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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545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51

相朱国桢的后人手中买到一本朱著明朝史书,书内有《列朝诸臣传》等稿本。 一稿本与招集宾客所补的崇祯历史编合在一起,然后用自己的名字加以刊

刻。书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并使用隆武、永历等南明年号。康熙二

年,即 1663 年,此事被人告发,报到京师,终于引得康熙皇帝勃然大怒, 定要严加处罚。

令哲等被捕杀头。这时,南浔富家朱佑明也被人诬告与此案有牵连,结果, 朱佑明和他的 5 个儿子也被处以死刑。此外,凡是为书作序、校阅、刻字、 印刷、卖书以及一些与此案有牵连的地方官吏等上百人,诛杀的诛杀,流放 的流放,革职的革职,最后,共杀了 73 人。

雍正四年(1726 年),查嗣庭出任江西主考,据科举八股文命题的惯例, 选用《易经》《诗经》上的“正”、“止”二字命题,由于“正”字与雍正

名讳,“止”又是“正”字无头,遂被说成是借出考题讽刺事实,被革职查 办。查嗣庭死于狱中,被戮尸枭首,子辈株连死罪,家属流放边远地区。雍 正还下令停其原籍浙江乡试 6 年。

明清两代,尤其是清代,“文字狱”频繁,处刑苛重,使得广大知识分 子惧祸而埋头于考据之学,臣民不敢评论国事,以致造成了“天下懔懔、万 马齐喑”的局面。

以言代法的审判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原则,称《春秋》决狱,又叫 “经义”断狱,即在审判活动中,除依据法律外,还可以直接引用孔子学派 的基本教典——六经(《易》《诗》《书》《礼》《乐》和《春秋》),尤 其是以《春秋》的语义作为判决案件的根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当时的儒家春秋公羊学派大师董仲舒是主 要倡导者。董仲舒熟悉汉朝法律,认为儒家的礼义学说是分辨是非、善恶及 贤与不贤的最好标准,而(春秋》则是“礼义之大宗”,“天地之常经”。 他不仅把“春秋大义”推崇为国家施政的指导思想,而且把它作为指导司法 实践,进行诉讼活动的准则。这一主张,得到了汉武帝刘彻的肯定和支持。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案例,曾汇编成长达 10 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 时期的审判实践中被广泛引用。

董氏《春秋》决狱案件,现大多已失传,仅有少数案例存留,其中体现

“春秋大义”突出者为 5 例: 案例一,某甲无子,在路旁拾弃婴乙,将其收养为子。乙成人后犯了杀

人罪,把实情告诉了甲,甲将乙藏了起来。依然当时法律,匿奸者要加重处

刑。那么甲当论何罪?董仲舒判断说:乙虽非甲所生,但又有谁能把他换走 呢?《诗经》上说螟蛉的幼虫,是由蜾赢抚养的(注:实际上蜾赢捕捉螟蛉 蛾放在窝里,是为了留作将来自己幼虫的食物,古人误认为蜾赢养螟蛉为己 子,所以把抱养的孩子称“螟蛉子),《春秋》上说,父亲应该为儿子隐瞒 罪行。所以,甲把乙匿藏起来是人之常情,不能判决甲有罪。董仲舒的这一 解释为后代统治者所承认。汉宣帝时,法律明文规定,父母隐匿子女犯罪的 案件得经延尉报请皇帝裁决。《唐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不受刑事追究。

案例二,酒色之徒甲把儿子乙送给他人。乙长大后,甲告诉乙说,你是

我的儿子,结果被乙怒打了 20 棍杖。依照当时法律,“殴父”者处死刑。甲 怀恨在心,到县官那里控告,要求依法处死乙。董仲舒不反对“殴父”处以 死刑这一法律规定,但却认为,甲生儿子不能养育,按“春秋大义”,父子 恩义已绝,因此乙不当罪。

案例三,父亲因与别人争辩发生斗殴,那人用佩刀刺其父,儿子即持杖 援救,不料误伤父亲。汉官吏认为其犯了“殴父”罪,应处“枭首”刑。董 仲舒根据“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春秋大义”,说父子乃至亲之情,子执 杖救父,动机本非“殴父”,将其免罪。

案例四,有个女子的丈夫乘船溺死在海中,无法安葬。4 个月后,其尊 父母之命改嫁。依汉律规定,丈夫未葬之前,妻子不得嫁人。官吏据其法律, 要将此女子以“私为人妻”罪“弃市”。董仲舒援用《 春秋》中记有夫死无

