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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7

作者:熊焰 当前章节:1519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27

此次网络竞价转让成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省市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省市国资委领导及部分省属大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监督、观摩。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及市领导对此次竞价交易的成功组织给予了高度评价。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邓志雄局长发来贺信:“恭贺你们勇于探索取得的巨大成功,请沈阳联交所报条信息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政高同志批示:“这是有益探索,应坚持下去。”

华融天津办事处资产包的网络竞价

2006年8月,华融天津办与北交所正式签订《资产包转让委托合同》,委托北交所通过“金融资产超市”公开处置一项资产组合。该资产组合的资产主要包括1999年政策性剥离的工商银行不良资产以及2005年接收的工商银行损失类资产,资产组合涉及的企业都位于天津,包括六个资产包,涉及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共300多笔,涉及资产30多亿,处置难度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北交所在组织专业人员对该资产包状况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在门户网站、中国证券报等相关媒体渠道上进行了广泛的信息批露;并在投资人资源库中寻找潜在投资人,有针对性地开发客户。根据客户反馈情况,经过综合分析,将目标投资人锁定为国内投资机构,包括国企与民营机构,其中民营投资者主要集中在江浙、上海等地。另外,北京与天津之间存在一定的地理距离,所以,北交所主动承担了很多应由资产管理公司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资料光盘的发放、保密协议的签署等。

由于北交所周围聚拢了较为丰富的投资人资源,同时业务部门的客户开发工作针对性强,反响热烈,该项不良金融资产吸引了大批投资人的关注,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有数十家机构对该资产组合进行了尽职调查,截至2006年10月20日挂牌期满,共有包括来自江浙地区的民营企业、北京地区国有投资公司等四家意向受让人申请受让,并缴纳相应保证金。

鉴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北交所创新竞价方式,与转让方商定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资产组合的受让方。这种分类、分步骤的竞价方式设计受到投资人和华融天津办的好评。2006年10月26日,华融天津办资产包网络竞价在北交所顺利举行。按照资产包交易的流程,两家投资机构选择竞买全部6个资产包,进入首轮竞价程序,6个资产包的底价为7300万元,每次报价限定为20万元。经过40轮激烈的竞争,最终一家国有控股的投资公司以808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较原始底价增值10.68%。竞价的最终结果,转让方、竞买方和政府部门都很满意。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1)

你在红庙子市场这头买了股票,走200米,你的股票就翻番了。

——某人对1993年时一级半市场火爆状况的描述曾经有人用诗一样的语言,来形容“资本市场中的风险”:它像一个魔鬼,隐藏在市场中的每一个角落,它冷静地观察每个进出这里的人,从没有遗漏过谁。

它以贪婪为友,与谨慎为敌,一旦谁的心灵被贪婪所占据,它就会迎上前去,予他以梦魇般的苦痛。

风险是资本市场最忠实的敌人,与市场如影随形,须臾不分。

从1929年的纽约股市大崩盘,到今年刚发生的美国次级债危机;从日本股市泡沫到亚洲金融危机,现实告诉人们,风险是资本市场最忠实的敌人,存在于资本市场的每一段时间与每一寸空间之中。

中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但风险的积聚速度却很快。股票市场长期大起大落,期货市场更是一度陷于疯狂。资本市场里显赫一时的主角如德隆、格林柯尔一个个倒了下去;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一批批证券公司被清盘。市场的投机心理极重,这也正是最大的风险。

产权市场的风险可分为政策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竞争性风险与社会性风险。和股票、期货等市场相比,由于产权市场的资历较浅,故而积聚的风险也相对较少,但即便如此,产权市场也曾有过三起三落,其间风险可窥一斑。

《诗经》中有句话,叫“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这恰好可以用来形容今天我们对待产权市场中风险的态度。唯有如此,才能去面对那个“藏在市场中的每一个角落的、如影随形的市场敌人”。

一、风险防范是资本市场永恒的话题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也是一种资源,是利润的来源。没有风险就不会有收益。进行风险管理既是金融体系中的基本活动,也是金融体系配置风险的具体形式。管理风险的本质就是对风险暴露的管理,对目标实现过程的管理,是一个防范损失、追求盈利的过程,从根本上说是把风险转化为实际盈利的过程。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与风险作斗争。可以说,风险防范是资本市场永恒的话题。

