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6千日回首:国资进场三年实践喜结硕果
国资在法律上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全民怎样充当国资的主人,怎样履行资产主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来没有一套清楚的章法。
——周其仁,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步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资本市场曾爆发过两次“世纪大辩论”,第一次辩论发生在证券市场,愤慨于“基金黑幕”的吴敬琏提出了“股市赌场论”的观点,众多主流经济学家应战,辩论之后,中国股市便陷入了五年之久的漫漫熊市,直到股改完成后才得以解脱。
另一次便是著名的“郎顾之争”,郎咸平发表了《民营企业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一文后引发大辩论。这次辩论以产权市场为主战场,其波及面之广史无前例,几乎所有学者全部参战,而辩论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政府叫停了国有企业的MBO。再后来,纪宝成在“两会”小组会议上提出的“大中型国企海外上市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观点又挑动了市场神经,经济学界为此又讨论了很久。这可以看作是“郎顾之争”的一个延续。
总之,国有资产转让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敏感话题。激愤者如郎咸平,能够提出“产权改革是不做研究的人拍脑袋想出来的,造成了很大祸患,应该停止国企的产权改革”的论断;冷静者如周其仁,在肯定“国有资产流转促进了国有企业的价值增值”的同时,也提出了“全民怎样充当国资的主人,怎样履行资产主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来没有一套清楚的章法”的观点。
产权市场这艘大船,就是在这样一片辩论声与质疑声中下海启航的,借力于国资委“三号令”这一东方的鼓舞,产权市场在逐渐壮大:交易规则和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全国三级层次的产权市场体系逐渐形成;市场业务多向发展;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创造出了雪津啤酒股权转让、双汇集团股权转让等一批资本市场上的经典案例……辩论在继续,产权市场的发展也在继续。
一、建立起规范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体系3号令颁布实施三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部门、地方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了包括国家政策性规定、地方贯彻落实意见和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在内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体系。
1. 形成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体系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形成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体系3号令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国性政策性文件,自然会具有一定的起步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就象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在具有开创性特点的同时也可能稍显不足一样,由于国有产权交易周期长、涉及面广、过程复杂,3号令作为一项新政策新举措,在奠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基本制度的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模糊的地方。
3号令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相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从“一拖三”到“一拖八”,再到“一拖十”(即一个3号令加上10个配套文件),逐步形成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奠定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基础(见表6-1)。
“一拖十”文件的颁布实施,奠定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基础,使国有产权转让有章可循,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表6-1“一拖十”文件颁布日期文件名称颁布部门2003.12.3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4.2.6《关于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2.23《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3.8《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国务院国资委
2004.7.14《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8.13《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工商总局2004.8.2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国务院国资委2004.8.2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9号)国务院国资委2005.4.1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5.11.17《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2006.12.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贯彻落实3号令的政策性文件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颁布实施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根据3号令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先前实行的制度措施进行修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北京市出台的文件包括:《关于修改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京国资资产权字〔2005〕78号)、《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的通知》(京国资资产权字〔2005〕88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等。
上海市出台的文件包括:《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委[2005]001号)、《关于上海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5]102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上海市产权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等天津市出台的文件有:《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学习贯彻《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委办[2005]10号)等。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推动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本地的贯彻落实工作。
这些政策的出台,客观上规范了当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快速发展2. 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交易规则产权交易机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经历了90年代初的发展、90年代中后期的调整以及2000年的再度崛起阶段后,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为3号令的出台提供了实践方面的借鉴作用。
3号令出台以前,由于缺乏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的统一规范,各地产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不尽统一,甚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比如在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必备条件、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露时限、对受让条件的要求、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等方面都不统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产权市场的交易鉴证功能和市场化服务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随着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地方性贯彻落实意见的陆续出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自觉地对各自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了3号令规范下的相对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尤其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64家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报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