男允许改嫁的成例和“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的儒家纲常原则, 认为此女子是尊父母之命改嫁,“无淫衍之心”,不能算“私为人妻”,作 了“不与坐罪”的判决。

案例五,有个大夫随从君主出外打猎,君主猎得一头小鹿,交大夫带回。 半路上,母鹿碰见小鹿,互相啼叫,引起大夫侧隐之心,放了小鹿。这可惹 恼了君主,要以“违君命”罪论罚。在未定罪之前,君主有病,这时又想到 大夫心地仁慈,便下令免了他的罪,还要提升为太子傅。董仲舒认为,君主 捕杀幼兽,大夫不加谏祖,有违“春秋大义”。考虑到后来放了小鹿,故有 原宥的理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他毕竟有“废君命”的过,所以 不应升迁,调动便可以了。

从以上案例看,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就是极力用儒家的思想去指导、 改造当时的司法实践,以至去代替当时的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把儒家经典 法律化,以全面确立儒家思想在封建立法和司法中的统治地位。对于董氏倡 导的《春秋》决狱。2000 年来一直存在着截然对立的评论,它是中国法律史 研究中一个尚有争论的问题。

什么是“秋后问斩”

《魏其武安侯列传》是司马迁《史记》中的名篇。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 婴和武安侯田蚡之间的矛盾斗争,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前 140~前 86) 与其祖母窦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 汉初期,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虽然同 是外戚贵族,但是窦婴凭借赫赫战功获得了爵位,田蚡以裙带关系平步青云。 窦婴为人正直、忠于汉室、不贪钱财;田蚡则善于仅术、专横跋扈、贪婪骄 奢。结果因汉武帝依违其间,不主公道,窦婴遭田蚡陷害,终于在元光五年

(前 132)十二月(农历)的最后一天被田蚡杀头示众干渭城。田蚡之所以

急杀窦婴,是因为按当时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这就是古代 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

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 毋 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

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 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 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 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 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 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 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 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 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 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 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

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 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 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刑以秋冬”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 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 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 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 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 加以处决。例如,清末,戊戌变法失败,1898 年 9 月 2 日,谭嗣同等 6 名变 法维新派人士被捕。凶残的慈禧太后,竟未经提审,就将这 6 位变法志士于

9 月 28 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场处以极刑。

“连坐”何以长存几千年

所谓连坐是指因一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 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株连人包括亲友、同族、邻里、上下级 甚至家奴等。连带受到的刑罚有族诛、肉刑、徒刑、笞杖刑、赎刑和资罚等。

据史籍记载,早在中国奴隶制社会就已经出现了连坐。《尚书·甘誓》

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布:“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汤誓》 成汤在讨伐夏桀的誓言中也说:“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所谓孥戮,即对犯罪者除惩罚本人外,还罪及池的妻和子。西周、春秋战国 时期,都有连坐的制度。

中国封建法律的连坐制度,是战国末期秦国商鞅沿袭奴隶制法律而建立

的。据《史记》记载:“商君之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从史籍 记载和《云梦秦简》律文的内容看,秦的连坐大体可分:

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

与降敌同罪。 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 里典和伍老也因其所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连坐的目的是

为了加强官吏、百姓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巩固封建地主政权。

秦以后的各封建王朝的法律中连坐一直被沿袭,但连坐的范围、惩罚的 轻重均因时因地有所变化。如,汉初连坐的范围很广泛,义帝时,废收孥相 坐律令,但实际上只是缩小连坐范围,使免坐者增多。

魏晋法律规定对应夷族者亲族中妇女免予死刑,但仍要处以其他刑罚。

《唐律》规定:诸谋叛者绞,妻子流 2000 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 妻子流 3000 里。

明律有关条文规定比唐律有所加重。明初朱元璋推行重刑政策,连坐更 甚。朱元璋曾设置了“奸党之法”,大搞职务连坐,一官被认为有罪,与之 联系的各官往往被广泛株连。洪武十八年,因郭桓贪污案连坐被杀的达 7 万 多人。此前,因胡维庸案相继杀了 8 个开国元勋。

清律沿袭明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 15 以下男子及母女妻 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 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

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连坐这种刑罚制度,所以能在中国延续上千年,并非偶然。中国古代是

