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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恐怖主义与刑讯的故事

作者:南非-奥比·萨克斯 当前章节:15404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40

此人曾经手握生杀大权,威胁恐吓了许多人,如今竟然当庭落泪。他的两眼浮肿、双颊通红、泪下如雨。他过去曾是国家的刽子手,双手可能夺去好多人的生命,如今我们却眼睁睁地看着他泣不成声,但他的流泪不是因为受到严刑峻罚,而是被问了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为什么人能够对人做出这种事情?”

三十九岁那年,我发现我被南非政府视为恐怖分子,当时我正流亡海外,在南安普敦大学(Southampton University)法律系执教。我受邀参与一场在耶鲁大学当代历史系举办的会议,但无法取得美国签证。为什么呢?因为我参加了非洲人国民大会(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常被简称为ANC,即非国大),一个由曼德拉所领导的团体,而他曾是以推翻南非种族隔离为目标的“民族之矛”(Spear of the Nation,又称Umkhonto We Sizwe)[1]的总指挥。因此,尽管我在英格兰是个安分守己的法律教授,但就我参与非洲人国民大会来说,我是恐怖分子。幸好,几个月后,支持非洲人国民大会的政治游说团在华盛顿占了上风,胜过南非政府雇用的游说团。美国国务院修改政策,于是我就从恐怖分子的名单上除名了。

“恐怖分子”这个标签之所以惹人憎恶,并不仅因为它是个污名。在南非,成千成万的人因为被视为恐怖分子而遭受骇人听闻的对待。由于被当做恐怖分子,我们可以不经审判就被拘禁,单独囚禁,无法与家人、律师或任何人联系。什么理由呢?理由是有关当局正在对抗“恐怖主义”,对抗它们对南非进行所谓的全面开战。而他们同时也会牵扯苏联带来的威胁,与各种各样的危险祸害,诸如“黑祸”与“红祸”,以及当中国崛起时,“黄祸”的说法也随之出现,通过这些把他们以反恐为名的自我防卫正当化。然后他们便恣意将我们从家里与工作场所押走,关进大牢。

此时要保持勇敢真是不容易!大祸尚未临头之前,你可能会单纯地以为,倘若你被监禁了,就抬头挺胸、保持信念,然后誓死不屈。现实则完全不同。你被困在小小的水泥方块里。你一下瞪着你的脚趾,一下又瞪着墙壁。再瞪着脚趾、再墙壁、再脚趾、再墙壁,你不知道这到底要持续多久才会结束。你不知道能做什么,也没有人可以与你聊天。这不是人该过的生活。人类是群居动物,我们是需要同伴一起过日子的。有些人想考验自己的意志力,因此花费数年的时间独自一个人坐在柱子顶端。我有位朋友是尼姑,她可以做到一两个月内完全缄默不语。但这是她自愿选择的结果,她是自己行为的主人。我被独自监禁则是出于被迫,不是让你借由沉思来陶冶灵魂,而是要透过孤独来毁灭它。

我仍记忆犹新,我当时是如何试着让自己有事可做,好让我感到自己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还有活跃的头脑与正常的情绪。我曾试着背诵全美各州的州名。我依稀记得我有次背出四十七个州,但我无法把它们写下来,所以在缓慢地按着字母顺序一路往下背之后,我不确定我到底背出了几个州。我那时两只手臂都还在,因此我像英文字母J一样吊单杠。然后我开始唱歌,再次按照字母顺序来唱:Always、Because、Charmaine—可说是一套1963年畅销单曲的私人精选。(顺道一提,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后,消息立即传遍世界,但我当时可能是唯一还不知道的人。大概有一周之久,我对此完全一无所知,因为我被监禁在一个与新闻隔绝的世界。一直到有个狱警实在忍不住,想把这惊天动地的消息讲给一个还不知道的人听,我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为了让自己感觉更像一个人,一个活生生的人,我会唱歌:

我将待在这里,一直待在这里,一年又一年,一直待在这里。在我所熟悉的小牢房里。我会待得好好的,一直待在……

另外,我也喜欢哼着由诺埃尔·科沃德[2]诠释、带有中上阶层风味的欧文·柏林[3]的曲子来振奋精神:

我不会离开,一直留下来,我会抬高我的下巴,一直抬着。不止一小时,不止一个礼拜,不止九十天,而是一直不停。

将我拘禁的法律称为《九十日法》(90-day law),这部法允许政府在未经起诉的状况下将嫌疑人单独囚禁,最长可达九十天。九十天以来,我就像每个被关进来的囚犯一样,在牢房的墙上刻画记号,终于算到第九十天。我获得释放,我拿回我的领带和西装—它们是我遭逮捕时穿在身上的衣物,当时我正要走进我的律师事务所上班—我也拿回了自己的手表,然后我便说:“我自由了,我自由了。”但当我走出监狱来到街上,一名警员向我走来—他还先和我握了握手—对我说:“你被逮捕了。”我便又回到监所,再次交出我的手表、领带、西装。九十天可以再接着一个九十天、下一个九十天、再下一个九十天。