以北京为例。2006年,北交所在总结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的接入要求,对全套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包括1个规则、7个办法和28个规范文本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交易业务制度体系(见图6-1),为规范产权交易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当然,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基本上都是由各地方政府部门审批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产权市场没有直接监管的职能,只是作为产权市场最大的用户,对于产权市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实际效果方面也会打些折扣。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截止到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还存在着一些不尽统一的地方,如在项目编号规则、信息披露格式和内容、是否实行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是否实行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结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大原则方面基本实现了统一,产权市场交易制度建设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台阶。而且,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在全国的部署,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将更趋向一致。
图6-1 北交所交易制度架构示意图
二、形成了完整的产权市场架构
3号令出台以前,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相对明显,甚至在同一城市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并存,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现象较为严重。比如在北京,就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和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机构;上海则有上海产权交易中心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机构;在全国的大多数省市不但有国资类产权交易机构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区别,而且每个区(或州)甚至每个县都有各自的产权交易机构。最为突出的是在湖北的武汉,一个城市里面同时存在着5家产权交易机构。
3号令的出台,客观上推动了同区域产权市场的整合重组,促进了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流与合作。2003年以来,全国产权市场出现了整合重组的热潮。比较典型的是上海的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于2003年年底合并重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的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于2004年年初合并重组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湖北省于2006年年底完成了全省范围内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重组工作。在一些省市,将省级以下产权交易机构整合为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产权经纪机构。可以说,3号令的出台推动了同区域产权市场的整合重组以及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1. 三层架构的产权市场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3号令的推动,产权市场已基本形成“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地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产权交易市场”的三层架构,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整合重组,对于推进产权市场的合理布局、缓解产权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促进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在文件中,国资委明确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至此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成为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首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得以确立。
在国资委选定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之后,京、津、沪三家产权市场在努力提高规范化程度的同时,努力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并适应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遍布全国的特点,加强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在共同促进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过程中获得了快速发展。
以2005年为例,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占全国产权交易总规模的一半以上;成交额与资产评估值相比增加64.7亿元,平均增值6.4%。其中,竞价交易项目增值率达到24.8%,约有四分之一的竞价交易项目增值率超过40%。通过发展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也竖立了在全国产权市场的主导地位。这三家机构的交易规模、运营模式、市场影响力都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并为扩大产权市场的带动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确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这是继上海、北京、天津之后第四个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地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的要求,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指定地方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并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以陕西省为例。2004年,陕西出台《关于指定西部产权交易所作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陕国资产[2004]92号)。明确指出,“今后我省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一律在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西部产权交易所负责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省属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在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行为,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的责任。”
地方政府指定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是根据该机构是否具备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限制。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是否规范,产权交易操作是否规范,并充分考虑交易信息系统与交易服务的水平,交易规模、交易历史和诚信守法情况,信息渠道的通畅与专业人员的素质等情况,同时是否能够发挥区域性产权市场的作用,促进提高产权转让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了65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范围覆盖了除台湾、香港、澳门和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其他产权交易机构
当前的产权市场中,除了前面所述的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和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地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还存在着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这类机构兴起于2000年前后,目前大约有100多家,在促进地方高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非上市股权登记管理与流动的市场需求推动了产权市场的创新发展,一种新的市场形态,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也在产权市场逐步发展。据统计,目前各地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一共有三十多家。股权登记业务在各地稳步发展,以上海为例,目前托管企业达到了一百余家,同时,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输送了若干家上市公司。
归纳起来,各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主要从事以下几方面的业务:
托管业务: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代其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管理和股东服务。
登记业务:对已托管的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与股权相关的各项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过户登记等,负责集中向工商部门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备案。
服务业务:对托管的股份公司提供代理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质押、信息咨询、投融资以及其他咨询等服务。
三年来,在3号令的指引下,产权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如今的产权市场以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为契机,实现了规范发展,已不再仅仅是信息撮合、办理手续的场所,服务内容已发展到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协调操作、投资融资、并购策划、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等方面,产权市场正在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增进了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流动性。产权不仅要流动,而且还要跨地区流动。在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情况下,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产权的跨地区流动重组。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尽管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弊端,但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促进产权的跨地区流动重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增强了原有民间合作组织之间的区域性合作
3号令出台以后,原有的产权市场民间合作组织包括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都加快了机构融合与业务合作。如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已制定了规范的统一规则,实现了信息标准化和信息异地同步挂牌,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系统。2004年共同市场成员间完成异地交易额264.1亿元,同比增长56%。2005年以来,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按照规范、创新、发展的思路加强会员间的合作,在合作中大胆探索,在联动中共同发展,已初步构建起长江流域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各类产权的垮地区有序流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原有民间合作组织不断强化其地位和作用,明确其应有的组织定位、功能定位、运行定位和法律定位。在合作内容上,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服务入手,由国有产权的流动带动非公产权的流动,同时逐步吸纳技术产权入场交易;在合作途径上,强化信息平台功能,加强信息集散的对称性,提高信息配对成功率,同时探索多元会员结构使规模扩大,以进一步发展双边和多边合作。
可以说,3号令的颁布实施,对共同市场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没有3号令,就没有共同市场的新发展;没有3号令,就没有共同市场的新合作;没有3号令,就没有共同市场的新秩序。
催生了一批新的区域性民间合作组织
由于产权交易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在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情况下,对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有强烈的需求。3号令的出台,促进了产权市场的活跃和业务的快速发展,并催生了新的区域性民间合作组织—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由来自贵州、陕西、新疆、四川、云南、甘肃、重庆等地的7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起建立。共同市场采取开放式的组织形式,今后还将吸纳东、中部及西部其余省区的产权交易机构加入。西部地区国有资产总量大、国有企业户数多,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成立,必将对西部国有企业改革和盘活国有资产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此外,适应3号令颁布实施以后的新形势,原有的相对松散的产权交易黄河流域共同市场也正在积极谋求新的发展模式,争取在产权市场的区域合作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成立了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
3号令的颁布实施促进了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产权市场也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需要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研究解决大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同时也在业务创新方面加强交流。
在中国产权交易协会筹备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同业机构在开展业务和创新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2006年7月,北京产权交易所联合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48家产权交易机构创立了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创新联盟的宗旨是以全国产权市场创新发展的探索与实践为使命,是产权交易机构交流合作与对话的民间合作组织。同年9月,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产权市场创新论坛”,扩大了产权市场的社会影响。
在今后的工作中,产权市场创新联盟将逐步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合作组织由务虚向务实与务虚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最大限度调动各成员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促进产权市场协调发展。
推动行业协会筹建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是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邓志雄副局长总结的一句话,形象地概括了产权市场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的确,作为一个高风险的新兴资本市场,一家产权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风险,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产权市场在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的发挥。
此外,要实现国有产权的通畅流转不流失,不是某一个或几个产权机构所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整个产权行业规范发展的支撑。单个产权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弱,增强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十分重要。
从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管理的实践来看,资本市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市场中所有参与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成立行业协会,建立产权交易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完善市场监管,是抑制投机泛滥、防止市场垄断和操纵、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市场外部性的重要手段。
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希望成立产权交易行业协会的愿望非常强烈,并在组织框架设计、报批流程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工作进展相对来说缓慢得多,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没有一个部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不能申报成立;另一个原因就是众口难调,大的原则上大家基本上能形成统一意见,但在许多细节问题上,一些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分歧比较大,再加上没有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协调,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和形成合力。
