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断臂上的花朵》作者:[南非]奥比·萨克斯【完结】 > 断臂上的花朵.txt

第九章 当神圣与世俗相遇:同性恋婚姻的双重挑战.2

作者:南非-奥比·萨克斯 当前章节:5053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40

其结果就是,既然婚姻及其相关的社会关系在我们的文化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否定同性恋婚姻,等于是以一种最彻底的方式否定他/她们定义、展现自我的权利。

这种古老的偏见没有理由继续存在。奴隶制度在这个国家持续了一个半世纪,殖民主义长达三世纪,禁止不同种族的通婚甚至更久,赤裸裸的男性霸权则几乎有一千年那么长。前述这些原则都是因为明显的生物和社会因素,并被宗教戒律或国家法律支持。奴隶制度和殖民主义现在被完全地摒弃,禁止异族通婚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否定、羞辱或唾弃。类似的,如果今日的法律仍然继续拥护传统的主流意见,那歧视就难以消除。正是那些不能得到大多数人认同,或是无法在国会获得足够代表的族群,必须由宪法人权法案来确认、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

宗教的社会意义

在一个开放、民主的宪政社会中,虽然没有信仰和少数信仰的信徒的权利应该受到完全尊重,但在处理关于绝大多数南非人的信仰时,还是要特别谨慎。例如在基督徒教育案(Christian Education)中,本宪法法院曾指出,对个人良知不可侵犯性的保护只是宗教自由原则的一部分。对许多信徒来说,他们和神(或是造物者)的关系凌驾于一切,这涉及他们和自己、和社会、和世界以有意义的方式互动的能力。对于数以百万计各行各业的人而言,宗教提供了个人和社会稳定及成长的架构,并给予他们支持与滋养。宗教信仰能够唤醒自我价值和人性尊严的概念,而这也是人权的基石。这些信仰影响了信仰者的社会观和道德观。信仰的表达呈现在确立与维护习以为常的传统,其悠久的特色时常超越时代和国界。对信徒而言,面临挑战的不只是便利或舒服的问题,而是他们一直秉持的一个概念—什么是好的、什么是正确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在宇宙中的地位。

宗教团体透过学校、医院和贫困救助计划等发挥影响力,在公众生活中扮演一个巨大且重要的角色。他们透过信徒的见证来推广善良行为,并透过国家和私人团体壮大自己;他们提倡音乐、艺术和戏剧,提供小区活动的场所,并为信徒和一般社会大众举办许多小区活动。宗教团体是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我们这个奉行宪法至上的多元国家里的活跃分子。宗教不只是对信仰或教义的问答。它是许多人的习性和文化,对于许多信徒来说,更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宗教组织在国家层面的生活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因此,他们有权针对重大议题,对政府和法院表达看法。在公共事务中,宗教组织是活跃分子,也绝对够格对立法和执法表达意见。

进一步来说,虽然在所有有关同性恋权利的争论当中,宗教性力量有时展现出一种不宽容,且宗教在这个国家常被用来将最不可饶恕的种族歧视合理化,然而,如果我们因此认为所有基于宗教因素的反同性恋主张都像种族主义一样不值一提,那将是错误且没有帮助的。如同劳瑞·阿克曼大法官在鸡奸案中所言:

这个案子牵涉到深层的信念,也引发我们的强烈情绪。我们不应该认为结婚要被限制在一男一女的组合,并以繁衍后代作为婚姻主要甚至唯一的目的,只有冥顽不灵又食古不化的人才会这么认为。相对的,在审慎考虑宗教和其他因素后,不想表达其性倾向者,其法律上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

但我必须强调他所提到的限制:

但是我也必须指出:这些观点—不管多么诚实和诚恳—都不会影响到宪法对于性倾向歧视的谴责。

当神圣与世俗相遇

宪法法院了解到宗教在公众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一回事,但用宗教教义来阐释宪法,则是另一回事。如果用宗教教义来导出宪法权利,这是相当不合理的。若是教友和神职人员有同性恋倾向,各宗教之间(甚至各宗教内部)的观点和反应常有巨大的不同。法官若是被要求解释教义、被迫在可能导致分裂的教义之间选边站,那将会使他们处于一个无法忍受的窘境。