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保守、闭塞,发展缓慢,一种制度一旦形成 传统,就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另外,宗教制度对社会和法律也有影响。在统 治阶级中,一些人以血缘的亲疏远近享有种种特权,形成许多团伙派系。这 样,当权的统治者为了斩草除根,便大肆实行株连。尤其重要的是,中国长 期受君主专制制度统治,君主“口含天宪”,令出法随,可以生杀予夺。连 坐在司法上为他们提供了镇压人民的条件,只要需要,他们便可通过株连把 刑罚加在无辜者身上。这些便是连坐得以长期延续的基本原因。

什么是“七出”

中国历史上有两个婚姻悲剧,因为有诗词对它们进行真情的描述而闻名 古今。

这两首诗词一首为汉乐府长诗《孔雀东南飞》,又称《古诗无名氏为焦 仲卿妻作》;一首为宋代诗人陆游所作的《钗头凤》。

《孔雀东南飞》记述的是汉末建安年间,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娶了一位 年仅 17 岁的姑娘刘兰芝为妻。刘兰芝聪明、贤慧、美丽、勤劳、知书达礼。 她入焦家门后,孝顺婆母,谦爱小姑,起早贪黑干活。小夫妻更是情投意合, 恩恩爱爱。谁知,焦母却不喜欢这个媳妇,处处刁难,无事生非,3 年后, 焦母竟逼迫焦仲卿赴兰芝回娘家。焦仲卿长跪母前,苦劝宽恕,却遭到其母 的捶床大骂。无奈,刘兰芝只好离开焦家。双双泪别之时,小夫妻互道珍重, 盼日后重聚,“誓天不相负”。

刘兰芝回家后不久,其兄一心想攀附贵亲,逼刘兰芝嫁给太守的儿子。

在哥哥软硬兼施下,她只好口头应允。再嫁前一日,焦仲卿赶来,偷偷与兰 芝相会,二人约定,黄泉下相见。迎亲前夕,兰芝自溺身亡;仲卿闻知后, 也悬树自尽,双双殉情。

相似悲剧,也发生在陆游身上。20 岁时,陆游与唐婉结婚。婚后,二人

情深意笃,日子过得美满和谐。但是,陆母却对这个媳妇不满。陆游终于被 母亲所逼,休了唐婉。数年后,陆游到故乡(今浙江绍兴)沈园游玩,不期 与唐婉相遇。望着唐婉凄苦的面容,陆游心中的悲愤油然而生,提笔在墙上 书写一词《钗头凤》:“红酥手,黄膛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这首词控诉了吃人 的礼教、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的罪恶。唐婉吟罢此词后,悲痛不已,从此卧 床不起,没过多久就辞世而去。

丈夫是好丈夫,媳妇是好媳妇,婆母怎么能说休就休了呢?原来,按中 国封建社会的礼法,一个已婚女子可以因 7 种原因被夫家休掉。这 7 种原因 叫“七出”。

“七出”之说最早见于《大戴礼·本命》中:“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窥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 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 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窥盗,为其反义也。”以后,唐、 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都认可了“七出”。刘兰芝、唐婉虽无过错,但

她们的婆母却不满意,依照“七出”中的第一条,“不顺父母去”,自然要 被轰回娘家。

焦仲卿、陆游为七尺男儿,为什么不能阻止爱妻被休呢?这又是封建礼 法在起作用。《礼记》中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 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设身不衰。”公婆是否满意,是 媳妇去留的关键,丈夫是否愿意则根本不需考虑。

趣味法律故事

不公正的“法官”

我国东晋时期伟大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记载了古代 法官皋陶在审理案件时,常使用一种怪兽来帮助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审理案 件时,若怀疑某人有罪,就叫这只怪兽用角触被怀疑的人,谁被触到,谁就 是有罪的人,这就是古代神明裁判的方法之一。

神权思想是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科技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大多产 生于原始社会。那时候,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非常片面,对许多怪异现象 解释不清。就把大自然的力量看成是超人的、神圣的力量,他们普遍认为人 类和自然界之外存在着一个造物主,这个造物主能支配一切。他的喜怒哀乐 就表现为人类的福祸灾异,加上后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将王权与神权联系起 来,宣传王权神授的理论,神权思想广泛传播。审判案件时,则常常借助于 神来帮助裁决。

