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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哭泣的法官:司法权与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2

作者:南非-奥比·萨克斯 当前章节:49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40

法院并不是解决此类患者与医疗问题的适当场所。虽然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功能在民主体制中很重要,但囿于制度设计的局限,以及适度的宪法谦卑(constitutional modesty),我们对类似案件的审查必须格外审慎。司法系统提出的方案不可能取代那些非常个人层面的痛苦挣扎,这些挣扎都发生在“患者自己身上,发生在对病人施救的医疗人员以及关心患者的人们身上”。

此外,人权法案的条文规定不应该被过度解读,让法官处于自己是拿诉讼当事人的生命当赌注来判案的忧虑当中,并因此要求医院将最昂贵的医疗资源或不适当的医疗程序用在诉讼当事人身上,占用了稀有医疗资源而排挤了其他人的权益……

本案原告展现出一种最值得尊敬的态度,并清楚意识到世上还有很多与他一样病情急迫的病人。如果资源和同理心一样丰沛,那我身为法官做决定就容易多了。不幸的是,我们的资源有限,而我也找不出我比这些医疗专业人士更适合来做这痛苦决定的理由。

[判例三]

古特邦案—人,就应该被当人对待……

法院判定,虽然政府已经提出大规模的住屋兴建计划使人民能从简陋的木板屋搬到真正的房子,这并不表示政府可以停止给因为被驱逐,遭逢火灾、水灾而无家可归的人,兴建避难所的计划。这份经全体通过的判决由查克·亚可布大法官主笔,内容如下:

亚可布大法官:

我们的宪法不但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重视社会和经济权利。所有的权利在我们的宪法中是互相关连且相辅相成的。无疑的,一个人若是没有食物、衣服、房子,也就没有了人性尊严、平等、自由等等基本权利。赋予人民社会经济权利是让他们享有宪法保障的其他权利的前提。这些权利的实现也是促进种族和性别平等、不分男女都有平等机会实现自我的社会进步的关键措施……

由此观之,买得起房子的人,不论房子是大是小,和买不起房子的人是有分别的。对于买得起拥有最低限度设施房子的人,国家主要的义务就是松绑政策,提供购买房屋的机会,或订定相关立法与提供贷款以帮助愿意自建住屋的民众。发展与社会福利则是要照顾靠自己买不起房子的人。国家政策必须同时照顾这两个族群的人民。贫穷的族群较为弱势,他们的需求更需要特别注意……

国家的住房政策必须有整体计划,也可能因省而异、因市而异、因都市或乡村而异,甚至因人而异。有些人只需要土地,有些人需要土地和建材,有些人需要贷款;有些人可能需要自来水、污水处理、电力供给、联外道路等等的协助。在乡村地区,务农的居民集体住在村庄里,所以适合那里的居住政策套用在都市地区可能就不适合,都市人需要的是就业机会和生活空间……

住房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也必须放在整个宪法人权法案的架构下来审视。人人都有权享有合宜的住所,毋庸置疑,因为我们重视生命,也希望国民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所需。一个社会若是基于人性尊严、自由和平等而结合,就必须确保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配有必要的生活物资。一个合理的住房政策必须考虑没有享受到权利的人被忽视的程度与广度。这些人的需要是最急迫的,他们的权利受损也最严重,如果要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所有的政策与措施就不能忽视这些人。光是用统计数字说这些措施已经照顾了很多人的权利并不足以满足合理性的要求。此外,宪法要求国家照顾、关怀到每个人。如果这些措施只是在数字上好看,却没能照顾到这些社会边缘人的需求,自然远远称不上是合理的……

宪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没有土地、没有房子、住在断垣残壁之中、因为天灾而无家可归或是房子要被铲平的人,要如何能取得暂时的栖身之所。这些人对住屋有迫切的需求。若是有一批牢固、舒适、安全的住屋,能够满足目前住宅发展相关条例所规定的住屋标准,即可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其实住房计划的执行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政府已经投注了大量的资金,也有不少的房子已经盖好了。大量的心力、人力、资源和专家也持续投入,以期让这些房子早日完工。这一切都是为了能够促成居住权的逐步落实。然而有个问题一直存在:这些措施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

