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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焰 当前章节:1519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0:27

5. 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相互之间的信任及其重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的并购重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不可能象普通的商品买卖一样,可以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来实现,这中间就存在着一个矛盾:由于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相对不完善,卖方担心买方的信用问题,想先拿到钱再办理产权交易和变更登记手续,买方则担心卖方的信用问题而希望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再付款,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因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最终难以成交。国有产权的转让、受让双方的潜在违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损失或影响转让效率。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我们就碰到过类似的案例:某国有企业转让一个子企业,坚持让买方先付款在再理变更登记手续,买方也按照卖方要求付了款,结果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出了意外,因某些特殊原因标的不能转让也不能办理变更手续,买方不得已只好放弃购买愿望,要求卖方退款,但卖方因为长期欠发职工工资,拿到预付款后就把这笔钱拿去补发职工工资去了,导致买方预付款无法追回。至于一些国有产权在转让后转让方迟迟收不回价款的问题就更加常见了。

实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第三方的专业化服务,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比如在结算环节,买方先将价款存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等交易完成并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交易机构在将价款拨付给卖方,既解决了卖方担心卖完了收不回价款的问题,也解决了买方担心先付款买卖不成最终还追不回预付款的问题。

6. 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国有产权交易历来被大家认为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因为这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实在是太大了。只要有人想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谋求一点个人利益,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对不健全的情况下,稍稍用点心思就可以找到很多路子,比如说有意压低评估价格,让利于受让方并从受让方手里收取好处费;再比如说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有利时机,找内部人购买,串通低价转让并谋取个人利益等等,反正整个转让过程只有少数人知道,社会公众对于交易过程及其中的猫腻根本无从知晓,只要能瞒过主管部门的眼睛就万事大吉了,更为严重和可怕的事情,是把主管部门的个别人物也拉下水,捆绑在同一个贼船上,从而进行集体犯罪。

这个说法并不是耸人听闻,其实,只要我们留心,就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历年来公布的职务犯罪案例中,利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交易进行贪污腐败的案例一直占据着相当的比例。

实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让需要流动重组的国有产权通过产权市场进行政府有效监管下的市场化的阳光交易,防治“暗箱操作”和“私相授受”,是从源头上治理国有产权交易商业贿赂的一个有效的手段。

六、为什么选择产权市场

对于国有产权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也一直有人在提出质疑。产权市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为什么国外没有听说过产权市场?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到底有什么好处?

的确,在国外包括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都找不到和中国的产权市场完全一样的市场形态。但国外没有并不等于说我们就不能有。中国的市场经济为什么要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因为它既借鉴了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和一般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产权市场就是中国的一个创造,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形态。

由于国外产权交易和标的绝大多数为私人产权,且其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较高,监督机制健全,其产权市场基本都不是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一般由买卖双方代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经纪人等专业机构人员,组成无形的业务网络,买卖方将交易信息传递给无形的市场,市场再将整合后的信息予以反馈。和其他国家到情况有所不同的是,中国的产权市场是以有形的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的形式存在的。

为什么选择这种有形的产权交易机构,这首先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带来的必然性,由我国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性质决定的。国有产权必然会产生寻求一个代理人的交易过程。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然要求通过代理人制度来完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伴随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进程所产生的产权交易市场,既能规范市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被侵吞,又能发现价格,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交易机构交易流程的程序化也保证了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合法化。

另一方面,产权交易市场本身也必须具备企业产权进场转让的各项条件。近些年,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步伐的逐步加快,带动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党的十六大召开,我国产权市场呈现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许多地方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并在建立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规则、探索交易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大成效。

至于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好处,前面我们探讨过,在这里简单归纳一下,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信息量大,范围广,传递快,有利于充分发现各种潜在的受让方;二是竞买者较多,便于集中竞价,从而发现价格,生成合理的市场成交价;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表面看,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双方合规性审查和合同确认要收取一点服务费用,这似乎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一方面,收费标准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对一些标的较小的和困难企业的产权或转让,相关交易机构还采取了费用减免措施,另一方面,不进场的私下交易,会造成很多纠纷,造成产权不能严格保护甚至造成不可预见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其隐性成本要大得多;四是有利于规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趋于公平公正;五是有利于公开交易,阳光操作,防止发生腐败行为。

因此,要求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进行公开的阳光交易,并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拍脑袋拍出来的草率决定,而是总结十多年来产权市场服务国有产权交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是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做出的决定,是规范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正确选择。