一旦你开启了贬损法治的那一扇门,便也将法治的那一扇门关上,也将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正当讯问、公正审判的那一扇门关上。对国安部门来说,开门与关门永远不厌其烦。在破案压力下,他们向来想打开更多方便之门,所以他们需要九十天,然后又一百八十天,最后变成无限期的拘禁。上面提到的是我第一次被拘禁,先关九十天,接着七十八天,当时我完全不晓得要被关到什么时候才能获释。

两年之后(你并不会因为被关越多次而变得更坚强),我再次被拘禁。他们为了逼供,不让我睡觉。我白天和晚上都无法睡觉,有一个讯问小组对我咆哮,敲打桌面十分钟,再陷入死寂十分钟,交替进行,轮班执行一整天。当我开口要求一些东西吃时,他们似乎显得很愉悦,把饭菜递给我时,看得出他们在窃笑:我很清楚他们在那些饭菜中下药。而第二天早上,我的身体会反抗我的意志、我的心灵。想睡觉、想倒下休息的渴望几乎征服了我。我知道有人撑过四天、五天、七天,而撑得越久,他们最后会崩溃得越彻底。他们失去了一切自制能力。我害怕会变成他们那样子。理论上来说,我必须撑过三十六小时,使我的同伴有逃脱的时间。但我没有负责保护什么人,而我手上的信息也是两年前的旧闻。

他们对我的折磨已无关我手上的信息。他们只想打垮我。他们的目的在于证明他们比我强大。我当时没有想到让—保罗·萨特,后来我便想起他写到过法军在阿尔及利亚所实施的刑讯。他指出,法军负责刑讯的单位,其目的不只是逼问情报而已,它更是要毁灭受刑人的意志、信心与自尊。这当中存在强烈的种族因素。透过刑讯,主事者企图把这些人生而为人的身份剥夺,使之成为比人低下的生物。他们不只感到他们有权利这么做,他们更感到他们非如此不可,因为他们得与邪恶作战,旨在消灭一群低等的、具有威胁性的生物。黑人受到种族歧视已有悠久的历史,但在讯问者的眼中,我某种程度上比黑人更加恶劣。我身为白人,却造谣生事,煽动原本纯洁的心灵,从感谢政府变成痛恨政府。这个政府其实让他们过得比非洲其他的同胞更好。

那是我生命中最糟、最不堪回首的时刻。这可不是某些学者所空想出来的思想实验,拿来讨论政府实施刑讯的成本与效益。此外,如同其他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刑讯案件一样,当我瘫软在地上、他们对我泼水、把我硬生生地拉起来的时候,并没有一颗正在倒数计时的炸弹要爆炸。我仍记得那些硬把我的眼皮扳开的粗重手指。我再次倒卧在地上,就会有更多的水泼向我,黑色、棕色的皮鞋在我身旁四处踩踏,表现出一种无声而井井有条的紧迫,而他们看到我的抵抗逐渐瓦解时,我仿佛感受得到一股被消音的胜利欢呼在四周回响。我当时所知道的所有情报都过时了。或许他们是想要我作证指控其他参与反抗运动的人。如果我招了,他们就取得双重胜利,因为我就可以被说成是叛徒,被我原先竭力对抗的体制所利用。他们追求的是霸权、宰制、权力、掌控和主宰。这些措施是系统性的,是预先组织好的,是被纵容的,更是种族隔离政策的一环。它们是这个尊奉白人至上的体制所不可或缺的,非采用这些肮脏龌龊的手段便无法维持这个泯灭正义的体制,而其不堪连在种族隔离的南非都让人羞于启齿,以至于被政府掩盖与否认。腐败的苹果直接摆在箱口,而非藏在箱底。半年、一年、两年后,施暴者陆续被法院传唤出庭,并否认他们的行为。法官看得到作证指控迫害的证人,但他们看不到淌流的鲜血、折裂的骨头和烧烂的皮肤。他们看到的是苍白、神经质、结结巴巴的受害者声称遭到虐待,然后再听取并接受国安警察的说词。毕竟,后者表示,他们的作为是在保护法官和其家人免于受到恐怖攻击。公允地说,确实有法官用行动证明,无论大环境如何黑暗,公正独立的司法良心仍有施展的空间。不过,令人难过的是,这种法官实在不多。

我记得我第一次被囚禁时,我想着,如果我有机会成为一名位高权重的官员,我绝不可以对任何人做出这种事情。当你软弱无力的时候,你会试着想象当自己和那些羞辱你的人一样掌权时,会如何表现。什么是你所能施展的最大权力?你想到的不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你过于卑微渺小,以至于翻转这个权力关系对你来说根本不可能、根本无法想象。情感上,更有可能对自己说的是,不管我怎样身受重创,我还是比他们优越—我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比他们更高尚,我的信仰深度为他们无法企及,我才是真正的人类,我为正义而战、我为自由奋斗,我永远不会变成他们那种样子。某种程度上,慈悲为怀的信念,而非残忍的以暴制暴,赋予我一种道德上的胜利,让我能够坚强地走下去。数年后,当我在记录我被汽车炸弹攻击并失去一只手臂的经验时,我发现我不断重复的一个句子是“这将是我温柔的复仇”:如果在我的汽车上埋置炸弹的凶手,在莫桑比克的法庭上被起诉但却因证据不足而获得释放—我写道—这将是我温柔的复仇,因为我们将生活在法治之下。让所有南非人民都获得自由,远比将单独监禁与酷刑折磨施加于那些曾如此对我们的人身上,更属有力的复仇。以牙还牙意味着,我们将变成他们的同类,变成帮派分子、骗子和暴徒。虽然是为了更加高尚的目的没错,但最后我们就会和他们沦为一丘之貉,只比他们更加有权力而已。我们的灵魂会像他们的灵魂,而我们的凶残也将和他们的凶残无所区别。

