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影响来自世界各地,来自非洲其他国家、来自欧洲、来自北美洲和南美洲。普世主义和全球化其实是对立的概念。普世的人权概念并非某一套经过全球化之后,强加于所有人头上的教条。人权不是从某个国家输出到全世界的舶来品。相反的,它来自不屈不挠的奋斗,以及世人所共同信仰的理想主义。国际社会一致遵守的信念原则乃是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为了人性尊严而付出的成果。这样的精神激励着世世代代的人权斗士,不分国界,不分年龄,并体现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之中,而我,作为宪法法院的法官,矢志捍卫之。
后 记
在一整年繁重的工作之后,我在约翰内斯堡参加了一场轻松有趣的聚会。那是一场充满勇敢和机智的电视连续剧幕前、幕后人员的年终聚会。主办人也就是屋主,乃是导演之一。她父亲在她童年时就被暗杀,是第一批被种族隔离分子派的杀手暗杀的人之一。她甚至眼睁睁地看着父亲在她怀里死去。至今她仍不知凶手是谁。但她没有因此被打垮,并成为有名的电影工作者。
在喜乐的音乐声中,我听到有人叫:“哈啰,奥比!”我转身看到一张似曾相识的面孔对着我微笑,他看起来非常愉快。这人又说:“哈啰,我是亨利,你记得我吗?”一开始这名字在我脑中完全没有唤起任何记忆,他又说:“记得吗?我去……”于是我想起来了,“你到我的办公室,你说你要去真和会……”
音乐震耳欲聋,跳舞的人环绕着我们。我们到角落去以便听清楚对方的声音。他笑容满面。我问他后来发生了什么事。他告诉我说他写信给真和会,尽其所能地告诉真和会他所知道的,并对六件罪行寻求赦免。不久,他花了几个小时回答苏、鲍比、法若克代表真和会所提出的问题,他们都曾在艰困的解放运动期间生活于莫桑比克。我跟这三位都很熟,他们都曾在莫桑比克为自由而战。亨利提到这些人的时候都是直呼其名,而且相当亲切而兴奋。
然后他停下来,看着我说:“你说如果……也许……?”我回应:“是的,亨利,我说如果你和真和会合作,如果你为南非做点事,那也许我们还会再次相见……当时你答应我,而我现在从你的眼神中知道,你已经说出真相。”
所以我伸手和他相握。
他兴高采烈地离开了,而我几乎瘫倒在身旁朋友的怀里。后来我在一头雾水的宴会主人那听到,亨利突然离开宴会,回家后足足哭了两个星期。
[1] 温妮·曼德拉曾是南非总统曼德拉的妻子,两人于1996年时离婚。在南非民主转型过程中,她与其丈夫不同,始终采取不妥协的激进路线。她是非国大重要干部,作风非常有争议性,并曾被判刑。1988年,曼德拉联合足球队(Mandela United Football Club)的一员从一位牧师家中绑架了一个十四岁的小男孩詹姆斯·赛比(James Seipei)与其他三名小男孩。该球员声称,因为温妮·曼德拉怀疑该牧师曾性虐待这些小男孩,于是他们对小男孩施暴逼供。来年6月,赛比的尸体被发现了,身上有被棍棒殴打的伤痕。1991年,温妮·曼德拉被定罪涉嫌绑架与共谋杀害赛比,但原本六年的徒刑被减为罚金。在1988年的最终报告当中,真和会指出温妮·曼德拉应对曼德拉联合足球队违反人权的罪行负起政治与道德责任,且她须直接为多起谋杀、虐囚、绑架,与攻击事件负责。2003年,她涉嫌诈欺被定罪,随后辞去非国大所有职务。然而,由于她始终受到广大非国大草根群众的支持,在2009年仍代表非国大参与南非国会大选。
[2] 史蒂夫·比科(Steve Biko),反种族隔离人士,1977年死于南非警察的虐待。他曾发起“黑人觉醒运动”(Black Consciousness Movement),名言为“黑是一种美”(black is beautiful)。
[3] 斯坦·柯恩(Stan Cohen),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系教授,出生于南非。
[4]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擅长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心灵哲学。
[5] 完整书名应为The Story of My Experiment with Truth,是甘地的自传,记录了他从童年到1921年的故事。