3号令颁布实施后,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客观上促进了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同时对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行业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成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协会的需求就更加迫切起来了。一个更为有利的条件是,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推动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主要部门,看到了产权市场行业自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愿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推动产权交易协会的组建工作,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的筹备工作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
2006年5月18日,在西安召开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上,到会的50余家产权交易机构代表专门就成立全国产权市场协会进行了讨论,并推举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11家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产权市场协会组建工作推动小组”,筹备组建全国产权业协会。
在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的直接领导下,中国产权市场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加快推进,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协会的全套材料已经撰写完毕,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有望在近期内正式成立。
三、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日益完善
3号令确立了全国性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推动了大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进入产权市场,客观上对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这个要求,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大力开展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市场服务功能日益得到完善。
1. 国有产权交易鉴证功能得到了规范和加强
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作了制度性安排,规定:经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监督交易对象的真实性、交易行为及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依法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证明,是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必需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鉴证功能,以确保从交易双方资格审查、转让行为合规性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活动到交易价款结算的全过程都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经过3年多时间的实践,产权市场在外部监管和内生发展强烈要求下,其交易鉴证职能不断规范和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
2. 试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
商为市之魂。没有一批热情高素质高的商人,市场就热闹不起来。
产权交易经纪人,就是为促成产权的交易,在出让或受让产权委托方和产权交易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出让或受让产权的委托方提供订立交易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订合同,而据此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单点说,产权经纪人就是活跃在产权市场里的商人。没有他们,产权市场的发展就会受到相当的限制。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管理层收购(MBO)和经营等方案策划及服务;保荐拟挂牌企业在相应产权交易中心(所)挂牌;代理企业产权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出售、转让;代理投资者进行挂牌企业股权买卖;为各类产权纠纷提供咨询等。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发展程度、业务水平,以及与产权市场的紧密联合度,对产权市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讲,可以说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催化剂”、“润滑剂”,是活跃交易、扩大融资、提高效率的重要媒介。
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符合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目前,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规模相对较大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已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在这种模式下,产权交易机构只侧重于市场平台的搭建、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有利于将产权市场交易鉴证职能与市场化服务功能适度分离,避免产权交易机构包揽产权交易全过程、集裁判员和运动员职能于一身可能导致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中介资源的力量,共同促进各类产权的有序流转。
3. 形成了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产权交易尤其是国有产权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拍卖公司、财务顾问公司、投资银行机构、专业产权经纪公司等各类机构的积极参与。产权市场高度重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初步形成了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在产权市场开展产权交易,主要是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活跃产权市场、扩大融资的作用。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山西、青岛、河北等地产权市场都有各自的会员管理办法,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在产权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以北京为例,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所有交易行为包括竞价活动的组织均由专业的中介机构会员来组织,交易所自身不直接代理客户办理产权交易业务,也不参控股任何类似的中介机构参与会员的竞争性业务。其70多家产权经纪机构会员,主要负责提供产权交易的咨询和代理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手续;20余家审计、评估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会员,重点针对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关的专业化服务;20余家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服务会员,主要负责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竞价组织。
在引入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竞价方面,北京的效果较有代表性。北京产权交易所已有各类中介服务会员200多家,其中产权经纪机构50余家,主要负责提供产权交易的咨询和代理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手续;审计、评估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会员20余家,重点针对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服务会员20余家,主要负责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竞价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北交所的代理交易制度执行得较为彻底,即所有的交易行为包括竞价活动的组织均由专业的中介机构会员来组织,北交所自身不直接代理客户办理产权交易业务,也不参控股任何类似的中介机构参与会员的竞争性业务,对于培育会员和更好地调动会员的积极性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使得产权交易机构能更加专注于市场平台的建设和规范行使国有产权交易的鉴证职能。
在产权经纪人队伍建设方面,上海的效果最为突出。经过十多年的培育,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有产权经纪机构会员近100家,经纪会员整体素质较高,对于完善上海产权市场服务功能、做大产权交易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市场服务网络
产权交易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结构的特点以及国有产权尤其是中央企业分布广泛的现实,要求打破产权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限。3号令出台以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不断加强交流和业务合作。尤其是在中央企业方面,3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广泛合作,为国有企业客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促进国有产权、国有资本在全国的顺畅流转,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产权市场服务网络。
