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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息社会的治理思路

作者:阿里研究院 当前章节:6749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0:07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开始商业化进程以来,世界各国对于建设互联网经济的法律政策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其中不乏一些世界级的、历史性的创新。比如:1996年制定的美国《通讯品味法》第230条明确规定,“互动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者使用者不应被视为是另一个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出版者或者发言人”,这率先确立了中间平台的责任豁免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欧美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豁免的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逐步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豁免制度看似只是确立了一项简单的归责原则,但其意义深远,完全可以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有了这样的法律原则以及配套的法律规则,才能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除后顾之忧,进行各种创新。[1]

另一方面,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的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自律、立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

[1] 引自周汉华的“论互联网法”,《中国法学》2015年3月发表。

网规与平台化治理的启示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包括B2B、B2C和C2C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站或者网络系统。无论是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社交平台、门户网站、搜索平台还是团购平台,它们的共性是:首先,它们提供的往往是一种综合而非单一的服务;其次,它们都是高度依托互联网的新型服务模式,是一种交互的、跨地域的服务,而且大多还是免费的服务;最后,从表面看,这些平台只是一个网站,但网站的背后,是个性化的服务、完善的规则体系、多样化的功能和海量用户之间的互动,也就是说,平台最大的特点或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成为一个生态圈的“土壤”。

平台的价值在于对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这种支撑是靠服务、技术和规则完成的。在互联网时代,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服务等平台化服务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核心。平台化治理既是平台履行责任的结果,也是平台承担责任的过程,平台责任与平台化治理密不可分。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海量与个性化,对治理的快速响应要求,多样性、生态化与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等,都使得传统的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于电子商务。这客观上呼唤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平台化治理就是顺应这种信息社会复杂环境治理要求的结果。

平台化治理确保了网规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平台既是交易的平台、信息的平台、数据的平台、信用的平台、消费者保护的平台,也是治理的平台。只有在一个开放的治理平台上,网民才可以充分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成为治理的主角,而不仅仅是被约束者;同时,只有平台化治理,才可以建立起治理的生态系统,使大量第三方专业机构也参与进来,用它们各自的特长为新商业文明的治理贡献力量。

平台化治理是为了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信息时代既不同于农业社会,也不同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很小;工业社会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人类对法律的需求急剧增加;信息社会则不同,尽管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但其具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诸多特点。

平台化治理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经济全球化大大加强了世界各国的相互依赖与联系,世界越来越变成了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地球村”。网络世界,国家的藩篱在弱化,各国的司法自治成为网络世界法制化的一大障碍,达成共同认可的规则往往需要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而当平台化治理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时,这种缺陷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平台上没有国界,各种国籍、各种肤色的网商都在自愿遵守的前提下认可共同的交易规则,认可诚信与开放、分享,使得跨国治理更容易实现。

平台规则的产生是一个关注社会和平台经济发展、注重历史、逐步演化的过程。以《淘宝规则》为例,该规则是通过淘宝网建立以来的电子商务实践经验,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和治理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不断及时改变策略,并引入许多法律的制定方法,听取平台参与者,特别是网商的声音并吸收他们的治理经验,从小到大、从零散到集中、从习惯到成文,不断演化而来。其制定目的是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的发展,保障淘宝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的正常经营秩序。[1]

[1] 淘宝网:《淘宝规则》第一条,http://a.taobao.com/detail/2011/12/02/560015/1.php,最后访问日期:2011 年12 月12 日。

DT时代的治理新思维

让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春天,深圳叫停打车软件的事引发了人们不小的关注。而几乎与此同时,人们关注的另一件事情就是北京市卫生局叫停淘宝网网上挂号。比较下来,这两件同时发生的完全不相干的事情却有着很多类似之处:都是针对紧缺的公共服务,都是希望通过软件或网络解决社会问题,当然,也都遭遇了同样尴尬的处境。