[6] 1985年,来自克拉达克的四位反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青年,Matthew Goniwe、Sparrow Mkhonto、Fort Calata以及Sicelo Mhlauli,被南非警察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在种族隔离史上留下最悲惨的一页。
[判例一]
阿扎尼亚人民组织案(续)—了解而非复仇,修复而非报复
以下将用伊斯梅尔·穆罕默德在阿扎尼亚人民组织案的判决摘录,深入说明《真相与和解法》的滥觞。
穆罕默德副院长︰
掌权的人开始与曾经被囚禁、被剥夺发言权、因为反抗国家控制而被驱逐出境的人协商,为建立一个不一样的未来而努力。这些协商催生了一部承诺以保障基本人权,并朝更公正、更稳固的民主政治而努力的临时宪法。参与协商过程的人非常明智地察觉到,由于过去历史留下的创伤以及不容否认的不平等,要重新建立一个民主政权是极为困难的。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唯有我们以坚定的决心与慷慨的大度去追求和解与共生。
以下文字摘自南非宪法的结语,其内容清楚地阐述了上述的基本哲学:
国家团结与和解
本宪法旨在提供一座具历史意义的桥梁,以联结这个国家的过去与未来,前者是一个充满了摩擦、冲突、被掩盖的痛苦与不公不义的分裂社会,而后者将以对人权、民主,以及所有南非人,不分肤色、种族、阶级、信仰、性别的共存共荣的承诺为前提。
欲达国家团结、所有南非人民的富裕以及和平,需要所有南非人民的和解和社会的重建。
本宪法的公布施行提供南非人民安全的保障,以免于过去的分裂与摩擦,与其造成的严重人权侵害案件、对人道原则的暴力破坏,以及充满仇恨、恐惧、罪恶与复仇的恶习。
这些问题现在都可以根据以下共识来解决:我们需要了解而非复仇,需要修复而非报复,需要和解共生(ubuntu)而非寻找代罪羔羊。
为促进和解和重建,我们需要提供赦免给过去因为政治目的或在矛盾与撕裂当中犯下的行为、疏忽或侵害。为达此目的,依本宪法成立之国会应制定法律,限定明确日期,亦即1990年10月8日和1993年12月6日之间,并建立相关的机制、标准、程序,若是需要的话,还要建置法庭,以利该法通过后赦免案的处理。
借由这部宪法和这些承诺,我们南非人民为这个国家的历史开启了新的一页。
依据上述宪法结语的诫命,国会通过了现今一般所称的《真相与和解法》。
为达成功的协商与转型,转型的条件不仅需要过去的受害者的同意,也需要那些会被一个“基于自由与平等的民主社会”给威胁到的人的首肯。如果新宪法没有杜绝复仇与报复持续发生的可能,那么,可能会受到新宪法秩序威胁的人就不可能支持新宪法。若是真的这样,某些人的恐惧与某些人的愤恨将形成威胁,这部宪法所构筑的历史桥梁将是摇摇欲坠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参与宪法协商的人几经思考之后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我们需要了解而非复仇,需要修复而非报复,需要共生而非寻找代罪羔羊。
这结果不论在任何层面都是困难、尖锐的,甚至是极度痛苦的,必须要在过去受到国家暴力侵害的受难者寻求正义的需求、和解的需求,以及迅速转型通往新未来的需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样的,在鼓励犯错者协助重建真相和因真相而得到补偿的受害者之间、在纠正过去之错误和创造新未来之间,要取得平衡也绝非易事。这是一场在政治、情感、道德、逻辑等种种考虑下极度困难的实验。这个判断工作主要落在转型前及转型过程中被赋予立法工作的人身上。结果也许常不完美,转型正义的追求或许也印证了康德的那句话:“在人性这根曲木之上无法造出正直之物。”针对立法者在宪法结语当中选择出来的方法与机制,以及其意味的艰难工作,他人都有理由进行批评讨论。但我们并不在乎该机制是否明智或有效,而只在乎其合宪性。
往昔冲突对立的敌人如今仍同住在一个国度之中。而他们必须生活在一起,并学习如何彼此相处。幸而这个国家如今已经做了最好的准备,能找出最能促进双方和解与重生的管道。这一棘手的任务,南非人民唯有审慎地参考其独特的历史与种种复杂、矛盾的因素,还有其情绪性与制度性传统,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在特殊的条件与环境之下,惩罚在面对过去罪行时能扮演什么角色,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判例二]
迪可可案—名誉如何可用金钱衡量?
