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划过程将包括规划原则与规划标准的分析确定、政策目标的确定、细节设计、后果预测、方案选优等环节。在政策规划的现实活动中,规划原则与规划标准往往结合在一起,渗透到其他各个规划环节中指导着政策规划的实践。
一、 确定规划原则
政策规划原则是指政策方案制定者在规划活动过程中应该主动遵循的政策规划行为规范。规划原则主要体现在政策目标的制定过程中。规划原则的确定,才能保证政策规划过程及其结果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公众的意愿。因此规划活动过程的首要环节就是确定规划原则。关于政策规划原则,中、外学者也都曾经进行过有益的探讨。阿布拉哈姆·卡普兰在《社会规划的战略研究》中,针对西方社会条件的公共政策规划曾提出过七项原则,包括公正原则、个人最终受益原则、社会最下层受益最大原则、社会大多数人受益原则、连续性原则、人民自主性原则和紧急性原则。 国内学者刘悦伦等也针对一般决策方案的规划概括出五项原则,包括创新原则、约束原则、时间原则、多样原则和相互排斥原则。 陈振明认为,政策规划应该包括六项原则,即信息完备原则、系统协调原则、科学预测原则、现实可行原则、民主参与原则、稳定可调原则。 这些观点都为政策规划活动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
概括说来,在政策方案的规划中,主动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公正原则。这是一种政治原则,也是一种分配原则。从政治上说来,公共政策作为一种行动方向和行为准则对社会各界应该一视同仁,制定过程和决策结果都应该体现一种公正和民主。从分配上说来,政策规划关系到社会各界的公众利益,应该充份考虑到各方面社会利益的权衡,原则上不能牺牲一方面的利益而换取另一方面的利益。但是,现实中绝对的、抽象的“公正”是不存在的。按照民主政治程序采纳多数人的规划意见,否定少数人的规划意见,符合公正原则。出于战略或策略上的考虑,以暂时的牺牲换取长远的利益,以局部的牺牲换取整体利益,以小的牺牲换取大的利益,原则上都是公正的。从公正原则出发,在分配与再分配问题上一方面应该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到社会大多数收入水平低下的人,属于个人应得的再分配利益应该落实到个人,促进利益分配的公平。
第二,效益原则。这是一种经济原则,即政策规划必须要有考虑到方案本身的成本效益问题和方案执行所引起的社会生产效率问题,使政策运行过程的成本投入带来最大的货币效益或非货币性的社会效益,使政策资源得到最高效率的利用。从政策本身说来,一方面不要盲目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形成盲目劳动,另一方面也不要因为政策资源投入量过小,不能支持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影响政策效益。从政策对社会生产的影响说来,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应该促进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不能形成社会生产的阻碍。生产效率的降低,将及大地提高公共政策的社会成本,以降低生产效率为代价来实现政策目标,不符合政策规划的效益原则。
第三,可行原则。这是一种实践原则,即政策规划必须要有现实条件下实现政策目标的可行性。可行原则首先要求政策目标的确定必须考虑到现实政治体制、经济实力、文化传统、技术能力、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的约束,使政策方案在现有客观条件下切实可行。其次,要求政策方案必须考虑到政策执行者的素质水平、执行能力的主观约束,使执行者在现有能力条件下或通过一定培训后提高能力的条件下能够充分担负政策执行的任务。再次,要求政策方案必须考虑到政策调适对象及社会公众的素质水平、价值观念、接受程度等主观因素的约束,使政策方案在现有现实主观条件下切实可行。政策规划的可行原则要求政策方案从目标设立、资源投入到运行环节,都要有充份的可行性论证,从而保证政策方案在现实中能够有效执行。确定主客观条件不允许实现的政策目标,政策方案可行性论证不充分,都不符合政策规划的可行原则。
第四,创新原则。这是积极发展原则,即政策规划必须要有新意,不能简单重复合模仿、不能因循守旧和消极保守。创新原则一方面要求政策规划者在进行那些以科学新发现、知识新组合和新思想观念为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规划时,要积极面对全新的问题,敢于接受挑战和承担风险,而不是畏缩消极;另一方面要求政策规划者在对待那些具有渐进意义的一般规划和例行规划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积极考虑原先政策基础上的创新。历史在前进,事物在发展。同一个问题在相隔一段时间之后,总要产生一定的变化,参照原先的政策方案也总要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坚持创新原则,才能使政策规划的结果不处于被动落后的地位。 规划原则的分析确定将依据不同的社会制度而有所区别。各个国家都依据自己的基本政策来确定规划原则。中国当前的政策规划活动中,邓小平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原则,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思想,胡锦涛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都是政策规划的总原则。在这一总原则的指导下,再确定各项具体原则。
