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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8

作者:熊焰 当前章节:15181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27

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产权市场的最大用户和对产权市场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的部门,在加强监管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政策3号令颁布实施以后,根据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包括《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10个文件,被业界称为“一拖十”文件,对规范产权市场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奠定了制度基础。

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制度在市场监管体制建设方面,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联合监管的组织架构。2005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与中纪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产权市场进行联合检查,并形成了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1

此外,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制度,每两个季度组织北京市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定期的工作交流和讨论,研究分析国有产权交易和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

在中纪委的大力支持下,国务院国资委已建成“全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并于2006年8月投入运营,目前已实现与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的实时连接与监管,并将在近期内陆续实现与所有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实时连接与监管,对完善产权市场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

国务院国资委推出监测系统,正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情况和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管,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交易流程和提高交易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整个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在机构监管上,由于全国的绝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以地方政府部门承担着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职能。在业务指导和监督方面,基本采取归口监管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择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台了规范产权市场发展和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性文件;以科技管理部门或科技园区为主导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门或科技园区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此外,部分省市在加强对产权市场的联合监管方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上海和北京为例。上海由市国资委牵头组成了产权市场管理办公室,行使地方政府监管产权市场的部分职能;北京由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关村管委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等部门组成了“北京产权市场监督协调机构”,对产权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由市国资委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派出独立董事,将政府部门监管产权市场的意愿直接通过深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来实现,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2. 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探索

为了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各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产权交易制度

各产权交易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部门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制订了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出台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均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对产权交易规则和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对规范产权交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已形成包括《产权交易规则》及各项配套文件计35个,包括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管理办法、产权交易竞价管理办法等,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体系。

完善内控机制

由于产权交易环节多、过程漫长,在整个业务流转过程中加强控制显得尤为重要。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评审也把机构内控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十分重视内控机制建设问题,并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其中,北京产权交易所业根据自身的业务实际制定了颇有特色的的内控机制。2006年,北京产权交易所在总结多年探索经验基础上,对产权交易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创造性地将交易服务、交易鉴证和后台支撑分为前场、中场和后场。前场的交易服务部门负责带领会员机构进行各类产权交易项目的开发,并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全过程的服务;中场的交易鉴证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下一个流程;后场的法律监管部负责对前场、中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基本形成了“分工科学合理、相互支撑制衡、运行简洁高效”业务流程控制体系。从实际的运行效果看,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

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上海、天津和北京在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方面做得比较好。以北京为例,由北京市国资委设置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就北京产权交易所依法开展业务的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就规范发展北京产权市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完善监管机制;定期听取会员机构及产权交易参与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改正工作;加强对北京产权交易所财务审计的监管工作,定期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北京产权交易所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国资委。

自发地进行行业自律与合作

产权作为资本要素资源,存在着垮地区流动重组的内在需求,这种需求决定了产权市场不能固步自封。产权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出现以来,就是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相互学习借鉴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而且这种合作重来就没有间断过。

在产权交易市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自发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民间组织,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北方共同市场、长江流域共同市场、黄河流域共同市场和西部共同市场等。2006年,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倡导下,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大力支持下,遍布全国的49家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组成了促进行业自律、创新与合作的民间组织-“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

应该说,在产权市场缺乏全国性统一规划和协调、产权交易行业协会没有组建的条件下,这些民间自发组织的区域性行业自律与合作组织对于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筹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一直是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共同愿望,自2002年以来,上海、北京、天津、湖北、黑龙江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就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并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2006年以来,筹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的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国资委已同意作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筹)的业务管理部门,积极指导和协调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协会发起人单位着手推进协会的筹备工作。

四、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

产权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特殊形态,其风险防范问题不仅关系到产权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问题,还关系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进程、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全社会稳定的问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在推进立法、加强宏观规划和指导、加强监管、倡导自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 推进产权交易立法势在必行

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各地方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在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然而,作为部门规章,这些政策性文件还存在着一些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行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3号令自身存在着过渡性,且因为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都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