也就是说,这两件事情的实质,都是政府管理部门应如何对待来自民间的试图通过软件和网络解决社会问题这一现象。如果我们再往前回顾一下,其实近年来大家讨论得很热烈的火车票抢票软件的合法性问题,也是同样的一类问题。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化和普及,我们正在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在渐渐减弱,信息成为每一个人手里的工具和生产力。信息社会还有一类新生事物就是大量专业的信息服务商和平台[1],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淘宝网、打车软件的开发者、抢票软件的提供者等。这些服务商的最大特点就是用软件的思维和手段解决问题,无论是技术问题、服务问题,还是个人问题、社会问题。

信息社会的治理大图

之所以说这种基于软件和平台的解决方案可能是挂号、打车这类社会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问题的唯一解决途径,是基于这种海量消费者和大量服务商家之间多对多的、细碎的、即时的、动态的、个性化的需求关系,对于这些双方都在随时变化的服务和需求,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响应并最合理有效配置且最为事半功倍的方式非软件、系统、网络和平台莫属,这一点已经被这些年无数国内外的相关案例验证。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每年的“双十一”大促活动。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跃跃欲试的买家,一边是数以百万的卖家、数以亿计的形态万千的商品,各自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在短短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几百亿元的交易,其间的展示、沟通、讨价还价、下单、支付、快递、收货、售后服务、更改订单、退货、纠纷处理、赔付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一个无比巨大而复杂的系统,高效、精准地组织并维系这一系统运行的就是那些隐藏在网站后面的平台、软件、系统和网络,也只有软件、平台才能完成这样在现实世界里压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理解的是,在一个依托互联网的、“湿的”、海量个性化需求的信息社会,在一个消费升级和对公共服务需求迅速扩张的消费型、服务型社会,仅靠政府和少数政府指定服务商的基于人工的单打独斗的时代早已过去,这种依赖软件、系统、平台以及消费者自身参与的自动实现的服务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政府不仅应该大大加以鼓励,顺应这一潮流,把这样的解决方案和服务者纳入整个社会服务的体系中加以促进、推动,还应该学习软件工程师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用这种市场+软件+平台+群众参与的模式从根本上重构我们的公共服务和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在信息社会的深刻转型和华丽转身。淘宝网上挂号、打车软件和抢票软件表面看是一种服务模式的创新,但对政府来说,有必要上升到社会管理和治理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发现新的视角。把“软件+平台+公众参与”这个公式展开,很多信息网络领域及网下的社会治理问题都可以找到新的解决视角和答案。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展开丰富的联想。依靠大数据和广大网民,很多治理难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如打击假冒伪劣的问题,治理不良信息的问题,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等。

应该看到,我们步入的信息社会,是一个海量商人、服务商和巨型平台的时代,是一个每个认识或不认识的消费者都可以二十四小时充分沟通互动的时代,是一个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时代,是一个用软件识别“好人”和“坏人”的时代,是一个个性化生产和消费的C2B的时代。这样的时代必然要求新的社会服务和治理方式,要求新的政策法律体系,如果我们的政府治理能够实现这一转变,不仅可以引领时代潮流、实现多赢,更可以降低成本、减少环节、增加透明度、提高效率。

互联网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 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电商服务业年度报告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为2463亿元人民币,淘宝开放平台上聚集的第三方服务商达到49万家,依托淘宝平台的衍生服务营收规模约152亿元。

互联网治理新趋势

人类正迈入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和网络成为21世纪的主题之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各种各样依存于互联网而发展的应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互联网在以空前速度发展的同时,各种涉及网络安全、秩序以及诚信的事件也在不断发生。这些问题当中,有些是现实世界的问题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和映射,有些却是互联网本身独有的。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和发展变化,互联网治理已经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治理与管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对治理做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