1. 风险是资本市场的自然属性这里所称的风险是指造成市场本身及相关方巨大损失的可能性或结果。可以说,风险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天然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份制的天然缺陷导致资本市场的诚信风险资本市场是建立于股权理论之上的。股权理论的优点之一,就是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相互独立,从而有利于引入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企业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科学管理。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正因为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的制度,企业的实际资产完全可以不随股权的转移而转移。反过来讲,即便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会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股票发行人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缺乏诚信,就会使得股权的合理价值趋近于零。也正因为如此,建立在股权理论基础上的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诚信市场”,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诚信风险。

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本市场风险的不可避免资本市场是为资本要素资源的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他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交易平台和交易制度,并保证这个平台和这些制度正常运行,包括维护投资者关系、风险管理、恪守股权限制等,进而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资本市场交易的客体是资本。资本最鲜明的一个特征就是逐利性,也就是说,资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本市场内投资和投机行为并存,导致部分参与者敢于冒着违背法律和道德的风险,不择手段,谋求私利,使得为资本流动重组提供服务的资本市场天然地具有了潜在的风险因素。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2)

可以说,资本的逐利性导致了资本市场风险的不可回避。

价值观念方面的缺陷导致资本市场的非理性行为

资本市场存在价值观念方面的缺陷。所谓价值观念,是一个市场的投资者在内心深处、最深层次的“是非判断”,是评价善与恶的标准。价值观念是整个市场全部行为方式的灵魂与导向,无论任何时间都会有效。当它被转化成为精确的文字规则、并且不断验证之后,便成为一种“文明”,成为这一市场的文化。

资本市场是市场参与各方博弈的平台,是一个具有天然分歧的“矛盾产物”—买方是这么算的,卖方却不是这么算,所以,必须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才能促成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交易品中的“不同选择”。有了买方与卖方的分立的立场,才能有繁荣的资本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的本质风险,只是因为高度的“趋同”,而不是“分散”;发生危险的所有交易品种、交易机构,差不多都是由于极端的“自信”,而不是由于多空方面的技术与分歧。正因为如此,资本市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理性市场”,是一个“少数人市场”,很难受到理性行为的支配。

此外,监管的滞后性也导致了资本市场风险的不可避免。任何再完备的监管手段,都更多地侧重于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而不能彻底地从根本上铲除导致市场风险的所有风险因素。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资本市场与生俱来就存在着诸多风险,而风险防范也就成了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

2. 中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

风险的天然属性,意味着风险根本无法从资本市场中彻底地消除,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就成为市场管理者和建设者不可推卸的责任。矛与盾的博弈推动了市场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

一个有效的市场不可能是一个不存在风险的市场,但必须是一个可以把风险控制在有限的、可估量的范围和程度之内的市场。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既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探索的经历。国际证监组织(IOSCO)就曾经在他们所发布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中就明确提出: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

中国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体系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中国证券市场中,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是一段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中国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探索实践,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他们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点。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3)

一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于2001年推出《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逐步实现了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的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是规范投资者行为。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

3.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借鉴意义

中国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平台,可以从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中学到很多,特别是在市场风险防范方面。从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的历史进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启示: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阶段性特点

风险防范工作应当与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风险防范机制也应当不断完善提高。

前面已经谈到,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4)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风险特征与证券市场有许多类似之处,同样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充分认识到这个特点并针对产权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是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工作中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渐进性特点

有形的产权市场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资本市场形态,国际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因此中国的产权市场自产生那天起就在摸索中逐渐发展。截止到目前,产权市场还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交易制度、交易产品都还没有完全定型,潜在的风险也还没有完全彻底地显露出来,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依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

正确对待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效果滞后性的特点

政府部门干预市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途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另一种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间接地对市场进行影响和引导。但不管是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手段,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市场化的干预措施,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对市场起到的实质性的影响作用。

因此,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问题上,我们应当从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持之以恒地狠抓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产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产权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社会背景

准确把握产权市场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背景,是探索建立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

1. 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特殊性

产权市场是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过程中组建发展起来的一个特殊的资本市场。如今,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成为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制度性安排,产权市场被选定为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平台。

然而,面对着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带来的巨大商机,产权市场仍面临着法制环境尚不健全、市场网络还不够发达、市场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运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建立等等。国有产权的强制进场,对依然年轻的产权市场来说,不但是个历史性的机遇,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加强产权市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关系到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进行,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国有资产战略调整的进程,更关系到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此外,由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除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债权、期货和黄金有专门的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之外,其他资本要素资源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还缺乏专业化的交易平台,产权市场有机会、也有义务成为多交易品种的基础性资本市场平台。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多交易品种在为产权市场带来更多的市场空间与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市场风险。

