以罗马教皇为首的罗马公教会

(又称天主教会)和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希腊正教会(又称东正教会)。 随着基督教传播的日益广泛和统治阶级的承认乃至推崇,基督教的影响 越来越大。到了中世纪,它在欧洲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思想文化 上,教会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它与欧洲的世俗统治者——国王、皇帝、 贵族们分庭抗礼;在经济上,教会占有大量的土地和财产。由于中世纪的欧 洲人基本上都是基督教徒,因此,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的权力可以说是无限

的。

随着基督教的形成和演变,教会法出现了。最初,教会法只是针对神职 人员的,但后来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教会的司法权力也不断扩大。特 别是在中世纪教权与王权互相争斗中,教权取得了胜利,教会法已成为独立 的司法体系。

由于教会主张按审判对象来划分司法的权力,认为只有教会才能审判教 徒,而中世纪的欧洲人绝大多数都是教徒,因此,教会的审判实际上是不受 限制的。

教会法是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的: 首先,是《圣经》。《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两大部分。

《旧约》是来自犹太教的经典,内容包括基督教的前身——犹太教的语 录、戒条、法典和教义等,共 920 章,后为基督教继承。《新约》是基督教 本身的经典,共 260 章。现在看到的《圣经》(《新旧约全书》)是公元 4 世纪罗马帝国时期编纂的。

基督教的“十诫”来源于《旧约》的“十诫”,它规定: 除耶和华上帝外,不准信仰其他任何神; 不可造、拜偶象;

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 当守安息日为圣日; 尊敬父母;

不可杀人; 不可奸淫; 不可偷盗; 不可作伪证; 不可贪恋他人财物。

《圣经》在教会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会法的另一组成部分是教皇的教令和宗教会议决议。 另外,罗马法和地方习惯法的某些部分也被教会法吸收。 教会法的基本内容大体可分为宗教性的规范和世俗性的规范。 宗教性规范首先规定了教阶制度。教会认为“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

等级结构”,因此教会内部也规定了等级森严的教阶。

教会法规定,罗马教皇是教会的最高统治者。教皇有召集宗教会议,批 准会议决议,调动或任免主教等权力,并规定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教皇下面是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再下面是修士、修女

等小教职。大小教职各按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其次,教会法的宗教性规范还规定了神职人员的权利及义务。神职人员

除了享有教会恩俸的权利外,还享有不得侮辱教士,神职人员只受教会法及

法院的审判,免除兵役等项权利。同时,教会法还规定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 担不结婚的义务。

教会法在世俗性规范中有些条款是很有意思的。例如,关于债务,教会

法规定禁止利用金钱借贷收取利息,更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教会法中这 种严禁牟利的原则,倒是体现了早期基督教的精神。

教会法对后世法律影响最大的还是有关婚姻、家庭等民事方面的规定。 教会认为,结婚是上帝的恩赐与安排,“结婚属于宣誓圣礼之一”。因 此,教会法规定,结婚必须通过一定的宗教仪式,举行结婚宣誓,接受教会

的祝福和进行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教会承认的有效婚姻。

特别是 16 世纪后,结婚的宗教仪式已成为结婚必不可少的条件。直到今 天在西方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用自己喜欢的方式结婚,但到教堂里按一定 宗教仪式结婚的青年人仍占多数。

教会法中还有若干禁止结婚和解除婚姻的规定。教会法禁止近亲属结 婚,对于近亲属结婚,教会不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并拒绝为其主婚。教会 法还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重婚、无性行为能力等人的婚姻,教

会有权解除其婚姻关系。教会法严禁离婚,认为离婚是“对上帝不忠”。教 会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教会法的上述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对西欧各国近现代的民法影响很 大。

中世纪教会法还有一个臭名昭著的产物——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是专门从事侦察和审判有关宗教案件的机