古希腊人常将嫌疑犯投入大海中,或迫使其跳下悬崖;非洲原始人令嫌 疑犯饮毒剂,或游过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池塘。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 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这时候,神不但是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 是执行者。但在更多的原始部落中,一般采用使嫌疑犯尝受肉体痛苦的测验 法,神只起判明作用,执行部分则由法官决定。这类测验法,名目繁多,各 地不同。有的令嫌疑犯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件东西;有的让嫌疑犯手拿 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有的令嫌疑犯赤脚走一段路,然后根据嫌疑犯有无伤 损,或伤损后包扎一段时间看是否痊愈来判断其有罪或无罪。根据古巴比伦

《汉穆拉比法典》第 2 条和第 132 条规定,被控告行妖术的人和通奸的妇女,

为了表白自己无罪,应投入河中,接受测验。还有一些神判法是借助巫术、 占卜、发誓、宗教法或野兽、毒虫来测验的。这些形式的检测,都带有极大 的偶然性。如果被告人取得控告人同意,也可以用赎金免掉神明裁判。

这种神明裁判的办法,在中国也出现过。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官吏遇

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庙去焚香,祈求神助,也采用过以“神蛇” 断案的方式。我国少数民族中则一般采用捞油锅、捞开水锅、抓火炭等办法 处理。由于神判法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纵舞弊,已经不 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到公元 13 世纪以后,欧洲各国逐渐以刑讯取代了神 判。

另一方面,神判的变种——司法决斗也渐渐风行。决斗同样是一种肉体 考验法,如果有人向法官控告某人犯了罪,而被告却声称原告是扯谎,法官 便让这两个人决斗。人们都认为,这样的决斗是“上帝的裁判”,是绝对公 正的。有罪的一方定将失败,或被杀死。如果失败一方没有死,他必须接受 制裁。决斗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上流社会的一种风尚。

“请君入瓮”的由来

唐朝高宗去世后,武则天排除异已,废中宗为庶人,逼杀太子于巴州(今 四川省巴中),从而登基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女皇帝。但是,这种史 无前例的“男事女主”,使李唐王朝的宗室和一些大臣怨恨不服。为了维护

自己的统治,武则天除了动用军队、消灭反对自己的武装外,还大兴冤狱, 用酷吏、施酷刑来镇压一切心怀不满之人。她重用来俊臣、周兴、索元礼等 酷吏,“以刑法治理天下”,鼓励告密,乱杀无辜,滥施法外之刑,其手段 之残酷,令人发指。

这些酷吏对捕来的嫌疑犯或“罪犯”,每次提审,不问原由,不分轻重, 就用刑罚,如,醋灌鼻子、用泥将人脑袋糊严、竹签钉指、悬发熏耳、膝跪 碎瓦、方梁压踝、断粮数日而昼夜审讯等等,直至“犯人”忍熬不住,求饶 认“罪”为止。这些酷刑都是酷吏们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毫无法律依据,随 意施用。其中“请君入瓮”也是当时酷吏以毒攻毒施用的一种法外之刑。

公元 691 年,有人欲谋反,被武则天发觉,予以严惩。后来,武则天又 追查出他们的同谋还有大臣周兴,便命令来俊臣审理此案。

来俊臣接圣旨后,便马上设计实施。一日,他以请客为名将周兴邀来喝 酒。酒过三巡之后,来俊臣对周兴说:“有个犯人,不肯认罪,所有刑罚都 用过,此人还是不招供,请问老兄有何妙计?”周兴不知是计,遂献计说: “可找来一个大瓮,用炭火从四面围烧灸红,请他入瓮,保管他望而生畏, 何事不招?”随即,有人抬来一大瓮,以火环烧后,来俊臣陡然变色,对周 兴说:“现在有人告发老兄谋反,女皇命小弟来审间你,那么就请君入瓮吧!” 周兴半信半疑,说:“老弟,别开玩笑了,快快给老兄斟酒吧。”话音未落, 上来几名武士将周兴五花大绑,准备放入瓮中。周兴见势不妙,惶恐地跪倒 认罪,连连磕头求饶。按照唐律规定:“谋反罪,应当处死”。武则天因周 兴以往告密有功,又曾助自己排除异已,所以,将他免死,流放岭南。但是 由于周兴平时作恶多端,害人无数,行至半程即被仇人用刀碎剐而死。