萨克斯大法官:
在诽谤案中的损害赔偿……我们把诸如名声与荣誉这样深深内在于一个人的人性尊严之中的事物,当做市场上的商品一样在处理。不像其他产业,荣誉的价格不会标示在股市交易上。对受害者最真实而永久的安慰应该是法院在社会大众面前还他或她一个清白。真正的胜利在于让他或她能够抬头挺胸地离开,并知道即使是那个诽谤其名誉的人也承认了错误……
想要为受损的名誉设法找出一个成比例的补偿金额,这样的想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被污损的名誉要么能够被洗刷清白,要么就是继续蒙冤。较高的金额不能恢复更多的名誉,较少的金额也不会恢复较少的名誉。最终能够还原告一个公道的是,法院能够发现证明其人格的证据,而不是他或她户头里的存款增加多少。
有人主张一个人的名声的价值必须用赔偿金额来予以呈现,但这样的想法是有危险的,它会破坏掉法律最需要恢复的那个东西,亦即,受害者的令名清誉。它是抽象的、社会建构的,但具有重大意义。这类型的伤害需要通达人情世故的法官在常规之外,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做出适当的判决,鼓励双方和解。现行法律对于诽谤罪的处理只会加大双方的裂痕,迫使他们渐行渐远,而不是让他们化干戈为玉帛。如果有一方会胜利,那必然有一方要输,输赢的差距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寡……
我们现在急需的是更宏观的视野,并鼓励使主动撤告与道歉这样的修补式价值(reparative value)能够被引入诉讼程序。用法律术语来说,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还有哪些补救方法得以让我们抛开传统的思维模式,而专注在人的问题上。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修补双方的关系,而非惩罚某一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将我们宪法所推崇的“和解共生”(ubuntu-botho)这个价值融入诽谤案的诉讼程序当中……
“和解共生”不是一个只是在法官们已经做出判决之后,为了让这个判决看起来更仁慈、更积极正面,而另外找来为判决添加光环的陈腔滥调。它其实内在于我们的宪法,并且与其制定密不可分。从历史角度来看,它是南非人的一道活水源头,激励着我们去追求和解,并驱使这个曾经深深撕裂受伤的社会去搭一座桥,以克服、超越一个支离破碎的过去。用现代观点来看,“和解共生”具有历久弥新且生生不息的特色,代表了人类团结合作的精神,而将自由与平等凝聚在一起,创造出能够支持宪法核心价值的正面且相互支持的协奏曲,“和解共生”完全融入宪法所彰显昭告的基本权利之中,并滋润丰富着它……
“和解共生”也与在国际社会上当红的“修复式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这个概念不谋而合。这观念不但深植于我们的文化,并且也与全球人士努力建立的以修复而非报复为核心的修复式正义体制相呼应。修复式正义的主要元素有四:面对、修补、融合、参与。“面对(对话)”让受害者和加害者谈论曾经发生过的伤害和未来的相处之道。“修补”着重在治疗伤口而非制造另一个伤口。“融合”进同一个社会有赖于双方的尊重与承诺。最后,“参与”需要的是一个较不正式的交流场合,并让双方的亲友也能参与。这些观念与我们国家传统上排解纷争的手法是若合符节的,而其根本精神即为“和解共生”,它已代代相传,且将绵延不绝……
如同修复式正义原则,和解共生的哲学常在刑法中被引用,特别是跟孩童有关的案件。然而它不应该只在这些案件中被引用。在诸如死刑、非法占用一个勉强的栖身之所的人是否应该被驱离等等性质迥异的案件当中,“和解共生”的观念都影响着法律人。最近,高等法院在判决一桩杀人案时,就很有创意地在判处附条件的缓刑时,应死者母亲的请求,要求被告家族中的长老出面道歉……