最荒唐、最离谱的是,我们明明极力反对恐怖主义,却被当成恐怖分子来处罚。从1960年代晚期到1970年代早期,到处都是“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帝国主义、斯大林主义、托洛茨基主义—只有社会民主(social democracy)没有落入这种主义的窠臼。而其中一种因为与我们的理念背道而驰而被我们摒弃的“主义”,就是恐怖主义。以暴力还诸种族隔离所施加的暴力,它就是不对。恐怖主义采取一种会伤及无辜的暴力手段,加害于所有恰好身在特定团体、种族、社群之中的平民百姓。这是完全欠缺政治理性的,并完全与我们的理念对立。我们对抗的目标是一套白种人至上的体制,而不是对抗一个种族。而此宗旨在我们的讲台和文献上不断三令五申,我不会说它是陈腔滥调,但确实是不厌其烦地被反复宣讲,仿佛成为我们的抵抗运动的某种祷文。长年以来,我们笃信非暴力路线。这一部分是为了避免发生种族间的流血冲突,这很可能会造成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建筑物你可以毁掉又重建,而一旦受创的是心灵,悲愤怨怼将世代相传,难以平息复原。因此当所有的和平示威都被禁止而我们的运动最终走向武装反抗时,我们仍不考虑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

因此,尽管当时世界各地的运动都纷纷制造轰动的劫机事件以引人注目,而许多非洲人国民大会的年轻成员都在质问,为何我们的运动领袖不效法相似的做法,但我们的领袖始终表达坚决的否定。不只是因为我们的代理主席奥利弗·坦博(Oliver Tambo)也会搭飞机旅行,或其他乘客中也会有支持我们使命的人。也不只是因为,这会让我们这场分明是光明正大的奋斗,这一场对抗种族隔离、对抗制度化的种族主义的抗争,被当成仅仅是两个敌对种族为了权力和苟活所展开的斗争。一个让我们念兹在兹、不敢或忘的大问题是:我们真正的敌人是谁?不是某个种族,也不是特定的群体,违背正义的体制才是我们的仇敌。当我们以暴力来挑战这个违背正义的体制时,针对的对象一定是这个体制的实际权力和宰制结构,而非平民百姓。而我确信,使奥利弗·坦博和其他非洲人国民大会领袖严加摈弃恐怖主义的深层理由是,他们不愿意我们也滋生出恐怖分子式的灵魂。恐怖主义对那些奉行它的人会有什么影响呢?他们会变成什么样的人呢?你如何能自诩为自由斗士却不分青红皂白地滥杀无辜呢?我相信这是我们的基本道德原则,有时会明白宣示,有时则是每个人心底的默契。而此人道精神不仅没有让我们变得不堪一击,反而还让我们越战越勇。它在非洲人国民大会之中构成一股强劲的力量,将我们团结起来,使我们得以一路挨过流亡海外的三十年,未曾经历剧烈的纷争或分裂。相较之下,当时其他的海外反抗运动几乎都四分五裂了。

1985年,仍在流亡中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内部又针对暴力路线问题进行了一场激辩。戈尔巴乔夫的苏联改革(Perestroika)尚无眉目,因此我们当时所遭遇的难处与国际情势无关。柏林围墙倒塌也是几年之后才发生的事情。我们当时在赞比亚的一座叫做喀维(Kabwe)的小镇开会,并获得赞比亚军队的保护,以防南非的特遣队跑来把我们全部炸死。会议非常地严肃,真的非常严肃。我特别记得那场会议讨论到的三个主题。第一个是关于我们的反抗运动可以采用哪些手段和策略。我还记得萨巴塔·达林迪耶博(Sabata Dalindyebo)国王的发言,他是东开普省传统上的君主,非常爱国,拒绝成为南非国民党政府的傀儡,因此被迫流亡。我曾在莫桑比克款待他和他的家人,还在去海边时借给他我的泳衣—我之前从没将泳裤借给一位国王过!他在会议上的发言,讲的是我们该如何增强我们的反抗,推翻种族隔离。他用科萨语(isiXhasa)[4]发言,因此我们这一小群文化上落伍的听众因为无法听懂而需要口译的协助。(非洲人需要懂英语—压迫者的语言,但压迫者却不用懂多数人所使用的语言。)他用非常生动的方式对我们演说,而听众都被逗得发笑;当我们在五分钟之后听到口译的内容后,我们也笑了。这是他说的故事:“两个男人用棍子在打架,打得不可开交。两人都非常生气,而他们的妻子在一旁鼓噪。甲男的妻子对他吼道:‘我的夫君啊,你是怎么回事?你比对方强壮那么多,也更会打架,但他却要打赢你了?你会输是因为你只用一只手拿棍子,而另一只手却完全无用,因为你像个傻子一样拿块毯子遮掩你的裸体。快把那块笨毯子丢了,不要再管你是裸体,然后用你的双手来和他打!’”听到这边大伙儿都笑了;而当我五分钟后听到英文口译时,我也忍俊不禁。