无独有偶,暴君用酷吏,酷吏用酷刑,中外皆然,相传,古希腊雅典也

有类似的事情。一个名叫匹瑞勒斯的人,曾为阿加里筒塔的暴君法拉利制造 了一只铜牛作为刑具。行刑时,刽子手把犯人送入铜牛,在牛肚子下面烧火, 活活把人烫死。法拉利看后很高兴,认为这是一个发明,于是,他下令让铜 牛的发明者匹瑞勒斯第一个来试验,结果,匹瑞勒斯被这只铜怪物活活折磨 死了。

后来,人们就把用某个整治别人的办法整治某个人自己叫“请君人瓮”

或“请君入牛”。

布鲁诺冤案

1992 年,梵蒂冈罗马教廷做出决议,为 390 多年前被宗教裁判所用火刑 处死的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平反昭雪。布鲁诺(1548~1600),原为宗教徒, 因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撼动了教会主张的地心说,被教会指控为“异教徒”, 被迫逃往国外。1596 年,当他返回祖国时,即遭宗教裁判所逮捕,后来被活 活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他在遗著《胜利的野兽》中曾指出:教会没有真正 的信仰,教会法践踏了人类起码的道德

这一平反昭雪事件,不仅证明了真理必定会战胜谬误,也表现了宗教与 法律的一种极不正常的关系。

宗教的起源比法律早得多。原始社会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抗御自然 灾害的能力很弱,科学知识非常贫乏,对许多自然现象无法解释,认为有一 种“超自然”的力量支配着一切,因此产生无穷的畏惧,最初的宗教便应运

而生。 宗教与法律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重大的区别。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

的国家,特别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宗教同法律一样,是上层建筑重要 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人们的行为除了有法律评价、道德评 价之外,还有宗教评价。统治者利用宗教,把剥削制度神圣化,固定化,使 人民群众安于受剥削压迫的地位。如,以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 古代法律,就带有强烈的宗教神学色彩。

同法律一样,宗教也具有强制力。不过,法律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现 实强制,由司法机关执行。宗教则借人们畏惧崇敬的心理,进行“神力”强 制,由教会执行。一般讲,法律支配人的外部生活和行为;宗教支配人们的 内心活动和思想。宗教还规定着人们应该为“神”所尽的义务。目前世界上 比较流行的三大宗教为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

相对来看,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宗教对法律影响非常大,关系十分 密切。有些国家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宗教教义与国家法律相互交融。如在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势力极为猖狂,控制了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罗马帝 国自 313 年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继而被定为国教后,宗教便与 政治密切合作,与法交互作用,成为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教会法便与世俗 社会的法律并存。它除了规定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活动准则外,还涉及教 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家庭、继承等问题,并规定什么是犯罪及相 应的刑罚,不但对教徒,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有强制作用。教会掌有司法 权,宗教裁判所追究人们有无信仰,把不同教义的思想和言论斥为“异端邪 说”而加以扼制,残酷迫害进步人士。汉西班牙,就有 1 万人被教会烧死,

20 万人受处罚。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政教分离”和国家事务不受 宗教干预的原则,教会对整个社会的强制作用有所削弱,这是历史的一大进 步。但这种进步很有限,因为宗教对法律还有一定影响,有些国家甚至还无 条件地承认教会法规和教会刑罚。资产阶级一方面把自然科学从神学的禁铜 下解放出来,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却仍在利用宗教麻痹民众,巩 固其统治。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宗教在国内

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除,政教分离得以真正实现。但是,宗教意识作为意 识形态的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未立即消失,不过这时的宗教已不在政 治上、思想上占统治地位了。至于和法律的关系,主要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保 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周福清的舞弊案

清朝末年,浙江一带发生了一起科举考试舞弊案,案犯是鲁迅先生的祖 父周福清。

光绪十九年癸巳(1983 年)乡试,殷如璋受命去浙江主持考试。船过苏 州时,周福清遣仆人抵船呈函,内有纸两张,一张为 1 万两银庄银票,另一 张上写有鲁迅祖父等 5 个考生的姓名,并注明试卷中都有“宸衷茂育”字样, 另有周的名片。据说周殷二人为同科进士。殷接函后,并未声张,继续与副 主考闲谈,船下仆人久候不见回执,便叫喊着要回条,致使事情泄露。苏州