2. 产权市场的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特殊形态,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长,已进入高风险期。概括来说,目前产权市场主要存在环境风险、场际风险和场内风险三大市场发展风险。环境风险包括法律政策不健全、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等产权市场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制约市场发展的风险;场际风险是指产权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其他金融、资本市场可能发生的冲突;场内风险是指因产权交易市场自身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组织运营的过程中因内部失控、管理缺位等场内原因造成的风险。

在这里,我们把产权市场的主要风险具体化为四项:政策性风险、竞争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社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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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风险

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和发展是中国的特色,主要原因是大量的国有资产需要在市场中重新配置,而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又决定它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公平交易,不能让国有产权的使用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场外交易。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行为正是3号令的主旨,但是,由于3号令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低于法律和人大颁布的条例,所以,国有产权还可以根据《拍卖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场外交易-比如各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国有企业破产等案例。

对于产权市场来说,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3号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产权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个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会不会哪天3号令被停止执行了,产权市场又还没有完全形成靠市场化服务吸引客户进场的能力,我们该怎么办?

另一方面,现行的产权交易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民间有个传说,说一个农夫有幸捡了七个凤凰蛋,主动进献给皇上,一层层传递上去,层层扒皮,等到了皇帝手里就只剩下一个了。而皇上赏给农夫的金元宝,在一层层传递下去的过程中被替换,等到了农夫手里就变成了一个铜版。政策在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实际效果逐层出现衰减的现象,几千年来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

3号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在实际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从国家到省、省到市再到县的逐层衰减的现象同样存在。3号令在省、直辖市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而在全国不少的区市和县却得不到有效执行,主要表现为进场交易的比率不高。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的全国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中,就发现了类似的问题。有一个例子,有个标的价值不低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没有进场就给处置了,追究起来,原来是市委书记大笔一挥就批准了转让行为,工商局也就给做了变更登记。问市委书记怎么回事,回答是:不知有3号令,不知国有产权交易还要进场。

可见,如果产权市场的法律不及时出台,将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极大的制约,没有法律为依托的市场在制度构架上无疑有极大的风险。产权市场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得以明确,就会在具体案例中表现为各相关方的理解的差异,最终导致纠纷和矛盾,从而对市场的稳定构成威胁。

此外,一些特殊的交易品种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需要在产权市场进行合理的流动重组,但却得不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比较典型的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但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而截止目前,经国务院批准提供股票交易服务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而实际情况是,沪深股市目前只能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交易服务,大量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着巨大的交易需求却没有合法的场所。产权市场大多数属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都不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不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有悖于产权市场服务各类资本要素资源有序流转的初衷,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又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

竞争性风险

由于缺乏全国性产权市场发展规划,产权市场建设基本属于地方政府自发性的行为,所有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目前产权市场在全国已呈遍地开花之势,产权交易机构已超过270多家。产权市场条块分割严重,发展不均衡,内部基础管理工作也只能靠自身规范,致使基础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规模较大的产权交易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较规范,其他规模较小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则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基础管理工作差给产权交易机构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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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条块分割的现状,不仅不利于产权垮地区、垮行业、垮所有制结构的有序流转,更为严重的是,产权市场布局的不合理和资源的有限性加剧了产权市场内部的恶性竞争。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但过渡的恶性竞争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系统风险。尤其是对于产权市场来说,由于它不但承担着市场化的服务功能,还承担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和过程进行审核鉴证的功能,过渡的竞争可能导致动作的变形,导致一些机构可能牺牲规范原则以赢得客户资源,不但不利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操作性风险

操作性风险主要体现为产权市场在实际组织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潜在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是参与各方违规操作的风险。市场参与者通过暗箱操作、私相授受、权钱交易等手段,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产权市场平台,对某些环节和问题的审查只能控制在形式审查的程度上,鞭长莫及,而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操作风险,将对产权市场产生连带风险,减低市场在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公信力。

三是中介机构的风险。中介机构经常在国有产权转让流失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但由于目前中国中介机构市场发展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低评估、做假账等行为屡有发生。中介机构作为产权市场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不规范行为势必会加大市场风险。

三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是国有资产转让价值能否最大化的关键,3号令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在专业网站和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报刊上同时发布公告。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转让企业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批准、标的财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以及对受让方的要求等。但在实践中,一方面受企业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产生了信息披露方式存在着一定局限性、披露信息媒体规格达不到“3号令”要求、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意向收购人不能得到充分的资料,无法在有限的时间来准确地判断标的企业的实际价值,从而不能产生竞价的要求,失去收购的机会。另一方面,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不完整,会造成交易标的的瑕疵隐含,导致受让方的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失。无论哪一方的利益因信息披露而受到影响,都会给产权交易机构本身带来一定风险,使市场的共信力受到质疑,引起法律诉讼,甚至导致市场失去有效性,失去立足的根本。