在与产权市场同行合作方面,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做法颇具特点:通过与全国29个省市的56家产权交易机构互设办事处的方式,建立起整合全国范围内融资项目资源的服务网络。
5. 整合投资人资源能力的提升
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使产权市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聚集到产权市场周围,而发现潜在的投资人则是产权市场的本质功能之一。
首先,产权市场通过搭建产权交易的信息平台,发布项目出让信息,以吸引潜在投资人的关注。
其次,分析投资人的需求偏好,建立投资人信息库,搭建为项目和投资人提供自动配对与促成交易的服务平台。
第三,不断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协助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供项目策划、撮合交易等服务。
第四,拓宽投资人来源渠道。除努力挖掘国内传统投资人资源外,产权市场还不断开拓境外投资人资源,为数以万计的境内企业实现跨境融资提供各种资源支持。
6. 创新交易方式充分发现价格
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场转让时采取何种转让方式才能体现真正的市场价值,一直是产权界人士思考的重点。只有建立起公平定价、竞价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起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
3号令规定产权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传统方式,二是现代方式。传统方式是指协议、拍卖、招投标;现代方式代表其他方式,主要是指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的综合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竞价程度是逐级加深的;第二,不需要拍卖市场;第三,部分地实现了异地交易。网络竞价突破了地域障碍,突破了时间障碍,实现了背靠背交易。
国有产权挂牌期满之后,如产生了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人,必须实行竞价。竞价的方式有招标、拍卖,还有其他方式。交易方式不是由卖方决定,也不是由买方决定,也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买的人的多少决定。产权市场现已形成多种竞价方式的格局,创新的方式大行其道,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通过网络竞价,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产权商品价格得以充分发现。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使国有产权的价格得到了市场认同,充分发挥了产权市场平台的价格发现功能,实现了国有资产在流动中的保值增值。
7. 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产权市场不断完善配套的服务功能,主要包括:
提供交易价款结算服务。为保证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产权市场建立了交易资金结算制度。产权交易进场结算,是指产权交易中的受让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结算账户,向产权出让方支付产权价款的财会结算行为。产权交易结算制度的安排,有利于健全产权交易制度,有利于保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利益,有利于保护企业职工权益,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境外投资者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境外投资者收购企业国有产权,外汇结算是一道难题。目前,经国家外管局批准,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开设了产权交易的外汇结算专用账户,可以办理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等外汇结算。
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的变更登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还涉及工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变更登记管理要求,则要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产权市场充分发挥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涉及变更登记的有关手续。
四、国有产权交易与产权市场总体运行态势良好
1. 产权市场业务进一步拓展
围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积极开发相关的增值服务业务,拓展了产权市场的业务领域,增强了产权市场服务各类产权有序流转的能力。在北交所,已经形成各类产权流转的大超市:除了上市公司股票,所有的权益都可以在这里流转,且不同的交易品种由不同的经纪商代理,形成专卖店,交易所则集中力量做好制度规范、信息交换、竞价促成与组织、结算服务。随着交易品种的越来越丰富,投资人资源在增加,交易效率在提高,交易成本在降低,规模效应在逐步显现。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与辅业改制
为全面落实国家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产权市场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为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提供配套服务。
其中,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独具特色。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局的指导和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的技术支持下,北京产权交易所发起设立“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服务中心”,通过汇集国内外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知名中介机构,为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提供财务顾问、法律、评估、审计等全方位中介服务。目前服务中心已完成武钢集团、彩虹集团、中房集团等一大批中央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有力地促进了这些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在社会上获得广泛好评,扩大了产权市场的影响。
涉讼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处置
涉讼国有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含资源性国有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包含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内。以往法院系统内涉诉资产的处置工作,通常是采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操作,由于利益的驱使,处置过程中发生了种种问题,引发了权钱交易、暗箱操作、高值低估、交易不透明等司法腐败现象,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导致法院在对拍卖机构的选择确定上也存在着法律障碍。为此,法院系统很想借助一个有效的市场,一个更加规范的平台开展涉诉资产的公开处置。
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需要一个公开的市场化平台。3号令出台以后,产权市场不断拓展业务范围,积极引入涉讼国有资产入场交易。重庆产权市场的经验值得借鉴。2005年,重庆产权市场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文指定民事涉讼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其间,由产权交易所统一发布拍卖公告,在拍卖完成后,由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情况证明。法院通过产权交易所这样一个市场化的平台完成涉诉财产的处置,相对于过去直接由法院和拍卖行打交道,是一个重大的制度革新,具有诸多益处:通过产权交易所这样一个平台处置涉诉财产变价,起到了防火墙和隔离带的作用,能够很好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产权交易所作为拥有全国资本资讯网络的交易平台,能够最快最好地实现涉诉财产的变价,从根本上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提升司法效率和法院的公信力;产权交易所是专业化现代化并且独立性很强的交易平台,交易公开透明,能够有效避免当前涉诉财产处置中的不良现象,保障处置的规范性。
境内企业海外并购服务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实现跨国经营的政策,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走出去战略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强国战略,主要通过对外投资、承包与合作等方式进行。产权市场作为服务企业并购的专业化场所,也在积极探索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有效手段,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纷纷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发展国际会员、开展境外推介方式等,帮助国内企业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和融合,推动国内企业开展海外并购。2006年,北京推出“境内企业海外投资并购服务平台”,聚拢了来自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企业转让信息供境内投资人选择,并通过与BLOOMBERG等境外资讯机构和投行机构的合作,为境内投资者“走出去”实施并购提供全程的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