史密斯先生诚心地抄录了《旧约》和《新约》的圣经句子来强化他的论述,亦即,如果“婚姻”的定义改变,也将造成对那些将婚姻视为上帝认可的异性结合,或是将婚姻誓言视为神圣的人的歧视。但在法律分析之下,我们对他的感激并不意味着他引用的经典可以被当做法源。不论这些圣经内容是否强化了他的论述,都不是宪法法院所关切的。从宪政的观点来看,重要的是宪法法院能确保史密斯先生视其婚姻为神圣的权利,确保各宗教能以各自的仪式举行婚礼,确保史密斯先生在公众场合和宪法法院都能以合宜的方式自由表达他的意见。除此,就不是宪法法院被期待的角色和功能了。

在一个奉行宪法至上的开放民主社会,神圣与世俗之间应该要能相互尊重、共存共荣。宪法法院的功能便是确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只要各方都没有对任何人、任何族群的偏见,法律就会确认争议议题的多元意见都能得到表达。我要强调,前提是对基本权利没有偏见。主流意见对于持少数意见的人常常十分残酷。这正是宪法和法律必须介入导正、而非强化歧视的时机。不论是对多数或少数立场,检视的标准都必须包含其是否彰显或伤害了人性尊严、平等、自由等原则。

开放民主社会的特色乃是能以合理、公平的方式来调适、处理成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和生活方式。宪法的目标是让抱持不同价值观念的人能和平共处,而且不是只有在表面上看上去政府让大家得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方式相处,内心却想着互相毁灭。

共存的需要和对多元信仰的尊重,事实上明确规定在《婚姻法》之中。该法允许宗教领袖被任命为婚姻官,宗教建筑可以被用来当做举行婚礼的场所,依循各自的教义举行宗教婚姻仪式。这样的结婚仪式不仅是被允许的,还受到国家的承认,并产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和由地方行政官或婚姻官证婚的民事婚姻效力相同。若由神职人员主持婚姻仪式,其中的国家利益也会受到保障,因为家庭事务部已授权相关的宗教部门,也已认可这种婚姻方式。

没有任何神职人员会被强迫去主持一个其教义不认可的同性恋婚姻。国家对宗教的保护,使其不至于直接或间接地被迫去主持其教义不认可的婚姻。

依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婚姻法》赋予同性恋配偶与异性恋配偶相同的婚姻地位、权利和责任,并不会与宗教自由权利(尤其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宗教组织之宗教自由)产生冲突。宪法对同性恋婚姻的保护并不导致它对宗教自由的否定。这两种利益并不冲突,在容纳多元性的宪法架构之下,它们是共存的。

国会的角色

就像是《婚姻法》对同性恋配偶没有平等的保护,因此导致他们遭受歧视,就某种程度而言,其实普通法定义下的婚姻也没有满足宪法的要求。因此判决必须宣告普通法定义下的婚姻抵触宪法而无效,因为其未能提供同性恋婚姻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地位和责任伴随而来的好处。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如此判决之后,宪法法院是否应自己创造普通法来弥补其不足的部分?

(该判决指出,在《婚姻法》中加入“或配偶”的新定义,将自动取代普通法原本对“婚姻”的定义。)也就是说,既然宪法要求对同性恋婚姻和异性恋婚姻必须有相同的关怀、尊重,那么《婚姻法》自然必须符合这个原则。因此,同性结合的正式登记将自动产生异性恋婚姻所具有的普通法效力和法律效力……

现在的问题是,宪法法院是应该提出满足原告和“平等计划”(Equality Project)主张的立即补救措施,还是应该订出失效期,让国会有机会来弥补立法的疏失?在考虑所有因素之后,我们必须决定什么是公正、公平的……

事关身份的问题,需要有一个妥善稳当的补救措施。要找到这个稳当的补救措施,首先必须对这个长期承受艰苦压迫的社会,以及其中有待解放的群体有深入的研究。本案的状况需要能够符合长远需求的周详立法,宪法法院一个暂时性的措施将难以达到宪法所承诺的平等,经由国会修法才是可长可久之道。

在我看来,芙莉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婚姻权,其实是更大的期许的一小部分—她们希望能公开、自由地做女同性恋,不再被法律贴上标签,让她们能融入长久被排除在外的主流社会。庆祝她们结合的意义当然远大于进入法律关系的意义,虽然后者可能也很重要—会有众多宾客参与共欢,也有后续事宜。这代表着走向平等和尊严的重要里程碑。由国家机构对她们结合的认可度越大、越确定,就代表越稳固,而且其他此类的结合也将不再被法律遗忘,最终,此类的结合也将变得稀松平常,而且经得起时间考验。