四是交易主体利益驱动可能导致交易不公性。按照现有的制度设计,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企业价值与净资产价值是两个概念,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恐怕还是由于企业不稳定、不可控,而导致企业价值低于净资产价值,或者市场上企业价值本应高于净资产价值,我们却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净资产价值转让了。这方面产生的风险会令产权交易市场防不胜防。在目前的国有企业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一般为外资或民营企业,收购国企是其实现低成本扩张、在短期内企业增值的一条有效途径,这就使他们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收购成本,有的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如:通过贿赂有关人员,压低评估价格,隐匿国有资产等手段串通卖方,以欺骗的手段控制交易过程等。而目前,国企存在管理粗放、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等现实问题,恰好又为他们这种非正常交易手段的闪转腾挪提供了用武之地。这样的交易,标的企业的价值难以保全,容易引发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这同样也会演化为产权交易市场的风险。

五是产权交易结算及产权交割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受让方支付产权价款后,可以拿到交易鉴证书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产权交易双方的利益。然而,资金结算作为一个专业化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金融服务业务,需要有独立的结算账户、完善的业务制度和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措施,推行产权交易资金进场结算制度,是产权市场的探索与创新。对于产权交易市场来说,要十分重视这方面的风险防范,严格避免境内外不法商人通过产权市场洗黑钱、产权交易机构内控不严导致结算资金被挪用或拆借、结算资金通过电子网络结算出现系统差错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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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风险

产权交易中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首先,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沟通、没有履行职代会通过的程序,很可能会造成职工的不满情绪,处理不好,还可能会出现集体上访等群发性事件。其次,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已知悉出让方转让企业的意图和人员安置方案,企业转让如果不能按期进行,企业正常运营会受到干扰,已难以恢复元气,甚至导致人心涣散,劳资关系矛盾更尖锐。第三,债权人认为企业产权重组无望,会加快处置企业抵押财产,导致企业支离破碎,生产经营停顿,标的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往往也会因为企业人事变化等等原因乘机拖延货款,取消合同订单,致使企业营销大幅下降。

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企业经营能力下降,甚至倒闭,工人失业而主张权益,往往数千数万人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近年来,在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违纪犯法的案件大幅上升,成为腐败的新特点。2006年,全国性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开展,党和政府确定的6个治理重点中就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由于贪污腐败或者不规范操作导致犯罪或重大失误,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自己也成为罪人,反过来也会成为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和发展的障碍风险。

3. 产权市场风险产生的社会背景

分析目前产权市场存在各种风险的原因所在,除了前面论述中提到资本市场的一些自然属性之外,还存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的社会根源。

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性

相对于私有产权交易而言,国有产权交易有其特殊性。一是转让主体的特殊性。进入市场的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并不是国有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因为国有产权是全民所有,国资委代替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实际操作转让行为的只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实际上是在卖别人的东西,从利益关系和决策机制上讲,与私人卖自己的东西是有差别的,客观上存在着代理人行为与最终所有人意愿相背离的可能性,“崽卖爷田不心疼”,低评低估、不尽职不尽责甚至是牟取个人私利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二是转让标的的复杂性。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产权转让,存在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如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等等,都是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的问题。此外,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还要考虑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等诸多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增加了规范的难度,也增加了产权市场的风险。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的是“3号令”,尚有许多交易细节和交易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会给产权市场运营带来风险。

内部人控制问题

企业的控制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出资人手中,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产权交易中转让方内部人控制的行为,在企业整体转让和控股权转让的案例中表现得更为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通过产权市场发现买主而自行选择受让方,二是不通过市场竞争发现价格而尽量压低转让价格讨好受让方。具体表现有:

一是在清产核资阶段,对损溢认定尽量争取多核销损失,尤其对应收帐款尽量渲染为无法收回,以便新人入主后将被核销的应收款和损失重新变现。

二是在资产评估阶段,尽量做工作压低净资产值,尽量少评甚至不评无形资产值。评估机构拿着转让方企业的钱,甘愿体现转让方企业的意志。

三是在进场挂牌阶段,提出受让条件时尽量根据意中受让人的特殊条件来量身定做,并加大意中人特有条件在综合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数。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8)