5公开与竞争:从产权市场的角度解读3号

对我们投资银行业务而言,MBO时代已经结束了。

——某咨询公司总裁在“三号令”及其系列配套文件出台后如是说爱看报纸的中国人几乎都知道“MBO”这个词的含义,因为这个词一度曾是让市场中的各类人都高度关注的关键词。中国的证券市场曾有段时间大戏连台,而上演的全部是上市公司的MBO剧目,这其中既有“粤美的”和“深方大”这样的红帽子企业;也有如“胜利股份”和“洞庭水殖”这样的国有企业。那时出现在舞台上的公司老总们胸怀锦囊、各方游说;地方政府明扶暗保、协力配合;主管部委则权衡利弊、或堵或疏……一幕幕各方角力、计谋横出的场景成为案例而载入市场史册,中国的资本市场似乎马上要进入一个轰轰烈烈的全体国企MBO 时代。

正是 “3号令”及随后国资委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出台,给高度炽热的中国MBO市场彻头浇了一盆凉水,让各种上演着的国企MBO大戏从台前转到了幕后,最终又从幕后转到阳光之下。

实际上,“3号令”及其系列配套文件,不但对热闹的国企MBO产生了巨大冲击,而且在根本上对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行了系统规范:仅“3号令”涉及的内容就包括产权转让程序,产权交易参与各方的职责,转让行为的批准,转让的信息披露,转让方式的选择,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的价款结算,以及涉及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变化、外资收购、管理层收购等特殊事项的一系列要素内容。

3号令,是中国二十多年国有企业改革催生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需要而出台的一部规范性文件。3号令的出台,第一次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不仅对全面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确立更是对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里程碑式的重要推动作用。

一、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主要内容3号令一共六章三十九条,加上十个配套文件,洋洋洒洒百余条数万字,对国有产权进场前、交易中、交易后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规范。有点不方便的是,厚厚的一摞文件,看起来比较辛苦,要背下来就更不容易了,有必要对他们的内容归归类。在这里,我们试着站在产权市场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把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核心内容进行分类,以便于掌握和落实。

1.坚持原则-国有产权转让要坚守的几条纪律有规矩才有方圆,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国有产权转让也一样。

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包括:一是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五是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规范流程-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产权转让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在资本经营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形势下,相关程序的出台规范了产权转让的市场准入,并给出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对于资本经营的主体而言,要使产权转让达到最佳的目标,不是违反和避开程序,而是应在遵守和执行程序中追求并实现资本经营的空间和效果。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有两大类:一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二是企业国有产权的批准程序。按照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内部研究、决策;第二阶段为审核、批准;第三阶段为基础工作;第四阶段为进场交易;第五阶段为后续工作。

内部决策和制定转让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首先是制定转让方案。即转让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转让办法》的规定。

其次是论证转让方案。即转让方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或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最后是履行决策程序。即转让方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转让方案的报批

首先是履行相关内容的审核程序。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相关债权债务协议应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其次是履行转让事项的批准程序。按照《转让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国资监管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

转让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是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由转让方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其次是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是资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核准或备案。

最后是法律服务。即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转让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与决策结果,保护职工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措施,维护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场交易

首先是选择产权交易机构。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时,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也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签订委托协议。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实现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可以采取转让方与经纪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由经纪机构代理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申请书。

第三是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转让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渠道、时间等要求,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是确定交易方式。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和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由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第五是组织实施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六是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最后是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在对交易过程进行充分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让项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后续工作

后续工作环节有受让方支付价款、解决职工的安置和拖欠资费相关事项、办理产权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行政备案手续、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四个主要步骤。

对于受让方支付价款步骤,3号令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关于办理行政备案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的事项属于社会管理的范围,所取得的批文或证件都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一是依法行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事务;二是有关批准和登记等文件是表明产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的有效文件;三是使产权转让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之中。

3.明确责任-产权交易参与各方的职责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在转让过程中,除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外,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类中介结构等都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利用国有产权转让侵吞国有资产角度出发,有必要建立对市场参与各方的约束机制,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必要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转让办法》的要求,制定出配套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根据《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现实情况需要,已经陆续出台或正在研究制定的文件有“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范的指导意见”等,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在贯彻落实好《转让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同时,也在制定本地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种配套制度。

二是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3号令区分不同情况对转让行为的批准权限进行了划分,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的国有产权转让,但对于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该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三是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没有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做好本地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也可采取业务委托方式,与其他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四是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并按照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在交易监管方面,要贯彻落实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发生的各类与《转让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要及时叫停、纠正和查处。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应该从规范交易行为着手,通过专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重点突出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检查,对于违规交易坚决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对违反《转让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