构。这种法庭为了镇压违背基督精神的“异端邪说”,残酷地镇压当时进步 的思想家和科学家。如 13 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培根,就曾被教会逮捕入 狱,关押长达 14 年之久。出狱不久,培根就去世了。又如中世纪最伟大的科 学家哥白尼,很早就发现了地球是围绕太阳运转的,但是这个观点违犯了教 会的“上帝所创造的地球是宇宙的中心”的观点,哥白尼害怕教会对他进行 迫害,犹豫彷徨了很多年,直到临死时,才公开发表自己的学说。16 世纪意 大利著名的物理学家伽利略,坚持以科学精神探索宇宙,遭到教会的严刑拷 打和长期监禁。最为悲惨的是 16 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哲学家布鲁诺。布鲁诺接 受并坚持了哥白尼的观点,就被教会判为“异端”,开除了教籍,并被迫离 开祖国,长期流浪在异国他乡。后来布鲁诺回到意大利,一踏上祖国的土地, 就陷入宗教裁判所的毒手,最后竟被活活烧死。因此,宗教裁判所是教会历 史上最黑暗的一页。

中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文艺复兴等思想文化领域人文主义思想的

兴起;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随着英国资产阶级 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这些政治、经济、科技和思想文化领域内翻天覆 地的革命浪潮,彻底摧毁了中世纪教会统拾的社会根基,同时也由于教会本 身的黑暗、腐朽、没落,教会的影响逐渐衰微,教会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渐缩 小。到了近代,西欧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完成之后,教会在世俗领域的 权力也完全消亡了。但是,仍可以从今天欧洲各国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婚姻、 家庭方面的法律中,看到教会法的影子。而且,教会法的幽灵也随着当年英 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殖民扩张,飘游到世界各地去了。

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伊斯兰教的影响今天 在北非、西亚、南亚、东南亚地区仍十分巨大。

伊斯兰教于公元 7 世纪初产生于阿拉伯半岛(即今日沙特阿拉伯、也门

及海湾国家所在地)。当时的阿拉伯半岛上的居民,正处于原始社会氏族部 落制逐渐解体,开始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阶段,奴隶和贫苦牧民与贵族间的矛 盾日益加深,各部落间也因争夺牧场、牲畜等原因而互相争斗,社会处于动 荡之中。

这时,虽然犹太教和基督教早已在阿拉伯领土上传播,但阿拉伯各部落 仍有各自的宗教信仰和各自信奉的神。动荡的社会局势和不统一的宗教信 仰,为伊斯兰教的产生和传播奠定了社会基础。

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出生于阿拉伯半岛的麦加古莱西部落的一个 贵族家庭,曾到过巴勒斯坦、叙利亚等地经商,对犹太教、基督教有所接触 和了解。

公元 610 年左右,穆罕默德在地处古代东西交通要道上的商业城市麦加

开始传教。他宣称“安拉”是唯一宇宙之神,唯一的真主。要求各部落的人 们放弃对各自神的崇拜,而信仰唯一的神——安拉(真主)。穆罕默德自称 是“安拉”的使者、最后的先知。“伊斯兰”一词的意思是“皈依”、“服 从”。伊斯兰教徒你为“穆斯林”,意为信仰安拉、服从先知的人。

伊斯兰教传播初期,在麦加占统治地位的贵族和富商非常反对伊斯兰 教。公元 622 年,穆罕默德及门徒被迫逃出麦加,来到雅特里布。以后,就 把这一年定为伊斯兰教历上的纪元一年,雅特里布也改名为麦地那(意为“先 知之城”)。

麦地那居民中有很多人受到麦加的富商贵族的高利贷盘剥,麦地那的贵 族和麦加的贵族也有矛盾。因此,伊斯兰教在麦地那就很快传播开来。穆罕 默德以麦地那为根据地组织神权国家,并逐渐统一了周围地区。

公元 630 年,穆罕默德率军兵临麦加城下,与麦加的富商贵族谈判,双 方达成协议。麦加接受伊斯兰教,承认穆罕默德的权威地位;穆罕默德同意 保留麦加在宗教上的特殊地位,把麦加的克而伯古庙改为清真寺,定为伊斯 兰教徒朝拜的圣地。

公元 630~631 年间,来自阿曼、也门和阿拉伯半岛其他一些部落的代表 们,先后到麦地那,向穆罕默德表示忠诚和顺从。就这样,穆罕默德基本统 一了阿拉伯半岛。因此,穆罕默德既是伊斯兰教的创始人,又是统一的阿拉 伯国家的奠基者。