二、确定规划标准
规划标准是指政策规划在确定目标、设计方案的同时,必须满足或最低不能破坏的社会指标。如果说规划原则体现在政策规划的过程中,那么规划标准则体现在政策规划的结果上。政策规划的结果必须要达到社会要求的标准。规划标准的确定将使政策规划从物质和精神双方面符合社会总体发展的要求。如果说规划原则主要体现在政策目标的确定过程中,那么规划标准则主要体现在决策建议的提出和最终决策过程中。
一般说来,政策规划的标准可以包括两大类:一是经济标准,即政策规划必须满足一定的经济效益指标;二是非经济标准,即政策规划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精神要求和人民生活、生存的需要,最低不能破坏这种要求和需要。从这两项标准的关系来说,第一,经济是基础,达到经济标准可以带动其它方面,为达到非经济指标提供物质基础。第二,经济标准是可以量化的标准,也可称作“硬件指标”,而非经济标准则一般都是不可量化的“软件指标”,其往往因为价值观念的冲突而不易确定。因此,经济标准是政策规划中普遍遵循的首要标准。但是,在单纯达到经济标准的同时,也往往会形成对其它社会要求的冲击,这一点体现出经济发展同时带有强大生命力和极大盲目性这一客观规律。因此,在强调经济标准的同时,必须也强调非经济标准。
(一)政策规划的经济标准
这一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费用最小标准,即花费最小。我们将政策资源的消耗量,包括人、财、物、时间等,都转换为货币形式,便可计算出其成本费用。这种标准的一个明显的缺陷是忽视了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小的成本费用有可能只能达到低水平的政策效益,而高水平的效益又往往需要大的成本投入。在政策效益无法用货币形式衡量的情况下,一般采用这一标准来计算政策成本。
(2)政策效果最好标准,即不论在经济上或非经济上都达到最好的效果。单纯达到这种标准也存在一定局限,因为没有成本费用对比下的政策效果,不能全面衡量其好与坏。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可能不惜一切代价地达到某种政策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既使达到了某种政策效果,巨额代价的付出也可能将引发新的问题。一些带有政治调节性的政策规划,往往采用这一标准来计算政策效果。
(3)效益最大标准,即政策规划要满足政策结果减去资源消耗能达到最大值的要求。政策效益是在一定资源消费(成本费用)下的政策效果,也可以理解为政策活动的净值。这种标准适合于一切种类的政策规划活动。其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政策效益 = 政策结果-资源消耗
(4)效率最高标准,即政策规划要满足政策结果比上资源消耗能达到最大值的要求,或是满足单位资源消耗要产生最大政策结果的要求。政策效率要求一是指时间上的资源周转快,二是指资源上浪费小。这种标准也适合于一切种类的政策规划活动。其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政策效率 = 政策结果/资源消耗
(5)效益率最高标准,即效益与资源消耗之比能达到最大值的要求,也是单位资源消耗能产生最大效益的要求。这种标准是效益最大标准与效率最高标准的组合,可以从经济上全面反映政策效果,并且适合于一切种类的政策规划活动,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政策效益率=政策效益/资源消耗
=(政策结果一资源消耗)/资源消耗
效益、效率和效益率标准都可以明确地说明一点,在目标要求的政策结果给定的情况下,包括人、财、物、时间等因素在内的资源消耗越小越符合标准;或者说,在人、财、物、时间等因素在内的资源消耗给定的情况下,政策结果越好越符合标准。
(二)政策规划的非经济标准
这一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与自然资源保护标准
土地与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最基本因素。土地可以利用和共同开发,但绝不能丧失。土地的丧失将直接减少国民的生存空间。自然资源是发展经济生产的原材料,既不宜浪费和破坏,也不宜作为初级产品出口。制定土地政策、资源开发及使用政策、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国内生产发展政策等,都应该重点考虑这一标准。
