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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开始与结束

作者:南非-奥比·萨克斯 当前章节:5436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40

若法律是一部机器,那我们就是赋予这机器生命的灵魂。良知良能是我们的领航员。

就法官这职务而言,从开始到结束都与文字有关。我们宣判,我们的工作就是处理文字,并成为我们的时代最具影响力的说书人。我们如何说故事常常与如何讲道理同等重要。我们的声音不能是不带个性的神谕,凭着纯粹超然的智慧下达解决人世纷扰的指令。我们更不能模仿计算机冰冷僵硬的声音,拘泥于人工程序做不知变通的判决。我们是活生生的人,我们要细腻地了解案情之后,发出感同身受的响应。若法律是一部机器,那我们就是赋予这机器生命的灵魂。良知良能是我们的领航员,而那良知不仅得益于我们的学习、我们的生命体验,也受法律理论与实务的启迪。而且,我们会生活在被我们的判决改变的世界中。事实上,担任法官并参与法庭工作本身就是富饶而缤纷的生命经验。

我们发现合议庭的力量远大于个别法官的加总。它有自己独立的生命、独立的动能与独立的文化。我们乐在其中。历来累积的判决是司法功能的核心,它们彼此是相辅相成的,且我们不会假装不以我们的判决为荣。我们不但引以为傲,而且愿意以一种兢兢业业、戒慎恐惧的态度,自诩为全世界所有愿意以理性思辨取代暴力与金钱的人的榜样。正如同我在文中再三阐述的,判决工作并非只是纯粹的理性推论。完备的逻辑虽然是思考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精辟且令人信服的法律推论必然来自经验,而且将从它与真实生命的汇流之中取得源源不绝的生命力。

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可能会对法官的某些判决提出各自的解释。然而,对法官的行为做出解释是一回事,亲自动脑筋判案又是另一回事。

我在念书的时候经常莫名其妙地遭到鞭打,被关时也常听到被鞭打的青少年的哭声,因此我对体罚印象很差。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对体罚议题很敏感。但这些早年的生活经历并不会完全主宰我对“基督徒教育学校案”的判决。虽然一般学校禁止体罚,但在该案件中,他们主张在特定学校使用体罚矫正偏差行为是他们宗教教义的一部分。我不认为学校的体罚可以淬炼出学生坚强的心智。但是,我在学校时的另外一个经历又告诉我,一个人不去假装接受他不相信的信仰的权利,是必须被尊重的。对宗教自由的尊重平衡了我对体罚的反感。

等到我开始做法官,上述经验的能量被其他种种的经验给转化了,并交织进我在人生各阶段的反省之中,形成了我复杂且仍在递嬗演变的法律观。法律观念令人又爱又恨的地方,就是它一方面是完全抽象的,一方面又完全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穿过重重险阻障碍,最终要动笔写判决书时,我觉得我不该用自身的经验来解释这个判决,而是得建构在相关的宪法价值之上。这些价值乃是凝聚过去千百年来千万人的经验而成的。这些价值能够调和布伦南大法官所说的“法律的热情”以及所有法律的规范特性。仅是就诸如身体权与良心自由权之间的矛盾写出一篇深刻的哲学分析,还不足以做出一个好判决。一个好判决必须是在对以上问题有了透彻理解之后,在具体争议当中,对这两种权利做出平衡的取舍。而我会让所有的读者,特别是诉讼当事人,知道我做出这样的判决的原因,尤其是我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权衡。相关的哲学问题我已经写在第四章的“宗教豁免于一般性法律”一案中,不再赘述。该判决牵涉到认定什么是合理的体罚的一般性法律,而结论是基督徒教育团体可以在家里采取符合于他们的信仰的体罚,但不可以在学校这样的公开场合这么做。我会希望,尽管有的人在听到判决时会感到失望,但他们也能知道法院确实有认真严肃地对待他们的信仰,而且希望他们与每一个读到判决的人都会清清楚楚地知道,每一个关键因素分别被赋予了多少的权重。

回顾过去担任法官的岁月,我深信生命经验已经以各式各样的方式融入了我的法律良知之中,有时候是很明显的,有时候则比较匪夷所思。它们一方面改变了我服务的宪法法院文化,一方面也被宪法法院文化改变了。我唯一能肯定说的是,我们的责任并非只是以形式化的法律推理来解决问题,当然也不只是用被法律术语包装起来的个人偏好来解决问题。法官的职责在于找出问题所在、衡量所有相关因素,以期达到符合比例原则的结果,且这样的结果必须考虑到实务上的前因后果以及相关的宪法价值,并需与公众分享获得这个结论的思考过程。简单讲,这就是判决的真谛。