穆罕默德死后,他的继任者称为“哈里发”,意思是安拉使者的继承人。

哈里发既是伊斯兰教的领袖,又是阿拉伯国家的首脑,还是军队的统帅,集 军、政、教大权于一身。最初 4 任哈里发是伊斯兰军事团体从穆罕默德的亲 属和朋友中推选产生的。但公元 661 年摩阿维亚当选为哈里发后,将哈里发 改为世袭。

到公元 8 世纪,一个东起印度洋,西临大西洋,横跨亚、非、欧的阿拉

伯大帝国建立起来了。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所称的大食国。 伊斯兰法是随着伊斯兰教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伊斯兰教的发展而发展

的。由于阿拉们国家是政教合一的,因此伊斯兰法自然就成了国家的法律。

伊斯兰法的主要来源和依据是《古兰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圣 典。《古兰经》据称是安拉通过穆罕默德降谕世人的“默示”的记录。内容 包括教义、教法、格言、宣言、故事等,共 114 章,6000 余条,其中约 80 章涉及法律内容。

《古兰经》中的每一段大体上都是为解决当时发生的事情而发布的。发

布时,由穆罕默德口授,别人记录。穆罕默德死后,由哈里发对发布的《古 兰经》进行了整理,就成为我们今天看到的《古兰经》。《古兰经》是全体 穆斯林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指南。

伊斯兰法的另一个主要来源是《圣训》。《圣训》是穆罕默德的老朋友 和弟子回忆并口头传下来的关于他的行为、言论和态度的传说。

穆罕默德死后,他生前发布的《古兰经》就成了固定的经典。在实际生 活中发生的而在《古兰经》中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就要从穆罕默德的行为、 言论、态度中寻求答案。例如有这样一件事,在第一任哈里发统治时期,有 一位祖母向他请求继承权。这位哈里发说:“祖母的继承权在《古兰经》中 没有明文规定。”于是他询问在场的大臣和学者,一位学者说:“我听说穆 罕默德把继承权的 1/6 分给祖母。”哈里发又问谁还知道此事,另一位学者

证明确实如此。于是哈里发就照此意见办了。这种穆罕默德的先例就是圣训。 最初的《圣训》由穆罕默德的老朋友传述,然后由穆罕默德和老朋友们

的弟子传述,再后由弟子的弟子传述。随着传述人的增多,出现了各种圣训 汇编,到了公元 19 世纪,伊朗学者编辑了 6 卷本分类圣训汇编,被认为是伊 斯兰教的权威经典。

另外,伊斯兰学者对《古兰经》及《圣训》的解释和阿拉伯习惯法,也 成为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

伊斯兰法与许多奴隶制或封建制法律不同的是,它划分公民的法律地 位,是按照公民的宗教信仰,而不是社会地位或财富。

伊斯兰法规定所有穆斯林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这种规定来源于伊斯 兰教的所有的穆斯林都是兄弟的思想,在这点上,伊斯兰法当时是很先进的。 它没有像其他国家的法律那样规定君主和贵族可以享有特权;也没有像基督 教的教会法那样公开在宗教内部把教徒划分为若干等级。

穆斯林对所有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均称之为异教徒。异教徒的法律地位 比穆斯林低得多,异教徒要交比穆斯林重得多的赋税,要履行一系列义务, 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但是异教徒的人身和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犹太教 徒和基督教徒在按规定缴纳赋税后,还保持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都必须履行 5 种义务,称为五功。这五功是:

第一,念功。念诵“除惟一的安拉以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 拉的使者,是先知”。穆斯林在一切隆重的场合都要念诵,而且要念全。

第二,拜功。每天应进行 5 次礼拜(祈祷),每星期五举行公共礼拜。

作礼拜必须遵守的条件、礼拜的仪式、念诵的经文都有严格的规定。 第三,斋功。每年回历九月白天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无故不