2、科技教育发展标准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教育是国民素质和社会生产力提高的基础。尽管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带有一定的“软件”性和长期效益性,但是其他政策的制定如果忽视和冲击科技和教育会在未来出现严重后果。制定教育政策、科技政策、经济发展政策等,应该重点考虑这一标准。
3、控制污染与生态保护标准
就当前情况说来,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问题已经被全世界所关注。人类生存环境和生存规律的破坏,不但影响现在,最重要的是影响未来。因此,政策制定,尤其是工农业生产发展政策的制定,应该重点考虑这一标准。
4、社会保障标准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托幼养老、健康保健、扶助病残、救济失业等社会保障内容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正常工作者的居住、娱乐、休息、医疗、体育健身、环境卫生等又关系社会生产的效率和产品的质量。高节奏、高水平、高质量的生产要求往往必须使生产者在解除后顾之忧且能得到舒适的休息条件下才能达到。因此,没有的社会保障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医疗保健政策、福利政策、住房政策等,应该重点考虑这一标准。
5、精神文明提高民族文化繁荣标准
精神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和国家成熟的标志,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精神文明保障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健康发展,尤其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和素质提高产生的影响更大,而民族文化的繁荣才能使一个国家或民族立足根本,在外来文化交流、冲击、融合中保持发展。制定文化交流政策、文化娱乐政策、艺术发展政策、广告业管理政策、经济发展政策等,应该重点考虑这一标准。
6、国内外政治环境稳定标准
一个国家要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国内政治环境和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政治环境。有利于自己的国际关系格局将是一个国家提高国际地位、发展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提高国民收入的保障条件。稳定的国内政治环境也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各领域发展的基本保障,破坏这种环境将直接影响国家各方面发展的优越条件。制定外交政策、国防政策、国家安全政策、公共安全政策等,应该重点考虑这一标准。
三、确定政策目标
政策目标是指在解决政策问题的要求下,进一步建立的通过政策规划和政策执行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以及衡量目的是否达到的各项指标。确定政策目标的意义在于使政策问题的解决具体化。“解决问题”往往是一个抽象的方向性目的,而问题解决的具体程度,则需要具体目标和衡量指标来规定。例如,人口膨胀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控制人口、计划生育是解决问题的方向性目的,而一般情况下只允许生一胎则是具体的控制指标。再例如,某地区人民贫穷是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脱贫致富是方向性目的。在这一方向指引下,可以采用建立农工商联合公司、建立第三产业、建立三资企业、建立经济特区吸引外资、开发本地资源等多种方法来达到目的。而这些方法的实施,哪一项都需要具体的控制指标,即建多少?资源投入多少?效益达到多少?完成时间是何时等等。具体目标的规定,既为行动规划提供了基础,也同时为方案选择、政策实施和效果评估提供了参照依据和控制标准。
从政策方案的目标体系来看,其可以包括方向性目标、调适性目标、量化指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条件等四个构成要素。
1、方向性目标
方向性目标就是要解决政策问题,又可以分为方向目标和阶段目标。方向目标是指分几个方面去解决政策问题,阶段目标是指分几个阶段去解决政策问题。例如,控制人口是解决人口过盛问题的方向性目标。其方向目标可以分为计划生育、普及人口知识、提高民众文化水平、建立包括政府、医疗保健部门、各单位在内的社会工作体系等众多方面。其阶段目标可以从提倡晚婚晚育到限生二胎,再到限生一胎,以及不同时期国家人口控制数字上体现出来。再例如,我国现代化建设宏观上分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的方向性建设目标,而同时又分为温饱、小康和赶上超过世界先进水平的不同阶段目标。