跋与致谢

我七十三岁了,在休假担任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驻点学者期间撰写的这本书也接近了尾声,但是,我发现我突然变成反革命分子了。怎么会这样呢?因为我是宪法法院的一分子。根据一位非洲人国民大会资深官员的说法,宪法法院是想要阻止非洲人国民大会党主席雅各布·祖马成为南非总统的反革命团体之一。令人欣慰的是,几周之后,为了回应反对声浪,该资深官员表示那段话是被断章取义的,非洲人国民大会重申其对宪法和司法独立的支持。所以,我撰写这篇跋的时候知道,在我生命中至少有几个月,我不是个反革命分子。

与此同时,古特邦太太过世了,她这一生从没能搬到砖造的房子里。政府在她死后赞扬她的所作所为堪称是无家可归者的斗士,更有无数的报纸社论向她致敬。但在另一方面,她的家人始终未能被安置在合理的居住环境里。这正反映出要实现我国宪法中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多么地不容易。

担任大法官难免有痛苦和不安的时刻,在这些时候我总会提醒自己奥利弗·坦博是如何保持冷静与沉着的。我们的孩子也是以他的名字来命名的。但总的来说,我的法官人生是精彩、快乐、有建设性的。写书时,我曾希望我能分享我和同事们在会议室的精彩辩论内容,更渴望能描述判决出来之前经历过的多次改变。然而我不能违背在宪法法院工作所要求的保密原则。为了充分将过程中的反复交锋呈现出来,我唯一能做的是大量地摘录我所撰写的判决书内容。如此我才能分享我心中的“答”与“滴”又不至于违反保密义务。

然而即使已经如此小心翼翼,我仍然感到紧张,担心自己是否触犯了什么不成文的法律界禁忌呢?为了谨慎起见,我先把书稿寄给几位法官同事。出乎我意料(也掺杂着得意的心情),大家都对拙作表达了欣赏甚至赞叹之意。

曾经和我在宪法法院共事多年的理查德·戈德斯通(Richard Goldstone)大法官读完书稿马上告知我,他认为书中没有逾矩之处。这真是让我大大松了一口气。紧接着我也收到澳洲的托尼·诺斯(Tony North)、加拿大的罗莎莉·阿贝拉(Rosalie Abella)和克莱尔·何瑞·杜贝(Clare L’Heureux Dubé)、荷兰的威廉敏娜·托马森(Wilhelmina Thomassen)等多位大法官充满支持的评价。不久之后,我将书稿寄给几位曾共进午餐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在他迅速且亲切的回信中,赞同我正确地表达了他的观点(也正好和我的观点截然不同),不过对于我描述他在法庭上十分严厉,但私底下非常和蔼可亲这段略有微词。鲁思·金斯伯格大法官则是花了数小时精读,并给我精辟且极有帮助的批评,她同时也推荐我参考一本书及一篇近期《纽约客》杂志里的文章,两者都显示各行各业的人都有着和我在沐浴时灵光乍现高度类似的经验。(一位当心理治疗医师的朋友告诉我三个“发现”经常迸出的地点:卧室、浴室、巴士。)

写作是孤独、艰辛而劳累的。当一个人发自内心地担起责任,感激之心会特别强烈。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萨拉·希宾(Sarah Hibbin)不但马上联络牛津大学出版社,也把书稿寄给几位我认识的英国法官。有些法官也许觉得不要回信比较好,但我收到的几封回信内容都对此书极为支持。特别是首席大法官哈里·伍尔夫(Harry Woolf)、汤姆·宾汉大法官、罗伯特·沃克大法官给我最多的鼓励;与斯蒂芬·赛德利(Stephen Sedley)法官的讨论也极为有趣,他的疑问在于将一个人的判决放在法律著作中的适当性,但愿我成功地说服了这位极有格调的法学家:这取决于该书的性质;还有布伦达·黑尔(Brenda Hale)大法官,她实在不需要如此考虑周详地说服我别用“我写过的每则判决都是谎言”这么强烈的措辞。

许多法学家也给了我宝贵的意见。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厄休拉·本特尔(Ursula Bentele)在每一版的每一个章节都给予我巨细靡遗的帮助,她不只在我最不确定的时候给我信心,也使我免于将“我已有的困惑都变得更加混淆”这句弥尔顿的名言误植为莎士比亚所说。接下来我要感谢的是两位逐章精读、对本书做出极大贡献的人。一位是来自牛津大学出版社的审稿人,显然是位学者,但没有公布姓名—我必须说我要与无名氏合作了。所以首先,让我感谢纽约大学的斯蒂芬·舒尔霍弗(Stephen Schulhofer),这位朋友以最真诚、专注的态度对本书的内容和风格都给出了修改建议。接着是我对无名氏的感谢。从无名氏的评论风格和其所使用的措辞中,我很难想象无名氏是怎样的一个人,但他或她的的确确抓住了我内心的想法并给了我最生动、最有帮助的建议。以上种种都已融入并丰富了本书的内容。