二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加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特殊定位,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困难。比如说,上级国资部门对下级国资部门的领导是指导和协调,查处违规行为有效性差,管理不容易到位。还有就是3号令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定并没有明确相应层次和一定范围,只是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没有明确“依法设立”的内涵是依法工商登记还是经国资部门依法选定的机构。于是每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可以据此设立交易机构并称为“市场”。所以,国有产权就无法跳出现有行政区划的桎梏,国有产权只有接受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指婚”,造成市场中的“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停。此外,由于3号令作为政府部门规章,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由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认识水平、发展程度和市场环境的差异性,加上全国性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各地在政策执行方面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权市场区域性分割和无序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界定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规范其行为,明确、肯定哪些利益、行为是合法的,哪些利益、行为是非法的,而且在执法方面要依据法律来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同样需要健全法制环境,需要在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规范化的、权威性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权交易法》。

2. 外部监管是产权市场安全运行的保障

如前所述,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已在加强产权市场监管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成果。但是,相对于证券市场相对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而言,产权市场的外部监管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着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规范证券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比较而言,中国的产权市场还缺乏一个类似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管。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加强对产权市场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然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一个政府特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作为政府部门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产权市场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是作为产权市场最大的客户,对其选择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由于产权市场是一个多交易品种的综合性资本市场平台,除了以国有产权交易作为支撑性业务外,还涉及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科技企业融投资、非上市股份登记托管、知识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完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显得有些勉为其难,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能有一个类似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对产权市场进行归口的管理当然是好事,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国家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专业从事产权市场的宏观规划的统一监管,显然不现实。所以,完善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一个可行的做法是,采取“国家统一规划、机构分级监管、业务分类指导、部门联合检查”的复合监管模式。

国家统一规划

所谓国家统一规划,即产权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平台,应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要求 中“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将产权市场纳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规划,实现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的协调发展,共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主要目标和任务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由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联合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对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提出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促进产权市场的规范运行,并实现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的协调发展。

机构分级监管

由于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绝大多数都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方面适宜分级监管的方式。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是在国家制订的规范产权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条件、批准程序、业务范围等做出统一的要求。

二是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采取分级授权批准的方式,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委审批设立,地方性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采取“谁批准谁监管”的方式进行,即由批准机构按照国家制订的规范产权市场发展指导意见对所批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机构监管。

业务分类指导

鉴于产权市场交易品种的多样化特点,业务监管方面适宜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进行,即根据产权市场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特点,分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以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为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对产权市场所从事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重点监督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产权市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度等。

产权市场从事的其他业务,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由银监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由知识产权局进行指导和监管,非上市股份登记托管及转让服务业务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部门联合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与中纪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产权市场进行联合检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规范产权市场发展取得了很好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产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对产权市场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分级监管和产权交易业务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建立起对产权市场进行部门联合检查的工作制度,实现联合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而建立起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3. 中介机构是防范风险的中坚力量

产权交易涉及问题多、政策性强、办理手续相对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企业产权交易的积极性和进程。为了很好解决这一问题,产权市场需要产权经纪机构、审计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为产权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服务。

国外的成熟资本市场中,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中介、监督、信息审核、保荐作用;而中国的中介机构因其发展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条件限制,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与委托方之间的甲乙方付费关系,其中立性、独立性很难保全,因而常有沦为委托方的代言人。随着市场的逐渐规范化,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应得到进一步的强调。除对现有中介机构进行大力扶持与规范化培育,并制定相应法规对之实行强制化规范外,还可着力引进国外信用管理机制,鼓励、引导其与国内同类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以期实现市场中介机构的早日规范化和国际化。

中介机构各有分工各尽其责

通常,在产权交易中,会涉及产权经纪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产权交易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产权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以通过从事代理或居间活动从而获取佣金为目的经纪组织,有条件的并经批准,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业务。这些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实或审慎调查,并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服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纪活动。举例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则应对拟转让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客观、详尽的审核,并对其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如产值、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数据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真实、合法、全面。真实,就是要求法律意见书中所表述的事实应当来自客观实际,律师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是依据已有的真实的证据所得出的;合法,就是要求律师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已知事实进行分析并得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结论;全面,就是要求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全面确认与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有关的事实并得出所有需要作出的结论。只有使法律意见书内容达到真实、合法、全面,才能够说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其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履行的职责。为了使法律意见书达到真实、合法、全面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较早介入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工作中去,进行尽职调查。