2、调适性目标
调适性目标是指政策调适对象,包括调适对象的范围和行为调适幅度。政策调适对象是指政策实施直接针对的社会成员,这些成员将根据政策要求改变自己的利益、处境或行为。一项政策方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调适目标,即政策方案是针对哪些个人、社会团体、社会系统而发布,或是针对全社会发布,政策方案的发布将对这些调适对象的利益、处境和行为产生多大影响。一般来说,调适对象人数越多,行为调适幅度越大,政策规划越要慎重。例如,现实中的改革开放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税制改革政策、特大型公共设施建立等都是调适对象人数多、行为调适幅度大的政策;而建立某核电站的政策、建立某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等都是调适对象人数相对少,行为调适幅度相对小的政策。
3、量化指标
量化指标是指达到政策目的的具体数量规定。其可以包括完成指标、资源投入指标和时速指标。完成指标亦可称为效益指标,其可以分为理想指标(希望达到)和最低指标(必须达到)。资源投入指标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控制指标,其和完成指标结合一起就构成政策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的两大因素。时速指标是达到政策目标的时间限制和工作速率要求,其是政策目标如期实现的时间保障和工作效率保障。
4、保障条件
保障条件是指为了达到政策目标,在自然、社会、执行能力等方面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自然条件是指为达到政策目标所应具备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理条件等一切相关的自然因素;社会条件是指为达到政策目标所应具备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社会价值取向、国民对政策的支持度、国际社会的支持度等一切相关的社会因素;执行能力是指为达到政策目标所应具备的财政支出能力、执行人员和执行机构所应具备的素质水平、技术操作能力等。没有这些相应的保障条件,实现政策目标将非常困难。例如,1858年在左倾思想主导下,中国政府提出全民大炼钢铁的政策,除了社会条件之外,自然条件与执行能力都不具备应有的条件,因此浪费了资源,造成极大的政策失误。因此,在政策规划中,确定政策目标,必须要考虑实现政策目标的保障条件,这是目标实现可行性论证的中心环节。政策规划的目标体系可以由图5·2所示。
方向目标:分几个方面解决问题
方向性目标:解决政策问题 阶段目标:分几个阶段解决问题
调试性目标:政策调试对象 调试对象的范围、数量
利益、处境、行为调适幅度
理想指标:希望达到
政策目标体系 完成指标 最低指标:必须达到
量化指标 资源指标 人力、物力、财力
时速指标 实现目标的最高时限
达到时限要求的工作速率
自然条件
保障条件 社会条件
执行能力
图5·2 政策规划的目标体系
四、设计行动方案
政策目标确定之后,下一步就要设计出具体的行动计划,通过预测分析,把握行动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政策文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多角度地分析考虑,设计出多个备选方案,通过选优淘汰确定最佳方案。
(一)设计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政策目标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步骤,二是行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战略性政策来说,在确定政策目标之后,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行动步骤;对于行为规范性政策来说,在确定政策目标之后,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调适对象的行为准则。政策目标与行动计划的制定,就构成了政策规划的主要内容。
例如,199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属于典型的战略性政策。该项政策在确定“2010年使汽车工业成为我国支柱产业,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2000年的阶段发展目标之后,在行动步骤上明确提出加强产品认证、推进“强强联合”、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产品国产化、相关产业积极支持、相关政策积极配套等各个行动环节,明确了以上环节及投融资、利用外资、进出口管理、消费与价格、项目管理等各环节的行为准则,从而形成完整的政策规划。