与统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从本质上看,治理行政与管制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而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为政府所垄断。治理行政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另一方面,权力运行的向度发生变化。管制行政的权力是自上而下运行的,它运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行政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以共同目标处理公共事务,所以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并非纯粹自上而下。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自下而上地对政府施加影响。

治理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第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第三,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第四,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关于互联网治理的讨论

互联网国际治理问题第一次在联合国层面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讨论和协调,是始于2003年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日内瓦阶段。2003年12月联合国召开了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日内瓦阶段(Phase I)的会议,在该次会议及之前的筹备会上,互联网治理成为与会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此主要有三方面的观点:一是以美国和一些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意见,认为互联网治理的范畴仅仅限于ICANN从事的“技术协调”工作;在互联网治理领域应继续坚持由私营部门主导,反对政府的介入。二是以中国、巴西、南非、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意见,认为应以广义的观点来看待互联网治理问题,它不仅包括地址、域名、根服务器等互联网资源的管理,而且涉及垃圾邮件、知识产权、不良信息管理等诸多公共政策问题,因此需要各国政府的介入;互联网治理应纳入联合国框架,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也有些国家明确提出支持ITU作为联合国下的专门管理互联网公共政策的机构。三是民间团体既强烈批评ICANN的垄断,也不支持政府间组织管理互联网的方案,而希望采用非集中的治理机制,使有关各方均能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作用。

与会各方经充分协调和妥协,最终达成了一定的原则共识:互联网治理包括技术和公共政策等问题,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均应参与治理;互联网治理过程应是开放和包容的,是多边的、透明的、民主的;与互联网治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是各成员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成员国政府有权和有责任对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事宜进行管理。作为峰会日内瓦阶段的成果,这些基本原则被写入峰会日内瓦阶段的主要文件“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和“行动计划(Plan for Actions)”中。

为了进一步讨论互联网治理问题,峰会日内瓦阶段会议要求当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建立WGIG(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阐述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互联网治理中公共政策的范畴和内涵、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企业和民间团体等)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责任和作用。工作组要在2005年11月WSIS第二阶段突尼斯峰会之前,对包括以上问题的互联网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并向WSIS第二阶段会议提出建议报告。2004年11月1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宣布了WGIG的40名成员名单。2005年7月18日,WGIG按照计划完成了使命,公布了研究报告。按照WGIG的研究报告,互联网治理是指“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因特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

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基础设施,网络空间成为一个独立的空间,就像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海、太空等空间都需要制定国际规则一样,互联网也需要世界各国共同构建和维护治理秩序。当今的国际法等规则是在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基石之上构建的,但是新技术对既有法律和秩序构成了挑战,因为互联网具有无国界的特征,因而削弱了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对于信息的控制力。因此互联网的国际治理规则应该与时俱进,为适应新形势而调整,达成新的国际共识。

2014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互联网大国代表齐聚巴西圣保罗,围绕国际互联网治理达成诸多共识。2014年6月,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第50次大会开幕式上,时任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的鲁炜发表主旨演讲,呼吁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形成七点共识:互联网应该造福全人类,给世界人民带来福祉,而不是危害;互联网应该给各国带来和平与安全,而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攻击他国的“利器”;互联网应该更多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它们更需要互联网带来的机遇;互联网应该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不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更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工具;互联网应该文明诚信,而不能充斥谣言和欺诈;互联网应该传递正能量,继承和弘扬人类优秀文化;互联网应该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为这关系到人类的未来。

2014年7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西发表重要演讲,并重点谈到了国际互联网治理问题。他说,每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信息主权。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国际互联网治理应该在多边基础上运行,制定什么样的规则,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应该由各国共同参与讨论,尤其是要保障受到美国信息监控危害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而不能只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凭借自身技术优势一家垄断。互联网治理应当民主化,所有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信息主权享受同等程度的保护,在共同制定合理的规则后,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其上独断专行。国际互联网应该保持完全的开放透明,防范强国隐秘地监控和窃取他国信息。

第五篇 3万亿:仅仅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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