各类中介机构对自身的责任都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了承揽业务,而忽视了责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目前,一些中介机构对自己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对委托人及转让标的情况未做认真审核便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留下了不少隐患以至酿成纠纷。

中介机机构的诚信原则

信息来源的真伪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声誉。有关中介机构如产权经纪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委托方和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有关产权交易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中介公司不得为了促成交易,为虚假信息资料提供方便甚至编造虚假信息,如虚构、夸大经营业绩、隐瞒瑕疵,也不得将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产权引入产权市场,更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产权交易。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产权交易中,一些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形,不仅严重损害交易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因此,对其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监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产权交易经纪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因违反规定进行交易并致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应当对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应当对法律意见书内容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需要负责。

综上所述,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商业信用评价事务所和各类咨询机构等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会员,但是与市场自身不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可能损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进而削弱中介机构的监督功能。产权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重要主体只有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强自律,并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才能使产权交易进入规范的轨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行业自律是加强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

规范产权市场发展,除了要求政府部门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管外,加强行业自律也迫在眉睫。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应相辅相成

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应当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政府层面的监管;第二是行业协会自律;第三是企业或机构的内控管理。这三个层面各有分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行业自律一般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而实现。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一句话,政府既要把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还给企业,也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不便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的行业自律组织来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的必要性

加强行业自律是提升产权交易行业整体水平的迫切需要。尽管产权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和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由于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管理相对分散,且缺乏行业自律性合作组织的引导,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不完全统一,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产权市场进行统一规划与积极引导。同时,从行业发展的角度,通过在建立从业规范、强化资格管理、开展自律监管、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业制度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实现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可以实现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证国有产权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而且可以使市场参与各方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参与交易,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利益,有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加强行业自律是配合政府监管,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大,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已成为产权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由于涉及面广,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决不仅仅是某一方面单独努力所能完成的,除了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外,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是防止产权市场垄断和操纵、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资本市场外部性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防范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是建立诚信制度,促进产权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完备的诚信制度,是产权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行业自律,就是要形成与产权市场的市场结构、交易特点、市场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综合性地对市场的参与各方加以协调,激活整个市场体系,提高产权市场的效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机制,从根本上支持产权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产权市场秩序,改善市场环境。

加强行业自律是促进业务合作,实现与其他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产权市场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已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平台,对完善资本市场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任何一个市场形态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任何一家产权交易机构也不可能在自我封闭的环境下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产权市场作为要素市场,要促进产权的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流转,离不开横向和纵向的合作。从横向联合方面看,产权交易机构相互之间要实现资源共享、制度统一;从纵向联合方面看,产权市场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还要适应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需要,实现与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其他形态的协调发展。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正是加强产权交易机构之间业务合作、促进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组建产权市场行业协会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组建产权交易行业协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权市场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要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均经过地方政府部门的批准,在机构运作方面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在产权交易业务方面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符合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鼓励行业自律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其次,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加强自律的愿望强烈,自2002年起就开始呼吁成立中国产权交易协会,并在组织框架设计、报批流程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了全国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会,64家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参加了会议。与会的产权交易机构代表一致呼吁国务院国资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推动中国产权交易协会的筹建工作。

第三,筹备成立协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2006年7月以来,在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十一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协会发起单位,成立了协会筹备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成立中国产权市场协会的时机已经成熟,利用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也成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现实路径之一。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应相辅相成

一个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应当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政府层面的监管;第二是行业协会自律;第三是企业或机构的内控管理。这三个层面各有分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行业自律一般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而实现。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组织,行业协会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发展行业协会,是适应入世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要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及行业自律等社会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一句话,政府既要把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还给企业,也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不便管的职能交给社会的行业自律组织来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五、产权交易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问题

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离不开产权市场自身的规范运行。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运营主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尤其重要。