知府受案查办,周福清先是逃躲,后怕祸及家人,便投案自首。主办者想以 周神志有病不了了之,谁知,大堂之上周概不承认有病,并振振有词,历数 某科某人皆有贿赂考官之事,他不过是依样做一次。主办不敢再追查下去, 判其极刑。呈报朝廷后,改判坐狱 8 年。1901 年,刑部尚书奏准,按投罪自 首处,予以释放。此案典型地反映了清末官场与考场的实际状况。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一种根据“择优录取”原则选拔人才担 任政府官职的考试制度。自隋朝创立至清末废止,这一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 延续了 1300 多年,对中国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由于考科举是通向仕途的“敲门砖”,被录取的人便可光宗耀祖,青云 直上,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遂有“书中自有黄金屋”之说。封建统治者也 极力利用科举选拔人才,为其役使,巩固统治。但科举考试的舞弊事件随之 发生,历朝历代屡屡不断。

唐朝科举制尚处于未完备阶段,但舞弊之风却已刮起,其中最著名的科 场案是唐穆宗氏庆元年(821 年)的礼部试,朝廷处罚厂数名有关官员以平 民愤。

明清时期,科举制度日趋成熟,对考试程序、考试形式与内容、考试管 理、考官的任命、阅卷、录取、舞弊的处置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尽管如此, 科场舞弊风仍日渐盛行,揭露的舞弊案也日益增多。如,明孝宗弘治十二年

(1499 年)会试,江阴大地主徐经向主考官行贿,得到考题。后事情败露,

主考官被革职,考中者不予承认,并取消考试资格,江南才子唐寅也遭牵连 入狱受惩罚。

清代科举舞弊之事发生最多,所以清代科场把防弊视为要政,朝廷多次

发诏,三令五申不许舞弊,遇有作弊之事,执法甚严,绝不姑息,使得因科 场案送命者不计其数。如,康熙五十年(1711 年)发生的江南乡试之案,副 主考赵晋,勾结两江总督噶礼贿赂“关节”,盐商子弟多被录取。一时间, 群情激愤,千余考生聚集抗议,并用纸糊的贡院门额,改“贡院”二字为“卖 完”。噶礼先发制人,诬蔑考生聚众闹事,将为首者逮捕,投入大狱,上报 判罚。朝廷命尚书张鹏翮会同噶礼与江苏巡抚张伯行重审,张伯行查明事情 真相,上报朝廷,参劾噶礼等人营私舞弊,噶则反劾张。康熙再命张鹏翻查 核,张庇护噶,朝廷又命穆和伦审理,穆也偏护噶。康熙不信,命九卿、御 史三审,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张伯行复职,噶与主考官被革职,赵晋 等人立即被砍头,其余凡有牵连人全部严加惩处。此案审理数年,颇费周折, 牵连不少高级官吏。

中国近代史上最大的宗教案

1870 年(清同治九年)6 月 21 日,天津发生一起举世关注的教案,它也 是中国近代史上影响最大的教案。

1860 年(咸丰十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火烧圆明园以后,清政府被 迫与列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以中国失败告终。 根据条约,外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地买田”,自由建造教堂。

不久,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就在天津的望海楼设立了教堂。他们搜罗地痞 流氓,强占民田,拐骗人口,而清政府却无法制止。广大群众对此十分不满。

1870 年 6 月间,育婴堂收养的婴儿死亡几十个,引起人们的疑惑和不满,

同时,天津各地拐骗幼儿的事件频频发生。官府抓获了一名拐骗犯,经审讯, 拐骗犯供认:拐骗幼儿是受天主教堂指使、此消息一传出,民情愤怒。6 月

21 日,天津地方官吏带拐骗犯前往天主教堂对质,市民群众闻讯赶来,聚集 于天主教堂前,人数达 2 万余。法国驻天津领事丰大业惊恐万状,要求清政 府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派兵镇压,崇厚派兵不多,丰大业大为不满。他直奔崇 厚衙门,公然咆哮辱骂,甚至向崇厚进行恫吓,捣毁衙中器物。出了衙署后, 路遇天津县知县刘杰,丰大业及其秘书西蒙公然开枪击毙刘杰的随从高升, 威胁刘杰。丰大业的暴行激怒了广大中国民众,他们出于义愤,当场将丰大 业和西蒙打死,然后鸣锣聚众,将法国教堂、育婴堂、领事署以及英美等国 的教堂—一焚毁,打死外国教士、商人 20 人。