他所说的,是指我们因为怕被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以至于不必要地限制了自己反击的能力。有些与会者在走廊上彼此低语,说到白人只有在流着泪埋葬自己的儿女时,才有可能明白非洲人民所承受的苦难。但会堂中的与会者以极富非洲风度的方式对这番发言报以温和的笑声,仿佛是说,我们懂你的意思,我们听进了你的故事,这故事相当有说服力而我们对你愿意和我们分享它感到非常敬佩,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的宗旨。接着,大家便跳到下一个议题。若是我来响应,我可能会跳起来说:“国王同志(我们平常都这样称呼他),非洲人国民大会长久以来的原则是反对恐怖主义,它背后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接受,原因在于这样、这样、那样。”非洲风度相较之下更加内敛,也少了许多冲突和摩擦。而会议的结果清楚明白地否决了任何要求我们使用恐怖主义手段的提议,坚持了我们长久一贯的原则。

会议所处理的第二个主要问题与我直接有关。此前当我在莫桑比克担任司法部的研究部门主持人时,奥利弗·坦博邀我前去和他谈“一桩要务”,在卢萨卡(Lusaka),是非洲人国民大会那时的总部所在地。我很好奇那桩“要务”是什么。最后我抵达他小小的办公室。他先问了我的健康、我的家人、我在莫桑比克的工作,以及该国的政治情势。我记得一件让我感到很有趣的事情,就是这位当代世界最重要的一名领袖人物竟然一边和我谈话,一边将报纸卷起来打苍蝇。我们终于切入重点。“我们现在有个状况,”他一边说着,一边以敏捷的一击拍去一只苍蝇,“我们俘虏了几个人,我们相信他们是奉南非政府之命而来的,企图消灭我们组织。但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规范去规定如何对待俘虏。非洲人国民大会的组织宪章只有规定年会、干部选举和政策等等。但对我们该如何处置落入我们手上的人员则未置一词。我们目前不确定该如何填补这个漏洞。”他顿了顿,扫去另一只苍蝇,并以其温文儒雅且深富律师风度的方式补充说道:“我很确定要订出一套妥善的规范并不容易。”而我则信心满满地回说:“这也不至于太过困难……国际公约对此讲得相当明白:不可刑讯,不可采取非人道、屈辱人性尊严的处置。”他看着我并缓缓地说:“我们对俘虏用刑”,面色严峻。我简直不敢相信。非洲人国民大会可是为了争取自由而奋斗的团体,居然对俘虏用刑?

数年后我得知,那些被南非政府派来消灭非洲人国民大会领袖以及阻挠我们行动的特务被俘后,囚禁在非洲人国民大会的安哥拉基地,并受到刑讯。随后非洲人国民大会高层对此展开调查,并证实非洲人国民大会的维安人员确实有对俘虏用刑。维安人员的说法是,捍卫解放运动免于可预期的威胁是其职责所在。现在,奥利弗·坦博把我找来,是要我以法律专家的身份来帮助我们的组织建立与实施一套合宜的行为准则来处理此类状况。而依照坦博一贯的作风,他不会用他的领袖身份来由上对下发布一道命令,谕知全组织哪些行为准则须被遵守。相反的,他请我起草一份守则,并在循正当程序召开的集会中,以合乎民主的方式由组织全体来辩论。

我所面对的任务,是在一个流亡海外的解放运动组织内部建立法治,当时提供我们安身之地的地主国期待我们处理我们自己的法律事务。我最后写出来的作品,无异于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且也考虑到一个流亡海外且成员四散各处的政治组织所面对的迥异情况,而有所特殊设计。在我这一生所写过的法律文字之中,有两份的重要性远超过我的其他著作和判决:一件是我入狱而遭剥夺睡眠的酷刑之后,偷渡出去的简短笔记,而另一件便是这部行为准则。

奥利弗·坦博是个心思非常细腻的人,他认为我们应该审慎考虑一个解放运动组织是否能够运用刑讯来保护自己免于重大危害,这是个攸关重大的道德与哲学难题。同时他也服膺民主原则,因此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由全体成员议决,而不是由领导者一人乾纲独断。所以该准则的草案被提供给所有流亡海外的成员(以及部分在南非从事地下工作的成员)以预先讨论,以便各支部可以对相关问题表明立场。接着,各支部的看法被整理出来,并提供给会议代表。