1. 制度建设是产权交易机构风险防范的基石

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职责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服务,应具有交易和融资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产权登记、交割和清算系统,但是自身不得从事产权交易行为。此外,产权交易市场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责,尤其考虑我国现阶段产权不明晰、信息不畅通、市场化程度低的客观现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服务与监督职责并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式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和转让客体的合规性,出具规范、有效的产权交易凭证,对于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以达到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产权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产权交易秩序的目的。产权交易规则应包括:转受让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产权交易审核的主要内容;产权交易成交方的确定程序;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竞价规则;产权交易的结算与交割程序等。产权交易规则的内容应该尽量的详尽,以具备各相关方的可操作性,避免各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造成纠纷。要针对各个程序和工作环节,制定格式化的表、单,以促成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相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制定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制度。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产权市场公平交易审核委员会进行调解。需要进行调解的产权交易纠纷应符合下列条件: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是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有明确的纠纷对象;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产权交易纠纷调解机制将有利于产权交易过程一般性质的矛盾的解决,大大减少产权交易诉讼案件,降低各方的交易成本,从而为化解产权市场的法律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行会员制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合产权交易规则运行,形成体系化的会员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会员入会资质管理、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会员业务分配、佣金分配以及会员考核、奖惩等方面。会员管理制度的规范将降低中介机构的操作风险,提高整个市场的服务效率,并为业务交易主体提供更为安全的交易环境。

2. 做好信息披露是产权交易机构风险防范的关键

随着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如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等,而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正是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从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完善市场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规范产权市场发展、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信息披露是完善产权交易监控体系,防范产权市场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3号令赋予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让所有参与主体按照一定的制度来规范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提高产权市场的公开化程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3号令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开媒体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进行披露,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实践证明,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产权市场集中、公开地披露转让信息,提高转让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杜绝暗箱操作、低估贱卖、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通过在公开媒体进行广泛的信息披露,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的投资人发现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整合投资人资源,吸引各类投资人参与竞价,挑起有效竞争,通过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市场价格,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

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3号令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时间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3号令公布后,虽然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规范性有很大程度地提高,但由于3号令和268号文都只是对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按所在地政府或机构自己的理解和规定处理,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影响面小;披露的信息权威性不够;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风险较大。交易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就需严格要求、认真审核,而不应当仅仅是形式审查的程度。

国有产权在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统一、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广泛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降低了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使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隐性流失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同时也加大了产权市场的风险。

建立健全产权市场信息披露机制

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在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产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统一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制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对产权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披露。市场主体交易信息:分为四级,提供给一般交易会员;提供给一般公众;提供给投资人;提供给执业会员。交易机构交易信息:分为三级,提供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所有产权交易信息;提供给经纪人的与报价有关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的产权交易重要信息。

二是明确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充分调动各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本,并实施有效监管;转让方应提供交易机构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它中介机构包括经纪机构、审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应做好尽职调查,根据转让方的实际情况独立出具相关意见书,并对出具的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监督交易各方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拓宽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广泛性。

三是拓宽信息披露的渠道。国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纸媒体进行披露;二是使用专门的信息披露系统;三是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这三种方式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共同使用,其中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是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借鉴国内、外证券市场的经验,在纸媒体上披露公开信息摘要,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开信息全文的做法比较适合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权威性,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具体是由国务院国资委指定专业纸媒体用于发布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信息摘要,由国务院国资委或产权交易机构设立专门的网站并开发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作为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主渠道,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市场及挂牌项目的公开信息,挂牌项目的一切公开信息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以指定的电子化格式上网,向公众进行披露。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要求,产权转让公告期为不低于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的起算日以报刊披露为准。而由于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数量有限,在纸媒体上每天开辟专版的难度大,这就导致信息披露存在时间差。目前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每周一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产权转让信息的方式,但同样有问题:每周一发布的是上一周的项目信息,这就造成部分项目最多可能耽误5个工作日才能见报。如果公告期以各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日为起算日,由于网站知名度小、点击率少等原因,使信息披露影响面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全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建立起来后,建议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起算日以在监测系统披露的时间为准,这样既保证了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广泛性,又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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