履行斋戒义务的教徒要受到制裁,但老人、病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旅行

在外的人等可以免除斋戒,但以后要补斋,或以施舍代替。 第四,朝功。每个穆斯林,无论男女老幼,都有为安拉而朝觐天房(即

麦加的克而伯庙)的义务,一生中至少朝觐一次。

第五,课功。每个身体健全又拥有一定财产的穆斯林,按其财产的一定 比例进行施舍(通常是 5%~10%)。根据教义,施舍可使财产洁净,可使 施舍者吉祥幸福。接受施舍的人一般为穷人、被俘的穆斯林、债务人、圣战 参加者和旅行者等。

不履行五功者,就不能成为真正的穆斯林。这在伊斯兰法中,也被看做

是穆斯林公民的法律义务。 同教会法一样,伊斯兰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所占的

比重很大,对后世的影响也很大。而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伊斯兰法中这 方面的有关规定在世界上还是较进步的。对世界的法律制度建设起过较大作 用的宗教法规仅有两部,就是基督教的教会法和伊斯兰教的伊斯兰法。这两 部法规都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给人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并对后世产生 了很大影响,真有些异曲同工之妙。

以《古兰经》为基本来源的伊斯兰法,肯定了阿拉伯封建社会的社会关 系和经济关系,同时又保留了许多氏族部落制度的残余,反映了游牧经济生 活的特点。由于伊斯兰法的宗教性质,使得不论居住在任何国家的穆斯林和 任何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都必须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这样,就逐步形成 了在世界上影响很大的伊斯兰法系。

中世纪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真可以说是千差万别,虽然大体上都是 反映封建制时代的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但由于封建制社会形态在世界各地 的表现极不相同,因此中世纪的法律也很难找到非常一致之处。

中国古代法津摘要

残酷的刑罚

清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鸿图的小老婆收受贿赂,勾通仆人,在试场上 作弊,被人告发,俞鸿图因此被处死刑。行刑时,身体被斩为两段,这就是 腰斩之刑。由于刑后其大脑中枢神经还在活动,使他痛得在地上乱滚,并竭 尽全力用手蘸血在地上连写了 7 个“惨”字才断气。皇帝得知后,动了怜悯 之心,便下令废除了腰斩之刑。

其实在封建社会,比这更惨的刑罚还有许多。比如凌迟刑和剥皮刑。单 是一个杀头刑,就有多种形式。有用刀杀头的、用斧头砍头的、用铡刀铡头 的、用锯子锯的,等等。

随着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专门的刑罚逐步自成体系,成为一套维 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处罚制度。我国古代的刑罚,种类繁多,手段野蛮。 其中最主要的刑罚制度是“五刑”。

夏、商、周三代的五刑是: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刖(砍足 趾)、宫(破坏生殖器)、大壁(死刑)。周朝五刑的律文有 3000 条,此外 还有炮烙、驱使犯人与猛兽相斗等。到了秦汉,刑罚种类主要有:黥(脸上 刺字)、劓、斩左右趾、宫、鬼薪(强制男犯人采薪供宗庙祭祀用)、白粲

(强制女犯人择米供宗庙祭祀用)、城旦(强制犯人修筑城墙)、隶臣妾(充

作官奴婢,男奴为隶臣,女婢称隶妾)、司寇(派往边地服兵役并防御外寇)、 夷三族(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父族、母族、妻族)、连坐(一人犯 罪,株连家族、邻里及主管者)、车裂、枭首、腰斩等。

汉文帝时废除部分肉刑,出现笞刑(用小竹板或荆打背、臂、腿部)。

魏时又定了五刑:死刑,髡刑(剃光头服劳役)、完刑(即耐刑,剃光 鬓毛服劳役)、作刑(包括鬼薪、白粲、司冠等)、赎刑(用财产抵消刑罚)。

北齐时以死刑、流放刑、耐刑、鞭刑、杖刑为五刑。

北周时,改耐刑为徒刑(服劳役、强制劳动)。 隋唐以后,直到清朝末年,五刑稳定为苔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其间五代、宋、明、清还有凌迟之刑(即千刀万剐)。具体刑罚幅度一般是:

苔刑,即用小竹板责打,分五等,每一等 10 下,共 10~50 下;杖刑,即用 大竹板责打,分五等,每一等 10 下,共 60~100 下;徒刑,即带枷强制服劳 役,分五等,每一等半年,计 1~3 年;流刑,即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分 三等,分别为 2000 里、2500 里、3000 里;死刑,分二等,有绞死、斩死。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古代的刑罚手段主要包括:自由刑(即坐牢,失 去自由)、财产刑(以钱赎罪)、劳役刑(当苦力)、流放刑(充军到边远 地区)、生命刑(死刑)、体刑(肉体摧残),当官的还有官刑(以官赎罪)。 一般说来,社会越向前发展,刑罚越趋向简单,手段越趋向人道,残暴 与痛苦的成分越来越少。比如肉刑,在当代几乎已经绝迹,仅在少数几个国 家存在(如斩断小偷的手指等);财产刑、自由刑、劳役刑、生命刑依然是

当今世界的主要刑罚方法;枪决已是执行死刑的最主要方法了。

什么是“十恶不赦”

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在法律上规定了许 多罪名,如:十恶、七杀、六脏、巫蛊、奸党等。其中,十恶的罪名最重, 处罚极其严厉,故有“十恶不赦”之说。在一般赦兔的情况下,对犯有十恶 罪的人也绝不原谅、减罪,即使是统治集团内部的人,包括皇亲国戚、功臣 猛将,犯了十恶之罪,都不会被赦免。像汉朝的开国元勋韩信,就是被冠以 十恶罪之首——谋反罪,而被吕后所杀;唐明皇李隆基也用此罪逼杀太子。 十恶的罪名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隋朝的《开皇律》就在北齐刑制上

加以改动,创设了十恶名称,这就是后来的十恶。 十恶指哪些罪呢?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 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殿”,即图谋毁坏皇帝家庙、祖墓及

宫殿。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本国,潜从他国”,即

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当判死刑的;

或用肢解的手段杀人;或用鸩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 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 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为帝王配制药物有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

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言逆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

母、父母在世时分居后不予供养;在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 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不睦,即谋杀或出卖五服之内的某些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某些五服

之内的尊长、亲属。 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援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

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即强奸五服以内某些亲属,以及父亲、祖父的小老婆;或与父亲、 祖父的小老婆通奸等。

从上述十恶的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持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

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理关系。 历朝封建统治者,对犯了十恶罪的人,规定的刑罚都十分严酷。唐律规

定,犯十恶者均处以死刑和流放等重刑,不得请求特别审议、金钱赎罪或减 刑。唐似后的王朝对十恶规定的刑罚又大大加重,如明代,对谋反、谋大逆 等行为,视为“罪大恶极”,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处理。按唐律犯上述 罪者,本人不论为首还是协从,都处斩刑;儿子 16 岁以上的处绞刑;祖、孙、 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可以不死。明律则不仅犯罪本人不分首从均凌迟 处死,而且其亲族凡年满 16 岁以上的男子,一律按最重刑罚处理,一个案子 往往株连数十人。明律还扩大了十恶罪的范围,凡部民杀死本管知县、知府、 知州;军士杀死本管百户、千户、指挥;学生杀死授业老师,也称为十恶, 处以极刑。清律沿袭明律,仍以十恶为基本内容。清律把“谋反”,尤其是 人民的反抗斗争,污蔑为“其恶已极,其罪至大”、“法不容宽”的罪行, 一律加以重惩,或斩或绞,即使从犯也要被发配到边远荒僻的地方充军。

什么是“族诛”

1735 年农历 8 月 23 日凌晨,清军入关后的第三朝皇帝——雍正帝,突 然暴死于京郊离宫圆明园内。死因当时未露,成为清宫四大奇案之一。有一 种传说,认为雍正是被吕留良的孙女刺杀身亡的。