再如,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属于典型的行为规范性政策。该项政策采用分条列项的方式,对行政公文的种类、书写格式、行文规则、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公文归档及管理等各个方面,规定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从而形成完整的政策规划。
在现实规划活动中,政府高层决策机构,往往偏重于政策目标与行为原则的制定,而具体执行机构则偏重于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为原则制定具体的行动步骤。例如,1995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颁布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了实施安居工程的目的、基本原则、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运用规则、工程规划和建设规则、住房出售和管理规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及申报审核程序、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等个方面的政策要求。虽然在建设规模、资金、费用承担、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指标要求,但总来说还是政策目标与行为原则的制定,根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实施安居工程政策的各个省、市及具体执行部门,都制定出了更加具体的行动步骤。 从国家安居工程政策目标的落实来说,具体执行部门将要涉及到选定实施定点、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成本核算、招标、主体与配套建设、验收、安置与住房出售、物业管理等诸多行动环节。这些具体环节构成具体执行部门的政策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效果预测分析
完整的规划方案形成后,为了能够科学地评估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必须对其方案执行效果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结果一是正确把握规划未来的体现,二是政策方案修订和选优淘汰的依据。由于政策规划具有未来性特征,所以任何完美的政策方案在规划阶段只是案头工作的结果。规划者主观意愿的局限性必然会与未来的客观发展形成一定的差距。因此,效果预测分析对政策规划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策的未来效果可以体现为正常与非正常情况下,政策的直接与间接效果。所谓正常情况是指未来的发展按照人们把握的可能性出现,实现政策目标的各种保障条件能够达到规定水平这样一种情况;所谓非正常情况是指未来的发展超出人们的一般意料,各种保障条件不能够到位这样一种情况。所谓政策直接效果是指政策执行在调适范围内的效果;所谓间接效果是指政策执行在调适范围外,甚至整个社会上所产生的效果。因此,政策方案的效果预测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正常情况下的政策直接效果预测。这种效果可以说直接体现为政策目标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直接效果预测良好不能等同于就可以完满地实现政策目标。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政策的间接效果较差,说明政策的实现有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状况。第二,正常情况下的政策间接效果预测。正常情况下的政策间接效果良好,说明政策在实现既定目标时不会出现影响其他方面的副作用。如果出现正常情况下的政策间接效果不良的预测后果,有可能导致政策目标的修订。第三,非正常情况下的政策直接效果预测。由于非正常情况是人们不可确切把握的意外情况又是现实中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所以应该从最不利的可能去把握,而向最有利的可能去争取。在这一预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政策的风险承受力,通过风险承受力的加强,使政策在非正常情况下尽量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第四,非正常情况下的政策间接效果预测。处于非正常情况下,政策极容易产生不良的间接效果,在调适对象之外更广泛的领域内出现负作用。在这一预测过程中,除了要充分考虑政策的风险承受力,还要考虑相关社会领域的配套预防措施。
(三)政策方案选优