种种既要恢复个人的公共名誉,同时又得抚平个人创伤与社会伤痛的案例,是我认为最需要善用“和解共生”概念的。我们在这些案子中应该注意的是其和“正式道歉”(amenda honorable)[1]这个罗马—荷兰法学说(Roman-Dutch law concept)[2]的关系……
虽然“和解共生”是南非文,“正式道歉”是法文,且分别来自不同的法律文化,但两者皆有着相同的哲学内涵和宗旨。两者都旨在促进面对面沟通,以利公开排解纷争,恢复群体和谐。在两种法律文化当中,诉讼程序的首要宗旨都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以尽其可能地鼓励一方真诚地道歉,一方宽容地接受……
然而今天,整个法庭运作的基本心态,从证据的推导到辩论的呈现,都只着眼于增加或减少赔偿金额,而不是鼓励有人道歉。我认为,以“量”为中心的法庭思维需要修正,如何提供修复双方关系的药方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仇恨言论,立法机关已经指出它支持新的以道歉为主的补救措施。因此,衡平法院(Equality Court)有权力下令,被告在其他的补偿之外必须正式道歉。我相信这些深深为我们的宪法所拥护的价值,会鼓励我们在诽谤案件中也采取同样精神的措施。在“和解共生”这个核心宪法价值的鼓励下,审判法庭应该设法尝试新的机制,其目的不在于斤斤计较赔偿金额之多寡,而在于帮助各方化解纠纷,圆满和解。问题是,如果法律的愿景依然故步自封,那么,诉讼当事人就不太可能透过直接且有尊严的交流互动来修补关系。结果,道歉将仍被视为减低伤害的技术性手段,而不能发挥拨云见日、一扫阴霾,让各方重修旧好的主要模式。
我想要澄清,特别强调修补双方关系并非意味着要完全排除损害补偿金额。在我们的社会,金钱的作用有如牲口,有其重要象征意义。只要我们仍处于金钱主导的世界,损害补偿便需要被保留,以作为一种吓阻违法的手段。因为即使是最让人没面子的道歉(不论真心与否)也不花费当事人一毛钱,许多匪类恶棍将相当高兴只要道歉就好—“毕竟只要说几句话而已”。除此之外,众所皆知,一个人的名誉一旦受损就很难借由公开道歉获得完全的澄清,伤害性的言论通常会一直留在人们的记忆里。所以即使损害补偿无法疗愈诽谤,仍能对意图诽谤者造成威吓,并能对受害者无法挽回的清誉带来些许实质安慰……
在道歉与金钱赔偿之间,我们需要有更具弹性、更具创造性的思维。从“和解共生”和“正式道歉”这两个概念的交集之处着手,我们也许可以找到更佳的补救措施,前者蕴含一种新精神,后者是一种经过时间考验的法律形式。不论我们采用多么创新的方式,也不论事实在每个具体案例当中对结果会有多大的影响,法律若是能提供更多的补救措施以供选择,当事人之间就越有可能实践正义,我们也更有希望实践宪法所憧憬的人性社会……
[1] 法国早期的一种处分方式,要求犯人赤足裸身、手持火把、颈套绳环,在教会与众人之前下跪,并寻求上帝、国王与国家的原谅。如今意指一种令人满意的道歉。
[2] 指荷兰人在17、18世纪建立在罗马法之上的法律体系。荷兰人自己在19世纪就废止了这套体系,但它仍然在南非、斯威士兰、印度、东帝汶、斯里兰卡等国家流传。
[判例三]
伊丽莎白港市拆迁案—法律应以仁慈与悲悯为念
以下系摘录自我在伊丽莎白港市拆迁案中所做的判决。该判决指出,若未经进一步的谈判调解就将身无分文的黑人自搭建在白人土地上的简陋木屋中驱逐,那将是不正义、不公平的。
萨克斯大法官:
当无家可归的人被迫四处寻觅供家人遮风避雨之栖所时,不只是穷人们的尊严受损而已。我们整个社会也会因为国家没有设法帮助、反而恶化他们的不幸而蒙羞。赤贫者需要最基本的物资以过着勉强有尊严的生活,当他们的这种需求一再被拒绝,而国家的行为非但没有帮助满足他们的需求,反而将其拒之千里之外时,我们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就破产了。是以,我们需要一个特别的司法审查过程,以处理充满压力与冲突危险的社会争议。