我对这场辩论记忆鲜明。这部行为准则在会议上获得压倒性的支持。对于它把侵害组织的犯罪分为三类,并依其类别而分别制定调查程序与处分规则,与会者皆感到相当满意。这种层级化的设计,是针对三种类别的行为人:仅在支部集会时扰乱秩序者,酒醉驾驶或犯下伤害、窃盗、虐待妇女等罪者,以及受派潜入组织内部企图谋杀干部与瘫痪组织运作者。我们设置了与法院相仿的审判机构来处理第二和第三种类别的案件,职权独立的司法官、负责起诉的检察官、辩护律师、上诉权一应俱全。在会议上,毋庸置疑地可以发现,与会者都非常同意在组织内建置合宜的司法体制。

不过,另外有个问题特别的棘手,而且奥利弗·坦博认为该会议势必不可回避这个问题。这便是,这部行为准则是否该在极端严峻的状况发生时,破例允许“极端讯问方法”。“民族之矛”的年轻战士一位接着一位上台发言,对此表达他们的看法:绝对不允许。他们表示,从你允许例外或豁免的那一刻开始,非洲人国民大会的保安部门便会以它来瓦解禁止刑讯的原则。他们坚持一定要有清楚明确的规定,在所有的情况下,无条件禁止刑讯,不管我们赋予它多么委婉或动听的名称。他们没有像某些学者那样耐心地做理性的探究,讨论在何时、何处可以划出一条界线。可不可以将人刑讯致死,如果有一颗炸弹正在倒数计时?可不可以对囚犯使用电击、水刑[5],或睡眠剥夺?年轻的战士—以及没那么年轻的律师—斩钉截铁地表明了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是为何而奋斗,以及我们的道德和核心价值为何。亲身的经历告诉他们,刑讯不但剥夺了受刑人的人格,也让刑讯者自己失去人性,刑讯将他们的朋友,那些和他们一起放弃学业和大学并投笔从戎的伙伴,变成禽兽。为了和禽兽交手,他们让自己落入禽兽的状态,即使只是刹那间的事而已。发言者立场坚定。他们无法参与一个允许刑讯的组织。这点不容妥协。

此时此刻对我来说委实非比寻常。我们漂泊海外,处境艰险,对抗一群火力强大、组织严密并且残酷无情的敌人。任何时候,我们都可能因为一场特遣队的伏击或一颗从天而降的炸弹而身首异处。我们许多的朋友都被刑讯致死或遭到暗杀身亡。但是,我记得一位年轻的战士走向麦克风说道:“我们是为了生命而奋战的—我们怎么可以伤害生命呢?”他所说的生命不只是指生物性的活着,他所说的生命也包括了一种人格、人性尊严的展现。这份精神是我们得以在这场对抗不公不义的抗争中保持斗志与活力的泉源,我们岂可违背、离弃它呢?听着这些话,我的内心澎湃激荡不已。这不但呼应了就我所知是奥利弗·坦博深信不疑的信念,也符合我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同时也体现了反抗运动的核心精神,是它使我们的成员能承受这坚苦的奋斗所带来的颠沛流离,并使我们彼此紧密相连。

而且这也与国际法得来不易的原则完全一致。

查阅今天的国际法,我没看到有哪个地方承认只要有倒数计时中的炸弹就可以暂时把《禁止酷刑公约》(Torture Convention)晾在一旁。刑讯就是刑讯,就是刑讯。你去到阿根廷,刑讯就是刑讯。你去到智利,刑讯就是刑讯。在这些国家,一整个世代的人受到刑讯,他们有切身之痛。他们亲身经历过它,对他们而言,刑讯这个难以释怀的历史创伤,仍然像恶灵一般纠缠着这个民族的灵魂,他们不可能轻易将之淡化为想象中的推理问题,像算账一样毫无感情地计算其利益与损失。

我现在来谈一个常常在讨论恐怖主义时忽略的主题,亦即,国家恐怖主义。比起“非正规团体”,国家恐怖主义所重伤、灭绝、屠戮和谋杀的人远远超过前者许多。国家除了一般所具有的可以杀害、中伤、刑讯和折磨人的权力之外,也同时因为掌控媒体而能恐吓那些本欲挺身而出的证人,使得众人对国家一切的为非作歹噤若寒蝉,从而使自己得以逍遥法外。我并未参与武装抗争。我的职责是当律师和写作,以及(后来)在欧洲及美国推动终结南非种族隔离。然而,武装冲突与国家恐怖主义主动找上了我—南非的特务来到莫桑比克,在我的汽车上装设炸弹。我幸而未死。但收到邮包炸弹的露丝·福斯特(Ruth First)则不幸殒没,她当时在位于马普托的蒙德拉内大学[6]的非洲研究中心任职。马普托墓园葬满了被南非特务谋杀的人。我们身边已经死了好多人,所以当我在马普托中央医院里暂时苏醒过来时,我感到胜利的喜悦。我活下来了。作为一名自由斗士,你每天都会猜想这一刻什么时候会到来,会是今天吗?会是今晚吗?会是明天吗?我在面对它的时候能保持勇敢吗?它真的到来了,而我活了下来,活了下来,活了下来。基于一种深切的信念,我知道只要我能康复,我的国家也将会康复。