吕留良孙女名叫吕四娘,她刺杀雍正是有原由的。原来,吕留良是清初 著名思想家,明亡后,他图谋反清复明未成,于是家居授徒,著书立说。其 弟子因反清事败,牵连到吕留良,雍正十分恼怒,尽管吕留良已死,还是下 令创坟剖棺,戮尸枭示,吕家满门抄斩。据说案发时,吕四娘恰奉母在外, 幸免于难。于是隐居名山仙刹,学得一身武功。后来,潜入宫中,终于刺杀 雍正并将其首割走。

吕家遭满门抄斩,实为雍正对其实行了族诛死刑。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 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夷灭 3 族,夷灭 9 族等。3 族谓父母、兄弟、妻子, 一说指父族、母族,妻族。9 族指直系血亲自高祖至玄孙的 9 代,亦株连旁 系血亲至从兄弟。

据史籍记载,族诛早在找国奴隶社会就已经出现了。《左传·哀公十一 年》引《尚书·盘庚》:“其有颠越不共,是劓珍无遗育,无俾遗种于兹邑。” 大意是说对于专干坏事、不恭于命的叛逆之徒,要杀得他断子绝孙。这也是 有关株连子孙的记载。正是这种一人犯罪株连子孙的制度,商末发展到“罪 人以族”(《尚书·泰誓》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弟妻子,诗淫滥。”)。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通行族诛这种刑制,其中秦国使用频繁。《史 记·秦本纪》: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武公三年“诛三父等 而夷三族”,武王四年“族孟说”。《史记·商君列传》:“商君反,反兵 捕之,灭其家。”《史记·吴起列传》:“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尽 诛射吴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秦始皇本 纪》:“卫尉竭、内史肆、左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灭其宗。”又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论衡·语增篇》:“荆轲为燕 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在秦以后的 2000 多年的封建社会里,这种极为

残酷的刑罚制度基本上一直被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汉初,刑罚虽大为减轻,但仍有夷三族之刑,并公布了夷三族之令,其 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汉书·刑法志》载,汉高祖时,著名开国功 臣彭越、韩信均受族诛之刑。吕后元年曾废除族刑,但不久即又恢复,晁错、 李陵皆以族诛。东汉末年,耿纪、常晃、董承等也皆因谋杀曹操事情败露而 被夷灭族。

魏晋的族刑不著于律,但凡谋反、谋大逆,父子同族男无论少长皆斩, 女子则施以死之外的刑罚。北魏初复又加重,凡谋大逆者,亲族男女无论少 长皆斩,后改为 13 岁以下的孩童免死没官。

隋唐刑罚总的说较前代减轻,但隋炀帝时对杨玄感仍诛杀 9 族。唐代之 族诛大体上只施加于成年男子。如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 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 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宋、元、明、清各朝的刑法条文大体与唐律类似,不过在司法实践中, 只要封建统治者需要,仍置法律于不顾而大肆杀戮。如明初,朱元璋以蓝玉

“为乱,谋泄”为由族诛者一万五千人(《明史·蓝玉传》)明成祖继位, 以族诛灭惠帝之余党,致有“瓜蔓抄”之说。后因方孝孺不愿为其起草诏书, 竟灭方孝孺 9 族。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常常利用族诛一刑对谋反不忠者 大开杀戒,斩草除根,把死亡带给众多的无辜者,这是族诛刑罚出现和长期 存在的基本原因。

什么是“刺配”

古典名著《水浒传》中有这样一段故事,80 万禁军教头林冲,遭朝中权 贵陷害,被“刺配”江州,途中屡遭歹人暗算,几乎丧命,最后在梁山好汉 的帮助下,奋起反抗,终于被逼上了梁山,与梁山好汉共举“替天行道”大 旗,成为农民起义军中的一员猛将。

林冲所犯之“罪”是否成立,另当别论,林冲所受的“刺配”在古代究 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呢?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其法可溯源到北 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 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 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 役一年。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 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苔、杖、徒、流四种

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 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 里、1000

里、2000 里、3000 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 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 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 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 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 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 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 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 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但在后来的实际执行中,范围日 益扩大。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 46 条,到孝宗时,已增加到了 570 多条。 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州郡牢城营中刺 配犯人额满甚至超额的现象。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滥施刺配之刑。北宋末年, 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后,他们接 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但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处,他们大多脸上刺有 金印,按法律规定,罪犯不得入朝。为此,宋高宗于 1144 年发布诏命:“今 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