在《禁止非法强拆和不正当占有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Eviction and Unlawful Occupation Act,简称“禁拆法”)的内容中,正义与公平两个词汇蕴含的标准并非只是一般土地法条文中的技术性规范。强调正义和公平是禁拆法的中心哲学和策略目标。法治与促进平等有时被视作不同且甚至是矛盾的目标,但禁拆法把它们当做是彼此相关、互补,且相互强化的。若没有对每个个案的实质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和解就不可能达成。法院因此被要求在它的例行工作之外多做一点,在以公平为原则的前提下,对当前充满矛盾的法律与社会争端进行更积极的司法管理。这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些议题有很大的影响,譬如说,法院要如何追查证据、采用何种程序、如何施展权力且要如何判决……
我国宪法和禁拆法要求法官在考虑合法性之外,也得判断占有者的利益和处境,并以宏观的视野将公平性与其他的宪法价值一并纳入评估,如此才能获致正义与公平的判决结果。所以,禁拆法明确要求法庭在法律的一般架构之外,须以仁慈与悲悯为念。这要求法院实行一种一贯的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并推动宪法所憧憬的一个能够敦亲睦邻、相互关怀的温暖社会。我们的宪法和禁拆法都相信人并非孤岛。“和解共生”的精神,不但是南非人民固有的传统文化要素之一,也紧紧交织在我们宪法当中。它将个人权利与人权法案的中心思想融合在一起,而后者不外乎是我们的新社会对人性尊严、关怀,以及相互需要的结构性、制度化、可执行的宣言……[1]
过去我们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所承受的不公不义,使得今天法院要在微观层面上达到公平变得十分艰难。司法机关本身无法矫正所有我们社会上的系统性不平等。然而,面对无法享有公平资源的弱势族群即将被迫驱离,司法机关至少可以设法减轻不公义、不平等的程度。正如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宗堕胎案的少数意见书所指出的,有些因为不同价值观而产生的问题是如此根深蒂固地内在于我们的社会,以至于无论是立法或是司法单位都无法用一个“正确”的答案来予以“解决”……
因此,在处理禁拆法所导致的两难时,法院应当尽力善用其所能运用的证据与程序资源……
在寻求前述矛盾的解决之道时,正义与公平的程序及实体面向不能被拆开理解。法院的角色或许需要一点创新的思维。是以,一个兼具尊严和效率的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和解方式,乃是鼓励并要求双方以积极主动和诚实的方式与对方互动,以寻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只要有一丁点的可能性,都应该先尝试互相尊重的面对面沟通或经由第三方调解,而非直接采取零和游戏式的对立……
强制调解(compulsory mediation)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趋势。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强制”之意在于强制参与,而非强制以调解解决争议。在南非,许多劳资纠纷案件在告上法院之前的调解或和解乃是必经程序。家事纠纷的调解状况也类似如此,虽然其调解并非强制,但在判例之中越来越常见……
基于上述理由,想要国家执行强制驱离的人应该被劝说放弃一种观念,即那些脸孔模糊、身份不明的非法居民应该被当做社会的毒瘤一样被赶走。我国宪法不容许这种因循苟且的手段。正义与公平要求我们把每一个人都当做有尊严的个体来对待。同时,这些因贫困、无家可归而被迫住在他人土地上的破屋里的人,也不应将自己视为无助的、没有道德能动性的受害者。他们以坚忍刻苦的精神与创意巧思在断垣残壁中搭起房子,找到工作,让孩子接受教育,凡此种种均足以证明他们的求生能力和适应能力。正义与公平也要求他们运用同样的能力来克服他们的苦难,并以所有可能的方式来取得合宜的住所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