各种权利之间是彼此相互关联的,而且重要性不分轩轾。而这样的观念并非只是理论上的假设。对一个以人性尊严、平等、自由为本的社会来说,这样的想法在观念与实践上都非常重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政策措施都必须兼顾人性内在的尊严才称得上是合理的。我国政府的住房政策亦然,否则宪法推崇的人性价值就将形同具文。若我们从人权法案整体的角度来诠释第二十六条[1],被告有权要求国家在任何状况下,特别是在处理关于人性尊严的问题时,都须有合理的政策措施。简单来说,我要强调的是,人,就应该被当人对待……

[1] 南非宪法第二十六条属于人权法案一章,有关国民居住权之保障。

[判例四]

霍夫曼案—愿偏见与歧视不复存在

南非航空拒绝雇用艾滋病毒携带者霍夫曼先生为乘务员。这个经一致通过的判决由桑岱尔·恩格库波大法官主笔,判决指出,南非航空此举造成歧视,并判决南非航空必须雇用他为乘务员,直到他的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乘务员的工作为止。

恩格库波大法官:

我们禁止歧视的根本原因是宪法认为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尊严。当一个人被歧视时,他的尊严就受损了。歧视程度的判断标准就在于被歧视者受伤害的程度。其他相关考虑包含被歧视者的社会地位、歧视的目的是什么、被歧视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该歧视对受害者的人性尊严伤害程度……

上诉人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这样的人在我们的社会是少数群体,而我们的社会对他们的困境投以强烈的偏见,使得他们承受了制度性的剥夺和歧视,他们被污名化和边缘化。正如同本案所显示的,即使霍夫曼先生胜任该工作,却因为身染艾滋病毒而被拒绝。社会对他们的偏见导致许多携带者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以避免歧视,但这样也剥夺了他们得到帮助的机会。艾滋病毒携带者与患者是我们社会中最脆弱的一群人。即使有许多医学证据说明这种疾病的传播方式,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和刻板印象仍然存在。这种歧视,在我看来,是一种新形态的羞辱,是一种对于人性尊严的攻击。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偏见有毁灭性的负面影响。在职场上尤其严重,而这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因此,这样的状况在法律上需特别保护……

当然,正当的商业考虑是企业决定是否要雇用员工的一个主要因素。然而,我们必须对抗以商业利益做伪装的刻板印象和偏见。为确保更大的社会利益,每个人的人性尊严必须被承认,任何形式的歧视都必须杜绝。唯有当这些族群受到保护,我们才能确定我们的权利也受到保护……上诉人的宪法权利不能由偏颇的社会印象来决定,也不能引用不受我国宪法管辖的其他国家航空公司的例子来决定……

偏见永远不能将歧视合理化。这个国家最近已经形成某些制度性的偏见了。我们的法学文献充满着现在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在过去被歧视的例子。我们的宪政民主被带到一个新纪元,一个所有人的尊严都被尊重的新纪元。在这个新纪元,偏见和刻板印象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如果我们想要建立宪法里我们追求的平等国家,那我们就不应该容忍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偏见存在。南非航空身为国营航空,自然必须履行其宪法义务、捍卫宪法尊严,而非向偏见和刻板印象屈服……

我们对于艾滋病带原者必须抱持同理心和理解。我们必须向他们展现“和解”的和平共存精神。他们不应该被谴责甚至被判“经济(权)死刑”,如果不给他们平等的工作机会,那就是判他们“经济死刑”。这项课题在我国尤其重要,因为据闻我国的艾滋病感染率高得令人不安。

[判例五]

艾滋病治疗推广运动—法院是基本人权的守护者

宪法法院一致判决,卫生署限制在两年的试验期间,每个省份只有两处可以提供“奈韦拉平”这种抗反转录药物是不合理的。判决认为这样的药物应该在所有公共场所,只要有医师可以开处方和配药,携带艾滋病毒的母亲和她们的新生儿就应能立即取得,这份判决处理的是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分立问题,内容如下:

宪法法院:

国家必须逐步采取负责任的措施以杜绝或减缓对我们社会伤害甚剧的大规模不公平……我们必须谨记在心的是,在处理这类事务时,法院并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进行实务层面与政治层面的深度调查,因此也无力决定何谓最低限度的合理标准,或判断公共经费应该怎么花才最合理有效……政府预算有许多需要急迫处理的事项……当法院命令会产生复杂的社会和经济后果时,那就超出了法院的能力范围。宪法赋予司法权一个明确但狭隘的角色,亦即,宪法要求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是否有实行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履行其宪法义务。这些合理性的决定可能有预算上的意涵,但法院不会直接影响预算分配。在这种方式下,司法权和行政权达到了一种权力分立上的平衡……

我们也意识到,政府得面对流行病带来的许多棘手问题。除了流行病之外,政府还必须要处理教育、土地、房屋、健康医疗、食物、饮水、社会安全等庞杂的事务。这些都是我们宪法里明文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国家必须在有限的资源下,以合理的立法等措施来逐步实现这些权利。从我国的历史角度来看,这无疑是个异常艰难的任务。但尽管如此,这是国家责无旁贷的宪法义务……

代表政府的律师主张,在权力分立的原则下,制定政策系行政权专属权力,司法权不能以命令的方式凌驾于政策之上,并要求行政权执行。宪法法院过去的判决已经多次阐明,虽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间的界线并不明确,但某些事项显然专属于某一权力。三权及其所辖单位都应该尊重权力分立的原则。然而,这并不是说,法院不能或不应该以命令影响政策……

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忠于宪法和法律,务使其“公正、无畏、无私、无偏见的适用”。宪法要求国家必须“尊重、保护、促进、满足人权法案中的权利”。当国家政策有抵触宪法之虞时,法院必须检视政策本身和其施行是否符合行政权的宪法义务。如果法院要在任何案件中宣告行政部门未能满足宪法义务,那也是基于宪法赋予司法部门的职权所致。如果这构成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涉,那其实也是宪法要求司法权所进行的干涉。政府律师主张对政府的命令应该区分为宣示性(declaratory)与强制性(mandatory)两种,但此举实无裨益。即使是政府或国营单位的宣示性命令也会影响其政策与预算分配。政府有宪法责任去遵守法院命令,不论这是否会改变其政策,也不论其有无资源。因此,在普马兰加案(Mpumalanga case)中,宪法法院撤销省政府的政策,判决政府须补助某些学校,且这些补助需持续数月。同样的,在奥古斯都案(August Case)中,为能让受刑人也享有投票权,即使所需经费可能很庞大,宪法法院仍要求选举委员会修改选举政策、计划、规定……

艾滋病问题的严重性需要我们同心协力来携手合作,且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动员所有资源,相关公民团体也必须全力以赴。为达到这个目标,政府得善尽沟通协调的工作。同时,必须有一个公共卫生计划,让所有关心此议题的人,如第一线的护理师和患者,通通知晓。事实上,这样的公共卫生计划如果要符合宪法要求的合理性,它的内容就应该被适当地广为传播……

我们必须要有配套的全国性计划才能对抗艾滋病的蔓延,而政府已经承诺要投入这场战役。我们的判决指出,若是政府政策排除应该可以取得药物的人,导致无法阻止亲子间的艾滋病传染,那这项政策就无法满足宪法标准。

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可以马上要求接受这项治疗,尽管就像萨布拉博士(Dr. Ntsabula)所言,那是我们最终的目标。我们的每一项努力都应该朝这个目标迈进。预算的增加将能加速这一进程……我们认为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部门,特别是公民团体的参与是达到这目标的重要环节。政府一向尊重并会履行宪法法院的命令,我们相信,在本案中,政府也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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