事发后,英、美、法、俄等 7 国在天津、烟台一带集结军舰,向满清政 府示威,提出抗议。法国海军提督甚至扬言,要将天津化为焦土。腐朽的清 政府,在列强威逼下,急令直隶总督曾国藩到天津“查处”此案,随后,又 派李鸿章会同办理。曾、李二人抱定“不开外衅”的宗旨,屈服了侵略者的 要挟,杀死无辜民众 20 名,处罚充军的 25 人,天津知府、知县也被革职充 军黑龙江。事后,清政府又派崇厚为钦差大臣,前往法国道歉,赔偿白银 50 万两,此案才算了结。

天津教案,实质上是英法等列强践踏中国领土主权和粗暴干涉中国司法

主权而引发的民众反暴案件,法方应对此案承担责任。但是,在此案的处理 中,列强们无视中国是主权国家,施加压力,继续干涉中国司法主权,而软 弱腐败的清政府却奉行丧权辱国的媚外政策,案件的处理结果使国人感到屈 辱和愤怒。此案处理后不久,负责“查处”此案的直隶总督曾国藩就在国人 的唾骂声中于 1872 年 3 月忧悒而死,终年 62 岁。

“北极探险”的骗局

英国记者菲利普·吉布斯是位富有经验的记者。 1909 年 9 月,他用自 己的新闻实践证明了他是一名第一流的记者。

1909 年 9 月 11 日晚上,吉布斯来到伦敦《纪事报》编辑部,听说有个

名叫库克的博士发现了北极,他可能于第二天到达哥本哈根。吉布斯马上尽 职地去了哥本哈根,在那里,他了解了有关库克的不少背景材料。此人是位 外科医生,自述曾 3 次陪同探险队到过北极。

第二天,吉布斯见到库克博士时,很快就进行了采访。吉布斯渐渐地发

现库克博士对他的问题回答得有点支支吾吾、躲躲闪闪。为了节约时间,吉 布斯请求看看库克的日记,但库克说他没有日记。吉布斯又提出要看一看库 克的其他文件,但库克又说交给另一位朋友了,到时候他会拿出来的。吉布 斯知道,那些重要文件探险家们一般总是放在手边,可库克没有,甚至连天 天观察的资料也没有。吉布斯既吃惊又怀疑,他又连续一个多小时直率地提 问,使库克的回答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最后,库克暴怒,指责吉布斯不相 信别人。这时,吉布斯已确信库克根本没到过北极,他在扯谎,他在犯罪, 但人们仍在向这位探险家欢呼致意。哥本哈根大学已授予库克博士一个名誉 学位。库克还在一家报纸上声明:“当英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科学家们有机 会询查我的天文资料时,我深信他们将毫无保留地承认我发现了北极。我相 信,我们的资料是无可争辩的,它们编纂得全面、详细,并借助了现代化的

仪器。我完全准备对它们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些和库克告诉吉布斯 的完全不同。在一片吹呼的热潮中,只有吉布斯例外,他赶回旅馆,写了一 篇看似诽谤的消息,对库克博士所叙述的探险经历逐点提出质疑。当吉市斯 把这篇报道交给电报局时,他明白自己在破釜沉舟,因为除了库克的叙述有 很多无法自圆其说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库克所说的是谎言。

报纸刊登了吉布斯的报道后,他成为最不受欢迎的人。但吉布斯没有退 缩,他继续寻找证据。吉布斯设法找到挪威探险家维德鲁普,这位探险家承 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库克所述的可靠性。吉布斯又发现库克在北极活动的某 些时间表和行动的距离有不少矛盾之处。

没想到,转机很快。在《政治报》为库克安排的一次宴会上,一个信差 送来一份美联社的消息,这条短讯是这样的:“(1909 年 9 月 6 日电)星条 旗插到了北级。皮尔里。”皮尔里是另一位美国探险家。库克仍坚持说:“我 们两个人沿不同路线到达北极这一事实对科学知识是会大有裨益的。”然而, 皮尔里从北极发回的第二封电报用粗鲁的口气说:“不可认真对待库克的话, 陪过他的两位爱斯基摩人说他不曾北行,没有见他离开过陆地。爱斯基摩族 其他成员证实了他们的话。”这份电报引起了新闻界的极大兴趣,大批记者 分别采访了皮尔里和库克,对他们进行了毫不留情的质询。结果发现,皮尔 里的话言之有据,而库克的话乃是一派胡言。到此,人们才发现吉布斯是多 么的富有先见之明。