而这个盼望果不其然地成真了,我们也终于设置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处理种族隔离期间所发生的暗杀与刑讯事件。该委员会带给南非人相当大的震撼。我们借此听到了许多的故事,而许多的细节都因此公之于世。重要的并不是事实、数据、记录,甚至不是结果。重要的是看到受害者们的面孔、听到他们的声音、目睹他们的泪水,以及看着凶手痛哭流涕着承认暴行,并寻求原谅。这是大家掏心挖肺、坦诚相对的一刻。这些是我们的同胞,而非陌生且被贴标签的个体,诸如:“仇敌”、“刑讯者”及“国安警察”。这是某某警官。这是某某女士,述说她看到她的儿子回到家里,头发褪落,而被下毒的身体日渐枯槁。这就像一场举国投入的戏剧,生动地上演着,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其中。

有个有重大象征意义的插曲格外让人难忘。那是一场发生在两人之间的对话:非洲人国民大会武装部队的托尼·杨格尼(Tony Yengeni),以及本塞因(Benzien)警官,他曾刑讯前者,而现在他乞求赦免。我们在电视上看到,托尼要求本塞因警官对委员会示范他当初是如何将浸湿的帆布袋套在囚犯头上。“示范给委员会看你当初是如何让我们窒息,害我们以为自己溺水、以为自己即将窒息而死。”于是委员会请一个人平躺在地板上,一个布袋套在他头上。“请示范给我们看,你当初是如何固定那个布袋—还有你绑住它多久。”本塞因警官跪在地上把那个布袋固定住,并持续一阵子。在他站起身后,托尼对他问道:“你可以解释给我们听,为什么人能够对人做出这种事情?”这位警官接着便哭了起来。此人曾经手握生杀大权,威胁恐吓了许多人,如今竟然当庭落泪。他的两眼浮肿、双颊通红、泪下如雨。他过去曾是国家的刽子手,双手可能夺去好多人的生命,如今我们却眼睁睁地看着他泣不成声,但他的流泪不是因为受到严刑峻罚,而是被问了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为什么人能够对人做出这种事情?

而某种程度上这成了委员会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为什么一群人可以对另一群人做出这种事情?想到这个问题总不免让人感到惊骇与不可思议。这样的行为威胁到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判断。这并非仅是计算某项国家政策的利弊得失,在各个利害关系之间做权衡轻重。此事攸关我们是什么样的一群人。我们关怀什么?我们的国家是怎么样的一个国家?我们有羞耻心吗?若有,那什么样的事情会让我们感到羞耻呢?而所有的证据与反省都指向一个确切的结论,即绝不可重蹈覆辙。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的动机是什么,不管你带着什么样的使命,有些事情就不该是人类对人类彼此相加的。或许在整个真相与和解的听证中,最让人永志不忘的场景就是那位过去的施暴者流泪的画面。

本塞因警官得到了赦免。他坦白揭露真相。假设我们可以找到必要的证据将成千上万如他这样的人定罪,并通通关进监狱里,对我们来说反而所获有限。但若民主能在南非落地生根,我写道,那么代表纯洁和殉道的玫瑰与百合花将从我的断臂上开出。而这就是我温柔的复仇。温柔的复仇是强而有力的。我在被监禁时所立下的誓言,现在终于实现了,但不是在意识形态斗争上击败对方,而是升华为一套哲学与情感的圭臬,勾勒出我心中的理想人格、我想要生活于其中的理想国家,以及我愿意奉行恪守的理想宪法。

故事继续下去。我后来成为宪法法院法官,披上绿色的法袍,和其他十位法官一同列席法院,思索恐怖主义对我们的新宪法秩序所拥戴的核心价值有何影响。在我这些同事之中,至少有一半的人大半生都被视为恐怖分子,而另一半则是恐怖分子的辩护人。我的许多同事都曾忍辱含垢而活,不仅是因为三餐不得温饱而已,更因为由于他们不是白种人而被羞辱、歧视。现任的南非首席法官有次和我开着车经过一栋位在德班(Durban)的建筑,他以嘲谑的口吻对我回忆一件陈年往事,说他还是一名十六岁的少年时,他曾在那栋建筑前面被迫和其他人排成一列、脱光衣物,并被人用消防水管喷水清洗身体、接受身体检查,完毕后才准予“通行”。他当时还是个少年,对这种事可以过了就算了,人生就是这样子,但他无法置若罔闻的是,许多比他父亲还要年长的男人也受到这样的待遇。我另一位同事在罗本岛的监狱里关了十年。其他至少有两位,我确定,曾冒着生命危险从事地下工作。另一方面,也有人拥有非常不同的生命历程,尽管这让他们能过着品尝佳肴美酒、收藏珍本古书的生活,他们同时也始终是义无反顾、毫不妥协地反对种族隔离的律师。法官们背景各有不同,但无论我们的生活与专业经历有何差异,我们所有的人都全心全意地拥护宪法。更准确地说,我们全都发自肺腑地服膺这部没有种族与性别偏见的宪法,矢志献身于捍卫以人性尊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开放及民主社会。