滥用刺配之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因而遭到不少有识之士

的反对。有人主张应减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但均未被朝廷 采用。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 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明 清时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 罚,直至清末废除。

中国古代的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五月,原齐地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 应处肉刑,押送长安。淳于意没有男孩儿,只有 5 个女儿。临去长安时,他 埋怨说:“生孩子不生男的,有了急事不顶用啊!”淳于意最小的女儿名叫 缇萦,听到父亲的话很伤心,便毅然随其父亲到了长安,向汉文帝上书说: “我的父亲曾当过县令,所治理过的太仓县及齐地百姓都称赞他廉洁公平。 现在他犯了法,当处以肉刑。我可怜那些被处死刑的人不能复生;被处肉刑 的人也无法恢复原来的样子,虽然他们想改过自新,但也不能够了。因此, 我愿被籍没为官奴婢,赎免父亲的刑罪,好让他改过自新。”

文帝看过缇萦的上书后,受到触动,便下诏书说:“古时候,刑罚轻,

老百姓犯罪的却不多。现在有肉刑,但犯罪却不断发生,这是为什么呢?难 道是教育不够吗?若有错误过失,不先施教育就处以重刑,那么想改恶从善 也没办法了。我非常同情这些人。”于是汉文帝做出了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 重大改革,废除肉刑,以其他刑罚代替。

肉刑,是以国家强制为后盾,司法机关对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处以“断肢

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具体刑罚是黥(在脸上刻记号或文字并涂 上墨)、劓(割鼻)、刖(断足)、宫(毁坏生殖器)等刑罚。

据资料记载,这些刑罚由来已久。夏以前已经出现,夏朝统治者加以沿

用。夏以后经商到周期,刑罚有了进一步发展。《左传·昭公六年》:“夏 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法 律规定肉刑很多,不仅见于史籍,也见于出土的铭文。1975 年 2 月以来,从 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铭文,就有关于拟处罪犯黥刑的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

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 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这种刑罚便成为野蛮残忍的行为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秦末的农民起义,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汉高祖刘邦和其统治集团的不少人来自平民和下层官吏,清楚肉刑给人 们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剧烈反抗。因此,刘邦入关中后,与百姓“约法 三章”。刘邦称帝后,即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 汉初刑法实施的情况看,当时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废除了,一部分却仍保留, 如,汉初仍实行夷三族之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祖者,又先断舌。”(《汉书·刑法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残酷的肉刑开始逐步被废除。惠帝四年(前 191 年),汉 废除《挟书令》;高后元年(前 187 年),废除夷三族刑和《袄言令》。文

帝即位后,沿袭高祖以后的休养生息政策,薄赋敛,轻刑法,促进了社会安 定和生产发展。他的法制改革主要是废除肉刑,此外,还废除了连坐法。

当时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人按文帝的意思,修改了刑法的有关条 款,决定:“当黥者,髡钳为城旦;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有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贿枉法,守具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 有笞罪者,皆弃市。”(《汉书,刑法志》)这就是说,分别以 5 年徒刑、 数目不等的笞刑和死刑取代了黥首、劓鼻等肉刑。

刑罚改革的措施,对于西汉封建政权的巩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于 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国力的增强,起到了良好作用,它是史家称颂的“文 景之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明代的“厂卫”

宋濂是明太祖朱元璋手下的一名重臣。一日,朱元璋问他:“你昨天夜 里喝酒了吧?客人是谁?吃了些什么菜啊?”办事谨慎、为人正直的宋濂一 一如实回答,朱元璋听后笑着说:“是这样,你没有欺骗我。”明太祖对重 臣行踪了如指掌,全是依仗明代特务组织“厂卫”的暗中监视。