针对一项政策问题的解决,一般情况下总要规划出多个有关方案。政策方案的选优是指针对一项问题的解决,在数个有关方案之间进行比较、分析、筛选,确定最优方案作为最终采纳方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由政策分析者提出采纳某方案的政策建议,再有决策者做出采纳方案的最终决策。
1、方案选择标准 许多学者对方案选优标的具体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政策方案选优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不论是相对标准还是绝对标准,都包含着具体的要求,也就是标准要具体化。
一种观点认为,政策方案的选择要遵循价值标准、优化标准和时效标准。 价值标准是一个包括各种价值指标的系统,既包括社会统一的价值认识,也包括方案本身的经济、社会和学术价值。优化标准是指政策方案在资源配置和效益上达到成本费用最小,效益最大的标准。时效标准一是指政策目标达到的时限是否规定的科学,时限太短有可能脱离现实,时限太长又会趋于保守;二是指政策出台是否适合时宜。从各方面来分析如果不适合马上出台的政策,即使选为最终方案,也可能被审批驳回或执行失误,引发出新的问题。
概括说来,方案选择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相对标准和绝对标准。相对标准是指现有方案比较下“相对优化”的要求。采用这种标准选优,即比较现有方案,哪个最好就确定哪个为最终方案,方案的优劣是相对其它方案而言。绝对标准是指最终决策的既定要求,即各个方案哪一个符合既定要求,哪一个就符合标准,若都不符合既定要求,那就都不符合标准,需要修正或重新规划。相对标准和绝对标准又可以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 由此形成主、客观相对标准和主、客观绝对标准。
客观标准是指客观存在的要求和条件,包括目标、利害、适应性与公共关系等原则。目标原则是指方案与政策目标的接近度,方案是否脱离目标要求或是较好地体现目标要求。利害原则是指方案推行所获得利益高低,可能的危害性大小或风险程度。适应性原则是一种现实可行原则。一方面要看方案能否更好地适应现实环境,有没有灵活性和伸缩性;另一方面指政策调适对象和执行组织能否很快适应。公共关系原则是指政策方案是否能更好地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是否能够更好地产生社会公共效益。
主观标准是指方案选择的有关人员心目中主观确定的要求,可以包括乐观、悲观、折中和满意等原则。乐观原则是指从方案最乐观的可能性,最理想的结果和预测的最大效益出发来选择方案。这一原则有可能选中效果最好的方案,但也有可能冒一定的风险。悲观原则是指为了避免风险,从最保守的可能性最差的结果和预测的最小效益出发,来选择最稳妥的方案。这一原则可以避免风险,但也有可能效益较低。折中原则是介于乐观与悲观之间的一种选择标准,它往往采用“乐观系数”计算各方案的折中效益值,然后选择折中效益值最大的方案。折衷原则可用以下公式说明:
若: P=乐观系数,且0.5 ≤P ≤ l
A=方案的最大效益预测值
B=方案的最小效益预测值
C=折中效益值
i =备选方案 = l , 2 ,……,n
则 C i=P · Ai十(1-P)·B i
这一公式说明,C值越大,方案的折中效益值越大,也就越应中选。满意原则是指各种待选方案中没有被认为最佳的方案,同时也没有能力或时间去重新规划,那就可以选择一个相对“满意”的方案,以省去重新规划的费用和时间。满意原则实属一种主观相对标准。
2、方案选择的逻辑方法
政策方案选择的方法很多,从逻辑上来考虑,可以概括为两种:筛选法和归并法。筛选法是通过对备选方案各方面的比较,按照选择标准优胜劣汰,确定合格方案或最优方案,淘汰不合格的方案。这种筛选可以包括直接选优或间接淘汰选优。直接选优是指根据选择标准,直接选出合格的方案;间接淘汰选优是指在合格方案不好确定的情况下,寻找不合格的方案逐步淘汰,最后间接找出合格方案。
假设在A、B、C、D四个方案中进行选择,直接选优的逻辑过程为:
若:A优于B, A优于C, A优于D, 则:A为合格方案.
间接淘汰选优的逻辑过程为:
若:B劣于A, B劣于C, B劣于D。 则:B首先被淘汰,保留A、C、D,继续比较
若:C劣手A, C劣于D, 则:C第二被淘汰,保留A.D,继续比较
若:D劣手A 则:D第三被淘汰,A为合格方案。
归并法是指待选方案中没有一个合格方案,而不合格的方案又各有自己的长处时,一方面可以将各个待选方案的长处归并到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合格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数个待选方案的长处,归入一个待选方案中,使这一方案成为一个新的合格方案。这种归并法实际上是一种重新规划或修订意义上的选择方法。
假设A、B、C三个被选方案中没有一个符合标准的合格方案,但其又各有长处,这样一方面可以将
A
B 合并长处,形成方案 D
C
另一方面也可以将
A
提取长处,并入方案C,形成方案D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