库克北极探险的骗局被揭穿之后,吉布斯一下子成了名人。后人评价他

说,吉布斯有着绝好的新闻素质,他头脑清醒,不为众人的热情所左右,他 只相信证据,相信实事求是的分析,他的嗅觉和敏感性是非凡的,他的判断 力也是别人无法企及的,他使骗子得现原形,他可谓优秀新闻记者的楷模。

当代法律热点

电脑盗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世纪 80 年代后电脑走入了各行各业。为了客户 的方便,电脑已在中国各家银行普遍使用,但它却成为盗窃的一种工具。

在杭州,一个身揣长城信用卡的客户去中国银行某分行对帐,人们在电 脑面前惊呆了,电脑中的存款明显地减少了。公安局接到了报案,侦察员将 技术之外的疑点全部排除后,目标放在了电脑及它的操纵者身上。这时,一 个毕业于某大学电脑专业的年轻人主动前来自首,他承认在维修电脑的时 候,对电脑的程序进行了变动和加密等技术处理,利用电脑多次盗吞国家的 钱财变为己有。

可见,利用电脑作案的犯罪分子绝非等闲之辈,他们往往文质彬彬,具 有聪明的头脑,与手持凶器的歹徒外观形象反差很大,但在客户存入的达到 天文数字的人民币面前,他们抵不住诱惑,失去自控,充分发挥所学电脑的 专长,绞尽脑汁作案,其作案方式更加卑劣,不择手段。

1988 年,四川某银行微机操作员伙同他人,采用微机“串户”手段,从 银行转出 87 万元库存款,用来作私人买卖。

1989 年末到 1990 年上半年,浙江某银行微机操作员利用职务之便,用

电脑将该行储户存款 161 万元分别划入外地帐户,然后提走现金,携款潜逃。

1990 年底,金华一位客户到工商银行取款时对电脑中仅有的 507.7 元存 款惊诧不已,他分明记得还有 9507.7 元存款,而其中 9000 元莫名其妙地没 了。原来是工商银行某储蓄所一个出纳员趁电脑操作员离座之际,从电脑中 得知该客户帐号上有 9507.7 元存款,便将私自截留的空白存折填上客户姓名 和帐户,花费了 500 元雇人从储蓄所领取了 9000 元人民币。

与上述“电脑盗款”者相比,下面这个电脑操作员的犯罪手段更高一筹。

他先后策划了 5 种电脑盗窃计划,均因会留下疑点而放弃了。最后他将目标 投向了每一个存户微薄利息的最后几个小数上,而这些又常常被那些大款们 所忽略。滴水成河,他把这些数以千计、万计的“一分一厘”,用电脑技术 集中在自己的户头上,形成了一笔可观的数目。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自 1986 年~1993 年,已发生数十起银行电脑诈

骗案和监守自盗案。全世界每年被利用电脑犯罪者直接盗走的资金达 20 亿美 元!利用电脑盗窃已成为一种公害。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已开始用电脑技术处理日常事务和侦查破案。但 对利用电脑犯罪这种新作案手段,如何有效地预防,及时地发现和侦破,已 成为中国金融界的一个新难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知识产权

1989 年 11 月的一天,曹禺先生收到了由中华版权代理公司送来的版税, 共计 9500 多元港币。这是香港话剧团在港演出话剧《北京人》,向剧作者所 付的一笔版税。曹禺先生感叹地说:“要是我能拿到全部著作的稿酬、版税, 恐怕早就成为百万富翁了。”

曹禺先生是中国著名的剧作家、文联主席。他的许多剧作历年来多次被

搬上银幕或舞台,却很少能够拿到稿酬和版税。曹先生曾大声呼吁,文人们 不必故作“清高”,要主动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理直气壮地“按劳取酬”。 他说,英国作家狄更斯因为要钱,曾跑到美国去打版权官司。中国的许多作 家、知识分子却不知道哪些钱该要,哪些钱不该要。要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 90 年代前 3 年增幅较大。以 专利诉讼案为例,从 1985 年专利法开始实施到 1989 年,5 年才 200 余件。 而 1990~1992 年, 3 年达 1100 件,年平均递增 86%。知识产权诉讼案的 大幅度增长表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增强。

那么知识产权及其特点是什么呢?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两个主要组成

部分:一是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一 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 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专用性 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

项权利。 地域性 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

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这说明未参加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或协定的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只能在本国内得到保护。按照 1883 年缔结、以 后又经多次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在保护 工业产权方面,必须把给予本国公民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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