明代为了强化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从朱元璋起开始设立特务组织,逐

渐形成厂卫制度。 厂卫是东厂、西厂、锦衣卫、内行厂的简称,统属明代特务组织,但又

不尽相同。

锦衣卫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建立的,原是皇帝的贴身侍卫军,负责警 戒和仪仗等事务,后来增加了密缉和监视官民的职能。起初锦在卫仅有 1500 多人,逐渐发展到五六万人。他们秉承皇帝旨意,可承办各种案件。审理案 件时,根本不用移交国家的司法机构,也不按法律程序进行,完全是随心所 欲,滥施刑罚,致使冤狱百出。锦衣卫是随着明朝灭亡才退出历史舞台的, 前后共存在了 300 多年。

东厂建立于明成祖朱棣永乐十八年(1420 年),是专门刺探和镇压有损

朝廷行为的特务组织。它与锦衣卫有相似之处,同时又不同于锦衣卫。首先 东厂是由宦官控制;其次还具有监视锦衣卫的职能。厂员一般由锦衣卫中的 凶残分子和一些亡命之徒充任,他们可以到包括国家机构在内的任何地方搜 集情报,是朝廷心腹。东厂自建立后,一直与锦衣卫并存,前后长达 200 余 年。

西厂建于明宪宗时期,也由宦官控制,目的是为加强特务统治,因此西 厂与东厂性质相同,但彼引之间经常争功夺利,故几兴几衰。

内行厂又称内办事厂,由明武宗时的大宦官刘瑾于正德初年建立,其目 的是加强对锦衣卫和东厂的控制。凡进内行厂的犯人都先受杖责,然后发配 到边远地区。刘瑾被杀后,内行厂也随之解散,前后不足 5 年。

厂卫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他们可以不择手段地镇压一切他们认为有害 朝廷的行为,而且活动范围广泛,人数甚多。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一 天夜间,北京城里有 4 个好友在一密室相聚饮酒。其中一个喝多了,禁不住 大骂当朝太监魏忠贤,骂声未定,东厂特务已破门而入,不由分说把 4 人全 部捉住,当着其他 3 个人的面,剥下了那骂者的人皮。厂卫特务为了得财晋 级,不仅打击无辜者,还肆意扩大株连范围。

厂卫用刑多为法外之刑,不但种类繁多,而且残酷无比。如:枭令,用 钩子钩住犯人背部悬吊起来;刷洗,先在犯人身上浇开水,然后再用铁刷刷 去皮肉;称竿,把人绑在竹竿一头,另一头悬下。此外还有剥皮、抽肠、坠 指、割舌、剖心等。厂卫隐密而疯狂的活动使得明代官民敢怒而不敢言,惶 惶不可终日。

明朝皇帝设厂卫的根本目的是为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不料,厂卫的倒 行逆施,反而加速了各种矛盾激化,促使明末农民起义爆发,延续 300 多年 的明王朝终于被推翻。

清代的文字狱

清代某文人,一日正在窗前读书。一阵微风吹过,将书吹翻过几页,这 位文人诗兴大发,随口吟出两句诗:“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谁知, 被人告知官府,无意之间招来大祸,官府以蔑视清王朝罪将其斩首。由此可 以想见清代文字狱的严酷。

“文字狱”就是因为文字原因而铸成的冤狱。在封建社会里,统治者为 了镇压知识分子,使用了种种手段,文字狱也是其中一种。

早在汉代元帝时就有杨恽事件。杨恽是司马迁的外孙,因事下狱,官府

从其家中搜出一封家信,内容多为牢骚话,激怒了汉元帝,下令处杨恽以腰 斩,杨妻判流刑。

明朝以来,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统治者在思想上对人们的控制防

范更为严密。自明太祖朱元璋起,文字狱迭出,令文人提心吊胆,不敢“随 情谈世事,纵意写文章”。不知哪处不合上意,惹来杀身之祸。如,朱元璋 曾当过和尚,十分忌讳这段历史。因此当他在表章和诗词中看到“贼”、“僧”、 “光”等字,就认为是对他的不敬,常不问青红皂白,将作者诛杀,以泄恨。

清朝建立后,对反清情绪尤为敏感,思想控制愈发严紧,出现了更多更

雍正年间的浙江查嗣庭“试题案”;乾隆年间的胡中藻“坚磨生诗钞案”等。 诛杀革职,流放了一大批文人学者及其新朋故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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