就我而言,我确信倘若我们没有在1980年代或更早之前,牢牢确立我们对于许多问题的原则与立场,包括真正的“敌人”是谁、什么样的反抗手段是合法的、刑讯该如何被禁止,我们今天将不会成就这部被许多人认为是举世最进步的宪法。在我们的反抗运动中,我们将人权法案的精神付诸行动,透过实践来表明我们誓死维护自己作为自由斗士的荣誉和尊严,并再三重申这场抗战所坚持的正义原则。因此,之后南非在转型为一个遵从自由与宪法秩序的社会时,这些原则就相对容易被落实、接受。我们的宪法从而与我们反抗运动的指导原则有着深厚的渊源。我们的宪法是我们以极大的耐心尽可能地广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自己的土地上胼手胝足打造的。而它字斟句酌的条文则是经过了六年国会内外激烈的协商,并由宪法法院依据众所同意的原则加以审查后,才公布实施,从而成为我们在处理许多当代的棘手问题时可资依循的重要工具。

其中之一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院都曾被要求处理的议题。那便是倘若被告所犯的是穷凶极恶的罪行,其人是否有权受惠于其罪行所欲破坏的法律秩序,并获得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法院审理的四件案子便是环绕着这个问题。

第一件案子牵涉到建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一项法条的合宪性。那项条文规定,倘若当事人愿意完整地交代他或她在政治冲突期间所犯下的罪刑,则他或她不但可以得到赦免而免受刑事追诉,同时也免于民事求偿责任。但有人质疑,免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侵害到个人可透过公正审判解决纷争的宪法权利。这是十分有力的挑战,但最后不为法院所采纳。我们的见解是,宪法本文在结语里非常清楚地宣布国会可以制定此类保障的规定。在一份格外鞭辟入里的判决书里,当时担任宪法法院副院长而后转任南非首席大法官的伊斯梅尔·马霍麦德(Ismail Mahomed)说到,真相的厘清以及迈向和解所不可或缺的必需基础,证明了立法者在处理过去的暴行上所采取的决定是正当的。

第二件案子的当事人是穆罕默德(Mohamed)先生,被控为美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爆炸案的共犯。这是一桩非常非常令人发指的行动,夺走了六十条人命,一些是美国人,更多是坦桑尼亚人。这毫无疑问是恐怖主义,不只造成大量平民死伤,也因为是对国际外交机构下手而直接挑战了国际法的原则。在爆炸案发后,穆罕默德先生化名并冒充成难民南下到开普敦。美国联邦调查局发现他的行踪,而南非的主管机关没有给他任何机会求助律师,便把他移交给美方,使他在美国被起诉求处死刑。

我们的法院对此做出意见一致的判决。判决指出,主管机关让穆罕默德先生被送到纽约受审,为这桩可怕的罪行承担责任,自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法院认为,本案在两个方面对他宪法权利的保障有所不足。第一,在他落网后,我国政府拒绝提供他任何法律协助,无论如何都是站不住脚的—被起诉的罪名越严重,就越需要律师协助。第二,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未获得美方保证不会在他被判有罪确定之后就予以处死的情况下,他不该被移交给对方。早在我们所受理的第一件案子里,我们便主张死刑侵害了人所应得的尊严与免受残酷、非人性或羞辱式刑罚的权利。

批评者可能会怀疑,对高枕无忧地坐在约翰内斯堡法庭上、遥距恐怖主义现场十万八千里的法官们来说,宣读这些冠冕堂皇、四平八稳的判决,但却远离现实的话实在太轻松了。然而事实上,爆炸案在当时的开普敦此起彼落,那正是我住的城市。恐怖主义正是我们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一位警官和地方法院法官接连遇害,而凶手被认为是一个宗教激进主义组织。它对我们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但尽管我们生活在这种被焦虑和恐惧包围的艰难处境下,我们并不允许它影响到我们的判决。有很多声音冒出来,呼吁恢复许可无须审判之拘禁,但我们的国家没有因此慌了手脚。杀人犯、爆破犯,都是经由警方得当的情资搜集、组织渗透,以及预备周详的起诉而伏法。他们最后之所以纷纷落网,是因为他们在政治上都被孤立,失去原本根据地的支持。当他们变得越孤立的时候,要说服人们提供关于他们活动的情报就越加容易,而他们就越发难以找到合作的对象以及安全的藏身处。而现在已过了十年,这些活动已不再出现,而我们的宪法仍旧安然无恙。

第三件案子是审判一宗企图大规模杀人的阴谋。被告是沃特·贝森(Wouter Basson)医师,被报纸称为“死神医师”。贝森医师是著名的心脏内科专家,在种族隔离期间的最后几年,他主持南非军队的细菌与化学战计划。在民主肇始后,他被控诈欺及阴谋杀人而受审。一审法官不采信对被告所有的诈欺指控,并且不受理对本案最严重的控诉,即被告在南非境内偷偷研发一种毒物,并在纳米比亚对“西南非洲人民组织”(South West African People’s Organization)大约两百名的成员施用,先将他们迷昏再用小飞机载去海上抛弃,让他们在汪洋中溺毙并葬身鲨鱼之腹。法官认为,依据南非法律,共谋在境外杀人,是无罪名可审理的。