这问题在公、私领域都是很敏感的。我相信国会有办法从冰冷的法条当中为同性恋配偶找到恰当的位置。法律也许不能自动消除人们的刻板印象和偏见,但法律可以是一个很棒的老师,建立社会规范,并让这些规范自然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护弱势不受胁迫、虐待或边缘化。不只司法权有责任实现宪法人权法案中的权利,立法权亦责无旁贷。其原则性的功能之一便是确保宪法概论和第一条[1]中所列的价值。

本判决书宣告现行的法律未能平等地对待原告,并借此恢复原告该享有的权利。而同时,我认为在满足这些平等权时,也应该谨守权力分立的原则,并让国会能够弥补现行疏失。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知道,立法部门有许多合法的方式可供选择,以补足现行法律的缺失……

考虑到公众的高度关切、本案所牵涉的强烈敏感议题和建立这个领域平等标杆的重要性,应该由立法权来决定最佳的补正方式。我们有一个明确无误的坚持—目前的普通法和《婚姻法》排除同性恋婚姻享有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地位、权利、责任,是抵触宪法的。这个缺漏必须补正,以确保同性恋配偶不至于被直接、间接地边缘化或被法律排除在外……

在思考如何立法时,国会议员必须铭记在心的是,新措施的目标必须提升人性尊严、促成平等,并增进人类的权利与自由。也就是说,在去除普通法和《婚姻法》“涵盖不足”的婚姻定义后,如果新的补救措施不是为大家带来同等的权利的扩充,而是同等的权利的损失,那也是不可以的。因此,如果因为同性恋配偶不能享有婚姻的地位、权利和责任,便让异性恋配偶也适用相同的规定,这不会达到平等。降低标准、让所有人都不适用普通法的婚姻,这种“铲除”法不会有正面效果。以等量的排除取代等量的接纳只会带来等量的不满,而非创造平等。法律关切的是所有家庭的组成和婚姻都值得被热烈支持,而不是被平等地边缘化,这就是所谓葡萄园的平等,而非墓园的平等……

我们所选的法律补偿方式必须是宽厚且有包容性的,接受同性恋婚姻有如异性恋婚姻,且在有形无形的方面都不应该有差异。

停止对同性恋配偶的排挤

本案的核心是希望能终结—或至少减少—法律长久以来对同性恋配偶的孤立。正因为婚姻在我们的社会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更显得普通法和《婚姻法》把同性恋配偶排除在外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建立新典范的基石更须谨慎、小心。让国会在本判决的框架下放手去做是适当的,同时也是让立法权在宪法架构下得以发挥功能……

(判决指出,若是国会无法在一年内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或配偶”一词将自动加入《婚姻法》,并使同性恋配偶可以合法结婚。)

“或配偶”的措辞有简单明了的优点,而且也是对法条原文变动最小的调整方式。宪法的价值可以得到守护,现行的婚姻机制也不会改变,对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是最小的。长久以来以法律保护和强化家庭生活的政策,也会维持和延续下去,而负面的刻板印象则将会消弭。宗教团体依据教义主持婚姻的权力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宗教团体坚持的话,也可以继续只承认异性恋婚姻。国家可以贯彻合理包容的原则,确保有虔诚信仰的民事婚姻官得以拒绝主持同性恋婚姻,而不必在违反其意愿的方式下被迫履行职务。

欧瑞冈大法官同意判决书主文,但在如何补救法条疏失的问题上写了一份简短的不同意见书。在她看来,宪法法院本身应该改变普通法定义的婚姻,并立即在《婚姻法》中加入性别中立的词汇“或配偶”,而不是将其送交国会,再多等一年。

欧瑞冈大法官:

宪法法院被赋予守护宪法的权力和责任,法院不应从这个角色上退缩。宪法法院下达的命令的正当性并非来自这个机关本身,而是因为它让宪法条文产生效力。有时,我们之中有些人不愿意看到宪法权利被守护,但这绝不是宪法法院应停止捍卫这些权利的理由。

[1] 南非宪法第一条共四项,明列出立国的基本价值,其中包括尊重人性尊严、平等、人权、法治、成年人普选权等等,其中第二项则是禁止种族主义与性别主义。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