四是在实施交易阶段,转让方最希望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如竞争局面无法阻止,也一般不愿采取拍卖方式;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则将一切有用的信息,及时透露给意中受让人,千方百计为意向受让人说话;要求在评标委员会中增加转让方企业、其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尽量使意中受让人中标,最好是使其他意向受让人退出竞标而达致协议转让之目的。

内部人控制行为降低了市场公信力。3号令的主旨是发挥产权市场“投资人发现功能、价格发现功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公有资产得到有效配置。内部人控制进行暗箱操作,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使产权市场失去公信力,成为产权市场发展后患无穷的风险。内部人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段,将国有资产价值最小化,直接损失了国有产权。如果企业内部人操作搞垮了,则连同所有股东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多年创下的知识产权价值一并损失殆尽。内部人控制操作改制,不规范重组,成者少败者多,一败则如倒了顶梁柱,使当地经济大大倒退。正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所以草草完成交易后,行为不能获得批准,产权不能过户,又须从头再来(有些已无法再来),进行二次改制、二次安置,这就延缓了改制的进程,欲速却不达。总之,转让方内部人控制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阻滞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而且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执政党的形象,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目前,对于很多国有企业而言,出资人权利还没能有效地进入企业内部,“内部人”仍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内部人”对国有企业的稳定、控制密切相关,防范企业产权交易的风险,也应抓住“内部人”控制这个核心问题,处理好企业、政府、产权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产权市场环境存在导致风险的因素

一是缺乏在全国范围对产权市场的整体规划。就象前面分析的那样,产权市场建设基本属于地方政府自发性的行为,产权市场条块分割严重,发展不均衡恶性竞争情况严重。

二是市场参与者通过暗箱操作、私相授受、权钱交易等手段,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产权市场平台,对某些环节和问题的审查只能控制在形式审查的程度上,鞭长莫及,而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操作风险,将对产权市场产生连带风险,减低市场在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公信力。

三是在国有产权转让上,既得利益者对进场交易和公开竞争是反对的,因为这妨碍了原来的某些操作手法。现在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有些项目就是不愿入场交易,即使入场也是走过场,“手拉手”来的,一旦出现有人竞买就马上撤牌不卖。这严重损害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四是由于目前中介机构市场发展不成熟和不完善,中介机构经常在国有产权转让流失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低评估、做假账等行为屡有发生。中介机构作为产权市场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不规范行为势必会加大市场风险。产权是一种特殊商品,特殊商品的交易必须通过中介机构的协助才能完成。因为这样一种商品的价值,以及交易的完成是必须由专业人士来协助的,因此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评估机构等等中介机构的素质与水平,在并购中就变得极为重要,中国在这方面差异很大,以至于朱熔基总理给国家会计行政学院题词,就题了四个字,叫“不做假帐”。委托代理与职业经理人制度,中国尚未形成一个职业经理人阶层,因此购买企业直接结果可能是整个管理阶层都走掉了,管理层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如果管理层不能够延续的话,这个企业价值就要发生非常大的折损,这是中国运作当中很重要的问题。

五是产权市场缺乏行业自律。中国产权市场协会目前仍在筹备过程中。尽管目前形成了一些区域性行业自律与合作的民间组织,但缺乏全国代表性,在推动全行业自律发展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9)

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长,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已成为产权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产权市场已进入高风险期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三、产权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尝试产权市场的风险防范问题已引起市场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市场从业者等多方关注。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是业内广为讨论的话题。监管部门和产权市场自身也就风险防范问题做了积极的尝试1.产权市场风险防范已引起各方关注在2005年的厦门9.8投洽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了“产权市场发展与风险防范研讨会”,会议围绕防范产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规范、平稳和健康发展的中心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特殊形态,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长,已进入高风险期。目前产权市场主要存在环境风险、场际风险和场内风险三大市场发展风险。环境风险包括法律政策不健全、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等产权市场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制约市场发展的风险;场际风险是指产权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其他金融、资本市场可能发生的冲突;场内风险是指因产权交易市场自身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组织运营的过程中因内部失控、管理缺位等场内原因造成的风险。

会议呼吁,要进一步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工作,广泛探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基础理论,强化制度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防范措施,支撑市场平稳持续发展。

2. 监管部门的态度与举措中国产权市场的潜在风险,已经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上明确表示,要坚持“主体要到位、交易要进场、信息要公开、操作要规范、监督要有力”的国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五项原则,建立健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在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等都是直接参与者,各方面的责任约束和规范运作,是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形成了产权交易平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都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是,产权市场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需要加强监管和完善风险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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