此事在南非国内外都引起广大的关注,在国内尤其群情激愤。对我们来说,问题则很单纯,即本案有没有需要宪法法庭来审议的宪法争点。我另外写就一份不同意见书,强调此案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这个古老原则的破坏事关重大,该原则已经在日内瓦公约之中明确规定,并被奉为国际法惯例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南非宪法所要求遵守的。我接着详细地交代那些严重违反战争法的重罪有何特质。不过在阐明这些要点后,我的判决意见转而强调,无论贝森医师被控犯下的罪刑是如何的严重,都不该使他应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一丝一毫的减损。我写道,他被控犯下的种种骇人听闻的罪行,恰好凸显了公正审判的必要性。当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危害的是法治与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时,便正是法治的原则最需要被恪遵的时刻。如此一来,你不仅仅是让罪犯为自己的罪行负起责任而已。你同时也进一步巩固了当事人所被控企图破坏的规范和原则。唯有借由援用法治的精神,而非违背它,你才能真正捍卫法治。

第四件案子涉及一群策划在非洲某处发动恐怖攻击的南非人。约莫六十名南非人,据称是一队正前往赤道几内亚意图策动血腥政变的佣兵团,他们的飞机在哈拉雷[7]降落以领取装备,而他们在那里被查获,遭逮捕监禁。他们的妻子、情人和双亲便急迫地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我们援引南非人权法案对此进行干涉,让他们免于在津巴布韦受到刑讯以及免于被移送到赤道几内亚遭到进一步的酷刑,并很可能在不公正的审判后被处决。本案为国内法律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带来许多复杂而新奇的问题。但我们可不能好整以暇地做详尽的研究—倘若人都已经被严刑拷打也被处死之后,我们才宣读我们思虑周详的判决,那又有什么用呢?所以我们在法院的休会期间紧急开庭听取辩论。佣兵对过去非洲所发生的许多残酷暴行都难辞其咎;拿钱杀人的他们简直就是法治的敌人的化身。但当佣兵的家人静静地相依坐在法庭里头,恭敬地聆听那些建立在人权原理上的深奥辩论,尽管这些原理被他们的另一半或子女所蔑视,这幅景象也确实令人鼻酸。

我们的决定是,南非政府有义务认真地看待家属们的请求,并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在它认为合适的时机透过它认为合适的方法)尽可能地保证南非公民在海外(无论他们原先计划图谋什么)免于不公正的审判与刑讯。我们几位法官分别写就各自的判决意见,在若干部分彼此意见相左。但我们一致认为,若国际法所保障的人权受到重大侵害,则政府负有法律义务,在法院的督促下,穷尽一切外交上的可能方法来加以干涉。

在辩论的阶段里,我一度略嫌冒失地对家属们的诉讼代理人说道,人若冒险进到狮穴,那他在遇到狮子时便也没什么好惊诧的。媒体挑了这段话来报道,甚至还有借此发挥的漫画。和诉讼代理人的针锋相对是法律程序中艰巨的一环,但也是取得真相所不可或缺的。不过我们法官在最后需要对众人交代负责的,是我们的判决,而非我们在过程中问的问题。

要去分析法院判决到底对真实的历史事件有什么影响是不容易的。实质的影响很可能在于司法诉讼使得该事件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而在审判过程中被提出的证据与观点很可能比判决本身对公共生活有更大的影响力。但不管法庭上的交相攻防如何尖锐、冗长,这总是远胜过发射子弹。将我们这个时代的烫手难题交由司法机关来审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根据国际公认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来进行,便是在我们与佣兵团与暴力(无论是替政府效力的还是反政府的)之间划下了一条泾渭分明、不可逾越的界线。它以务实的做法应对迫切的问题,同时协调三个国家的政府、法院和执法部门,彼此面对并审慎地思考国际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它也再次向南非的社会大众宣示,在我们这个宪政民主国家里,一切的国家权力都必须在宪法的规范下行使。它指出了这个与我们休戚与共的国家的核心价值,也说明了坚持原则和理性辩论的重要性。它证明我们业已摆脱威权主义,并迈向以法律以及法律保障下的说理与权利为尊的文化。

世界各国的法官们想必都会因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重重危机而头痛不已。作为一名法官,或就算只是一个平凡人,只是人类大家庭的一员,要对这些危机无动于衷也是不可能的。然而,在这个时代我以作为一名法官为傲,不仅仅因为我是南非这个拥有进步宪法的国家的法官,更因为我属于一个坚信基本人权与自由的跨国法律人社群的一分子。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关塔那摩湾监(Guantanamo Bay)监狱的问题展现出我认为是坚定且周到妥切的立场时,那便让全世界的律师都感到与有荣焉。同样令人振奋的时刻还有,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同侪对刑讯以及自由社会的本质表达出同样坚定且明智的立场。当考验来到时,若我们作为法官却未能透过判决宣扬我们国家所拥戴的核心价值,那便会是我们的失职。而当我看到许多遍布各地的法律同侪,尽管他们国家的宪法不如南非的完备,依旧致力于守护一个开放且民主社会的精神,认真严肃推动其实现,而非仅仅只是高谈阔论、哗众取宠,那么此时的我不仅因为身为一个法官而感到骄傲,更在艰巨的挑战当中看见蓬勃滋长的希望。我们将见证到林肯所说的,那股保护吾人心中“善良天使”[8]的智慧与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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