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制度创新:向上,向前第九章 信息社会的治理思路第八章 制度创新:向上,向前
一个时代生产力水平的天花板,归根结底是由那个时代的科技水平决定的。而制度环境,则决定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产业、一家企业,离天花板究竟能有多近。
3万亿的出现,与中国整体向好的政策环境密不可分。纵观这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环境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2005~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启了通过重点工程和行业龙头企业应用带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阶段。
2007~2011年,《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开启了通过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来推进电子商务的第二阶段。
2011年后,通过深圳、北京等22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活动,开启了由示范城市全面带动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和治理创新的第三阶段。
十一项重大进展
在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十年左右的发展过程中,分别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8日颁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是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政策文件。它启动了我国电子商务政策制定的进程,并对我国电子商务政策环境的发展奠定了根基。该文件的第七部分对电子商务立法做出了系统的规划:“(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启了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但到目前为止,数字签名在网上交易、支付领域的应用进展依然缓慢,或者说,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贯彻实施依然任重道远。
第三,《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颁布,此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0日颁布,它们是我国最早的一批互联网立法,对我国互联网法律监管的基本制度做出了规定,如对网络传输内容合法性的“九不准”判断标准,关于网站登记许可与备案的基本制度等。
第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实施,第一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提出了网站责任的安全港原则,为网站“松了绑”,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服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36条被称为“网络专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知道”——至此,我国网站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体系初步成型。
第五,《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于2007年6月1日颁布。在这个规划中,第一次提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思路,为我国零售电子商务2008年后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它的贡献在于,第一次全面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工商监管的一系列要求,如网店实名制、交易平台的责任范围等。尤其是,针对十分敏感的个人网商是否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该办法创新性地规定了“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让纠结的个人网商大大松了一口气。2014年3月15日,该办法经过修订,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名称正式施行。
第七,商务部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6日颁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2008年,属于行业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4月12日颁布)等。
第八,邮政快递领域的主要规定。包括《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11日颁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4月12日重新颁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3月26日颁布)等。
第九,支付领域的主要规定。以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14日颁布)为主,其主要内容是非金融支付机构需要取得网络支付等四类许可证,并明确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内容。
第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颁布,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很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网络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
电商监管中的制度创新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良好的政策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正确的政策引导下,我国的电子商务才得以不断发展壮大。
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在全球普及应用以来,我国顺应世界潮流接入国际互联网,大力投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化,为网络应用——电子商务奠定了物理基础。1994年,我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并于次年开始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其中包括推进社会信息化、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造就信息化人才队伍等战略重点和国民信息技能教育培训计划、电子商务行动计划、缩小数字鸿沟计划等战略计划。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此外,这期间的主要制度创新如下。
快速发展期:多项规划和指导意见及时出台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个政策性文件是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电子商务领域的2号文件),该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2005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文件从贯彻落实角度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一些要求。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和任务,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面对问题:边发展边规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规范等加以解决,维护行业发展秩序。
作为具体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打击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网络市场秩序。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该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纠正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原有工商登记管理方式,强制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改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网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体现了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需求,进行管理创新的转变。2011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针对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形式,对网店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处于不同省份违法行为查处的转交衔接进行了规定。2012年3月,针对网络团购市场中出现的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对团购网站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并提出了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制定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等监管措施,维护网络团购市场秩序。
成熟期:进一步探索监管创新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历经多年的高速发展后进入成熟期,一些相关政府部门开始通过授牌、试点、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在地方设立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或示范基地成为一种较普遍的做法。2011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8部委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等21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复函》,授予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21个(后增至23个)城市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选择杭州、上海、郑州、重庆、宁波等5个具有良好经济和外贸基础的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寻找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试点城市将通过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子商务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解决制约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2014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同意东莞市等30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通知》,选取东莞市、义乌市、泉州市等30个城市开展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新情况,新探索
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秩序,部分地区对网店监管进行了各种探索。2008年12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促进沈阳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普通市民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网店经营不受限制”。
一些地方政府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广州、深圳、厦门等地。例如,深圳市政府政策扶持的项目——深圳网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为没有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注册住所挂靠托管服务以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打破了传统公司法的要求,不用实体地址和注册资本即可注册公司。由于大型B2C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要求进驻的卖家必须有公司资质,网邦商务秘书可以帮助很多资本不足、没有自己独立经营地址的中小卖家进入,客观上降低了进入门槛。一址多照在过去是不允许的,现在体制上出现了新的突破,顺应了电子商务的特点,吸引更多人从事电子商务。可以看出,网邦商务秘书的出现,体现了政府对电子商务的重视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管理创新,有关部门正在用创新的方式帮助中小网商进行电子商务创业。
在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机关也都进行了许多探索和改进。目前我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有:网站的登记备案制度;网商在平台的实名准入制度;特殊网站的经营许可制度: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服务许可制度;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快递服务的许可制度;征信服务许可制度;信息安全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许可及检测制度;电子认证服务的许可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