还有一些帮助是我意料之外的收获。例如,阿尔斯特大学授予我荣誉学位,而我致赠为我做致辞的克里斯汀·贝尔(Christine Bell)一份书稿,意外地使她成了第一位把拙作当教材的教授,她和学生的互动也促使我增加了人性尊严和比例原则部分的篇幅。芝加哥大学的约翰·科马洛夫(John Comaroff)则对论证的结构提供了宝贵的意见,有些比较激进的部分可能要等有机会再专书论述。智利大学的何塞·萨拉奎(Jose Zalaquet)请我赞助他编辑的一本人权字典,我不但照办还加赠书稿。他在我们设立真和会的时候给予了我们许多建议,也因此,他对《他的名字叫亨利》一章的评论别具意义。莫斯科大学的奥尔加·卡佐瓦(Olga Khazova)则拿她的宝贝儿子试验,据她说小家伙的反应很不错呢。而她为本书所建立的优雅架构,我必须要说,的确让这本书变得更亲近读者了。

还有许许多多不同国家的法律同行提供了他们宝贵的意见。例如先前在巴黎的法国宪法委员会服务的多米尼克·雷米—格朗热(Dominique Remy-Granger)细读书稿,并告诉我最早将社会经济权利以法律明定的,不是我以为的俾斯麦首相时期的普鲁士(德国前身),而是1848年革命之后的法国。接着,在把《恐怖主义和刑讯的故事》书稿分送给到布宜诺斯艾利斯参加国际律师协会会议的各国代表之后,东道国代表之一的埃米利奥·卡德纳斯(Emilio Cardenas)要求浏览全书书稿。他不但给了我许多洞见,更表示愿意将此书翻译为西班牙文。卡罗尔·斯坦伯格(Carol Steinberg)则从约翰内斯堡寄给我对本书帮助最大的评论。而为了增加地区的多元性,不时会寄电子邮件给我的好朋友路易丝·斯塔克(Louise Stack)从一间英国的寺院寄出她对书稿敏锐的观察意见。

还有两位在纽约的人士以她们自己可能都没意识到的方式鼓励了我。首先是曾经帮我一位朋友编辑书的德迪·费尔曼(Dedi Felman)。她在我刚动笔撰写本书的时候明确告诉我,要找一间愿意出版外国作家的法学专书的美国出版社是很困难的。她的真心话启发了我,我总要找个方式来宣传这本书啊。我想,这本书的规模绝不只是讲述我这个南非法官的个人感想而已,毕竟过去我在世界各地演讲的反应都不错啊!费尔曼的真心话促使我去思考举世接受的法官思考模式和司法体系运作方式。当我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奇幻炼金术”(“strange alchemy”)这个词不断跑进我脑中。就这样,一本新书诞生了。

另一双援手则来自一位保姆,瓦内萨·西普坦博(Vanessa September)。有天傍晚当我们两人沉浸在《南太平洋》(South Pacific)的配乐时,她说她看到放在书桌上的书稿,忍不住读下去,但只看到一半,为此她感到非常抱歉。我们同居了很长一段时间,现在她已经成为我最美丽贤惠的太太了。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在纽约的助理玛佳丽·约翰逊(Majorie Johnson),以及在约翰内斯堡的法官助理吉姆·威廉姆斯(Kim Williams)、克莱尔·巴拉德(Clare Ballard)、伊曼纽尔·格卢夫(Emmanual de Groof)。她们都花费了无以计数的时间,不辞辛劳地协助我进行无止尽的校对和修正;在此我要再次表达最诚挚的感谢。同时,我郑重宣布,“炼金术”已经完成了,真的“完成”了,不会再有新的修改版了!

当我忙着撰写最后这段话时,书稿已经在亚历克斯·弗拉奇(Alex Flach)的耐心和贝森·库辛(Bethan Cousins)的细心下炼成一本书了。对于所有前述致谢的人士,我最后还有些话要说。虽然我无法避免你们出现任何错误—因为我不知道那会是些什么样的错误,但我可以很诚挚地说出我有多么感谢你们的共事和协助。在2009年10月12日午夜,我在宪法法院十五年的任期就要届满了。无论这本书将来的境遇如何,无论我曾经服务的宪法法院未来命运如何,各位都协助我找到向这伟大奇迹致敬的方式。在这片被许多人视为世界上最不可能孕育宪法正义的土地上,人性尊严、平等、自由等最先进的思想落地生根了,而且我衷心地希望,它在将来可以继续开枝散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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