五是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即按照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要求,建立正常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转让信息的发布和交易监测,做好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跟踪努力做到:加强对产权交易的动态监管;如实反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建立正常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信息收集渠道。

六是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出资企业的职责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3号令规定,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所出资企业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依法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所投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质量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活动不仅是指审阅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等事后的监督,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重大产权转让、投资项目、利润分配、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对内控制度以及对所属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等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其转让行为规范地进行,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是审议、批准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当所转让标的企业是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时,由于要涉及企业的管理级次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由所出资企业审议研究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是由所出资企业直接做出国有产权转让决策。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通常是指那些规模较大、或者是在集团内部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对母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对这些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涉及到控股权变化的,由所出资企业在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产权转让方案,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对于其他非重要的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按照《转让办法》的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议批准,并完成相应基础工作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子企业以下各级企业的产权转让。对于子企业以下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审批,应由所出资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管理层级的不同,通过制定集团内部的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加以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是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设立的服务于产权交易活动的专业机构,在产权交易中发挥着信息积聚、价格发现、交易撮合、咨询服务、交易鉴证等综合功能作用。其履行的职责有:

一是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二是产权交易信息发布。3号令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三是产权交易的组织与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经过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到有资格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交易,由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出具交易凭证。具体内容包括:产权交易申请登记;对交易标的产权归属情况进行审查;产权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资格审查;组织各方根据各自意愿需求进行意向性洽谈、了解,并根据征集受让方的情况和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与转让方协商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组织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和出具交易凭证。

四是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产权交易机构是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委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因此,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定期报告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包括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数量、成交金额、转让方式、受让对象、付款方式等情况,协助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正常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监测网络,以利于国资监管机构及时掌握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动态情况。

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要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这就客观上要求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介入,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二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3号令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评估机构坚持公平性、客观性、合理行和独立性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并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三是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要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转让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客观事实,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方面及文件、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认定。它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要审查的书面文件。律师事务所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是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企业产权转让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完成产权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培育和发展产权经纪机构是促进产权市场发展有效措施之一。目前,在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中正在探索实行产权经纪机构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情况看,我国产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育还不成熟。产权经纪机构从事产权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必要的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3号令规范的国有产权交易,是一种政府有效监管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不但要进场交易,在进场交易前还必须做好前期工作被履行报批程序。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关行为事项的批准,3号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3号令把国资监管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职责分为决定和批准两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的主要有:一是所监管出资企业的集团公司(一级企业或一级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这部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同时行使决定和批准职责;二是所监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和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对这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行使批准职责。

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这部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决定职责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直接监管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事项;另一类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对这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履行决定职能,不能履行批准职责,对这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对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3号令中区分不同情况对转让行为的批准权限进行了划分。从一般意义上讲,根据产权关系,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由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直接持有者决定,其批准的依据和程序是所出资企业制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要子企业的重要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的产权转让事项,则由所出资企业在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产权转让方案,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所出资企业对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的决定程序是,根据集团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做出决定后,按照3号令的规定内容起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准备相应的材料,提出转让申请,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经批准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5.过程公开-国有产权交易过程的组织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完成内部决策与批准程序,并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环节后,由转让方向经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中的转让方,是指企业国有产权的直接持有人。按照3号令的规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其中,国资监管机构转让所持有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作为转让方;所出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由所出资企业作为转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时,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由转让方出具书面委托意向,表明愿意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场交易,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会员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合同,会员单位资格证书、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让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让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国资监管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披露的信息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此外,为了有效避免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防止转让方明显倾向于某一个事先私下谈妥的受让方,以便于充分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转让的披露信息中关于受让条件不得有明显歧视性或倾向性的内容。

受让国有产权的申请与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受让申请资料的规定时限内,会同转让方对申请受让的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选择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议。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结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3号令规定的原则和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开立了独立的结算账户,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款结算服务。

国有产权交易鉴证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机构要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产权转让与受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价款结算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鉴证的目的,是确保转让行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条件下进行,确保转让事项符合3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交易鉴证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产权转让机构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进行操作时,应对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过程、转让标的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性原则:产权转让的过程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的程序,交易各方应在交易过程中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合法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并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资料;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产权交易凭证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为投资者利益提供保护。产权交易凭证保证了产权转让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保护了国家、企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变更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还涉及工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变更登记管理要求,则要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允许例外-国有产权转让特殊事项的管理

特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可协议转让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外资收购;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所持国有产权转让;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采矿权等转让事项。

协议转让事项

严格限制协议转让的范围:其一,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其二,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三,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其四,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明确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加强协议转让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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